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出埃及记 第 22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Exodus 22:1

出埃及记 22:1 人若偷牛或羊,宰了,或卖了,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这里论到偷盗,见出埃及记 22:1-4;论到吃了别人的葡萄园,见出埃及记 22:5;论到因火造成的损害,见出埃及记 22:6;论到交托保管之物受损,见出埃及记 22:7-13;论到借来之物受损,见出埃及记 22:14,15;论到奸淫,见出埃及记 22:16,17;论到行邪术,见出埃及记 22:18;论到与兽行淫的污秽,见出埃及记 22:19;论到拜偶像,见出埃及记 22:20;论到不可亏待寄居的和寡妇,见出埃及记 22:21-24;论到取利,见出埃及记 22:25;论到衣服作当头,见出埃及记 22:26,27;论到尊敬官长,见出埃及记 22:28;论到初熟之物,见出埃及记 22:29;论到吃被野兽撕裂的肉,见出埃及记 22:31

“牛或羊”:或者是驴,这是出埃及记 22:4 加上的,因此也包括别的活物,都当按其价值及对人的用途,照这里所定的规则按比例估价。这里只举这两样,是因为它们在服事神和服事人上都特别有用。“或卖了”:这是使罪加重的一点,也表明此贼比那把赃物留在家里的贼更大胆、更决绝,也更熟练于偷窃这一行,见出埃及记 22:4。“四羊赔一羊。” 问:为什么赔得这样多?因为偷别的东西,只需加倍赔还。答:1. 为了使人惧怕,因为这些牲畜养在田野,更容易被偷。

2. 因为失去这些,比失去别的东西损失更大;因为人失去的不只是牲畜本身可卖的价钱,也失去了它们所能带来的一切服役、增益和其他益处。 问:为什么偷牛比偷羊赔得更多? 答:1. 因为偷那更容易被发现的东西,更显出贼人的大胆和惯犯性质。

2. 因为牛除了本身价值之外,它的劳力对主人极其重要,见箴言 14:4,所以损失更大。

Exodus 22:2

出埃及记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第2节: “挖窟窿”,就是指挖房屋;迦勒底译本在这里加上了这一点;并且这是在夜间,从下一节可以看出来。 “为他”,就是为这贼;即便他是被人在自卫中打死,也不算流血之罪。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推定这贼另有更坏的企图;房主既不能指望别人来帮助他免受暴行,也不能像白天那样带着分寸和节制地下手。

Exodus 22:3

出埃及记 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要为他有流血的罪;因为他应当全数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因他的偷盗被卖。 “要为他有流血的罪”:杀他的人当被处死,因为他所加的刑罚超过了那罪所当得的;而且本来可以用别的方法防备或得着补偿。在这种情形下,这贼大概并不是想杀人,只是想偷窃。但若显然看出这破门而入的人意在杀人,那么人当然可以在自卫中杀他。 “他要被卖”:或是卖到他的服役价值足够抵偿所偷之物的时候;或者更可能是按通常六年的期限,因为这不只是普通的小偷,乃是破门盗窃的人,罪更重。 问:既然前面假定他被杀了,怎能又说他要被卖呢? 答:1. 这希伯来词更可译作“应当被卖”,正如前面同属将来时的词译作“应当赔还”一样;就是说,如果他没有被杀的话。因此,杀他的人既已足以防卫自己免受这损害,那么无必要地杀他就更有罪了。

Exodus 22:4

出埃及记 22:4 若他所偷的,无论是牛,是驴,是羊,仍活着在他手下,他就要加倍赔还。 “活着”:不是像出埃及记 22:1 所说的,已经宰了或卖了。 “加倍”:不是更多。

1.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推定他原想归还,或者至少说明他还是偷窃这门行当中的生手,未经操练,所以应当从轻处罚。

2. 因为失主取回自己的物件,花费和麻烦较少。 或者,3. 因为这只是单一的一项罪;而出埃及记 22:1 那里却是加重且复合的罪,一样罪和一样损害之外,又加上另一样。 异议:箴言 6:31 说,“他必赔还七倍。” 回答:1. “七倍”是指极其丰厚,这词常这样用,如创世记 4:24诗篇 12:6、79:12;有学者指出,这词从不总是指那个确定的数目。 回答:2. 这里的“七倍”或“七次”,可能不是指赔偿的比例,而是指他偷窃的次数,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他被查获的次数。意思是:即使他七次被发现犯偷窃罪,他全部的刑罚也不过是照律法所规定的赔还。但奸淫,就是那里后面几节所说的那种罪,却不是这样;人若一次被发现犯此罪,就不能以赔还补偿,也不能藉此脱身,反而要落入那里所列举的一切祸患之中。

Exodus 22:5

出埃及记 22:5 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园被吃了,放任牲畜进去,在别人田里吃了,就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自己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田地或葡萄园”:也包括果园,或其他类似之物;律法中一般都当这样理解。

Exodus 22:6

出埃及记 22:6 若火发出,烧着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庄稼,或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总要赔还。 “点火的人”:无论是故意为此而点,还是在危险的时候或地方疏忽点火。 “总要赔还”:若他无力赔还,很可能也要像其他类似情形所规定的那样,被卖偿还。

Exodus 22:7

出埃及记 22: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家具”:希伯来文是“器皿”,指衣服、用具,或任何家中器物。

Exodus 22:8

出埃及记 22: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查明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这是要叫他们审察一切情形,并用各种方法查明真相,或让他起誓,或用别的方法。 “拿了原主的物件”:或是拿来留作己用,或是转给别人,使自己得利。

Exodus 22:9

出埃及记 22:9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他的,双方的案件都要呈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邻舍。 “一切亏负的事”:就是指关于托付看管而后遗失之物的事;这里只有这一类事情。 “有一人说这是他的”:或者译作“当”;或指关于某物他说:“这就是我所丢的那件东西。”或者更好地说:“这就是我所交托的人,我怀疑他,并控告他有罪。” “审判官定谁有罪”:或是那受托保管之人,若审判官断定他犯了偷窃;或是寄托之人,若查明他是诬告。

Exodus 22:10

出埃及记 22: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样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看守”:像他的仆人那样,不是白白看守,乃是受雇看守。

Exodus 22:11

出埃及记 22:11 那两个人就要有主的誓为证,表明看守的人未曾下手拿邻舍的物;物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主的誓”:这里和列王纪上 2:43 一样这样称呼,是因为这誓是凭着主的权柄和命令而起的,是为祂的尊荣,也是单单奉祂的名起的;神借此被立为见证者、审判者和报应者。“在他们两人中间”,就是终结二人之间的争讼;一方起誓,另一方接受。或者是由他们双方各自作证:一方证明他确曾按约并为着工价把牲畜交给对方;另一方证明自己未曾下手拿那些物。

Exodus 22:12

出埃及记 22:12 牲畜若从看守的人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给主人。 “从他那里”:希伯来文是“从与他同在之处”,这是一种强调的说法,表明这东西被拿走,或者:1. 是从与他同在、或属他的物中间被拿走的,就是从他自己财物当中失去的,这就暗示他有欺诈。或者:2. 是在他眼皮底下被拿走的;他或者明知此事,或者若有通常的谨慎勤勉,本可知道并防止;这就表明他有严重疏忽。这也是为什么这里这人必须赔还,而出埃及记 22:7 那里那人却不必赔还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出埃及记 22:7 那里的物件只是或主要是死物,不需要很多照料;即便也包括牛、驴等活物,见出埃及记 22:9,那受托者也没有因看守而得报酬,所以没有义务对之尽特别的照料。但这里的东西是需要极大看顾和殷勤的,而这人因所得的工价,也有义务如此行;雅各的情形就是这样,见创世记 31:39

Exodus 22:13

出埃及记 22: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人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就不必赔还。 “要带来”:就是带来那被撕裂牲畜的一部分,是野兽偶然剩下的,见阿摩司书 3:11,12。 问:若整只牲畜都被带走了呢?比如羊或羔羊有时会被狼整只拖走。 答:1. 我想这种事并不常见;那些贪食的野兽往往很快就吃起来,因此在事发地点不远处总会留下点什么,牧人容易取得。

2. 这些话也可译作“他要带来一个见证人”,迦勒底译本和撒玛利亚文本都是这样译的;或者译作“一个证据”,即某种能使审判官满意的凭据,例如有人见过那一带有狼或狮子等,或者有证人证明他在其他事上一直殷勤忠心,因此在这事上也可合理推定如此。

Exodus 22:14

出埃及记 22:14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了,物主若不在旁边,借的人总要赔还。 “什么”:就是任何活物,因为下文说它可能“受伤”或“死”。 “总要赔还”:这看起来似乎严厉,但综合来看是合理的;因为在这种难以断定借用者是否有过错的疑难案件里,就像这里一样,解释应当有利于出借者,而不是借用者。一方面,是要约束借用者对这类不是自己之物的东西更加忠心谨慎,因为人对不是自己的东西通常较为疏忽;另一方面,因为利益全归借用者,损失按理也应当归他,出借者不当因他的善意而受亏损,免得将来因此不愿再行这样的善事。

Exodus 22:15

出埃及记 22:15 物主若在旁边,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来的,也就算在雇价里面了。 “物主若在旁边”:律法合理地假定,借用者在物主眼前不会滥用这物,而且出借者也能并且会对它加以适当照看。 “他就不必赔还”:除非借用者有明显过错,例如当着物主的面把牲畜打死或打伤;这类例外从神其他多处律法中都很容易明白。 “也就算在雇价里面了”:意思是,利益归出借者,而不是借用者,所以前面的理由在这里就不成立了。无论主人在场或不在场,谁得着收益或雇价,谁就应承担损失;除非这损失是由于借用者严重且故意的过失造成的。

Exodus 22:16

出埃及记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同寝,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人若引诱处女”:是藉着劝说、婚约的应许、诱惑或赏赐。若那女子已经许配了人,这罪就要处死,见申命记 22:23,24

Exodus 22:17

出埃及记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意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银钱。 这表明婚姻中父母同意的必要性。 “按处女的聘礼”:就是按这女子的身份地位所当得的分量,因为并没有为所有女子规定一个固定而相同的聘礼。 参见普尔对撒母耳记上 18:25 的注释。 问:为什么女子没有受处罚? 答:1. 她仍在父家,还没有独立产业。

2. 失去童贞本身就是足够的惩罚,尤其是在以色列中,这是极大的羞辱和亏损。

3. 她的罪不如男子那样重,因为她本是较软弱的一方,又是被男子的劝诱引到这罪里去的。

Exodus 22:18

出埃及记 22: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也就是任何与魔鬼结盟,并藉着魔鬼的帮助行害人之事,或显露、操练超出常人所能的事的人。关于这类人,见出埃及记 7:11利未记 20:27申命记 18:10撒母耳记上 28:9。这个词是阴性,一方面因为妇女最容易倾向这些属魔鬼的邪术,也最常犯这种罪;另一方面也是要表明,即便她们是较软弱的性别,对这类罪犯也不可施以怜悯。

Exodus 22:19

出埃及记 22:19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0

出埃及记 22:20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主的,那人必要灭绝。 “祭祀”:或指别样敬拜,从申命记 17:2-5 和许多别处可以看出来。这里以一种敬拜行为代指全部敬拜,是一种很常见的提喻法。 “灭绝”:希伯来文是“被咒诅归灭”,就是被看作可咒诅的,因此当毫不怜悯地灭绝。见申命记 13:15;18:20。

Exodus 22:21

出埃及记 22:21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2

出埃及记 22: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3

出埃及记 22: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4

出埃及记 22: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5

出埃及记 22: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 “我民中的任何一个”:就是任何一个以色列人;因为向外邦人取利是容许的,见申命记 23:20。 “贫穷的”:这加上的话似乎不是同位语,好像神的百姓与贫穷人是一回事,因为他们通常都穷;而是限制性的说法。因为神曾应许,若祂百姓不以自己的邪恶拦阻祂,祂就大大赐福,使他们中大多数人富足,并且在他们中间穷人极少;但仍会有一些穷人,为要试验并操练他们的慈爱。见利未记 19:10申命记 15:4,7,11。 “取利”:这希伯来字的意思是“咬”。利息这样称呼,并不是为了区分,好像在这种情形下允许适度利息,这显然是错的,因为这里假定借的人是贫穷的;对这样的人,不但利息,甚至连本金有时也该免去,见路加福音 6:34,35。这里这样说,乃是解释性的,因为一切利息都有咬噬、吞吃的性质,通常会耗尽那偿付的人。

Exodus 22:26

出埃及记 22: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前归还他。 “你的邻舍”:就是那贫穷的人;这一点从下一节和申命记 24:12,13 对照可见,因为那里假定他只有这一件衣服。 “在日落以前”:因为这里说的是他夜里睡觉所用的衣服或盖身之物,见出埃及记 22:27。但你不可设想债主每天早晨都拿去当头、每晚又归还,因此这更像是禁止拿人那种日常极其需要的东西作当头;理由是,若拿了,也不能留在手中。比较申命记 24:6

Exodus 22:27

出埃及记 22: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典的。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文字。

Exodus 22:28

出埃及记 22:28 不可毁谤审判官,也不可咒诅你百姓的官长。 “神”:不是有些人所说那样,指那些假神;从列王纪上 18:27耶利米书 10:11 可以看出来。这里乃是指官长和治理者,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宗教的;这一点从使徒行传 23:3-5 和后面的话都很明显。后面的话按圣经常见的用法解释了前面的话;而且“神”这个称号也常赐给这样的人,如出埃及记 7:1诗篇 82:6约翰福音 10:34,35。 “你百姓的官长”:比较德训篇 10:20,士师记 1:8

Exodus 22:29

出埃及记 22:29 你要从你庄稼初熟的和酒醡中滴出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头生的儿子也要归给我。 “不可迟延”:不可超过所定的时候,免得这种迟延演变成全然忽略。这里“迟延”也可作“忽略”,如这字在申命记 7:10、23:21、哈巴谷书 2:3 的用法一样;下一句似乎也支持这种理解,因为那里吩咐把头生的献上,却没有提到赶快或迟延。 “你初熟的”:希伯来文是“你的丰满”。这个词有时用于种子或谷物,如民数记 18:27;有时用于葡萄收成,如申命记 22:9;像类似情况一样,必须由上下文决定其意义。这里的情形似乎把它限制为谷物等干果,因为它与“酒液”相对,因此这里就包括了各样果实。除非你把这看作常见的修辞,称为“一义双词法”,如申命记 16:18 的“审判和公义”是指“公义的审判”或“公正的审判”;照样,这里的“丰满和酒液”就是“你酒液的丰满”。如此,这里也可能是一类代指其余各类;没有什么比这种说法更常见了。 “要归给我”:不是按本体献上,乃是付出赎价,以此代替他们归给我。

Exodus 22:30

出埃及记 22:30 你牛羊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也要这样”:就是你们也要献它们头生的。 “第八天”:不可更早,因为那时它还幼嫩、未完全,因此不适合献给神;但也不是只限那一天,因为从利未记 22:27 可见,以后也可以献,直到满一岁。

Exodus 22:31

出埃及记 22:31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你们要圣洁”:就是分别出来,远离一切污秽,不论道德上的,还是礼仪上的。 “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肉”:一方面因为其中的血没有放净;一方面因为洁净的牲畜因接触不洁净之物而在礼仪上成了污秽;再一方面,也是要使他们憎恶残暴,即便是在兽类身上的残暴,更何况在人身上的残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