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20: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这里所禁止的不只是内心的尊崇,也包括一切按本性或习俗足以表示尊崇的外在举动,无论是这里所说的身体“跪拜”,还是列王纪上 19:18 所说的“屈膝”,或像约伯记 31:27、何西阿书 13:2 所说亲吻偶像,或向它亲手等;这里只举一例,实包含一切。
“向它们”,也就是“在它们面前”;因为“向它们下拜”与“在它们面前下拜”在圣经中的范围和用法相同,可由本处与利未记 26:1;历代志下 25:14对照看出;又可由撒母耳记下 7:22与历代志上 17:25,以及马太福音 4:9与路加福音 4:7对照看出。“也不可事奉它们”,就是不可敬拜它们,无论是在心里,还是借任何可感知的敬拜方式或记号向它们献上,如烧香、献祭、向它们许愿、指着它们起誓,等等。
“忌邪的神”,就是在你的爱与敬拜上不能容忍任何同伴,并且向那些把我的荣耀归给形像的人满有烈怒,见以赛亚书 42:8;因为“嫉妒乃是烈怒”,正如箴言 6:34所说,是丈夫向污辱婚床之人的愤怒。神乐意称自己为他教会和子民的丈夫,见耶利米书 2:2;何西阿书 2:19;所以拜偶像被称为奸淫,见申命记 31:16;耶利米书 3:3,10;神向拜偶像之人发怒,也称为“嫉妒”。“El”这个字本义是大能的神,表明神有能力为自己伸冤;“忌邪”则表明他有意愿并决心这样行。
“追讨”,就是记念、查究或惩罚,这词通常就是这个意思,前面已说过。“追讨父亲的罪到儿女身上。”
问:这怎能算公义呢?
答:1. 人人生来都是罪人,本是可怒之子,因此因自己的罪受罚,本来就是公义的。
答:2. 这里说的不是永远的定罪,而是今生暂时的惩罚;在这上面毫无不义的影子。因为:第一,人的法庭上,父母的罪往往也会在儿女身上受罚,这在叛国者身上极其明显;既然这种作法被公认为公义,就更不能说神这样作是不义。第二,这类外在的惩罚其中善多于恶;对许多人如此,对别人若不是他们自己阻碍,也可以如此,因为这些惩罚能成为他们得最大益处的工具,成为操练他们德行和恩典的方法,并成为达到永远福乐的途径。第三,儿女是父母的一部分,也是他们的产业,所以他们与父母一同受苦、并为父母受苦,并非不义。
答:3. 这话还当加上悔改这个例外,也包括悔改的儿女;这一点由以西结书 18章可以看出。若有这样的人因父亲的罪在今生受罚,神也必用别的方法丰丰富富补偿他们。但若儿女踏着父亲有罪的脚踪而行,那么他们同受灾殃,就是公义的。
“直到三四代”;甚至还不止于此,正如十个支派,后来两个支派所显明的,他们列祖的罪已经被追讨了许多世代。但这里特别提到三四代,一则因为父亲可能活得够久,亲眼看见自己罪在子孙身上造成的可怕后果;二则因为父亲的记忆大约也能延伸到这个范围,足以成为儿女效法的对象;三则为要显出他施行公义与施行怜悯之间的差别,下一节对此就有说明。
“恨我的人”。这话是驳斥拜偶像之人,至少其中许多人,对自己的妄想:他们以为自己比别人更爱神,因为他们为着神的缘故,爱、尊荣、敬拜受造之物,也因为神赐给这些受造物某些美善。但这并不能为他们的偶像崇拜开脱,正如一个人与朋友的妻子行淫,若说是为朋友的缘故,出于对朋友的爱,也绝不能因此得赦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