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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18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Exodus 18

第 1-5 节 亚玛力人曾以敌意迎击以色列,正如那将要与神的百姓和国度争战之异教世界的预表。但紧接着,米甸祭司叶忒罗出现在以色列营中;他来,不仅是作为摩西的岳父,把摩西的妻子和儿女带回来,也是欢喜承认耶和华为救以色列人脱离埃及所行的一切,并向以色列的神献燔祭和祭物,又与摩西、亚伦并以色列的众长老一同举行献祭的筵席;因此,在叶忒罗这个人身上,那些日后要寻求永生神之外邦人的初熟果子,便进入了与神子民的宗教相交之中。亚玛力人与米甸人既都出于亚伯拉罕,并且与以色列有血缘关系,他们对以色列人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就预示并预表了异教世界将对神国所采取的双重态度。

(关于叶忒罗,见出埃及记 2:18;关于摩西的妻子和儿子,见出埃及记 2:21-22;至于出埃及记 18:2 中“打发她回去以后”这一说法,见出埃及记 4:26。)叶忒罗来到摩西那里,“到了旷野,就是摩西在神的山安营的地方。”神的山就是何烈山(出埃及记 3:1);安营之地则是何烈的利非订,即谢赫谷开口通向拉哈平原之处(出埃及记 17:1)。这一带被称为旷野;按罗宾逊(卷一,第 130、131 页)的说法,这山谷和平原周围的地区乃是“赤裸的荒漠”,并且“荒凉凄惨”。叶忒罗这位祭司之所以把摩西的妻子和儿女带回给他女婿,乃是因为他得知耶和华已将以色列从埃及领出来(出埃及记 18:1),并且,如我们显然可以补出的,也已把他们领到何烈。

摩西把妻子和儿子送回叶忒罗那里时,大概曾约定:以色列人到了何烈之后,他们就要回到他那里。因为当神初次在何烈呼召摩西时,就预告他,在以色列蒙拯救脱离埃及之后,必被领到这座山来(出埃及记 3:12)。

注:库尔茨(《旧约圣史》第三卷,第 46、53 页)认为,使叶忒罗决定把摩西一家带回来,主要是有关与亚玛力人争战而得荣耀结果的报告。然而,圣经本文并无此种说法,反而是相反的:叶忒罗所听见神向摩西和以色列所行的一切,乃是指耶和华把以色列从埃及领出来这一事实。再者,把叶忒罗到达以色列营的时间,像兰克那样放在西奈旷野并且在律法颁布之后,也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为经文提到“神的山”是当时安营之地,这反而支持利非订,而不是反对这一点,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至于说,百姓当时的情形更像是在西奈长期停留,而不像是在利非订暂时驻扎,这种断言我们也看不出有什么力量。因为我们怎么知道在利非订的停留是如此短暂,以致不足以容纳叶忒罗的来访呢?

诚然,按通常的看法,以色列人从到达汛的旷野到到达西奈的旷野之间,只隔了半个月;但在这段时间内,从前一处安营之地到后一处安营之地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完全都可能发生。圣经并没有说仅在汛的旷野就用了七天,而只是说以色列人在那里过了一个安息日,并且在几天前领受了吗哪,所以三四天(例如从星期四到星期六)就足够发生所有那些事。因此,如果以色列人在十五日傍晚在那里安营,那么他们十九日或二十日清晨就可能继续前行,经过多弗加和亚录斯两天的路程,在二十一日或二十二日到达利非订。随后他们第二天便可与亚玛力人交战,因此叶忒罗可能在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来到营中,并在次日与以色列人同守献祭的筵席。

这样一来,仍然剩下四五天时间,让他看见摩西整天坐着审判百姓(出埃及记 18:13),并施行叶忒罗所建议的司法安排;这时间绰绰有余,因为据说审判是在献祭筵席后的次日举行(出埃及记 18:13),而观看这场审判只需一天即可。至于百姓依照叶忒罗的劝告,在摩西指导下选立审判官,也很容易在两天之内完成。因为一方面,最有可能的是,叶忒罗看见摩西整天从事这繁重而令人疲惫的工作之后,就在当晚向摩西提起此事,并陈明他的计划;另一方面,执行这计划也不需很长时间,因为百姓并非分散在全国各地,而是集中在同一个营中。而且,摩西凡与百姓交涉,都是借着长老作他们的代表;这些审判官也不是按现代方式由全民投票选出,而是百姓,即民族的自然代表,从各支派的长老中按支派推举出来,再由摩西亲自委任。

再者,我们也绝不能确定,以色列是在第三个月的第一日到达西奈旷野,并且从他们到达汛的旷野到在西奈安营之间,仅仅过了半个月(十五或十六天;参出埃及记 19:1)。最后,虽然库尔茨仍坚持说叶忒罗住在以拉尼提海湾的另一边,并且直到听见亚玛力人战败后才出发,因此以色列得胜与叶忒罗到达之间,完全可能相隔一个整月;但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两个前提,都只是毫无根据的假设,前一点我们在出埃及记 3:1 已经说明,后一点我们刚才也已说明。

第 6-11 节 叶忒罗通报摩西他已来到时(“他说”,即借着使者说),摩西便按他身分所当得的尊荣接待岳父;领他进帐棚之后,就把出埃及以来所发生的一切大事,以及他们路上所遭遇的一切艰难,并耶和华怎样救他们脱离这一切,都述说给他听。叶忒罗因此欢喜,就发出对耶和华的赞美,宣告耶和华比万神都大;也就是说,祂显明自己高于一切神明,因为神惟有借着彰显祂全能的大能,才在人眼中显为伟大。接着,他以燔祭和平安祭把这赞美化为实际行动,将之献给神。出埃及记 18:11 中第二个“因为”只是第一个的强调性重复;“他们向人狂傲行事的事上”这句话,并不是系于“我现今知道”,而是系于“更大”一词,或系于心里在第二个“因为”之后所当补出的“显为大”一词:即“祂在他们(埃及人)向他们(以色列人)狂傲行事的这件事上,已经显明自己为大”。比较尼希米记 9:10;由此可见,若把这话仅仅指向法老和他的军兵在红海中的灭亡,作为他们企图在水里灭绝以色列人(出埃及记 1:22)的惩罚,那就太狭窄了;这话倒不如说是关乎埃及人为压迫并扣留以色列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并表明耶和华借着降在埃及身上的一切灾,直到法老和他军兵在红海中的灭亡,已显明自己高于万神。

第 12 节 叶忒罗献给神的祭,被用于一场献祭的筵席;摩西、亚伦和众长老都一同参与。在神面前吃饼,意思就是举行献祭的筵席;这筵席之所以说是在神面前吃,是因为它是在圣洁的献祭之处举行的,在那里人认为神是临在的。

第 13-23 节 次日,叶忒罗看见摩西从早到晚忙于审判百姓;百姓把一切争讼都带到他那里,好叫他按着神的律例加以处理。“站在旁边”这一说法,如创世记 18:8。百姓来到摩西这里,是要“求问神”(创世记 18:15),也就是求神作出判决:多数情况下,这是指借神谕求问;此处则表示渴望神对争议问题作出决定。摩西借着审判并断定带到他面前的案件,就把神的律例和法度指示百姓。因为每一个判决都是根据某一条律法,而地上一切真实的公正,也首先都是从神发出的。这就是创世记 18:16 的意思,并不像克诺贝尔所想的那样,是说摩西在裁决争端时,利用这些问题作为向百姓颁布律法的良机。叶忒罗谴责这种作法(创世记 18:18 起)会使摩西和百姓都疲惫不堪、衰竭枯槁(“衰残”,字面意为凋谢,诗篇 37:2)。

对百姓来说,是因为他们不仅因长久等候而困乏,而且从创世记 18:23 看来,也常常因司法裁决迟延而开始自行执法,从而破坏整个群体的福祉;对摩西来说,则是因为这工作实在太重,他不可能长久独自担当这样的重担(创世记 18:18)。不定词构成式的古体形式“עשׂהוּ”代替“עשׂתו”,虽只在此处使用,却并非五经中全无类似。叶忒罗便劝他(创世记 18:19 起)从百姓中设立审判官,处理一切较小的争讼;这样,将来只有那些较难的案件,真正需要更高或神圣裁决的,才带到摩西面前,由他陈明在神面前。“我来给你出个主意,愿神与你同在”,也就是帮助你实行这建议:“你要替百姓到神面前”,就是说,把他们的事情带到神面前,在审判的事上代替神,或如路德所说,“在神面前照管百姓”。

为此,第一,他要把神的诫命,以及他们当行的道路和当作的事教训百姓(“警戒”带双宾语,意为启发、教导;“道路”指行事为人的整个表现;“事”指个别行为);第二,他要拣选有才能的人(“有德能的人”,见列王纪上 1:52)作审判官,就是敬畏神、诚实无伪、恨不义之财的人,并设立他们施行审判,叫他们自己处理较简单的案件,只把较难的问题带到他这里来,从而借着这些审判官分担重担,减轻自己的职责。“使你轻省”就是“减轻你身上的担子”(创世记 18:22)。如果他这样行,并且神也吩咐他这样作,他就能站立得住,百姓也能平平安安地到自己的地方去,也就是到迦南去(“平安”)。后句的开始不能放在“神必吩咐你”这里,理解成“那时神必坚立你”,因为“吩咐”从没有这个意思;其观念乃是:“若神亲自主持这所提议计划的实行。”

第 24 节 摩西采纳了这智慧的建议;正如他自己在申命记 1:12-18 所解释的,他吩咐百姓从各支派首领中推举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的人,由他立为审判官,并嘱咐他们要秉公断案,不可徇情面。

第 25-27 节 所拣选的审判官,被照着百姓行军时军事组织的样式(民数记 31:14),设立为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不过,这种安排同时又与百姓按支派、宗族等的自然划分联系在一起(见我《考古学》140 节)。因为很明显,这种十进制划分并不是照人数任意划分的;一方面,审判官是从各支派的首领中,按着各支派选出来的(申命记 1:13);另一方面,各支派较大的单位,即宗族(mishpachoth),也称为“千”(民数记 1:15;10:4;约书亚记 22:14 等),正因为他们所属家长的人数通常约有一千;因此,百、五十、十,大概是指民族中较小的单位,其中约有这样数目的父家。

例如在阿拉伯语中,“十”就是表示一个家族的术语(参亨斯滕堡《论文集》卷五、第二册,第 343 页,及我《考古学》149 节)。所谓较难或较大的案件,与较小的案件之区别在于:凡没有明确律法可据以判定的问题,就是大而难的;反之,那些能依据现有律法或一般公平原则轻易判定的,就是简单或较小的案件。

(参约翰·塞尔登《公会论》第一卷第 16 章,以及我《考古学》149 节注 3,其中讨论了关于各级审判官相对地位与权限的不同见解,因为律法本身并没有对此给予精确说明。)至于审判官总数,唯一能够确定的只是:格老秀斯和《塔木德》所给出的估计,即设六百名千夫长审判官、六千名百夫长审判官、一万二千名五十夫长审判官、六万名十夫长审判官,总共七万八千六百名审判官,照此计算平均每七个成年人就有一位审判官,这完全是错误的(参 J. Selden 同上,第 339 页以下)。因为如果“千”相当于宗族(Mishpachoth),那么每个宗族中就不可能都有一千名男子;同样,百等也不应理解为恰有那个数目的人,而是指大小不一的家族群体,其实际人数我们并不知道。

即使我们知道或能够估算,也仍不能以此作为计算审判官人数的标准,因为经文本身并没有说这些大小不同的家族群体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审判官;事实上,倒可以从申命记 1:15 反推出相反的结论,因为那里的审判官是从各支派的首领中选出来的,所以审判官的人数必定少于首领的人数,因此几乎不可能达到数百,更不用说数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