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先知耶户就约沙法与亚哈结盟所发的宣告,以及约沙法进一步努力促进敬畏神并在犹大施行公正。——历代志下 19:1-3。耶户的宣告。约沙法从那场亚哈丧命的战争中回来,平平安安地回到耶路撒冷自己的宫里,也就是安全无伤;因此,米该雅在历代志下 18:16 的预言,也在他身上得了应验。但他回来时,先见哈拿尼的儿子耶户,就是亚撒曾把他下在监里的那位的儿子(历代志下 16:7),出来迎见他,用责备的话说:“你岂当帮助恶人,爱那恨恶耶和华的人呢!”(不定式与 ל 连用,如历代志上 5:1;9:25 等处。)约沙法确曾犯了这些罪。“因此耶和华向你发怒”(על קצף 如历代志上 27:24)。约沙法已经经历过这忿怒,就是在拉末争战时仇敌逼迫他(历代志下 18:31);后来他还要进一步经历,部分是在他在世时,仇敌侵入他的地(历代志下 20),以及他试图重建与俄斐的海上贸易时(历代志下 20:35 以下);部分是在他死后临到他的家中(历代志下 21 和 22:1-12)。“然而,”耶户继续说,为要安慰他,“你里面还有善行(参历代志下 12:12),因为你除掉了亚舍拉……” אשׁרות = אשׁרים,见历代志下 17:6。关于最后这句话,参历代志下 12:14 和 17:4。
第4-11节 约沙法为复兴耶和华的敬拜并建立适当的司法行政所作的进一步安排。——历代志下 19:4 前两句在逻辑上是这样相连的:约沙法(从战争回来以后)住在耶路撒冷时,又出去(ויּצא ויּשׁב 应当合起来理解)到民间,从别是巴,就是南方边界(见历代志上 21:2),直到以法莲山地,就是犹大国北方边界,使他们归回耶和华他们列祖的神。“又”(ישׁב)只能是指先前记在历代志下 17:7 以下那次对百姓的教导安排;约沙法差遣人走遍全国所成就的一切,都被视为他自己的工作。教导百姓律法,本意就是要使他们归回主。约沙法如今再次承担起改革工作,为要藉着整顿并改进司法行政,完成他已经开始的工作。
历代志下 19:5-7 他在国内、犹大各坚固城里设立审判官;这些较大的城邑既是各自周围地区交通往来的中心,也最适合作审判官的驻地。ועיר לעיר 是“针对各城”的意思,正如律法(申命记 16:18)所规定的。他把秉公审判这事放在这些审判官的良心上。“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意思不是按人的任命和人的意思,乃是奉主的名并照主的旨意(参箴言 16:11)。历代志下 19:6 最后一句中的“耶和华”要从前文补出:“耶和华在你们施行审判的时候与你们同在”,即在你们作出判决的时候(参19:11末了);因此,这句话当然只是加强前面的话,不过是重复律法中已经表达过的思想:审判属于神(参申命记 1:17 与出埃及记 21:6;22:7 以下)。
所以,对耶和华的敬畏应当保守审判官远离不义,使他们既不因看人的情面受影响,也不因收受贿赂而偏离公正;关于这一点,申命记 16:19 和 1:17 也有警告。ועשׂוּ שׁמרוּ,武加大译本恰当地释为 cum diligentia cuncta facite,即“凡事都要殷勤谨慎地行”。“在神那里并不看人的外貌”等语,使人想起申命记 10:17。历代志下 19:8-11 此外,约沙法在耶路撒冷设立了一个最高法庭,为要裁决各城审判官不能判定的疑难案件。历代志下 19:8:“又在耶路撒冷,约沙法从利未人、祭司,并以色列族长中设立一些人,办理耶和华的审判和争讼(לריב)。”伯特豪由这句话正确地推论出:既然在耶路撒冷如此,在各坚固城里(历代志下 19:5)也同样是由利未人、祭司和族长作审判官。
这个结论并不与大卫指派六千利未人作官长和审判官这一事实相矛盾;因为从那件事并不能推出只有利未人才可作审判官,只能说明利未人要在律法的施行上承担重要角色。以色列司法机构的基础,是摩西受叶忒罗建议并在神认可之下,从百姓长老中选立审判官(出埃及记 18:21 以下;申命记 1:15 以下)。大卫指派数千利未人作官员(书记)和审判官,并不是要废除摩西的安排;相反,他乃是按着王国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赋予那制度更大的扩展。
对摩西时代那种简单的关系而言,设立长老作审判官或许已经足够;但随着时间推移,尤其在君主制度引入以后,社会和政治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于是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有需要设立熟悉律法的人,与从长老中选出的审判官一同配搭,好使审判能以正确且合乎律法的方式施行;因此,大卫感到自己有责任派更多利未人担任此职,并且从那时起,大城中的法庭便由利未人和长老共同组成。约沙法在耶路撒冷设立的最高法庭,也是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上。因为“为耶和华的审判”(יהוה למשׁפּט),在历代志下 19:11 里写作 דּבר־יהוה לכל,即一切与宗教和敬拜有关的事务;而“争讼”(קריב)则写作 המּלך דּבר לכל,即一切属王的事务,也就是一切民事案件。
历代志下 19:8 最后一句 ירוּשׁלים ויּשׁבוּ,不能理解为那些被召到这最高法庭的人从此去耶路撒冷居住(如兰巴赫等人所说),也不能指诉讼双方去那里;因为 שׁוּב 不是“前往某处”的意思,而是“返回”,这不能用在上述那些人身上,因为经文并没有说他们曾离开耶路撒冷。我们必须像金奇等人一样,把这些话联系到历代志下 19:4 前面那句 וגו בּעם ויּצא,并把它看作补充说明:约沙法和那些与他一同出去到民间的人又回到耶路撒冷。
这个说明若放在历代志下 19:7 结尾会更合适,因此应译作:“他们回到耶路撒冷以后。”这句补述为何在叙事中这么晚才出现,也就是在提到设立最高法庭之后,乃是因为历史作者由于最高法院的设立与各省城司法机构的安排之间有紧密联系,所以在描述约沙法所作安排时,把时间次序暂时放在次要地位。历代志下 19:9-11 约沙法也吩咐这高级法庭的成员,要以敬畏耶和华的心,忠心正直地尽职(שׁלם בּלבב,意为“以完全的心”或“以纯全的心”,参历代志下 15:17;16:9)。תעשׂוּן כּה,意为“你们当这样行”;他们所当行的,直到历代志下 19:10 才说明。כּל־ריב 前面的 ו 是解释性的,即“就是”,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因其多余而省去。
“凡有案件从住在各城里的弟兄那里来到你们这里”(并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呈到高等法庭):在血案与血案之间(בּין 后接 ל,如创世记 1:6 等处),即在谋杀与误杀等刑事案件中;以及在律法与诫命、律例、典章之间,也就是在关乎解释并应用律法及其各项诫命、律例、典章于具体罪案的案件中;简言之,就是凡案件当前应当依据律法哪一条具体规定来裁断仍有疑问的时候。到 והזהרתּם,主句才开始,但这里形成了不合语法的接续。原本应当是“你们要就这事教训他们”,现在却写成:“你们要警戒他们(那些把案件带到你们面前的人),免得他们得罪耶和华,以致忿怒临到你们和你们的弟兄身上”(参历代志下 19:2)。הזהיר 原意是“照亮”,引申为“教导”,并带有劝勉或警戒的附加意义。
这个词取自出埃及记 18:20,在那里是带双宾语结构:人和事。这里底层结构也是如此,因为前面用绝对格提出的对象,也应看作宾格:也就是“至于每一案件,你们都要就此教导他们”。在列举了本法庭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之后,תעשׂוּן כּה 又重复一次,然后藉着“免得你们得罪”这句话,把这条命令郑重地压在审判官身上。此后(19:11)约沙法指派了这法庭的宗教和民事两位首领:在属灵事务上,是大祭司亚玛利雅,他并不是历代志上 6:11 里撒督之后被提到的那位第五任大祭司亚玛利雅;在民事事务上,是以实玛利的儿子西巴第雅,犹大家的首领,也就是犹大支派的领袖。这些人要作“你们以上的”(עליכם),即审判官的首长;而“书记”(שׁטרים)则由利未人担任,在你们面前(לפניכם),即作你们的助手和仆役。
约沙法最后用鼓励的话结束对司法人员的任命:“你们应当刚强去行”,即要放胆、尽心去作工;“愿耶和华与善人同在”,也就是与那善尽本职的人同在。设立这个高等法庭,在形式上固然是一个新制度的开始;但实质上,不过是把摩西早已设立的终审机构进一步扩展并加以更坚实的组织。那机构的职责,在此以前一直部分由大祭司、部分由现有的民事首领(审判官和君王)承担。摩西在何烈山设立审判官治理百姓时,吩咐他们把那些太难判断的案件带到他这里来,好叫他按着从神所得的判决为他们裁定(出埃及记 18:26 和 18:19)。后来他又规定(申命记 17:8 以下),将来各地区、各城的审判官,要把更难的案件带到中央圣所所在地的利未祭司和审判官那里,由他们裁决。
作这样的安排时,他预设以色列在任何时候,不仅会有一位大祭司可以借着乌陵和土明求问神的旨意,也会有一位在中央圣所所在地治理民事的最高首领,与祭司,也就是大祭司,一同在终审案件上作出裁决(见申命记 17:8-13 的注释)。约沙法正是根据这些摩西式安排,在耶路撒冷设立了一个最高法庭,以大祭司和一位平民首领为首,来裁决那些直到当时一直由君王单独或与大祭司合作裁决的案件。关于这个最高法庭的进一步情况,可参见我在《圣经考古学》第二卷第250页以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