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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1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Exodus 21:1

出埃及记 21:1 “以下这些是你要在他们面前设立的典章。” 以下是关于男仆或奴仆的律例,见出埃及记 21:1-5;关于耳朵被锥穿的仆人,见出埃及记 21:6;关于婢女的条例,见出埃及记 21:7-11;关于杀人者,见出埃及记 21:12;关于咒骂父母的人,见出埃及记 21:17;关于打伤人的,见出埃及记 21:18,19;关于伤害孕妇的人,见出埃及记 21:22-25;关于家主打坏男仆或婢女眼睛或牙齿的事,见出埃及记 21:26,27;关于触人的牛,见出埃及记 21:29;关于人因挖坑伤害邻舍牛的事,见出埃及记 21:33;关于一头牛撞死另一头牛的事,见出埃及记 21:35,36。 或者说,是“司法性的律法”,你和前面所提到的审判官,要借此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治理自己和百姓。

Exodus 21:2

出埃及记 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白白地出去自由。”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关于这种做法,见耶利米书 34:14。这在两种情况下是许可的:

1. 人因自己的罪被审判官判定卖身,见出埃及记 22:3列王纪下 4:1马太福音 8:25

2. 人因极度贫穷而卖了自己或自己的儿女,见利未记 25:39,40。 “第七年”应这样计算,或者:

1. 从最近一次安息年或豁免年算起,这年每七年一次;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他总要服事满六整年,而是说他绝不可服事超过这个期限,他的服事只到那一年来到为止。或者更可能是:

2. 从他开始服事时算起。因为:

1. 若有人可能在豁免年前一个月才开始服事,却说“他要服事六年”,这话就很不恰当。

2. 在安息年的律法中,并没有像别的事那样提到释放仆人,见利未记 25 章,申命记 15 章;而在禧年仆人要得释放时,经文却有明确说明,如利未记 25:54,55

Exodus 21:3

出埃及记 21: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孤身”,就是只带着他自己本人,不带妻子;下半句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Exodus 21:4

出埃及记 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这基于一个真实的原则,也是圣经和外邦作者都认可的,就是儿女归从母身,见创世记 21:10加拉太书 4:24,25;拥有树木的人也有权得着树上的果子。 问:按婚姻最初的设立,夫妻关系是不可解除的,这样使夫妻分离,怎能与之相符呢? 答:1. 这律法并不必然解除那婚姻关系,因为这分离是在那人的选择之下;若他愿意,他可以留下。而且住所不同,也不妨碍婚姻的权利和实际运用;主人为自己的益处,大概也会许可。 答:2. 神在这里如同在离婚的情形中一样,可以对自己所设立的律法和制度作出特别处置;尤其在这里,他也许是要把这事作为对那人娶外邦女子的惩罚。这并不是神所喜悦的,如申命记 21:11以斯拉记 10:2尼希米记 13:23所显明的。并且这女子是外邦人,不是希伯来女子,这也是明显的;因为若她是希伯来女子,她也必须得自由出去,见出埃及记 21:7-9申命记 15:12

Exodus 21:5

出埃及记 21: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Exodus 21:6

出埃及记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一方面是要显明这是他甘心自愿的选择,不是被主人威逼或欺骗;另一方面,这约既如此公开且郑重地得了确认,就可以成为不可撤销的。 “又要带他到门前”,就是带到他主人的家门前,正如申命记 15:17所说;这表明他就此固定在那里,再也不能作为自由人从这门出去。 “主人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是作为仆人的记号;据尤维纳利斯和彼特罗尼乌斯所说,这风俗后来在叙利亚和阿拉伯仍然延续很久。这也很恰当地表示他有固定而长久的义务,要住在那家中,在那里听从并顺服主人的命令。见诗篇 40:6。 “永远”,意思不是只再服事六年,而是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他活着就要如此,直到禧年;禧年是神对这律法所设的例外,见利未记 25:40申命记 15:17。这里所用的希伯来字 olam,常常不是指永恒,只是指长久的时间。见出埃及记 12:14

Exodus 21:7

出埃及记 21: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人”,就是希伯来人,这从与出埃及记 21:8中“外邦人”的对比可以看出来。 人“卖女儿作婢女”,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形下才被许可的,因为他们心里刚硬。 “她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而是要按更好的条件,因为她是较为软弱、较无助的性别。 问:这与申命记 15:17“也要照样待你的婢女”怎能相符呢? 答:1. 要区分人。申命记 15:17里的那婢女是她自己卖身,并且只是为作仆役;这里的女子却是父亲卖的,不单是为了服事,也是为了婚嫁,后面的经文已经充分说明了。

2. 要区分事情。男仆和婢女之间的“照样”,只是在她同意终身服役时所用的礼仪上;这里的不同,是在二者都得自由时,她享有一些特权,下面就要提到。

Exodus 21:8

出埃及记 21: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不可把她卖给外邦人,因为主人待她诡诈。” “选定她归自己”,就是要纳她为妾或次妻。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样,主人总是按这样的条件收纳婢女;而是其中有些人这样做,这节经文就是论到这种情况。不过这里有另一种读法:旁注作 lo,是代词,意思是“归他”;正文作 lo,是副词,意思是“不”。因此这句话也可以译作:如果他并没有将她聘定,就是没有照他让她所盼望的那样,把她聘给自己或自己的儿子。无论哪种读法或意思,都是合宜而可信的。 “就要许她赎身”,可以由她自己、她的朋友,或任何愿意赎她的人来赎。 问:既然她已经许配给他,他怎能又把她转卖出去呢? 答:1. 这也许是因他们心里刚硬而给他们的许多宽容之一;毫无疑问,神可以对自己所设的礼仪律法作特别处置。

2. 后一种读法可以避免这个难题。 “不可把她卖给外邦人”:这原是对所有希伯来仆人都普遍禁止的,但这里特别提出来,是因为有特别的理由;一方面,按她的性别,她在贞洁和信仰上更容易受败坏;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形下,主人也更容易受试探把她卖给外邦人,因为以色列人不会买她,也不会像外邦人那样出高价;外邦人会,也可以,把她永远留作奴仆,而以色列人却不可以这样做。 “主人待她诡诈”,就是违背了向她所许的婚约,或打碎了他曾鼓励她抱有的盼望。希伯来文正可这样译为“向她行诡诈”或“向她行虚假”;这也可以作为把她卖给外邦人之罪的加重说明,因为其中有双重的诡诈:一是向着神,因神的律法禁止这事;二是向着她,因为主人原是按别的条件雇她来的,并没有权柄违背以色列人的律法和惯例来处置她。

Exodus 21:9

出埃及记 21: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意思就是:要像待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给她合宜的嫁妆,见出埃及记 22:16

Exodus 21:10

出埃及记 21: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好合的事”在哥林多前书 7:3中称为“当尽的本分”。或者,这词也可作“住处”,因为这词常常这样用。这样,这里所说的就是人生三样主要需用:食物、衣服、住处,这一切他都应当为她预备。或者也可作“同居”,或“她的时期”,就是与她行夫妻之事的适当且指定的时候;因为有些时候是不允许如此的,见利未记 15章;若有多妻,她们也有轮流的时候,见创世记 30:15,16。 “不可减少”,更确切地说,是不可“撤回”或“拒绝”,这就是该词的意思,七十士译本、迦勒底译本、撒玛利亚译本、武加大译本及其他译本也都是这样译的。

Exodus 21:11

出埃及记 21: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并且根据申命记 15:14的律法,她出去时还应带着礼物。 总意是这样:主人或者:

1. 愿意与她分开;那样,他就应许她由自己或任何朋友赎回,但不可由外邦人赎回,见出埃及记 21:8

2. 愿意留她;那样,既然已经聘她,就应当向她尽丈夫一切的本分,虽然他另外还有别的妻子,见出埃及记 21:10

3. 若他要留她,却又拒绝向她尽这些本分,那么他的罪就更重,他所受的惩罚也更重;因为这时他不可卖她,反而必须让她白白自由出去,正如本节所说。

Exodus 21:12

出埃及记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打人”,是指明知故犯、出于故意的打人,这从下一节可看出来。被杀之人的亲属和官长都不可赦免他,也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见民数记 35:31

Exodus 21:13

出埃及记 21: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使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若显明那杀人的人本无此意,也无此愿,只是因自己的疏忽、某种意外,或某种出人意料的护理而致此事发生;或者说,是神而不是人,是神在那人没有筹划和设计的情况下把人交在他手里。否则,从一般意义上说,神也曾把基督交在犹大和犹太人手里,但他们却是故意并恶毒地杀了他。 “设下一个地方,使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就是逃城或避难之处,见民数记 35:11申命记 19:5

Exodus 21:14

出埃及记 21: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任意”,就是傲慢、胆大、故意、恶毒地行这事;这词正是这个意思。 “从我的坛那里”,祭坛似乎不仅在旷野时期,后来也被视为避难之所,见列王纪上 1:50,外邦人中也是如此;但神如此憎恶谋杀,以至宁可让自己的坛有被污秽的危险,也不容杀人犯逃脱。见列王纪下 11:15

Exodus 21:15

出埃及记 21:15 “打父亲或母亲的,必要把他治死。” “打”,或者:

1. 是像前面出埃及记 21:12所说的那样,把他们打死了。“打”有时也有“杀”的意思,如创世记 4:15列王纪下 14:5,对照历代志下 25:3。这句话也可能是作为区分而加上的,意思是:杀害别人而被处死,必须是任意而行;但杀害父母,即使不是任意而行,也是死罪。

2. 或者只是单纯打他们,就是故意且危险地殴打他们。凡思想到这是对神极其可憎的不敬之举,因为神曾如此明确而郑重地吩咐儿女要孝敬父母;这也是最严重、最违反天性的忘恩负义,并且完全破坏人类社会,就不会认为这律法太严厉。

Exodus 21:16

出埃及记 21:16 “拐带人口,或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意思是:留在拐带者手中。也就是说,即便他把那人留在自己手下供自己使用,这仍然是偷窃;因为那人被当作了他的奴隶,而他随时都有权把他卖给别人,所以这人该当死。

Exodus 21:17

出埃及记 21:17 “咒骂父亲或母亲的,必要把他治死。” 或者作“辱骂”,就是故意、恶毒、顽梗,不听一切劝戒地辱骂;这一点可参照申命记 21:18

Exodus 21:18

出埃及记 21:18 “人若彼此争斗,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用石头”,或任何其他适于作这种害人用途的器具。这是常见的借一概全。

Exodus 21:19

出埃及记 21: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赔他耽误的工夫,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耽误的工夫”,就是他在本行中本来能够、或通常能够凭时间所得的收益。 “将他全然医好”,就是支付医治的费用。

Exodus 21:20

出埃及记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奴仆”,就是外邦人;因为以色列人应当受到更好的对待。见利未记 25:39,40等处。 “用棍子”,这是适于且通常用于管教的工具;由此也可见,若主人是用刀剑或类似兵器杀了他,就当因此被处死。 “在他的手下”,就是主人正在管教他的时候。 “必要受刑”,不是处死;若是处死,前后经文都会像别处那样明说。这里乃是由官长或审判官按情节轻重酌量惩罚,因此没有规定具体刑罚。

Exodus 21:21

出埃及记 21: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意思是:他是主人用钱买来的产业;因此:

1. 主人有权按他的过犯来管教他,而那过犯可能很大。

2. 主人因自己的损失已经受了相当的惩罚。

3. 可以推定主人并不是故意恶毒地这样做。

Exodus 21:22

出埃及记 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受罚;他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 “有孕的妇人”,就是另一个人的妻子,她插手进来帮助自己的丈夫。 “随后却无别害”,就是妇人和孩子都没有受到别的伤害;这话通常是同时包括二者的,若那坠下的胎儿原有生命,就更是如此。 罚金由丈夫提出,若数额不合理,审判官有权酌情减定。

Exodus 21:23

出埃及记 21: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别害”,无论是临到母亲还是孩子,无论是死亡,还是任何残伤或损害。 问:“以命偿命”由谁来执行? 答:不是私人执行,那样会引进无穷的祸患和混乱;乃是由官长执行。因为这些律法是赐给摩西的,而这些事的执行也托付给了摩西和他以下的人。

Exodus 21:24

出埃及记 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称为报复法,外邦立法者也是从这里取去,写入他们的法律中。不过,虽然有时可以按字面施行,却不必然总要这样理解和执行,理由如下:

1. 在许多情形下,公正地按字面执行是不可能的。比如,一个只有一只眼或一只手的人若失去另一只,对他所造成的损害,就远大于他对邻舍所造成的损害,因为他不过是夺去了邻舍的一只眼或一只手。这是一个确定且公义的原则:刑罚可以轻于罪过,却绝不可重于罪过。况且,伤口又怎能做到不大不小,正与他所加的完全一样呢?

2. 将这里与别的律法相比,也可看出在类似案件中是允许赔偿的,如出埃及记 21:18,30。并且当律法命令“故意杀人的,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时,见民数记 35:31,这似乎也暗示,对较轻的伤害是可以收赔偿的。事实上,照失去眼、手、脚所应有的价值来赔偿,虽然未必像报复那样满足受害者的怨气,却实在更有益于他。所以这条律法主要是威慑性的;不过若加害者不愿给出受害者所接受或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也仍可以按字面施行。

Exodus 21:25

出埃及记 21: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Exodus 21:26

出埃及记 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的一只眼,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Exodus 21:27

出埃及记 21:27 “若打掉了他男仆的一个牙,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自由。” 有些人把这限制为以色列仆人,但经文本身并没有这样限制;而这律法的理由似乎也适用于外邦仆人,因为这既是对不怜悯人的主人的公正惩罚,主人尚且应当怜悯牲畜,何况这样的仆人;同时,这也是对仆人受此损失的恰当补偿。这律法也适用于失去其他任何肢体;之所以举眼和牙为例,一个是最主要的,一个是最次要的,为要表明其他类似或居中的肢体也都包括在内。

Exodus 21:28

出埃及记 21:28 “牛若触了男人或女人,以致于死,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这里也应包括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牲畜,若它们用角、牙或蹄以这样危险的方式伤人,也都在其内;只是经文只提牛和它用角触人,因为这是最常见的。 “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一方面是防止那牲畜再生祸患;一方面是惩罚主人疏忽,没有把它看住;而最主要的是给人警戒。既然走兽是为人造的,为人的益处而毁灭它,并不奇怪,也不不公。神借此表明,他自己不容故意杀人的,世人也不当容他逃脱。 “不可吃它的肉”,一是因为这肉属禁止食用之物,它的血没有放尽;二是为惩罚主人,因为这样就使他不能卖它。这也叫众人更痛恨杀人者,因为他们看见连可怜的牲畜为着这缘故也被视为可咒诅的,所以不可摸,也不可吃。

Exodus 21:29

出埃及记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知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有人报知”,犹太人说这事要在官长面前,连续三次作证。 “男人或女人”,就是以色列人,或是自由的外邦人;这一点可由出埃及记 21:32对照看出。

Exodus 21:30

出埃及记 21:30 “若罚他一笔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数目赎他的命。” “若罚他”,或者是由报血仇的人,就是死者最近的亲属,愿意以赔偿代替刑罚;或者是由审判官决定,因为审判官也许看出某些情节足以大大减轻这罪,例如牛挣断了拴它的绳索,或因看守它的仆人疏忽或恶意,致使它冲了出来。

Exodus 21:31

出埃及记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儿子或女儿”,这些称呼表明他们年纪幼小,是相对于出埃及记 21:29里的“男人”或“女人”说的。这里加上这句话,免得前面的意思被局限在父母身上,好像只是他们的性命更为宝贵,因此他们的损失更大。

Exodus 21:32

出埃及记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就要给他们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那牛也要用石头打死。” 这是自由人的身价的一半。 参见普尔对马太福音 26:5的注释。

Exodus 21:33

出埃及记 21: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这里说,人若或者“敞开”一口旧井,就是原来已经用土盖住的井;或者“挖”一口新“井”,就是在公共道路上挖的,这从律法的理由可以看出来。若是在人的自己房屋或土地上这样做,就不会有这种意外的危险,除非牲畜越过了界限;那样人就没有责任。

Exodus 21:34

出埃及记 21: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井主”,就是亲手或吩咐人挖这井的人。 “拿钱赔还”,就是照审判官所断,赔偿与死牲畜价值相等的钱。

Exodus 21:35

出埃及记 21: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银,也要平分死牛。” “平分价银”,不是平均分,因为那样作恶之牛的主人反倒可能因这祸事得利,若他的牛远不如被撞死的那头值钱;而是要按审判官所看为合宜的比例分配,考虑到牲畜的价值和事件的具体情形。

Exodus 21:36

出埃及记 21: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以牛还牛”,就是赔一头与那被撞死之牛价值相等的牛,或者赔偿它的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