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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记 第 31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Job 31

第1节 我与眼睛立约,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约伯记31:1-40。约伯继续证明自己本应得着更好的境遇。正如在约伯记29:1-25中,他表明自己在公共生活中作为酋长或审判官的正直;照样,在本章中,他也为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品格辩护。

第2-4节 从至上的神所得之分是什么?从高处全能者所得之业是什么?他说明自己如何防守,不让感官引诱自己犯罪。

第1节。瞻望,原文意为投以一个情欲的眼目。他不但没有这样做,而且借着与自己的眼睛立约,把这事从根本上排除,免得眼睛引他进入试探(箴6:25太5:28)。希伯来文“立约”字面是“割约”,指立约时宰杀祭牲(希伯来文;希腊文;拉丁文皆有相应说法)。“眼睛”前面的希伯来介词表明,眼睛并不是他立约的对方,而是他就着眼睛这件事,与自己的心并与神立约。

第2节。若我容让感官引诱我犯罪,“从上面的神我还能得什么分呢?从高处的全能者我还能得什么业呢?”(Maurer)。参约20:29,“这是恶人从神所得的分,是神为他所定的产业”;又参约27:13

第3节。这就是对约31:2之问题的回答。怪异,就是非常的、反常的。

第4节。神岂不是看见……吗?既知道这一点,若我犯了这样的罪,我所能指望的只能是“毁灭”(约31:3)(参箴5:21)。

第5节 我若与虚谎同行,脚若追随诡诈;这是约伯说自己禁戒恶行。虚谎,即虚假(诗12:2)。

第6节 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称度,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纯正;这是插入语。可译作:“惟愿神用公义的天平称我,他就必知道我的纯正。”

第7节 我的脚步若偏离正路,我的心若随从我的眼目,我的手若有玷污;这与约31:6相连。正路,就是神的道路(约23:11耶5:5),即敬虔的生活。心随从眼目,就是我的心贪恋我眼睛所看见的(传11:9书7:21,那里亚干的事正好显明这里所说罪恶发展的次序:“我看见……就贪爱……便拿去了;现今藏在地里”)。手,参诗24:4

第8节 就愿我所种的有别人吃,愿我田所产的被拔出来。这是对约31:5约31:7的答语:若他行了这些事,他就咒诅自己该受这些灾祸(利26:16;与摩9:14诗128:2成对比)。田所产的,较好译作“我所栽种的;我的收成”。

第9-12节 我若受迷惑向妇人起意,在邻舍的门外蹲伏;约伯表明自己没有犯奸淫。受迷惑,就是任自己被引诱(箴7:8等;创39:7-12)。蹲伏,就是等她丈夫出去。

第10节。推磨,就是转手磨;意思是叫她沦为最卑贱的奴婢和妾(赛47:2撒下12:11)。

第11节。在最早的时候,这罪就处以死刑(创38:24);后来也是如此(申22:22)。先前他说的只是违背良心的罪;现在说的是得罪群体、需要审判官审理的罪。

第12节。参箴6:27-35,“人若怀里搋火,衣服岂能不烧呢?人若在火炭上走,脚岂能不烫呢?亲近邻舍之妻的,也是如此”;又参箴7:6-23,7:26-27。没有哪一种罪比这更激动神降下毁灭之火;也没有哪一种罪这样摧残人的灵魂。

第13-23节 我的仆婢与我争辩的时候,我若藐视不听他们的情节;约伯说自己待仆人并不不公,待贫乏人也不严酷、不欺压。藐视不听他们的情节,就是不给他们公道。第14、15节是插入语,说明约伯为何没有藐视仆婢的案件。可译作:“若我这样行,当神起来追究我的时候,我能怎样呢?他察问的时候,我能回答他什么呢?”第15节。蓄奴的人常为自己辩护,说奴仆生来低人一等;但玛2:10徒17:26弗6:9都以主仆同出一源为根据,要求主人以弟兄之爱待仆人。

第16节。使……失望,就是在徒然盼望得帮助中落空(约11:20)。

第17节。阿拉伯人的待客规矩要求先帮助客旅,并且要拿最好的给他。

第18节。插入语,说明他所行的恰与约31:16-17所说相反。他,就是孤儿。引导她,就是用劝勉和保护扶持寡妇。关于这句和“作父亲”,参约29:16

第19节。将要灭亡的人,就是几乎灭亡的人(约29:13)。

第20节。腰,是身体得约伯帮助之部分的诗意说法。先前赤身的腰,因我得衣蔽体,就向我祝福。

第21节。“我若看见”我在城门审判之处能倚靠强党之“帮助”,就可以算计怎样对付受屈的孤儿。

第22节。这是对约31:13,31:16-17,31:19-21的答语。若我犯了这些罪,就是把自己的影响力(比喻为膀臂,约31:21)用错了地方;所以若我真这样做,就愿我的膀臂受报应,以类相报。约伯这里影射以利法在约22:9对他的控诉。前一个“膀臂”更准确说是肩膀;后一个“膀臂”则是前臂。“从骨头脱落”,原文作“从芦苇”,因此指肘以上的上臂骨。

第23节。因为,这说明约伯为何谨慎防备这些罪。纵然能逃过人的审判,神的可畏仍使他不敢犯罪(创39:9)。Umbreit译作:“若我如此行,就必有从神而来的毁灭和惊吓临到我。”我仍偏向英文译本。高威,就是神威严的大能。经受得住,就是我在这大能面前毫无抵挡之力;若他向我发出能力的攻击,我断不能承受。

第24-25节 我若以黄金为指望,对精金说:你是我的倚靠;约伯说明自己并不倚靠财富(提前6:17)。这里他转而说到自己对神的本分;先前他说的是自己对自己和对邻舍的本分。贪婪乃是暗中的偶像崇拜,因为它把人的心从造物主转向受造之物(西3:5)。在约31:26-27,他又进到公开的偶像崇拜。

第26节 我若见太阳发光,明月行在空中;意思是:我若因太阳发光,就仰望太阳作为敬拜对象;或因月亮行走庄严,就仰望月亮。拜星辰之教是最早的假敬拜形式;“Saba”出于“天上的万象”,所以神与之相对就被称为“万军之主”。太阳、月亮、星辰,是自然界中最明亮、到处都看得见的物体,因此被当作那看不见之神的可见代表。它们没有殿宇,而是在高处和房顶上受敬拜(结8:16申4:19王下23:5;23:11)。这里希伯来文译作“太阳”的字,其实是“光”(参传11:7哈3:4)。很可能在人敬拜太阳等实体之前,先敬拜从神发出的光。此种崇拜在迦勒底盛行,所以约伯能脱离邻人所行的偶像崇拜,就更加可贵。我们今日“Sunday”“Monday”这样的名称,仍保存着拜日月之教的痕迹。

第27节 我心若暗暗受迷惑,口若亲手;受迷惑,就是从神那里被引开,去拜偶像。亲手,敬拜本来就含有这个意思。人敬拜时,常先亲手,然后把这亲吻像投向所拜的对象(王上19:18何13:2)。

第28节 这也是审判官当罚的罪孽,因为我背弃在上的神。这也是审判官当罚的罪孽,因为我背弃在上的神。后来摩西律法把自古敬虔之人对偶像崇拜的判断正式写明:它配受司法的刑罚,因为这是对至高君王的叛逆(申13:9;17:2-7;结8:14-18)。所以这段经文并不能证明约伯一定晚于摩西。

第29节 我若因恨我的遭报就欢喜,见他遭灾便高兴;高兴,指怀着恶意而夸胜(箴17:5,“幸灾乐祸的,必不免受罚”;箴24:17诗7:4)。

第30节 我没有容口犯罪,咒诅他的生命。口,原文是“上膛”(约6:30注)。咒诅,原文是“以咒诅求取他的性命”。本节以插入方式印证约31:29。约伯身处族长时代、在律法以前,却已经活出了福音的精神;这正是律法所指向的终点(参利19:18;并比较申23:6太5:43-44)。

第31节 若我帐棚的人未尝说,谁不以主人的肉为食呢?我们饱不得呢?意思是说,约伯家中的人会说:“但愿我们得着约伯的仇敌,可以吞吃他!不然我们总不甘心。”但约伯连报复的愿望也抑制住了(撒上26:8-9,大卫在哈基拉山上虽有机会,却不肯害扫罗这残忍的仇敌;撒下16:9-10,大卫逃避押沙龙时,示每咒骂他、拿石头砍他,大卫也不许亚比筛杀他)。基督也是如此(路9:54-55)。按这种理解,本节与约31:30相连:“没有,我从未咒诅他的性命;即便我帐棚中的人说:‘谁给我们他的肉吃!’”但更好的译法是(见约31:32):“谁能指出那一个人没有吃饱约伯所供给的肉呢?”他从不让贫穷人空着肚子离开他的门。

第32节 从来我没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却开门迎接行路的人。行路的人,原文直译“道路上的人”,即旅客;这样说是要把各样旅人都包括在内(撒下12:4)。

第33节 我若像亚当遮掩我的过犯,将罪孽藏在怀中;亚当。Umbreit译作“像世人一样”(何6:7边注可参);但英文译法更自然。约伯别处既提到洪水,所以他也完全可能藉着连接亚当与亚伯拉罕之间的两环,即玛土撒拉和闪,而知道堕落之事。亚当正代表堕落之人喜欢遮掩自己的倾向(箴28:13)。约伯不是向神“将罪孽藏在怀中”;相反,“亚当”却是向神躲藏起来。这样看来,“像世人一样”的译法就不成立,因为世人最在意隐藏自己罪恶本相的对象,主要是同类,而不是神。Magee为使与亚当的比较更准确,把“怀中”译作“藏身之处”。同一个词作动词见于创3:8、3:10“我就藏了”。这也从旁印证,约伯这里确是在指亚当遮掩自己之罪。

第34节 我若因大众惊恐,因宗族藐视而惧怕,以致闭口无言,不敢出门;更好应看作约31:33的答语:“那么,我就必在大众面前惊惶失措;宗族的藐视就必使我恐惧;我就必闭口无言(对一个先前在会中那样显要的爱国者来说,这是最大的羞辱),不敢再出门。”这是公义的报应:那向神遮掩自己罪的人,必在世人面前被揭露出来(撒下12:12)。但约伯并没有这样被暴露,反倒在宗族的集会中受人尊敬;他借此暗示,神并未视他为遮掩罪恶的人(约24:16,与约29:21-25对比)。Maurer则认为答语直到约31:40才出现:“那么,就愿蒺藜长出来”等。他因而把约31:34译为:若他曾顺从试探而“遮掩过犯”,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惧怕大众,也因宗族的藐视使我惊恐,以致我只好缄默,不敢出门。”

第35节 惟愿有一位肯听我!看哪,在这里有我所画的押,愿全能者回答我,愿那与我争讼的写下状词。约伯回到他先前的愿望(约13:22;19:23)。“是”字可删去:“看哪,我的记号”即我在刚才这些自辩陈述下所立的签押。最初的记号或签名常是十字,因此这里希伯来文“记号”所用的字母是Tau,即T。又可译作:“惟愿全能者……”等等。他用“神”来指明前句中“有一位”的身份,即“惟愿有一位听我!”争讼的,就是与我对簿的人,也指神。故意用得含糊,是要表达:“无论是谁在法庭上反对我,若是全能者也罢。”写下状词,更好是“把控告书写出来”。

第36节 我必带在肩上,又绑在头上为冠冕。我非但不因惧怕而隐藏对方的“答复”或“控状”,反倒要把它“扛在肩上”,视之为公开的荣耀(赛9:6)。冠冕,不是羞辱的记号,而是尊荣的标志(赛62:3)。

第37节 我必向他述说我脚步的数目,必如君王进到他面前。述说脚步的数目,就是我要准确陈明我一切的道路,我整个一生的行径。无亏的良心使人在世人面前有君王般的尊严,也使人亲近神时有自由的把握。这并不是照约伯自己的方式得以完全实现(参约42:5-6),惟有借着耶稣基督才能如此(来10:22)。

第38节 我若夺取田地,这地向我喊冤,犁沟一同哭泣;这里用了拟人法。那些被不公赶逐之地主的哀诉,被转移到土地本身(约31:20创4:10哈2:11)。意思是:我若用不义得了田地(约24:2赛5:8)。犁沟,这样细说,似乎表明他的意思是:“我若不给耕种的人工价”;正如下一节是“我若不给收获的人报酬”。因此,约31:38-39四个分句中,第一句与第四句同指一事,第二句与第三句则构成交错平行。雅5:4明显是引用这里;又可比较其中“万军之主”与此处约31:26

第39节 我若吃地里的出产不给价值,或叫原主丧命;丧命,不必按字面解,而是“被我逼迫得几乎至死”,直到他把土地白白让给我(Maurer);或者说,我夺去他的生活所需,使他“困苦衰残”(Umbreit)(参王上21:13)。

第40节 愿这地长蒺藜代替麦子,长恶草代替大麦。约伯的话说完了。蒺藜,或作荆棘、刺草。恶草,原文指有害的野草,可能是阿拉伯常见的一种毒草。“约伯的话说完了”,即在他与朋友们的争论中说完了。后来他在本书中还说了话,但不再是对他们说。若从严格的文学结构看,约31:37本应是正常的结束;但31:38-40很自然地像是一个内心激荡之人,在已经说到通常该收尾之处以后,又回头申明自己无辜。因此,这反而消除了矫揉造作的修辞痕迹。所以Eichorn把31:38-40移到31:25之后,是毫无根据的。

附注:(1)眼睛(约31:1)是情欲进入灵魂最重要的门户之一。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5)。在性欲的事上,唯一的安全之道,就是逃避一切会引人进入试探的事物。那只久绕烛火飞旋的蛾子,最终必被烧毁。约瑟受淫妇试探时,连“与她同在”都尽量避免;当她拉住他衣裳时,他就“逃”了出去(创39:12)。约伯则“与眼睛立约”,远离试探的机会。若大卫也如此行(撒下11:2),他就不会落入一生中那极大的罪,也不会在原本敬虔的品格上留下污点。可是美貌在他闲逸安舒的时候吸引了他的眼目;他任由心停留在最初那一点情欲的念头上,就把欲火扇成烈焰;从情欲他又沉到谋杀之中,“给耶和华的仇敌大得亵渎的机会”(撒下12:14)。在神面前,污秽的眼目就等同于污秽的行为(太5:28)。

所以我们既是与鉴察人心的神打交道,就当抵挡罪最初的萌芽。(2)无论我们口头如何承认信仰,若行为却是犯罪的,最终听见的判语必是:“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约31:2;31:4;31:14;31:28;太7:23)。神在审判时必“用公道的天平称量”,并要显明他子民那出于信心的“纯正”(约31:6);另一方面,他也必准确记下那些“脚步偏离正路、心随从眼目、手上沾有玷污”的人(约31:7)。尤其婚床的污秽之罪,他必严加察究。就是在今生,这样的罪往往也会带来同类的报应(约31:9-10);例如大卫暗中与拔示巴犯奸淫,后来就受了报应,他自己的儿子押沙龙在以色列众人眼前与他父亲的妃嫔亲近(撒下12:11-12;16:22)。

(3)神真正的儿女必谨慎看守自己,恐怕心中天然的骄傲与自私,使他在对待仆人和雇工的事上落入最细微的不公(约31:13;31:38-39);因为他知道,他和他们在天上同有一位主人,这位神并不偏待人;也同有一位造他们与造他的神。对穷人、寡妇、孤儿真实而具体的怜悯(约31:16-21),也是神真门徒的特征;因为神自己“为孤儿的父,作寡妇的伸冤者”(诗68:5)。效法神,把自己的福乐分给别人,是何等甘甜;不要独自吃自己的食物(约31:17),倒要“殷勤劝那羞怯的客旅同席,并学会行善的甘美”(31、32节)。(4)贪婪与偶像崇拜,不过是一条原则的两种表现,就是爱慕并事奉受造之物,过于造物的主。人心多么容易以黄金为“倚靠”(约31:24),而不“倚靠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永生神”(提前6:17)。

所以我们尤其当在这事上警醒,防备“贪财”,因为它是“万恶之根”(希腊文原意作“一切恶事的一种根”)(提前6:10)。(5)因仇敌遭灾而欢喜,特别为神所憎恶;因为神“敌挡骄傲的人”(约31:29)。对别人存温柔饶恕的灵,最配得上我们这些曾作神仇敌、却蒙他赦免的人。(6)我们众人天然都倾向跟随我们的始祖亚当,徒然想要向神隐藏自己和自己的过犯(约31:33)。我们真正的智慧,不是徒然设法自己“遮盖”罪,而是到神面前,求他借着基督所预备的赎罪为我们遮盖;这样,我们就能亲身认识那“过犯得赦免、罪恶被遮盖”的人是何等有福(诗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