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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2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2:1

申命记 22:1 你若看见你弟兄的牛或羊走失了,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们带回交给你弟兄。 关于走失牲畜的律例,见申命记 22:1-3。关于邻舍的牛在路上跌倒,见申命记 22:4。关于妇女穿戴男人的衣物,见申命记 22:5。关于遇见鸟窝,见申命记 22:6-7。关于房屋的栏杆,见申命记 22:8。关于撒不同种子的事,见申命记 22:9。关于牛驴同耕,见申命记 22:10。关于不同质料的衣服,见申命记 22:11。关于衣服四角的繸子,见申命记 22:12。关于毁谤妻子的人的刑罚,见申命记 22:13-19。若那毁谤属实,她的刑罚见申命记 22:20-21。关于奸淫的刑罚,见申命记 22:22-24;关于强奸,见申命记 22:25-27;关于淫乱,见申命记 22:28-29。关于乱伦,见申命记 22:30。 “你弟兄”:这里这样称呼,不是因为同有宗教,而是因为同具人性,同有一位父,就是神,正如玛拉基书 2:10 所说。这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

1. 因为关于仇敌的牛等,也有同样的律法,见出埃及记 23:4

2. 否则,这条律法的责任范围就不确定了,因为人通常无法知道那走失的牛或羊是属于犹太人还是外人。

3. 因为这是普遍公义与仁爱的本分,连外邦人从自然律都能学到;若认为神赐给犹太人的律法在仁爱上反不如赐给外邦人的自然律,那就太荒谬了。 “不可佯为不见”:即假装没有看见;或忽略它、从旁边走过,好像你没见到一样。

Deuteronomy 22:2

申命记 22: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你不认识他,就要把那牲畜牵到你家里,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你就还给他。 “你弟兄若离你远”:这会使这项责任更麻烦,或更费代价。 “或你不认识他”:这暗示若他们认识失主,就应当把失物归还给他。 “就要把那牲畜牵到你家里”:可以像你自己的牲畜一样使用。你再把它还给失主时,可以推定失主会支付相关费用。

Deuteronomy 22:3

申命记 22:3 他的驴也要这样行;他的衣服也要这样行;你弟兄一切失落、你所捡到的东西,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即假装你没有捡到。或者,“藏起来”,就是把失物隐藏起来。

Deuteronomy 22:4

申命记 22:4 你若看见你弟兄的驴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把牲畜扶起来。 “帮助他”:就是帮助你的弟兄,也就是牲畜的主人。比较出埃及记 13:5

Deuteronomy 22:5

申命记 22:5 妇女不可穿戴男人所穿戴的,男人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的都是主你神所憎恶的。 这并不是绝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行,而是通常或非必要时不可这样行;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也许是合法的,例如为逃命而这样做。这条禁令,一方面是为着体统,好叫男人不致混淆、也不致显得在混淆神所分别的男女两性,从而避免一切恶的外貌;因为这种换穿衣服,在男人身上明显带有柔弱和女性化的影子,在女人身上则显出傲慢和放肆,在双方身上都显出轻浮和任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为要断绝一切恶的嫌疑和机会,因为这种做法为各种邪恶敞开了大门。

Deuteronomy 22:6

申命记 22:6 你若在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蛋上,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Deuteronomy 22:7

申命记 22:7 总要放母鸟走,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总要放母鸟走”:一方面是为鸟的缘故,因为它失去幼雏已经够受苦了;神不愿人向禽兽施行残忍。另一方面也是为人的缘故,要约束人的贪婪和贪心,使他们不要把一切都据为己有,而要给别人留下将来繁殖的盼望。

Deuteronomy 22:8

申命记 22:8 你若建造新房子,要在房顶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栏杆”:即围栏或胸墙,因为他们房屋的屋顶是平坦的,人可以在上面行走。见士师记 16:27撒母耳记上 9:25撒母耳记下 11:2尼希米记 8:16马太福音 10:27。 “流血”:即流人血的罪责;若有人因你忽略这项必要的防备,从你房顶坠落,这罪就归到你身上。

Deuteronomy 22:9

申命记 22: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所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成为污秽。 “把两样种子种在”:意思可能是:

1. 把不同种类的种子混在一起,撒在葡萄园葡萄树的行间;这在田地里已被禁止,见利未记 19:19,这里则把同样的禁令用于葡萄园。

2. 也可能是指种任何与葡萄不同类的种子,无论是长草本、谷物,还是结果子的树木,使其果实与葡萄的果子混杂。 这条诫命和下面两条诫命,虽然本身看来细小琐碎,却是按当时教会的处境而设,作为更大事情上的训诲,特别是要称许他们在对神对人一切行为上的单纯与诚实,并禁止他们在教义或敬拜中,把自己的发明掺杂进神的设立里。 “你所撒种所结的”:希伯来文是“你种子的丰满”,即那种子成熟饱满的时候。见出埃及记 22:29民数记 18:27。 “成为污秽”:意思可能是:

1. 从自然层面说,彼此败坏,因为一种种子夺去另一种种子从土地所得的肥力和养分,以致两样都枯槁受损。

2. 更可能是从律法和道德层面说,因为神的律法禁止此事,因此使之成为不洁;反过来,神的话语若许可并认可某物,那物就成为圣洁,见提摩太前书 4:5。希伯来文作“成为圣”,或“如同圣物”,这里省略了“如同”一词;意思是说,对主人而言成了不合法使用之物,正如分别为圣之物一样。或者,“使成圣”在这里是委婉说法,表示“使污秽”,这种修辞在圣经中常见,例如“祝福”有时用来代替“咒诅”,如约伯记 2:9;其他作者也有把“神圣的”用来表示“可憎恶的”用法。

Deuteronomy 22:10

申命记 22:10 不可并用牛和驴耕地。 可能的原因是:

1. 因为一个是洁净的牲畜,另一个是不洁净的;神借此教导人,要避免因接触不洁净的人或物而玷污自己,见哥林多后书 6:14

2. 因为它们力量不等,较弱的驴会因此受压迫、劳累过度。

3. 或者是出于象征性的理由,见申命记 22:9利未记 19:19

Deuteronomy 22:11

申命记 22: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Deuteronomy 22:12

申命记 22: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四围做繸子。 “繸子”:或作带子、绳子;一方面是为使他们记念神的命令,正如民数记 15:38 所说;另一方面也是作为他们民族和宗教的公开标志,使他们能与外人分别出来,从而更加谨慎行事,活得与神的百姓相称,也不以在世人面前承认他们的神和信仰为羞耻。 “你所披的外衣”:这话或者是限制在外衣上,因为其余衣服是由外衣遮盖的;或者也带有理由说明他们为什么要用这些东西,因为借着这些,他们也许能把衣服系紧,避免身体暴露;这在他们不穿裤子、只穿宽松衣袍时,是很容易发生的。

Deuteronomy 22:13

申命记 22: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与她同房”:即与她有了肉体上的关系。

Deuteronomy 22:14

申命记 22:14 捏造言语毁谤她,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捏造言语”:希伯来文作“话语”,即各种议论或毁谤。

Deuteronomy 22:15

申命记 22: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即指细麻布或床单,如申命记 22:17 所说;初次同房时,这布照着自然常情会染上血迹。但因为如今这并非总是如此,圣经的敌人就借机攻击这条律法,说它不合理、不公义,可能压迫无辜的人,因此进一步拒绝圣经。对这些人,更合理的做法应当是:或者把这段经文按比喻解释为提出足以证明女子贞洁的证据和见证,正如有些犹太人所理解的那样;或者谦逊地承认自己在这件事上的无知,正如他们在许多别的事上也不得不这样承认,而不是因为自己不能解答,就无礼地下结论说这问题无解。 不过,其实也无须只作这样笼统的回答;为辩护这条律法,还可以特别提出许多理由:

1. 这条律法对那百姓是必要的,因为他们对妻子心硬,且轻浮多变,常想更换妻子。

2. 这种查验,或至少关于她贞洁的证明,应当是在婚礼后的当下立刻取得,而后若有需要,再把那证明呈上。

3. 正如犹太人所说,这条律法很少、甚至从未真正执行过;它似乎主要是为叫丈夫和妻子存惧怕、受警戒,正如其他类似情形中的律法也是如此。

4. 赐下这律法的那位神,借着祂的护理统管万事,也掌管人的口舌和心,因此祂必会照管这事,使无辜者不至因此受害;祂能用许多方式防止这种事发生。

5. 时代和气候有很大差异。谁不知道,许多在我们现代人看来不确定或虚假的事,在古代医生看来却是真实而确定的;并且许多疾病与其他事的征兆,在世界上那些更偏南方、更温暖的地区通常是可靠的,在我们北方较冷的气候中却常常并不可靠?

6. 这种检验贞洁的方式,不但犹太人使用,阿拉伯人和埃及人也使用;这是许多有学问的作者所肯定的。只是对他们而言,这种方法比对犹太人更可疑、更危险;犹太人却可以相信,神必会引导祂自己律法的执行,得着公正美好的结果。

7. 这记号若对年纪较长的人不够确定,那么对年幼柔嫩的童贞女,却可以合理地认为是确定而恒常的。众所承认,犹太人通常在女儿十二三岁时就将她们嫁出,因为他们急于除去未婚状态在他们看来所带来的羞辱。

Deuteronomy 22:16

申命记 22: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作妻子,他却恨恶她;’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Deuteronomy 22:17

申命记 22:17 ‘看哪,他捏造言语毁谤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要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Deuteronomy 22:18

申命记 22: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意思可能是:

1. 用下文所说的罚款惩治他。

2. 或用严厉的责备,因为这词常有这意思。

3. 或者用鞭打,正如申命记 25:2-3 所说。 这并不奇怪,因为人的名誉极其宝贵,而他正是企图剥夺自己妻子的名誉。

Deuteronomy 22:19

申命记 22: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毁谤了以色列的一个处女;女子仍要作他的妻子,终身不可休她。 “给女子的父亲”:因为这事羞辱了他的全家,也羞辱了他本人,因为人会把女儿这样的失德归咎于他教养不善。 “终身不可休她”:这似乎正是他捏造这诬告的用意,所以那容许别人享有的休妻自由,见申命记 24:1,在他身上就要被取消。

Deuteronomy 22:20

申命记 22:20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Deuteronomy 22:21

申命记 22:21 就要把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打死她;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问:她所犯的不过是淫乱,为什么要被处死?因为出埃及记 22:16-17 说,女子犯这罪并不处死。 答:因为这里不单是像出埃及记 22 里那样的淫乱,而且还伴随着极深的伪装,并以虚假的童贞宣称欺骗丈夫、伤害丈夫。也可以推定,她是在已经许配给这丈夫之后犯了这罪,所以才这样顽固地否认,因为她知道那种情况下的危险。或者,神这样规定,是为维护婚床的尊荣与纯洁:若一个女子在结婚或订婚以前已经失贞,因此本来不该处死;但她若竟敢假称自己是处女,把这种污秽带进婚姻里,那她就当被处死。

Deuteronomy 22:22

申命记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若遇见人”:即使不是在当场捉到,只要他在这罪上被定了罪,也当如此。

Deuteronomy 22:23

申命记 22: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借着这许配,她实际上已经把自己许给另一个男人,在某种意义上已属于他,因此有时也称为他的妻子,如创世记 29:21马太福音 1:20

Deuteronomy 22:24

申命记 22: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那城门,用石头打死他们;女子是因为在城里却没有呼救,男子是因为玷辱了邻舍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因为她没有呼救”:因此可以公正地推定她是同意的。

Deuteronomy 22:25

申命记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迫她,与她行淫,那么只有那与她行淫的男子要死。 “强迫她”:这一点需要根据一切情形加以查明并判断。

Deuteronomy 22:26

申命记 22:26 只是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这不是出于她自己的选择,而是出于强暴和胁迫。

Deuteronomy 22:27

申命记 22: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呼救,却无人救她。 “女子呼救”: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这样推定;因为仁爱要求我们在相反证据显明之前,先往好的方面相信。

Deuteronomy 22:28

申命记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了, 即指一个未婚男子;这可由以下两点看出:

1. 因为他有义务娶那被他玷辱的女子;若他已经有妻,这样的义务就不大可能加在他身上。

2. 因为若这男子已婚,这事就构成奸淫,因此应当处死。 “抓住她”:这表明带有某种强力或诡计,使她被制伏;而出埃及记 22:16 那里说她是被引诱的,这表示她同意了。因此这里男子受更重的刑罚,因为他对她施以敌意的强暴,这是更大的罪。

Deuteronomy 22:29

申命记 22:29 那与她行淫的男子要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女子也要归他为妻;因为他玷辱了她,终身不可休她。 “五十舍客勒银子”:这是在聘礼之外,正如有学问的犹太人斐洛所指出的。这里省略了聘礼,因为那是一般惯例,也是常见之事;并且从出埃及记 22:16 很容易推知,所以这里只提这案件特有之处就够了。 “女子也要归他为妻”:就是说,若她父亲同意的话;这一点应当从出埃及记 22:16 推知。因为当女子是受了某种强迫时,父亲更不可能失去处分自己女儿的父权;若女子只是被引诱,尚且不是如此。 “终身不可休她”:别人尚且可以这样做,见申命记 24:1;而那引诱处女的人,见出埃及记 22:16,并没有被禁止这样做。

Deuteronomy 22:30

申命记 22: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也不可揭开他父亲的衣襟。 “不可娶为妻”:因此前半句是针对婚姻关系的状态,后半句则只是说到行为本身。 “他父亲的妻子”:他的岳母。见利未记 18:8,20:11,哥林多前书 5:1。 “他父亲的衣襟”:即母亲衣服的衣襟,也就是下体;这里称为“他父亲的衣襟”,因为父母原为一体,或因为只有父亲有权揭开它。这说法取自古时新郎把自己衣襟铺在新妇身上的风俗或仪式,表示他对她的权利、对她的权柄,以及他在婚姻本分上的责任。见路得记 3:9以西结书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