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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第 4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Romans 4

第1节 这样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按着肉体得了什么呢?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所得着的,就是蒙神悦纳。按着肉体,就是按着行为。

第2节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他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意思是:如果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他就有夸口的余地;但他并没有夸口的余地,所以他不是因行为称义。

第3节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亚伯拉罕信神,就是信神关于他后裔众多的应许,见创世记 15:5;15:7;尤其是那关于基督的应许,见创世记 12:3,借着他万国都要得福。这就算为他的义,就是神接纳他,如同他全然公义一样。创世记 15:6

第4节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那做工的,就是行出律法所要求的一切;他所得的赏赐不是恩惠,乃是绝对的债。这两个例子选得并用得都极其有判断力,也极其恰当。亚伯拉罕是犹太列祖中最显赫的敬虔榜样;大卫是他们诸王中最卓越的一位。若这二人都不是因自己的顺服称义,若他们二人蒙神悦纳,不是因为他们是可以据此索取接纳的正直之人,而是因为他们是必须恳求怜悯的罪人,那么结论就是显而易见的。这结论足以打动每一个留心明白的人,也必然影响每一个个体。

第5节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惟有那不做工的,并不是说他可以没有信心,因为这是不可能的;但那信的,他的信就算为义。因此,神论到亚伯拉罕说“他的信算为义”,这就清楚表明他不是靠行为;换句话说,他不是因行为称义,乃是单单因信称义。由此我们清楚看见,那种认为圣洁或成圣先于称义的意见是何等没有根据。因为罪人先被神的灵使他知罪、知险,就战兢地站在神公义可畏的审判台前,除了自己的罪责和一位中保的功劳以外,毫无可陈。此时基督出来代求;公义得了满足,罪得赦免,而这赦免借着圣灵所作成的神圣之信应用在人的心灵里;随后圣灵就开始那内在成圣的大工。这样,神称罪人为义,却仍旧是公义的,并且对他一切的属性都是真实的!但谁也不可因此就擅敢“仍在罪中”;因为对不悔改的人,神“乃是烈火”。称罪人为义的神,如果一个人能在称义以前就成为圣洁,那就会把他的称义完全废掉;因为按事情本身的性质来说,他若在那一刻不是不敬虔的,就不可能被称义。

第6节 正如大卫也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大卫也同样如此。大卫在亚伯拉罕之后被恰当地引进来,因为他也领受并传下了这应许。他断言:人称义是单因信,不在乎行为。不在行为之外,就是不顾念他先前所做、被认为是善的行为。

第7节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那罪得遮盖的人是有福的,就是蒙神怜悯的幔子所遮盖。若世上真有幸福可言,那么那罪孽得赦免、并享受这赦免显明的人,就是有福的。这样的人大可以欢欢喜喜忍受人生一切苦难,也可以安慰地看待死亡。哦,让我们不要与此争辩,只要切切祈求这福分归于我们!诗篇 32:1-2

第9节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这福,就是亚伯拉罕和大卫所提到的福。加给受割礼的人,就是只加给那些受割礼的人。亚伯拉罕的信算为义,这与我们因信称义,也就是因着基督所成就和所受的,而在我们信的时候蒙神赦免并接纳,是完全一致的。因为虽然惟有这一点,也只有这一点,是我们蒙神接纳的功劳原因,但信仍可以说“算为我们的义”,因为它是我们蒙接纳的唯一条件。我们在这里可以注意到:赦免、不算罪、算为义,这三者其实是一回事。

第10节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不是在他受割礼之后;因为他在以实玛利出生以前就已称义,见创世记 15:1-21;但直到以实玛利十三岁时,他才受割礼,见创世记 17:25

第11节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他既已经称义,然后才受了割礼的记号。割礼就是他与神立圣约的一个记号或凭据。又是一个印证,就是神那一方面的保证:神在他未受割礼以前,因着他的信,算他为义。那未受割礼而信的,就是虽然他们没有受割礼。

第12节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也照着我们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作那些受了割礼并且像亚伯拉罕那样相信之人的父。对那些不信的人,亚伯拉罕并不是父,他们也不是他的后裔。

第13节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那应许他必承受世界,与说他必“作多国的父”是同一件事,就是说,在万国中凡领受这福的人,都是如此。全世界都应许给他和他们共同承受。基督是承受世界和万有的后嗣;凡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那些以亚伯拉罕的信来信他的人,也都是如此。

第14节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若只有那些属乎律法的人,就是那些完全遵守全律法的人,才能作后嗣,那么信就成了虚空,因为借着它得不着任何福分;这样,应许也就失效了。

第15节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因为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因为律法,若离开那事实上与它相混合、却并不属于律法制度本身的恩典来看,是如此艰难,而我们又如此软弱、有罪,以致它不但不能给我们带来福分,反而只惹动忿怒;对我们来说,它成了招致忿怒的缘由,使我们这犯罪的人暴露在刑罚之下。哪里没有生效的律法,那里就没有对它的违犯。

第16节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典,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亚伯拉罕是我们众人的父。所以这福分,就是那祝福,是本乎信,叫它得以出于恩典,好显明它是从神白白的爱中流出来的;并且叫这应许对亚伯拉罕一切属灵的后裔,不但对犹太人,也对外邦人,若他们效法他的信,都得以坚定、稳妥而有效。

第17节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在神面前,尽管在人面前这一切都还未显出来,因为那些国民那时尚未出生。神叫死人活过来,对他而言,死人并不是死的;连那些还不存在的,在神面前也是存在的。神使那无的成为有,就是呼召它们进入存在,显现在他面前。亚伯拉罕的后裔那时还不存在;然而神却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人能够对一个实际存在的仆人说:你去做这事;他就去做。但神对尚不存在的光说:要发出来;它就发出来。创世记 17:5。第18-21节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使徒在这里显明那称义之信的大能和卓越。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就是在一切可能性都没有的时候,仍然相信并盼望那应许。信和望所把握的是同一件事;信是把它当作神所说的话来领受,望是把它当作神应许给我们的美福来期待。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就是无论属肉身的还是属灵的,都要像天上的星那样多。创世记 15:5

第23节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不是单单为着他的缘故,要给他个人的尊荣。

第24节 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也是为着我们的缘故,为要坚固我们,使我们寻求因信称义,而不是因行为称义;并且也为那些说“因行为称义不过是指因犹太教称义;因信称义不过是指接受基督教,也就是所谓的一套教义体系”的人,提供一个完整的回答。很明显,亚伯拉罕在这种意义上,不可能因信或因行为称义;同样明显的是,大卫若照这种说法,则是因行为称义,而不是因信称义。那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也照样在某种意义上使亚伯拉罕和撒拉活了过来。如果我们信那使耶稣复活的神,可见父神才是使人称义之信真正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这里讲到我们的信和亚伯拉罕的信时,都是以部分代全体;而他提到亚伯拉罕信心的这一部分,正是最能自然地触动犹太人的部分。

第25节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被交给,就是被交于死地。为我们的过犯,就是作这些过犯的赎罪祭。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就是使我们有能力借着信领受这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