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出埃及记 第 22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Exodus 22

第1节 若有人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牛比羊赔得更多,因为主人除别样收益外,还失去了牛每日的劳力。若他无力赔还,就必须被卖为奴仆;这事应由审判官执行,很可能被抢夺的人得了这钱。我们这里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如此,重罪犯被流放到殖民地去;只有在那里,英国人才知道奴役是什么。但要注意,这判决并不是奴役,而是流放;任何英国人也不能被卖,除非他先把自己契约给带他过去的船长。

第2节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若贼夜间挖屋,被人打死,他的血归到自己头上。但若贼是在白日被打死,那打死他的人就要为此负责,除非这是为保全自己性命所必需的防卫。

第3节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因他的偷窃被卖。 总要赔还——律法所定的是这个:不是要他死。

第4节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活着在他手下存留,他就要加倍赔还。 活着在他手下——不是像出埃及记22:1那样已经宰了或卖了,因此主人追回时所费的代价和麻烦都较少。

第5节 人若在田间或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自己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人若故意把牲畜赶进邻舍的田里,就必须拿自己最好的出产赔还。犹太人因此把这看作一条普遍原则:赔偿总要用上好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该养那些容易越界到邻舍那里、给人造成损害的牲畜。

第6节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那原本只打算烧荆棘的人,也可能连带成了焚烧禾稼的肇事者,因此不能算无罪。若火造成了损害,点火的人就必须负责,即使不能证明他原本有意造成那损害。人不仅要为恶意受罚,也要为疏忽受罚。若我们想到,自己不仅要为亲手造成的伤害负责,也要为因无心之失而间接造成的伤害负责,这就会使我们对自己格外谨慎。

第7节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若有人把货物交给别人,譬如交给承运人运输,或交给库房看守人保管,或把牲畜交给农夫代养,并且这是付了相当代价、又对受托人寄予特别信任的;若这些货物被偷、遗失、毁坏或受损,若显明并非因受托人的过失,损失就当由主人承担;否则,那对托付不忠的人就必须被强迫作出赔偿。

第14节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若有人(比方说)把一套牲口借给邻舍,若主人与牲口同在,或主人因借出而得益,那么无论牲口遭遇什么损害,损失都该由主人承担;但若主人是出于恩待,白白借给借用的人,并且如此信任他,以致让东西离开自己眼前,若发生什么损害,借用的人就必须赔还。由此要学会,千万谨慎,不可滥用任何借给我们的东西;这不仅不公义,而且卑劣、不诚实;我们宁可自己受损,也不该叫任何人因他向我们所施的善意而受损。

第17节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着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若父亲不肯,他就要交出聘礼的钱——这表明,儿女婚嫁若没有父母同意,是何等不妥,绝不可允许。即便在这里,神的律法指定了这婚姻,一方面作为对那行错之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作为对那受亏损女子的补偿,但仍然明文保留了父亲的权柄;若父亲不同意,就不可成婚。

第18节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术不仅把惟独当归给神的尊荣归给魔鬼,而且是在公然藐视神圣的护理,与神的治理争战,把神的工作交在魔鬼手里,指望他施行祸福。按我们的法律,凡为任何目的而求问、立约、呼求或役使邪灵,并施行任何迷术、符咒或邪术,以致伤害任何人的,都算重罪,不得享受教士特权;又假称能指出遗失或被偷之物在哪里的,也是法官可处罚的罪恶,第二次犯此罪就要处死。从前就是如此。但我们比祖先更聪明。我们相信,从来没有巫婆活过!至少,这一千年来没有。

第21节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寄居的不可被虐待;官长在审判上不可冤枉他;立约交易时不可欺骗他;不可乘他的无知或穷乏占他的便宜;甚至也不可因他是外人就讥诮他、羞辱他;因为这一切都是叫他受苦。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并且知道在那里受烦扰、受欺压是什么滋味。那些自己曾在贫穷患难中,后来若蒙护理使他们富足宽裕,就当特别温柔地对待那些如今正处在他们从前处境中的人,照着他们从前愿意别人怎样待自己,如今也怎样待人。

第22节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意思是,你们要安慰他们,帮助他们,并且随时乐意向他们施恩慈。向他们提出公正要求时,必须顾念他们的处境,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本该保护他们的人;他们被看作不谙事务、无人指教、胆怯、性情柔弱,因此必须以恩慈和怜悯待他们,不可占他们的便宜,也不可把任何本来丈夫或父亲会替他们挡去的重担压在他们身上。

第25节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 你若借——(1.) 对那些因生活所迫而借贷的人,不可向他们收取利息。律法又借着禧年,为保全各家的产业作了这样的安排,所以一个不太从事贸易的民族,不大会为了别的原因借钱,只会因贫乏而借;因此在他们中间,这事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对外人,他们可以取利。这条律法按其严格字面看来,似乎是犹太政体所特有的;但按其中的公平精神,它约束我们:对那些在我们手下处于弱势的人要施怜悯;若护理使他们遭遇拦阻,我们也当甘心与借款的人一同分担损失,而不只分享收益。照这条件看来,我的钱若交给别人劳苦经营并得以增益,我取其利息,正如我的地交给别人劳苦耕作、为自己使用,而我取其租金一样,似乎都是合法的。(2.) 不可拿穷人的被卧当抵押;即便拿了,也必须在日落以前还给他。

第28节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不可毁谤神——这里是指审判官和官长。君王和官长是我们的父亲;第五条诫命吩咐我们尊敬他们,也禁止我们辱骂他们。保罗把这条律法应用到自己身上,承认自己不该毁谤本国的官长,纵然那时他正是他最不公义的逼迫者,见使徒行传23:5

第29节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我们岂不更有理由把自己和自己所有的都献给神吗?因为他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他们初熟的五谷,不可迟延献上;我们若迟延本分,就有全然忽略的危险;若错过第一个机会,盼望以后还有别的机会,撒但就会借此骗去我们全部的光阴。

第31节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你们要归我为圣——这种尊贵分别中的一个记号,就是在饮食上所规定的:他们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肉。原因有二:一是其中的血没有按规矩放尽,二是洁净的牲畜因接触不洁之物,在礼仪上成了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