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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第 3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Romans 3

第1节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这样,或者有人会说,犹太人或受割礼之人的长处是什么呢?就是比外邦人有什么优越吗?

第2节 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第一,因为神的圣言交托他们了,就是圣经;其中有极大又宝贵的应许。别的特权还要在罗马书 9:4-5 提到。保罗在这里特别提出这一点;在除去反对之后,他要借此更加定他们的罪。

第3节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实吗?难道他们的不信会使神的信实落空吗?他岂不仍要向那信的人成就他的应许吗?

第4节 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诗篇 2:4

第5节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公义,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但是,也许有人会进一步反对说,如果我们的不义有助于显明神的荣耀,那么神因此惩罚我们,岂不是不公义吗?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就是照着人的软弱所常会说的话。

第6节 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断乎不是,绝无此理。若神惩罚那有助于彰显他自己荣耀之不义是为不义,神怎能审判世界呢?因为那样一来,世上一切的不义都将显明神的公义。

第7节 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但反对的人也许会回答说,如果神的真实越发显明出来,就是更丰丰富富地显明出来,借着我的虚谎,也就是说,借着我违背真理的行为,反而使神的真实更有光彩地照耀出来;那我为什么还被审判为罪人呢?这还算什么罪呢?我岂不应当去行那原本是恶的事,好叫“善”可以因此而来吗?对此,使徒连直接回答都不屑,只用严厉的斥责堵住这反对者的口。

第8节 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的,也是有些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这等人的定罪是该当的,就是一切这样说、这样行之人的定罪。所以使徒绝对否认“作恶以成善”这件事的合法性;任何恶都不可这样行。

第9节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这却怎么样呢?这里他接续第1节的话,罗马书 3:1。在罪恶之下,就是在罪的罪责和权势之下;犹太人是借着违犯成文的律法,外邦人是借着违犯自然的律法。

第10节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就如经上所记,一切人都在罪恶之下,这从历代横行的种种恶行便可看出。因此,保罗恰当地引用大卫和以赛亚的话,虽然他们首先是论到自己的时代,并说明当神“从天上垂看”时所见的人是什么样,并不是说神借着他的恩典把他们造成什么样。没有义人,这是总论。以下是细目:他们的心思和谋算,罗马书 3:11-12;他们的言语,罗马书 3:13-14;他们的行为,罗马书 3:16-18诗篇 14:1 等。

第11节 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没有明白的,就是不明白神的事。

第12节 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都偏离了,从那美善的道路上转去了。他们变为无用,就是软弱无力,既不能益己,也不能益人。

第13节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他们的喉咙,如敞开的坟墓一样,既污秽又危险。要留意邪恶言语的发展次序:从心里发出,经过喉咙、舌头、嘴唇,直到满口都是。虺蛇的毒气,就是传染性的、致命的毁谤、搬弄是非和恶言恶语,是藏在他们嘴唇底下的;因为蜜是在他们嘴唇上的。虺蛇是一种有毒的蛇。诗篇 5:9诗篇 140:3

第14节 满口是咒骂苦毒。咒骂,是敌对神;苦毒,是敌对邻舍。诗篇 10:7

第15节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以赛亚书 59:7-8

第17节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平安,就是那只能从公义生发出来的平安。

第18节 他们眼中不怕神。他们眼前没有敬畏神的心,他们心里就更没有爱神了。诗篇 36:1

第19节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凡律法所说的,就是旧约所说的,都是对律法以下的人说的,就是对那些承认其权威的人说的;是对犹太人说的,不是对外邦人说的。保罗没有引用经文来攻击外邦人,只是凭自然之光与他们理论。各人的口,就是那满了苦毒的口,罗马书 3:14,却又满了夸口,罗马书 3:27。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就是完全被定罪,明显该受最公义的刑罚。这些话古时写下来,保罗引用它们,并不是要使人成为有罪的,乃是要证明他们本来就是有罪的。

第20节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气的,都不能称义,就是都不能得蒙赦免并蒙神悦纳。因行律法,不是基于他遵守了律法这一根据。保罗这里主要是指律法中的道德部分,罗马书 3:9罗马书 3:19罗马书 2:21罗马书 2:26 等;惟有这部分并没有废去,罗马书 3:31。他这样屡次提到行律法的工,无论礼仪的还是道德的,并非无故,因为犹太人所倚靠的只是这些,他们全然不知道那从信心生发出来的工。因为借着律法只能知罪,却不能从罪的罪责和权势中得释放。

第21节 但如今,神的公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但如今,神的公义,就是神所设立使人成为义的方式,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就是不凭律法所要求的先前顺服;不参照律法,也不倚赖律法。这公义在福音中已经显明出来。并且有律法本身和先知为这事作见证,就是旧约中的一切应许都为此作证。

第22节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临到一切人,就是临到犹太人;也加给一切人,就是加给外邦人;就是一切相信的人。因为并没有分别,无论在称义的需要上,还是在称义的方式上,都是如此。

第23节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在亚当里犯了罪,也在自己身上犯了罪;借着有罪的本性、有罪的性情和有罪的行为而犯罪。并且亏缺了神的荣耀,就是亏缺了人最高的目的;在地上亏缺了他的形像,在天上亏缺了享受他。

第24节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并且得称义,就是得蒙赦免并蒙悦纳。白白地,就是没有他们自己的任何功劳。蒙他的恩典,不是靠他们自己的义或行为。借着救赎,就是基督所付上的代价。白白地蒙他的恩典,这两种说法本来任用一个就足以表达使徒的意思;但他把这断言加倍说出,为要使我们对这真理得着最充分的确信,并使我们深深感到它特别的重要性。实在找不到比这更能完全排除我们自己的行为和顺服、并更有力地把我们的称义完全归于白白且不配得的美善的话了。

第25节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公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神设立他,是摆在天使和世人面前。作挽回祭,就是平息一位被触犯之神的忿怒。但若照有些人所教导的,神从未被触犯过,那么这挽回祭就毫无需要;若是这样,基督就是徒然死了。要显明神的公义,就是不仅显明他的宽仁,也显明他的公正;尤其是那报应性的公义,其本质特征和主要职分就是惩罚罪。因宽容先时所犯的罪,就是指他们在信主以前一切的罪。

第26节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公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为要显明他的公义,就是显明他的公正与怜悯两方面。使他自己为义,就是在他自己的儿子身上显明他的公正;然而他仍然怜悯地称一切信耶稣的人为义。使他自己为义,就是表明他在施行其治理时,是严格而不可侵犯地公义的;即便同时他也怜悯地称那信耶稣的罪人为义。公义这一属性必须完整无损地保全;若我们的救主真实地受了刑罚,这属性就确实得以完整保全。在这个安排里,一切属性彼此和谐;每一样属性都得荣耀,没有一样被搁置,甚至没有一样被遮蔽。

第27节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这样,犹太人向外邦人夸口的地方在哪里呢?已经被除去了。用何法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那样反倒会留下夸口的余地。乃是用信心的法,因为这法要求众人,不分彼此,都当以有罪、无助的罪人身份,来就基督里神白白的怜悯。信心的法,就是神所设立的安排,使信心而不是行为,成为蒙悦纳的条件。

第28节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于是我们断定,人称义是因着信;而且连这信也不是因为它本身是一种行为,乃是因为它领受基督;因此,它与我们一切的行为本质上都截然不同。

第29节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不错,也作外邦人的神,正如自然之光和圣经都表明的。

第30节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因为神只有一位,他向二者施行怜悯,并且所用的是同一个方式。

第31节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我们乃是坚固律法,就是坚固律法的权威、纯全和目的;借着维护律法所见证的事,借着指出基督乃是律法的总结,并借着说明律法如何能在其纯全中得以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