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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一书 第 3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1 John 3:1

这表明神向我们所施的是何等特别的爱:我们如今得称为祂的儿女,并且日后还被预定要得着更大的福乐;因此我们必须顺服地遵守祂的诫命,并以真实的弟兄之爱和实际的善行为彼此相爱。前一章末尾刚提到那件大事,就是从神而生;圣使徒此处因默想那荣耀的后续特权,就是得称为祂的儿女,并那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奇妙之爱,而心中激动不已。‘何等’即何其大。这里的‘称为’(如经上常以神为作者时那样)是指被造成、被立为、实实在在成为。祂赐下的不只是名分,也赐下实质:在重生中赐给人新的、甚至属神的性情;在收养中赐下这关系真实的益处和尊荣;这一切都纯然出于恩慈与美意,而且是最大的恩慈与美意。因此他指出,我们不应以‘世人不认识我们’为难受之事,也就是不承认我们属于它,不善待我们,甚至恨我们、逼迫我们;因为‘认识’在希伯来式的说法里常带有爱悦之意,所以‘不认识’就表示不喜爱,并引出相应的结果。也不该以为希奇,因为世人也不认识祂:对它来说,父与全家都同样是可憎的一类。

1 John 3:2

他断言我们现今的光景毫无疑问就是儿女的地位,不论我们暂时必须忍受来自世界的何等艰难,或从父而来的更严厉管教;但至于将来的光景,其荣耀远超过我们如今所能清楚领会的,‘还未显明’,就是仍未揭开的事;帕子还遮在其上,要等到神众子显现的时候才被挪去。然而关于这将来的光景,我们总的来说知道这一点,并且是凭信心极其确定地知道:当祂显现时,或者说当神借着祂儿子的显现彰显自己的荣耀时,那时祂儿子要在父的荣耀里降临,我们就要像祂,因为儿女本该像父;也就是说,祂的形像那时要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这形像在堕落时被极大毁损,在重生中被不完全地恢复,并且必须在渐进的成圣中日日增长。所以既然前面说神是光,基督徒也当如明光照耀,作无可指摘的神的儿女,彰显并荣耀他们的父;但到那时,这形像无论在圣洁还是福乐上,都要在我们里面被提升到远超过现今的程度。‘因为我们必要见祂的真体’,意思是:按我们受限的本性所能容纳的程度见祂;并且也正因这相似,我们才适合这样的异象。这永恒而有功效的看见,也持续维持着那相似;所以这里的‘因为’二者都可相关。

1 John 3:3

‘洁净自己’的意思,不只是说他有这样的责任,而且若这盼望真是同一种盼望,就是基督徒被生出来所进入的那‘活泼的盼望’,那么借着这盼望有功效的影响,他就会天天越来越被改变。他的心持续朝向那位圣洁的神,而这盼望正是立在祂身上的,因此他就被变化成属神纯洁的形像;并且他也知道,这一点必是促使人极其恳切追求圣洁的强大动力,就是我们将来在荣耀和福乐上与神相合,取决于我们现今是否刚强而有效地追求在圣洁上与祂相合。下文又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

1 John 3:4

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如果我们现在任由自己活在罪中,或活在违犯祂圣律法的道路上,而这正是罪的本义,那么还盼望将来与神一同有分于荣耀和福乐,没有什么比这更不合理了。接着他又从我们救赎主降临的目的进一步加强这一点。

1 John 3:5

这话含意是:一方面盼望借着那位无罪的救主得着救恩和福乐,另一方面却又纵容自己活在罪中,这与祂的旨意何等矛盾、何等荒谬;因为祂显现,不但为赎去我们的罪,也为使我们像祂一样脱离罪。

1 John 3:6

这里的‘犯罪’,与后面所说的‘行罪’是同一个意思;见约翰一书3:8、9。‘看见’与‘认识’是指内里的联合、相识与交通,这也正是‘住在祂里面’所包含的意思。

1 John 3:7

这警告表明,当时那些迷惑人的人正热切地灌输他们有毒的教训和放纵情欲的原则;也表明使徒自己十分挂虑,恐怕这些基督徒会接受这些教训而受其害。那些人惯常暗示说,只要有一种观念上的知识,就足以使人蒙推荐、在神面前蒙悦纳,即使他们活得再污秽也无妨;而使徒却反复强调,唯有行义的人,就是持续地照福音规则生活的人,才是义的;并且他们必须以此为目标,‘正如祂是义的一样’。这就是说,他们不仅以基督的义和圣洁生活为信靠的对象,也要以之为自己行事为人的样式。

1 John 3:8

‘行罪的人’这说法,可以由使徒自己的用语来解释,就是‘作恶的人’,以及两约都用过的‘作孽的人’。这并不是指凡做过一次单独罪行的人;正如‘行义的人’、‘行善的人’,也不是指凡只做过一次义行或善行的人。就像我们不会把一个只偶然尝试一次手艺的人称为工匠,而是称那已经具备经常性的技能并通常以此为业的人为工匠。照样,‘制造罪、行罪的人’,就是习惯性、经常性的罪人;是那种出于主导性的习性,经过思量而犯罪、不是偶然失足的人。这种习性,要么使他持续活在明知故犯的实际罪行中,要么拦阻他真诚悔改,不肯离开所犯的罪归向神;而真正的悔改,不但使人不再继续明显的罪行,也要治死并胜过一切罪性的习惯和倾向。使徒在约翰一书3:6、9所说的‘犯罪’,也是这个意思。

这样的罪人,他说,是‘属魔鬼的’;仿佛是从魔鬼生的,是他的儿女,真实地与他相像,并有他那犯罪的性情。正如救主先前用‘犯罪’这个说法对犹太人说,他们是出于他们的父魔鬼;使徒自己在约翰三书1:11也说,‘行善的属乎神’,就是从神生的,是神的儿女。我们看到他把‘从神生’和‘属乎神’交替使用,意思并无分别,后者只是前者的省略说法。既然罪本来就是魔鬼的工作,他又加上一层反对罪的强力理由:神的儿子显现了,就是如约翰一书3:5所说,在肉身中出现,在这世界上显明自己,为的是要‘除灭’,或者按原文意思说,拆毁这一切工作的结构。

1 John 3:9

‘从神生’的意思,正如一位极有学问的注释者哈蒙德博士所说,是‘从神领受某种特别的影响,并借着那影响的帮助和能力,被提升到敬虔的生活中去’。照此,‘那从神生的’按字面说,就是那因神的灵在心里运行,经历了一种如此有福的改变,以致从黑暗权势下被迁到神爱子的国里,在心灵的性情上被更新的人;也就是说,真诚地从一切恶转向一切善,从顺从肉体等等转为顺从神。只是这里要注意,这个说法不可被理解为仅仅指这种改变的那个动作,就是这种能力最初印在受者身上的一时行动、单独而瞬间的重生或改革;虽然用了过去时,却更是指一种持续的历程、恒常的状态。因此,重生的人和神的儿女是同一回事,都是指那活出敬虔属神之生命并持续如此活着的人。

这位作者在约翰福音1:13的注释和对那节经文的意译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就是那些按神旨意生活的人,而不是按天然、属肉体或单单道德的原则生活的人。许多经文都说明了这种引入新生活道路的改变。现在,对于这样从神生的人,经上说他‘不行罪’,如约翰一书3:8所说,其原因也正在这里。‘祂的种’就是那被活化了的圣洁真理原则。‘他也不能犯罪’,这并不是简单地说他完全不能犯任何罪,否则就和使徒先前在约翰一书1:8所说的,以及约翰一书2:1所默认的相矛盾;而是说他不能像约翰一书3:8所说那样行罪。显然,使徒这两个说法意思相同。

他不能‘犯罪’,就是不能像该隐那样,因恨恶良善,而故意地、轻易地、无悔意地、恶意地去行明知是严重的罪;或者说,不能习惯性地行这样的事,或不至于行到‘于死’的地步,而是可以借着里面所存留的原则,也就是那仍存的种,并且借着倚靠在基督里神的恩典、圣灵和圣约,及时回转。‘因为他是从神生的’,意思是:由于他在重生中领受了圣洁的新性情,就其性情和倾向而言,会憎恶较粗重的罪行,更不用说活在罪的道路中;并且就其状态而言,他既是神的儿女,就在基督的恩典中有这样一种权益,可以祈求、信靠、得着并善用这恩典,好使自己免于这种致命的犯罪。

既然从他深刻彻底的改变中已经清楚看出他是从神生的,并蒙拣选要作永生的后嗣,如同儿女承受产业那样,那么他就可以,也应当不是以放肆怠慢的方式,而是以警醒和谦卑倚靠的方式,确实盼望自己必蒙保守,不至如此犯罪。若连一些外邦人中都有人夸口说,要使某人离开公义的道路,就像要使太阳偏离轨道一样难,那么在远远更美的基督徒光景中,说出这样的话就更不足为奇了。我们也可以设想,使徒这样说,也许是要叫那些较浅薄的基督徒自称者按劝勉和更有力的催促来领会,因为他们往往很容易自以为是从神生的、是神的儿女。使徒沿着前面的目的,借此要使他们远离那些迷惑者放纵的道路;意思是说:你们既自认是从神生的,就不可能去行他们所行的。我们平常也常说某事‘不能不如此’或‘不可能如此’,意思不过是我们认为那事极其合理,理当如此或不当如此。

使徒对亚基帕说‘我知道你是信的’,也是这一类修辞,仿佛他不信是不可想象的。

1 John 3:10

基于前面所说的话,他把所有人都分别归到各自的家和父那里,并认定他们属于哪一方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他根据先前提出的根据,指出哪些人不属于神和祂的家;既然世界被两个父和两个家所分开,那么由此就可推知他们应归在哪一边。即,他们不属神,因此就属那最坏的父。首先,总的来说,那些不行义的人既然魔鬼是第一个犯罪者,他们就是他的后裔;其次,特别地说,那些不爱弟兄的人,更最明显地显明他们有魔鬼般的性情。

1 John 3:11

‘从起初’见约翰一书2:7、8。意思是说:凡违背这样根本、又如此表达神性情和旨意之诫命的人,就不可能属神。

1 John 3:12

反过来说,还有什么比该隐那样的性情更像魔鬼呢?他恨弟兄,并且这种恨意竟爆发成真实的杀人,而原因无非是因为他的弟兄比他更好。这就显明他是‘属那恶者的’,是蛇的后裔;可见这类后裔的种子撒得何等早,而这两类后裔之间的仇恨又是何等古老。

1 John 3:13

既然这是如此魔鬼化的一种性情,而世界一般又都伏在他的权下,把他当作这世界的神,那么善人竟成为世界仇恨的目标和刻意攻击的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1 John 3:14

这里‘弟兄’的意思,不可狭隘地理解为仅指那些我们特别偏爱的人,例如与我们同党同见、或是亲属、或曾特别善待过我们的人;因为若把爱限制在这些范围里,并不能证明我们已经‘出死入生’,这种事连最坏的人也做得到。‘弟兄’也不可被理解为单单排除在外地指重生的人;它首先应当在较一般、天然的意义上指全人类,就像第二块法版总纲中的‘邻舍’一样:‘要爱人如己。’这条诫命原初所针对的,不是犹太人这个族群本身,而是人;因此按主的解释,其中并不排除仇敌。其次,它也可在更特殊的、属灵的意义上指那些借着重生作我们弟兄的人,就是与我们同有一位父的儿女。因为既然蒙福的神自己是爱的首要对象,那么其他一切人和事都应当按其上所印有的属神美德的程度而被爱。人的本性中有祂属灵、理性、不朽本性的类似;重生则有祂圣洁的类似。

神自己也是这样爱祂所造之物:把那属于受造物自身的恶,与那出于祂自己的真实之善分别开来。当与此相应的爱之性情被印在我们里面、织进我们的性情时,那位‘就是爱’之神的形像便在我们里面得以更新;而这正是魔鬼在世界中极其严重地毁坏的部分,因为他使人彼此怀着敌意和仇恨,尤其仇视那些身上带有最优秀之善印记的人,也就是真实敬虔和圣洁的人。借着神形像在我们里面这样的更新,我们得以为祂的缘故去爱别人,并且按他们身上有多少属祂的印记来爱他们;由此我们显明自己是祂的儿女,被祂生进生命的状态中,脱离那临到世上其余之人的死境,而一切不这样爱弟兄的人,仍旧住在那死中。

1 John 3:15

重生之人所被生入的那生命,不过就是永生的开端或最初原则;凡恨弟兄的人,必然没有这生命。因为恨弟兄是与属神的生命、性情和形像全然相反的事;一个被这种情绪支配的人,就其心思的性情和习惯而言,实在就是杀人的。

1 John 3:16

‘祂为我们舍命’这句话的根据在于:基督里神性与人性极其亲密的联合,使得基督按人性所有的生命可以称为神的生命;正如使徒行传20:28说祂的血是神自己的血。神借着为我们舍命所作的这爱的见证,理当如此把我们改变成祂的样式,以致借着我们里面那属神原则的能力,就是神的爱在我们里面的能力,那栽植在我们里面的爱在约翰一书3:17里也被称作‘神的爱’,我们便绝不迟疑、也不以为难,在蒙适当呼召时,为基督徒群体,甚至为人的公共益处和福祉舍命。

1 John 3:17

意思是说:如果我们里面有神的爱,这爱本该使我们为弟兄舍命;而若弟兄有缺乏,我们自己又有能力,却仍不愿意接济他们,那么情况不是再明显不过了吗?这就说明神的爱并不在我们里面。

1 John 3:18

意思是说:若没有任何真实的证明,只在口头上假装有爱,那是徒然无益的。

1 John 3:19

‘借此我们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意思是:当我们像真理、身上有与福音相应的印记时,这就向我们证明,我们是从真理所生的儿女;而福音正是神之爱的伟大彰显。‘并且在祂面前可以安稳我们的心’,意思是:这样,我们的心就在神面前得以平静,并对自己在神面前的光景有满足与安定。

1 John 3:20

‘我们的心’就是我们的良心。若我们的心责备我们,尤其是在明明白白的事上,例如爱弟兄这一类,而在这些事上神的心意显然与我们自己的良心一致,那么那位比我们良心更高的主就更应当使我们敬畏;因为我们的良心不过是一个下级的审判官,而祂知道我们的,远比我们知道自己的更多。

1 John 3:21

但说‘不责备我们’,虽然表面上只是消极的说法,却一定包含积极的内容;因为有许多人之所以不受自己内心责备,不过是由于不认识准则,或因昏懒、自纵、忽略省察自己。若是经过彻底察验,并在神面前存真诚的心,我们的心不责备我们,反倒为我们作无罪的见证,证明我们在祂面前是正直的,不愿意容让自己存任何恶劣的性情或行为,例如不爱弟兄、忽略弟兄,那么我们就‘向神坦然无惧’;这词字面是言语的自由,也正合下文之意。我们来到神面前时,就没有什么会拦阻我们、像障碍一样横在我们和祂之间。

1 John 3:22

这里假定人若与神有这样的和谐,那么前面和后面所说的话都意味着:他就不会倾向于求任何不合神旨意的事,也不会以神在祷告事项上所启示的心意之外的方式来求。这样一来,‘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意思是:我们对于得着所求之物,无论是在原样上还是在等值的方式上,都有如已经得着一般的把握。‘因为我们遵守祂的诫命’,意思是:这乃是我们有此把握的原因,因为这显明我们在神面前的状态;并不是说我们因遵命而赚得所求之物,因为我们得着所求,只单单归因于祂在基督里白白应许的怜悯。

1 John 3:23

这句话简要地总括了我们对神在基督里以及对彼此当尽的一切本分,正如传道书12:13那样作了一个总纲式的概括。

1 John 3:24

‘遵守祂诫命的人’,就是全心全意被塑造成顺服遵行神旨意的人;这样的人‘就住在祂里面’,与在基督里的神有极其亲密的联合。我们所得着的那位圣灵,就是成就这圣洁性情和这联合的凭据,因此这件事是显明可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