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1:1 若有人倒毙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的田野里,不知道是谁杀了他: 这里论到如何为一宗凶手不明的谋杀赎罪,见申命记 21:1-19;论到娶被掳女子为妻后的处置,见申命记 21:10-14;论到长子即便是失宠之妻所生,也不可剥夺其长子权,见申命记 21:15-17;论到顽梗悖逆之子的刑罚,就是死,见申命记 21:18-21;论到被挂之人受咒诅的死,见申命记 21:22-23。 “在田野里”,也可指在城里或任何地方;这里只提“田野”,因为这类凶杀最常发生在那里,也最容易隐匿。
申命记 第 21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1:1
Deuteronomy 21:2
申命记 21:2 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到四围的各城。 “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是你那些身为审判官的长老;后一个词解释并限制了前一个词,指邻近各城的审判官或官长,因为他们都与这项查究有关。 “他们要量”,除非哪座城最近已经显明且众人承认;若是如此,量就属多余。
Deuteronomy 21:3
申命记 21:3 离被杀的人最近的那城的长老,要取一只母牛犊,是未曾耕作、未曾负轭的。 这牛犊是凶手一个合宜的替身和代表,要代替他被杀;因为凶手借此行为显明自己是彼列之子,不肯负神律法的轭。这牛犊也预表基督;基督本不受任何工作的约束,也不在任何轭下,除了他自愿承担的以外。
Deuteronomy 21:4
申命记 21:4 那城的长老要把母牛犊牵到未曾耕种、未曾撒种的荒谷中,在谷里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未曾耕种、未曾撒种”,一方面是要表明凶手那刚硬、无益、未受管教的心;另一方面,这样荒凉可怖的地方,也能使人对谋杀和凶手生出厌恶与惊惧。 “打折母牛犊的颈项”,是要表明若他们找着凶手,本来也必当这样对待他。
Deuteronomy 21:5
申命记 21: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一切争讼和一切伤害案件都要凭他们的话断定。 “祭司要近前来”,是为在这一切行动细节上指导他们,并查看律法是否得以遵守;又要奉神的名为他们祝福,为他们祷告,并宣告他们在这事上无罪。 “一切争讼”,并不是绝对指一切可能发生的争论,好像他们的话竟可决定是否有神、是否有护理、是否当敬拜神并遵守他的命令、摩西是真先知还是骗子、背道拜偶像的以色列人是否当受惩罚;这显然荒谬可笑。乃是指关于这里所说之事所发生的一切争讼。普遍性的表述常按有限意义来理解,这是极常见的;而且这里也被下文限制并解释了。 “和一切伤害案件”,这里的“和”是作解释性的连接词用,这类用法前面已有例证;意思是,凡因任何击打所引起的争讼,无论是这里所说那样致命的击打,即谋杀,这完全可称为“击打”,因为“击打”常被用来表示“杀死”,如创世记 4:15、利未记 24:17 等;或是指人彼此所加的任何其他击打或伤害。
Deuteronomy 21:6
申命记 21:6 那离被杀的人最近之城的众长老,要在谷中那被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这是为证明他们的无辜。参见普尔对马太福音 27:24 的注释。
Deuteronomy 21:7
申命记 21:7 他们要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 “他们要回答”,就是回答那些要审问他们并裁断这争讼的祭司。 “这血”,就是当前所查问的这血案;或指此时在场的这血,因为有人认为被杀之人的尸身被带到了宰杀母牛犊的同一地方。 “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就是我们既没有看见,也不知道这事是怎样发生的,或是谁作的。
Deuteronomy 21:8
申命记 21:8 耶和华啊,求你怜悯你的百姓以色列,就是你所救赎的,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身上。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意思是:这罪不算在他们身上,也不因这罪惩罚他们;因为神有时被说成“赦免”,是指他不施行惩罚,如诗篇 78:38。再者,虽然这百姓并无该死的罪责,但那地仍有礼仪上的污秽,需要被赎净并得赦免。
Deuteronomy 21:9
申命记 21: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这样,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21:10
申命记 21: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你的仇敌”,指别国的人,不包括迦南人;因为以色列人连他们的妇女都不可存留,更不用说娶她们为妻了,参见出埃及记 34:16,申命记 7:3。
Deuteronomy 21:11
申命记 21:11 若在被掳的人中看见一个美貌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恋慕她”,或可译作“爱恋她”,就是在情爱上与她相连;或作“喜悦她”。这也许是“与她同寝”的委婉说法,而且看来很可能是这个意思,因为申命记 21:14 说他已经玷辱了她,就是在掳获她时以军事暴行待她,而不是在娶她之后;若是在娶她之后,原可说“因为你娶了她”,那比说“因为你玷辱了她”更有力。这里似乎设想了两种情形,并分别指示当如何处理:
1. 他想娶她为妻,这在申命记 21:11-13 说到。
2. 他并不想这样做,或不喜悦她,这在申命记 21:14 说到。
Deuteronomy 21:12
申命记 21:12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这或者是:
1. 为要减退他对她的爱意,使她变得不美、不整;但若如此,末后的话就不可译作“修指甲”,而应译作“留养指甲”或“让指甲生长”,正如迦勒底文、阿拉伯文以及不少博学的犹太学者和其他解经者所译的。
2. 为表明她因失去父母而悲哀,如申命记 21:13 所说;因为古时多数民族的哀悼者都有剃发的习俗,有些修剪指甲,有些则任其生长。
3. 更可能是作为她弃绝异教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成为新人并归向真信仰的记号;她作为俘虏的处境,以及受制于那男子的意志,使她在表面上很容易作出这样的归附。
Deuteronomy 21:13
申命记 21: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父母哀哭一个整月;然后你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被掳时所穿的衣服”,就是:
1. 一般解释认为,是她被掳时所穿的华美衣服,如今必须脱下,改穿卑贱的服饰;或者更可能是:
2. 她被掳时人给她穿上的那种卑贱污秽的衣服,因为对待俘虏惯常如此,这短语本身也似乎暗示了这一点。正如“囚服”是囚犯所穿的衣服,“赞美衣”是荣耀华美的衣服;若把那些本是自由人制作和通常穿着、而一入囚境便往往被夺去的衣服称作“被掳的衣服”,就显得很生硬了。再者,这似乎不是她哀伤的一部分或记号,反倒更像是改善她的处境,使她脱去奴仆的装束,换上更好更体面的衣服;当然,这也仍可能是一种哀悼服。 “她的父母”,可能是指他们的死亡,或实际上与此等同的,就是她与他们永远分别。同时,这也表示她与父母,或与他们迷信拜偶像的道路疏离,把她对其他一切人的爱转而归于丈夫和真信仰。可参诗篇 45:11。 “她作你的妻子”,这是建立在一个很合理的假设上:按她当时的处境,并由前述礼仪所表明的意思来看,她应当顺服丈夫的信仰;在这种情况下,这婚姻尚可容忍。或者,这只是因他们心硬而给予的许可和宽容,正如休妻的情形一样,见申命记 24:1,马太福音 19:8。
Deuteronomy 21:14
申命记 21: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把她当货物,因为你已经玷辱了她。 “你若不喜悦她”,或者是:
1. 在你娶她以后;若如此,这就是准许离婚。既然对以色列妇人尚且容许,对外邦女子大概更不会拒绝。
2. 更可能是在你娶她以前;因为神既已给他充分时间,在获准娶她之前试验自己对她的感情,就不大可能容许他在如此庄重的婚约后不过一两天,因这样轻微的缘故就把她打发走;而且这里也没有一句提到离婚。 “不可把她当货物”,就是不可从她身上取利,无论是使她服你自己的苦役,还是把她卖给别人供人情欲或服事之用。 “玷辱了她”,就是与她同寝;这短语常作此义,如创世记 34:2,申命记 22:24、29,士师记 19:24,以西结书 23:10、11。
Deuteronomy 21:15
申命记 21:15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失宠;所爱的和失宠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失宠之妻生的。 “二妻”,或者:
1. 是同时有两个;这种做法虽被容忍,却并未因此成为合法,这里只是为这种情形下的儿女作出规定。
2. 或是前后相继娶的两个。 “失宠的”,是相对而言,就是较少被爱,正如创世记 29:31,马太福音 6:24,路加福音 14:26 所示。
Deuteronomy 21:16
申命记 21:16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立所爱之妻生的儿子在失宠之妻生的长子以上,作为长子。 “不可”,就是不合法,因为这违背自然的权利和规律。 “在那儿子以上”,或作“在那儿子面前”,就是在他还活着的时候,这短语在创世记 11:28,16:12,25:18 是这样理解的。当这个短语译作“在某人面前”时,只表示“在某人眼前”或“当着某人的面”,从不表示把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之上;希伯来人表达偏爱的方式并不是这样。这也可补充说明:如果长子已经死了,并且留下了儿子,那么父亲可以把长子的权分给次子,而不必给长子的儿子。或者,这短语也可能是加重这种行为的恶性,意即父亲仿佛当着他的面向他吐唾沫,在他亲眼所见之下把羞辱加在他身上。
Deuteronomy 21:17
申命记 21:17 却要认失宠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分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初发的证据,长子的权本是他的。 “认”,就是要显明他承认这是自己的长子。 “多分一分”,关于这短语,见列王纪下 2:9,撒迦利亚书 13:8;关于这件事本身,见创世记 25:31,历代志上 5:1。 “他力量初发的证据”,就是他男子力量和生育能力最初显出的凭据。
Deuteronomy 21:18
申命记 21: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21:19
申命记 21: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要求父母双方都同意,是为防止这律法被滥用而流于残酷。若非情势显然必要,并且那儿子的邪恶可憎、不可救药,实在不能合理地设想父母二人会一致同意这样做;而在这种情形下,这律法看来是合宜且公义的,因为悖逆亲生父母这罪本身极重,也充分显出此人在以色列国中将会成为何等有害的成员、何等彼列之子,因为他已经废弃了一切天然本分。然而犹太人说,这律法从未真正施行过,所以它也许是为震慑和预防而设,好使父母的权威更为神圣有力。 “将他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这本身就是足以防备刚愎父母恶意待儿女的一种保障,因为这些长老必须先极其仔细地查明案情,然后才宣告判决。
Deuteronomy 21:20
申命记 21:20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醉酒的人。’ “顽梗悖逆”,是在他一切邪恶之上又加上不可改正这一层意思。 “贪食醉酒的人”,借这两样罪,以提喻的方式概括了其他同类甚至更恶的罪。
Deuteronomy 21:21
申命记 21: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全以色列都要听见害怕。 用石头打死原是为亵渎神和拜偶像的人所定的刑罚;若这看似严厉,就当思想:父母是代替神而立的,在相当程度上受托行使神对儿女的权柄;并且家庭是教会和国家的材料与根基,那些在家中作恶的成员和悖逆的儿女,通常也会成为教会和国家的祸根与灾害;因此,他们在萌芽时就被剪除,也就不足为怪了。
Deuteronomy 21:22
申命记 21: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处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这事是在罪犯先用别的方法处死之后才做的,是在先前刑罚之上再加公开的羞辱。参见约书亚记 7:25,8:29,10:26,撒母耳记下 4:12。
Deuteronomy 21:23
申命记 21: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埋葬,因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 “是神所咒诅的”,就是照着神的定旨,他是以一种极其羞辱的刑罚受了特别的咒诅和惩罚;在犹太人和万国中,这都是如此看待的。因此,这刑罚对他已经够了,不应再加上不得埋葬的刑罚,因为那也是一大灾祸,见耶利米书 16:4。这咒诅之所以特别归于被挂的人,一方面因为这刑罚只加在最臭名昭著、公开作恶的人身上,他们曾把神的咒诅带到群体中,如民数记 25:4,撒母耳记下 21:6;更主要的是,为预示基督将承受这可憎的刑罚,为我们成为咒诅,正如加拉太书 3:13 所说。虽然对人而言这事那时尚未来到,但对神而言却已是现前的,也正在他当时的眼目之中。所以,这话是带着指向基督的意义说的,正如圣经中许多其他经文明显也是如此。 “免得玷污”,就是在道德意义上说;或是因为对死人不人道,或更可能是因为容让这人重大邪恶和神咒诅的记号或纪念碑继续公开可见,留存得比神所愿意的更久;其实它应当从眼前除去,并埋入遗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