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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传 第 25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使徒行传第25章引言

有人认为,保罗被囚之后不久,腓力斯就被罢黜,非斯都接任,而前一章末尾所说的那两年,应当从尼禄登基起算;但更自然的理解,似乎还是从保罗被交在腓力斯手中时算起。无论如何,这里对保罗案件的处理,与前一章大致相同。这里一方面是巡抚非斯都受理此案;犹太人把案件呈到他面前(使徒行传25:1-3)。审理地点不是照犹太人所愿在耶路撒冷,而是在该撒利亚(使徒行传25:4-6)。犹太人出庭控告保罗(使徒行传25:7),但保罗坚持自己无罪(使徒行传25:8);为避免案件被移送耶路撒冷,而他又被催逼同意此事,他最终上诉于该撒(使徒行传25:9-12)。另一方面是亚基帕王受理此案;非斯都向他陈述保罗的案情(使徒行传25:13-21),亚基帕也表示愿意亲自听他申辩(使徒行传25:22)。于是法庭设立,保罗被带上来受审(使徒行传25:23),非斯都陈述案情(使徒行传25:24-27),为下一章保罗的申辩作铺垫。

Verses 1-12

第1-12节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保罗第四次申辩;保罗上诉于该撒。

1 非斯都到了任内,过了三天,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2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并且恳求他,3 求他施恩,把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他。4 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应当留在该撒利亚,他自己也快要回那里去。5 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可以同我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对,就可以告他。”6 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多天,就下该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把保罗提上来。7 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站在周围,拿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8 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圣殿,或该撒,我都没有干犯。”9 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当着我的面,为这些事受审吗?”10 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审判台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并没有亏负犹太人什么,这你也很清楚。11 我若有罪,犯了什么该死的事,就不辞一死;但这些人所控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诉于该撒。”12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诉于该撒,可以往该撒那里去。”

我们常说:“新官上任三把火,制度风俗也常更新。”但这里虽换了一个新巡抚,保罗从他所受的待遇,与从前并无不同,也并没有更好。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样,没有按当尽的公义释放他;但他也不像犹太人所希望的那样不义,因为他不肯定他死罪,也不把他交给他们任意发怒。这里记着:

一、大祭司和其他犹太人如何急切向巡抚陈情,要他说到底弃绝保罗;因为把保罗送到耶路撒冷,实际上就是把他交出去。

1. 看他们向非斯都为保罗之事陈情,是何等迅速。非斯都一到任内,接掌政务,可能就是在该撒利亚正式就职;不过三天,他就上耶路撒冷去露面,祭司们立刻就催他处理保罗的事。他在该撒利亚住了三天,保罗在那里是囚犯,但我们并没有看见保罗在这期间向他请求释放;虽然毫无疑问,保罗若愿意,也可能找到有力的朋友替他说情。可是,非斯都一上耶路撒冷,祭司们就急忙经营,要他对付保罗。可见恶意是何等不得安息。保罗对自己长期被囚,比他的仇敌对延后处死他,还更有忍耐。

2. 看他们的请求何等恶毒。他们在保罗还未受公正审讯之前,就先向巡抚控告他(使徒行传25:2),为的是若有可能,先入为主地影响巡抚对案件的判断,使本该作审判官的人先成了他们一方的人。然而他们对这种卑鄙手段仍不放心,因为巡抚必定会亲自听保罗申辩,到那时他们的一切控告都要落空;于是他们另起一个更卑劣的计划,就是在保罗出庭前先行暗杀他。世人至少口头上都承认这些不人道、如同地狱般的手段可憎,但这些逼迫者为满足自己对基督福音的恶意,竟诉诸于此,而且还是打着为摩西热心的幌子。 “宗教竟能怂恿人作出如此大的恶事。”这就是他们那可怕的宗教热心。

3. 看他们的借口何等冠冕堂皇。现在巡抚本人既在耶路撒冷,他们就求他把保罗提到那里受审。这样一来,控告的人可以省去很多劳苦;表面看来也很合理,因为保罗被控玷污耶路撒冷的圣殿,通常罪犯也该在案发地受审。但他们真正的打算,是在押送途中埋伏杀他,以为这次押送保罗上来时,不会像先前押下去那样有严密看守;或者押送他的官员也许能被他们买通,好让他们有机会行恶。经文说,他们是“求恩待他们来害保罗”。控告者本应当是向自己认为有罪的人要求公义;若他不能被证实有罪,那么宣告他无罪,与定罪一样都是公义。但向法官求“恩待”来对付一个囚犯,而且还是向本当在某种意义上为囚犯主持公道的法官求,这实在是厚颜无耻。恩待本当是给囚犯的,是“为保全生命而施的恩惠”;但他们却求的是对他不利的恩惠。即便他们不能证明保罗有罪,只要巡抚肯定他罪,他们就把这当作恩惠。

二、巡抚决定让保罗在现今所在的该撒利亚受审(使徒行传25:4-5)。看他如何应对这些控告者。

1. 他不肯照他们的意思把保罗提到耶路撒冷;不,他下令保罗要留在该撒利亚。经文没有显示他知道、甚至怀疑他们在路上要杀保罗的血腥图谋,像先前千夫长把保罗送往该撒利亚时那样知道(使徒行传23:30);但也许他不愿如此讨好大祭司和他们一党,或是要维护自己在该撒利亚法庭的尊严,要求他们到那里出庭,又或者他不愿承担把保罗押上来的麻烦和费用。无论他拒绝的理由是什么,神都借此保全保罗脱离仇敌的手。也许这一次他们对阴谋守口如瓶,比前一次更谨慎,免得像上次那样因事泄而败露。但神即便不像上次那样把阴谋显明出来,也能用另一种同样有效的方式叫它落空,就是为着别的缘故,使巡抚心里不愿把保罗移送耶路撒冷。神在为祂百姓成就救恩的事上,并不受限于单一方法。祂可以容许针对他们的图谋不被揭露,却仍不容其得逞;祂也能叫大人物属肉体的谋略,反过来服事祂恩典的旨意。

2. 然而,只要他们愿意下到该撒利亚,在那里对保罗出庭,他仍愿意按公义听他们控告:“你们中间有能力的人,无论是身体和财力足以走这段路,还是心思与口才能胜任控诉的工作,凡适合主持此事的人,都可以同我下去控告这人;或者凡是合格的见证人,若真能证明他有什么罪,就去提供证据。”非斯都不会像他们所盼望的那样,不经证明就先断定他有罪;他必须先被听取申辩,然后罪名若成立,才可以算定。若他真有罪,责任在于他们提出证明。

三、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非斯都在耶路撒冷住了约十天,随后下到该撒利亚,控告的人多半也跟着他下去,因为他说过他们可以同他下去。既然他们如此热心起诉,他也愿意先审这案,并且为了让他们能尽快回去,就在第二天迅速处理。施行审判迅速,原是可称赞的,只要不是过分仓促而损害公正。这里我们看见:

1. 法庭设立,囚犯被带上来。非斯都坐在审判台上;遇到重要案件,他惯常如此。于是他吩咐把保罗提上来,叫他出庭(使徒行传25:6)。基督为要鼓励门徒,在他们经历像保罗这样可怕、考验勇气的审讯时仍能坚固心志,就应许他们,总有一天他们要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

2. 控告者提出对囚犯的控诉(使徒行传25:7):“犹太人站在周围。”这表明他们人数众多,也表明他们同心一致,彼此站在一起,决意同进同退;还表明他们一心追诉,热切地喧嚷控告保罗。他们围着站立,若可能,是要以此威吓审判官,逼他配合他们恶毒的企图;至少也是要威吓囚犯,叫他失去胆量。但都无济于事,因为保罗里面有公正而坚定的把握,不会被他们吓倒。“他们如同蜂子围绕我,却要像荆棘的火一样被熄灭”(诗篇118:12)。他们围着他的时候,向保罗提出许多严重的控告,经文当如此理解。他们控告他犯了重大罪行,罪名繁多,内容也都极其严重。他们尽其机智和恶意,想把保罗描绘得在法庭前极其可恶;但当他们开陈案情,以为说得很有道理之后,一进入举证阶段,就失败了:他们根本不能证明自己所说的,因为全是虚假,控告既无根据,也不公正。不是事实并不像他们所描述的那样,就是事情本身根本没有错;他们把自己所不知道的事加在他身上,其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世上最优秀的人被人各样诬蔑,并不是新鲜事;不仅会在醉酒人的歌中、讥诮人的座位上被诽谤,甚至会在审判台前被诬告。

3. 囚犯坚持为自己辩明(使徒行传25:8)。别人可以毁谤他,但他自己的心不责备他,因此他自己的口也不该责备自己;即便死,他也不放弃自己的纯正。轮到他为自己申辩时,他坚持一个总原则:自己无罪。“无论犹太人的律法、圣殿,或该撒,我都没有干犯什么。” (1.) 他没有违背犹太人的律法,也没有教导任何破坏律法的道理。因信就废掉律法吗?断乎不是,反倒坚固律法。传讲基督这“律法的总结”,并不是干犯律法。 (2.) 他没有玷污圣殿,也丝毫没有藐视圣殿敬拜;他帮助建立福音的圣殿,并不与那作为预表的圣殿相冲突。 (3.) 他没有得罪该撒,也没有得罪该撒的政权。由此可见,如今案件既呈到官府面前,犹太人为了讨巡抚喜欢,并显得自己像该撒的朋友,就把某些不忠于在上掌权者的罪名加在他身上,以致他必须在这方面洁净自己,声明自己绝不是该撒的仇敌,甚至不像那些控告他的人那样可疑。

四、保罗上诉于皇帝,以及他这样做的缘由。这使案件转入新的方向。他先前是否早有此意,或只是当下受激而作出的决定,经文没有明说;但神把这个意思放在他心里,为要成就神曾对他说过的话,就是他必须在罗马为基督作见证,因为皇帝的朝廷在那里(使徒行传23:11)。这里我们看见:

1. 非斯都向保罗提出,要他上耶路撒冷受审(使徒行传25:9)。非斯都想讨犹太人的喜欢,在不至于明显危害这位罗马公民安全的前提下,更倾向于叫控告者满意,而不是叫囚犯满意,所以问他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被控告的地方为自己辩明,在那里也可以让自己的见证人随时出来证明他所说的话。他并没有像犹太人所希望的那样,把他直接交给大祭司和公会;只是说:“你愿意上那里去,在我面前为这些事受审吗?”若巡抚愿意,其实可以直接命令他去;但他不想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因为若能哄得保罗自己同意,就能减轻此举的不良名声。在受苦的时期,主百姓所受试炼的不只是忍耐,还有谨慎;既然他们如羊被差到狼群中,就必须灵巧像蛇。

2. 保罗拒绝同意,并说明理由。他知道,若被移送耶路撒冷,哪怕巡抚再怎么严密警戒,犹太人总会想办法害死他;因此他请求免去此事,并提出: (1.) 作为罗马公民,他最合适受审的地方,不只是应由巡抚审理,而且应在巡抚正式开庭的地方,就是该撒利亚的法庭。“我站在该撒的审判台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该撒利亚是本省的首府。法庭既是奉该撒的名、凭他的授权与委任而设,由他的代表主持,说那是“该撒的审判台”并不为过。正如我们一切法令文书都以君王之名发布,一切法庭也都是以主权者之名举行。保罗承认自己理当在该撒的审判台前受审,这清楚表明,基督的仆人并不脱离民事权柄的管辖;只要不违背良心,就应顺服其权柄。若真犯了实罪,就应接受其惩处;若是无辜,也仍应接受其查问,并在他们面前证明自己的清白。

(2.) 作为犹太民族的一员,他并没有做过什么使自己该受他们仇视的事。“我并没有亏负犹太人什么,这你也很清楚。”无辜的人坚持自己的无辜,是很合宜的;这是我们对自己名誉所负的本分,不但不可对自己作假见证,也要对那些诬告自己的人维护自己的正直。(3.) 他愿意服从法律的规则,让法律自行运行(使徒行传25:11)。如果他真犯了该死的罪,他既不抗拒,也不逃脱;既不逃避公义,也不对抗公义。“我不辞一死,愿意承担自己罪孽的刑罚。”这并不是说凡犯了该死之罪的人都必须自己控告自己,把自己交给审判;但当他们被控告、被带到公堂时,就应当顺服,并承认神和政府都是公义的,因为确实需要有人被立为鉴戒。

但如果他确实像他所声明的那样无辜,“若这些人控告我的事都不实”,若起诉全是出于恶意,他们无论是非都决意要我的命,“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连巡抚自己也不可如此,除非明显行了不义;因为保护无辜与惩治有罪,同样是他的职责。所以保罗在此要求法律对他的保护。

3. 他正式上诉。由于他不断受犹太人的威胁,一次又一次有人想把他交到那些“连怜悯都残忍”的人手里,他便投奔“最后的避难所”,为受压的无辜者寻求庇护,因为用别的方法他得不着公义:“我要上诉于该撒。”与其被交给犹太人,既然非斯都似乎倾向于这么做,不如被交给尼禄。大卫多次险些逃脱扫罗的怒气,断定这个仇敌不会停止追逼,自己总有一天要死在他手里,因此几乎是被迫作出决定:“不如逃到非利士地去”,见撒母耳记上27:1。保罗这里也是如此。但亚伯拉罕的子孙竟被逼得向一个非利士人、向尼禄上诉,以躲避那些自称亚伯拉罕后裔的人;在迦特或罗马,竟比在耶路撒冷更安全,这实在是件可悲的事。“忠信的城,何竟变为妓女!”

五、整个案件所得的裁决。保罗既没有被释放,也没有被定罪。他的仇敌盼望此案以他的死作结;他的朋友盼望此案以他的释放作结;结果却两样都不是,双方都失望了,事情仍旧悬而未决。这说明护理有时进展缓慢,并不如我们预期那样迅速解决事情,因此我们常常会因自己的盼望与惧怕都落空而感到惭愧,并被迫继续等候神。此案先前被延期到另一时间,现在又转到另一地点、另一法庭,好叫保罗的“患难生忍耐”。

1. 巡抚就此事征询意见:“他和议会商量了。”这里不是指犹太人的公会,那是“sanhedrin”,而是指他自己的顾问,他们随时预备给巡抚提供意见。“谋士众多,便有平安”;审判官在判决前,应当既与自己商量,也与别人商量。

2. 他决定把保罗送往罗马。有人认为,保罗并不是要上诉到该撒本人,而只是要把案件移到该撒的法院,他宁愿接受那里的判决,也不愿被发回犹太人的公会;而且非斯都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送他去罗马,或者至少是否正式受理这项上诉。但从亚基帕所说的话看来(使徒行传26:32),“若他没有上诉于该撒,就可以释放了。”这表明按罗马法律,罗马公民随时都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乃至最高一级的法庭,就像我们这里案件可用调卷令移送,刑事案件可用人身保护令移转,也像上诉常被提交到贵族院一样。因此,非斯都无论是出于程序,还是出于自己的选择,都作出这个决定:“你既上诉于该撒,就可以往该撒那里去。”他发现此案非常特殊,所以不敢轻易作出任何方向的裁判;而且他认为皇帝也会对这案情感兴趣,所以就把它转呈给皇帝处理。我们在神面前受审时,那些靠自义而上诉于律法的人,终究要归到律法那里,而律法必定定他们的罪;但那些借着悔改和信心上诉于福音的人,终究要归到福音那里,而福音必拯救他们。

Verses 13-27

第13-27节

亚基帕来访非斯都;保罗在亚基帕面前受审。

13 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来到该撒利亚,问非斯都安。14 他们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就把保罗的事告诉王,说:“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15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要求定他的罪。16 我回答他们说,罗马人的规矩,不是还没有叫被告和原告当面对质、未容他为自己所告的事分诉,就把人交出来治死。17 及至他们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18 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不是我所料想的那等恶事;19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20 我因为这些事当怎样究问,心里作难,就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受审吗?’21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帝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该撒那里去。”22 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23 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一声吩咐,就有人把保罗带进来。24 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的。25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诉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26 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我主,因此我把他带到你们面前,尤其带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27 因为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这里记载的是,为保罗在亚基帕王面前再受一次听审所作的预备。这并不是要亚基帕来对他作出判决,而是要他对这案件提出意见,或者更准确地说,不过是满足他的好奇心。基督曾论到祂的跟随者说,他们要被带到诸侯和君王面前。在本章前半部,保罗被带到巡抚非斯都面前;这里,他被带到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向二者作见证。这里有:

一、亚基帕王在非斯都刚到任时,对他所作亲切友好的访问(使徒行传25:13)。 “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来到该撒利亚。”这是一次王室访问。君王通常以为派使臣去向朋友道贺就够了;但这里有一位王亲自前来,让君王的尊严让位于朋友交往的满足,因为朋友之间最愉快的,莫过于亲自相见。请注意:

1. 来访者是谁。 (1.) 亚基帕王,就是那位杀了使徒雅各、后来又被虫所咬而死的希律亚基帕之子,也是基督降生时在位之大希律的曾孙。约瑟夫称他为“小亚基帕”;革老丢皇帝立他为迦基斯王,又使他作特拉可尼和亚比利尼的分封王,就是路加福音3:1所提到的地方。犹太文献也提到他。莱特福特博士说,其中还有这样一个故事:律法吩咐在豁免年的末了要公开宣读律法;王读到申命记17:15“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治理你”时,眼泪就流下来,因为他并不是以色列人的后裔。会众看见,就喊着说:“亚基帕王放心,你是我们的弟兄。”因为他虽不是他们的血统,却是他们宗教上的同道。 (2.) 百尼基和他同来。她是他的亲妹妹,当时是寡妇,先前是他们叔叔、迦基斯王希律的妻子。那位丈夫死后,她就和这个兄弟同住,人们怀疑他们关系过于亲密。后来她第二次嫁给基利家王波勒门,不久又与之离异,回到兄弟亚基帕王那里。犹维纳利斯在《讽刺诗》第六篇中提到一枚亚基帕送给他这位乱伦妹妹百尼基的钻戒。塔西佗和苏埃托尼乌斯后来也都提到她与提多·维斯帕先之间不正当的关系。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是她另一个姐妹。那时代的大人物,普遍竟是这等淫乱之徒。“不要说从前的日子强过如今。”

2. 这次来访的目的是什么:他们是来向非斯都问安,为他的新升迁向他道喜,也祝他在新任上顺利;他们来是为恭贺他就任总督,并与他保持良好关系,使治理加利利的亚基帕,能与治理犹太地的非斯都彼此协作。不过,他们来恐怕不只是为表示尊重,也是为消遣自己,享受他宫廷中的宴乐,并显摆他们华丽的衣服;因为虚荣的人若不出去炫耀,华服对他们就没什么用处。

二、非斯都向亚基帕王陈述保罗及其案件。

1. 为要使他消遣,给他一些谈资。这是一个极不寻常的故事,值得任何人一听;不仅因为它令人惊讶、引人入胜,若能真实而完整地讲述出来,也很有教益,能造就人。对亚基帕来说尤其如此,不仅因为他是审判者,其中有些法律与司法实践的问题值得他留意,更因为他是犹太人,其中有些宗教问题更值得他关心。

2. 为要征求他的意见。非斯都刚刚开始作审判官,至少刚开始在这一带作审判官,所以对自己和自己的能力没有把握,乐意听取那些年长、经验更丰富之人的意见,特别是在保罗这样看起来十分棘手的案件上。因此他向王陈明此事。现在让我们看看他向亚基帕王陈述保罗案件的具体内容(使徒行传25:14-21)。(1.) 他刚到这省执政时,就发现保罗已经是囚犯,因此他无法凭自己亲身所知,从头交代案情:“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下来的囚犯。”所以,若当初逮捕他时有什么不妥,也不该由非斯都负责,因为他接手时人已经在捆锁中。腓力斯“为要讨犹太人的喜欢,把保罗留在监里”,明知他无辜,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知道他可能会落到比自己更坏的人手中,虽然他们本来也已经够坏了。

(2.) 犹太公会极力敌对他:“祭司长和长老把他的事告诉我”,说他是个危险人物,不该活着,因此请求将他定罪处死。这些人既自称虔诚,所以在人看来应当是有荣誉、有诚实的人;非斯都觉得自己应当信他们。但亚基帕比他更了解他们,所以非斯都在这事上求王给意见。(3.) 他坚持按照罗马法律保护这名囚犯,不肯在未听其申辩前就定罪(使徒行传25:16):“罗马人的规矩不是这样。”在这事上,他们是按着自然律和公义的基本原则办事,不会“把人交出来治死”,也就是把人交出去毁灭,为的是迎合仇敌要看见他灭亡的愿望;他们总要先让被告与控告他的人当面对质,让他能面对控方证词,也给他机会和时间为自己辩护。非斯都这话,似乎是在责备他们,仿佛他们提出这种要求,或盼望罗马人在未经审问前就给人定罪,是在羞辱罗马人与罗马政制。

他等于说:“不,你们要知道,无论你们自己中间容许什么,罗马人绝不容许这种不义。”罗马人有句成语:“也要听另一方的话。”在我们平日与人往来时,私下评断别人,也当遵循这条原则;在没有先听人自辩之前,不可给人坏名声,不可轻率定人言行的罪。参约翰福音7:51。(4.) 他按本分把保罗带来受审(使徒行传25:17)。他处理得很迅速,控方没有理由抱怨他拖延;因为他们一来到,毫不耽搁,第二天他就开审了。他也以最郑重的方式审理:他“坐在审判台上”,因为对重大案件,通常都是这样;至于轻微案件,则往往在平地上、较简略地裁断。他特意为保罗这案设立一个大法庭,为的是要作出定案,使案件了结。

(5.) 他对他们所提出的控告感到极其失望(使徒行传25:18-19):“控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不是我所料想的那等恶事。” 第一,照他们追诉的热切程度,以及一再向一任又一任罗马巡抚如此坚持施压来看,非斯都原以为,他们必定掌握了足以危害私人财产或公共安宁的罪证,可以证明保罗是强盗、凶手,或是反叛罗马政权的人;说不定他曾经武装领头叛乱;即便他不是那个前些日子作乱、率领一帮匪徒的埃及人,像千夫长先前所猜疑的那样,至少也该是同类人物。初期基督徒所遭遇的,也是这样高声而猛烈的控诉,以致旁观的人单凭这些喊声来判断,难免会以为他们是世上最坏的人;这种喧嚷的目的,正是要把他们描绘成如此,就像人对待我们的主一样。

第二,他原以为,他们控告的事情应当属于罗马法庭管辖、并且正是巡抚应当审理的那类案件,正如加流所期待的那样(使徒行传18:14);否则,把这种事拿来烦扰他,就既荒谬又可笑,实际上还是对他的冒犯。但让他大感意外的是,事实两者都不是;他们拿出来的,不是证据和事实,而只是一些“辩论的问题”。他们所能说的最严重的话,不过是一些可争可辩、可以无休止讨论、却无法把任何罪责真正加在他身上的争议点。这些问题更适合在学堂里辩论,不适合在审判台前处理。而且,这些又是“关于他们自己迷信的事”;这是他对他们宗教的称呼,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他对保罗被控所损害之那一部分宗教事务的称呼。罗马人照本国法律保护他们的宗教,却不保护他们的迷信和长老的遗传。

但最大的问题,似乎是“关于一个名叫耶稣的人,他已经死了,保罗却坚持说他活着。”有人认为,非斯都所说的“迷信”,是指保罗所传的基督教;在他看来,这和雅典人所理解的一样,不过是引进了一个新鬼神,就是耶稣。你看这个罗马人对基督、对祂的死和复活,以及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那场关乎祂是否为所应许之弥赛亚的大争论,并关乎证明祂是弥赛亚之最大凭据即祂从死里复活,是说得何等轻慢;在他口中,好像不过是这么一回事:有一个耶稣死了,保罗却说他还活着。在许多案件中,争论的问题也常常只是某个长期失踪的人究竟活着还是死了,双方都能提出证据;非斯都想让人以为,这件事也不过如此,不值一提。

然而这位耶稣,就是非斯都自以为可以无知、仿佛不屑理会的那一位,乃是“曾死过、现在又活着,并且活到永永远远,拿着阴间和死亡钥匙”的主(启示录1:18)。保罗所坚持的“耶稣是活着的”,其重要性极其巨大;若这事不真,我们所有人都灭亡了。(6.) 因此,他曾提议把此案移交给犹太法庭,因为他们似乎更适合审理这类事务(使徒行传25:20):“因为我对这类问题拿不定主意,又觉得自己不适于裁判自己不明白的事,所以我问他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大公会面前为这些事受审。”他不想强迫保罗这样做;但若保罗愿意同意,他倒乐意,因为那样他的良心就不必为这类案件背负重担。

(7.) 保罗宁可把案件移到罗马,也不愿去耶路撒冷,因为他期望从皇帝那里得到比从祭司那里更公正的对待:“他上诉,要求保留到皇帝面前听审”(使徒行传25:21),因为若不这样做,就没有别的办法能制止下级法庭这里的程序了;“所以我吩咐把他严密看守,等我把他送到该撒那里去。”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他的上诉,反而对此还有几分乐见其成。

三、把保罗带到亚基帕面前,让他听审此案。

1. 王自己提出了这个要求(使徒行传25:22):“谢谢你告诉我这些,但我也愿亲自听听这人。”亚基帕对这件事、对这案情以及对这个人,都比非斯都知道得更多;他听过保罗的事,也知道非斯都拿来当笑谈的那个问题“耶稣究竟活着没有”,其实关系重大。没有什么比亲耳听保罗更能满足他了。许多大人物都觉得,宗教问题不值得他们认真过问,除非他们是坐在审判台上、以自己的身份来听。亚基帕无论如何都不会主动去参加聚会听保罗讲道,就像希律不会去听耶稣一样;但他们却乐意把这些人带到自己面前,只为满足好奇心。也许亚基帕想亲自听他,是希望自己有机会帮他一点忙;但实际上他并没有真的帮助他,只是给了他一点体面。

2. 非斯都答应了:“明天你可以听他。”这其中有很好的护理,为要鼓励保罗。他在监禁中仿佛被活埋,失去了许多行善的机会。我们不知道他的哪些书信是从该撒利亚监中写的。他能对来探望他的朋友,或者主日来探访他的一小群会众有所造就,这样的服事范围毕竟狭小有限,以致他似乎成了“被人厌弃、无可喜悦的破器皿”;但现在这给了他一个机会,可以向一大群人传讲基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向一群显贵之人传讲。腓力斯曾私下听他讲论信基督的道;而亚基帕和非斯都却同意让他公开陈述。我们有理由相信,下一章中的那篇讲论,虽然在使人悔改归主方面,未必像他其他某些讲章那样有效,却在荣耀基督和基督教信仰方面,与他一生所讲过的任何一篇道一样重要。

3. 人们为此作了盛大的预备(使徒行传25:23):“第二天”,在听审之处,有一场盛大的排场。保罗和他的案件已经成为众人谈论的话题,而由于反对他的议论很多,更使这事广为人知。(1.) 亚基帕和百尼基借此机会摆出君王的威仪,显扬自己的体面;也许他们正是为此才盼望有这样一个场合,好让自己既能看人,也能被人看见。因为“他们大张威势而来”,穿着华美,佩戴金珠,服饰贵重,随从众多,仆役的制服华丽,场面极其壮观,令人眼花缭乱。原文说他们是“带着极大的炫耀”而来。要知道,大排场不过是大虚荣。它既不能增加任何真实的卓越,也不能赢得真正的尊重,只不过喂养人的虚荣心;有智慧的人宁可治死这种心,也不愿满足它。它不过是一场表演,一个梦幻,一件虚浮之物,表面化,而且“都要过去”。

再者,若看见亚基帕和百尼基所显出的这场排场,人就会永远对世界的荣华失去幻想;因为他们所披戴的华丽排场,一方面被他们淫乱的品行所玷污,其一切美感都被破坏;凡认识他们的人,纵使看见他们身居华贵,也不能不把他们当作卑贱之人而轻看(诗篇15:4)。另一方面,这一切又被站在审判席前那贫穷囚犯身上真实的荣耀盖过了。他们锦衣玉服的荣誉,怎能与保罗的智慧、恩典、圣洁,以及为基督受苦时的勇敢和坚定相比?他为着这样美善缘故所受的捆锁,比他们的金链更荣耀;他的卫兵,比他们的仪仗更有价值。谁若在这里看见这样一个坏女人披戴着世界荣华,而这样一个好人却披戴着与之相反的羞辱,还会再迷恋世上的虚荣排场呢?(2.) 千夫长和城里的首领们也借此机会来向非斯都和他的贵宾致意。

这场面就像宫廷舞会,把那些上流人士都聚在一起,穿着华服,充作消遣。很可能非斯都前一晚就通知了保罗,叫他预备第二天在亚基帕面前受审。保罗对基督应许“到那时刻必赐给他当说的话”有这样的把握,以致他既不抱怨通知过于仓促,也不因此慌乱失措。我倒觉得,那些要盛装出场的人,恐怕比以囚犯身份出场的保罗,更为自己的衣着操心;因为保罗知道自己所信的是谁,也知道是谁站在他旁边。

四、非斯都在庭上引入此案时所作的陈述。这番话大体上与他刚才对亚基帕所说的相同。

1. 他恭敬地向在场众人致辞:“亚基帕王和在这里与我们同在的诸位。”他说的是“所有在场的男人们”,仿佛是在含蓄地影射百尼基,一个女人,不该出现在这样的场合;他并没有把任何判断交给她,也没有征求她的意见,只是说:“在场所有是男人的人,我请你们留意这件事。”原文所用的是专指男人、相对于女人的词;百尼基来这里做什么呢?

2. 他把囚犯描绘成犹太人极其痛恨的对象;不只是首领,“在耶路撒冷和该撒利亚的犹太群众”都向他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他们认为他已经活得太久了,若再活下去,只会造成更多祸害。他们虽然不能控告他犯了该死的罪,却一心想把他除掉。

3. 他承认囚犯无罪;而且从审判官口中公开作出这样的承认,实在是对保罗和他所受捆锁的一种尊荣(使徒行传25:25):“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经过充分审理,显然一点证据都不足以支持控状。因此,虽然非斯都颇有心偏袒控方,但他的良心还是作出“无罪”的判断。那他为什么不立刻释放保罗呢?因为众人喧嚷得太厉害,他怕一旦释放,这喧嚷反会转过来攻击自己。一个有良心的人若没有勇气照着良心行事,实在可惜。或者也可能因为烟雾太大,他便以为总会有些火星,终究会显露出来,所以把保罗继续拘留,等候进一步的发展。

4. 他告诉众人,案件目前的状态是:囚犯已经上诉于皇帝本人,借此也等于抬高了自己案件的分量,说明它并不配不上让最高的人来过问;而他自己也已经准许了这项上诉:“我定意把他解去。”事情现在就到了这一步。

5. 他请求他们协助,冷静而公正地查明此事。现在不像先前那样,会被控方喧闹和暴戾的举动所打断;他至少希望对案情有足够清楚的认识,好能向皇帝作出陈奏(使徒行传25:26-27)。 (1.) 他认为,“解送囚犯”,尤其是远送到罗马,而“不同时说明所控的罪案”,是不合理的。至少应当尽量把案情预先整理清楚,使其适于皇帝裁定;因为皇帝想必公务繁多,所以每件事都应尽可能简明扼要地呈上。 (2.) 但直到此时,他仍写不出“任何确实的事”来说明保罗;因为人们对保罗的控告太混乱,彼此又自相矛盾,非斯都根本理不出头绪。因此他希望保罗能这样公开受查问,好让他们给他建议,他该写些什么。由此可见,那些住得离罗马这样遥远、却又隶属于罗马皇帝的人,在施行公共司法时,要承受多少麻烦、烦扰、拖延,甚至危险。我们的国家从前在教会事务上受罗马教皇辖制、凡事上诉他的法庭时,也遭遇过同样的祸害;若有人再想把我们缠回那奴役的轭中,他们带给我们的害处将是同样的,甚至千倍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