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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1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Exodus 21

第1节“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第一节是本章以及随后两章所载律法的总题目。他们的政体纯然是神权政治;在别的国家应由人的智慧来制定的事,在他们中间却是由神亲自设立的。这些律法称为典章,因为他们的官长要照着这些律法施行审判。先前遇到疑难案件时,摩西总是特别求问神;但如今神赐给他一般性的律例,使他可以凭此断定具体案件。他先从有关仆人的律法讲起,吩咐人要以怜悯和节制待他们。以色列人不久前自己还是奴仆,如今他们不但作了自己的主人,也作了仆人的主人;恐怕他们像自己从前所受的那样去虐待仆人,所以神预备了条例,要人温和仁慈地对待仆人。

第2节“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就是因贫穷由他自己或他父母卖了他,或因犯罪由审判官卖了他;即便是这样的人,作奴仆的年限最多也不过七年。

第6节“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永远,就是尽他一生,或直到禧年。

第8节“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应当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主人选定她归自己,就是要立她作妾,或作次妻。并不是说主人总是按这样的条件收买婢女。

第9节“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待她如同女儿,就是要给她产业上的分,如同给女儿一样。

第20节“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这里指明若仆人因主人责打而死,当怎样处理。这仆人不可是以色列人,乃是外邦奴隶,如同我们种植园主所有的黑人奴隶;这里所设想的是主人用棍子打他,而不是用那种显然足以致命的器具;然而若他死在主人手下,主人就当因自己的残忍受罚,审判官要按情节酌量裁断。

第24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眼还眼,这律法的执行并不是交在私人手里,好像人人都可以自己报仇;若是这样,就必导致普遍的混乱。长老的传统似乎给这律法加上了这样的败坏注解。然而官长在惩治作恶的人、并为受害者伸冤时,应当留意这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