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哥林多前书 第 7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1 Corinthians 7

第1节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人不近女倒好。哥林多人在他们的信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倾向于贬低婚姻,并暗示与不信的人结婚者最好解除婚约。好,就是说,合宜、适宜,因为“现今的艰难”;也就是世界局势动荡不安,并且逼迫很可能撕裂婚姻关系。希伯来书13:4反对罗马教关于独身更为圣洁的观念。独身之所以有时可算为基督徒合宜之举,另一个理由是(林前7:34-35):“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但这些都是例外情形,并且是在非常时期。

第2节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要免淫乱的事。一般原则是“要免淫乱”——按字面是“因这些淫乱的事”[dia tas porneias],因为在哥林多这类事极其普遍,在异教徒中也不算罪,未婚的人很容易受试探。这里用复数,表明各种不正当的私欲,与婚姻的一体相对。男子当各有——这是给世上绝大多数没有节制恩赐之人的积极命令(林前7:5)。婚姻的尊荣(弗5:25-32)在于它表明基督与教会之间奥秘的联合。

第3-4节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这是论已婚者之间同居的本分。合宜之分。抄本Aleph、A、B、C、Delta、G、f、g及武加大译本只作[opheilen],“当尽本分”——即婚约所当尽的夫妻同居之义务(参林前7:4)。

第4节。这似乎是个悖论。妻子对自己的身子没有主权;然而那身子又是她自己的。婚姻使夫妻在身体上成为一体,这就说明了这一点。二者彼此互补。离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实现人完全的理想。

第5节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禁食祷告;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不可彼此亏负——就是不可亏负夫妻所当尽的“本分”(林前7:3;参七十士译本,出21:10)。专心——按字面是“得闲工夫去作”;就是从打扰中得自由,在某个特别的“时候”[kairon],例如逾越节前(出19:15珥2:16亚7:3)。禁食祷告。A、B、Delta、G、f、g及武加大译本省去“禁食和”;Aleph与C支持这两个字。苦修主义者把它插入经文。以后仍要同房。Aleph、A、B、C、Delta、G读作“要在一起”,就是回到正常婚姻生活中。撒但——他常在最神圣的操练之中,也插入试探,引人起不圣洁的念头。情不自禁——因为你们不能“自守”(林前7:9)天然的情欲,撒但就利用这一点。

第6节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准你们……不是命你们——不是说神准我这样说;而是“这是准你们可以如此,不是命令”;不是你们必须如此,而是你们可以如此。“这话”是指林前7:2-5的教导。

第7节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像我一样——就是有节制的恩赐(太19:11-12)。这愿望并不是绝对的,否则人类和教会的延续都要停止;乃是相对于“现今的艰难”(林前7:26)而言。

第8节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对着没有嫁娶的——一般而言,包括男女两性(林前7:10-11)。和寡妇——特别指出。像我——未婚(林前9:5)。

第9节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倘若自己禁止不住(林前7:5)。欲火攻心——就是被情欲之火焚烧,这火吞噬整个人的内里。神的露水若不扑灭这火,它就要把人推进地狱之火中。

第10节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不是我,乃是主——(参林前7:12;7:25;7:40。)通常他是凭着受感的使徒权柄写信(林前14:37);这里则是凭着主自己直接的权柄(可10:11-12)。两种情形中,所写的都是神的灵所默示的;但并非每一条都适用于一切时代,也并非都关乎根本要义。圣经的智慧,不仅显在它积极定断之处,也显在它把某些问题留作开放之处。妻子不可离开——就是“不可使自己与丈夫分开”,或“不可被分开”。

第11节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若是离开了——就是“即便她已经分开了”。若分离这罪已经犯下,无论是因她还是因他,就不可再加上另一个再婚的罪。仍同丈夫和好——借着平息丈夫的不悦,重新得回他的善意。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马太福音5:32所允许的唯一例外是“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因为淫乱本身就构成离婚的依据。

第12节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其余的人——就是除了“已经嫁娶的人”(林前7:10,那里的夫妻双方都是信徒)之外;哥林多人所问的是,信徒与不信者结婚当如何。不是主——不是根据主先前直接说过的命令。妻子也情愿,[suneudokei]——“同意”;暗示先是丈夫愿意,而妻子与之相合。基督教曾如此被人藐视,以致妻子常离开归信基督的丈夫。

第13节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妻子——是指信主的妻子。不要离弃丈夫。Aleph、A、B、C、Delta、G、f、g及武加大译本都作“丈夫”,而不是“他”。“离弃”一词的希腊文[aphieto]与林前7:12“离弃”相同。应译作:“她不可离弃丈夫。”按希腊和罗马法律,妻子也有提出离婚的权力。

第14节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成了圣洁。凡与神子民有联系的人,也因此被分别出来,以致后者可以保有这种关系,而不致损害自己的圣洁(参提前4:5);不仅如此,反而把自己某种分别为圣的特质传递给前者,因此借着信徒圣洁的影响,为不信的人将来因信在内里成为圣洁预备道路。与礼仪上的不洁相对(该2:12-13)。异教与基督教正面相遇时,必然是异教屈服,而非反过来。因着妻子……因着丈夫——不如译作“在……里面;在……里面”;即在那人的身上,在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之内。因着丈夫。C抄本如此;但A、B、Delta、G、Aleph、f、g作“在弟兄里面”。

也就是说,丈夫是“弟兄”——即基督徒——这一事实,尽管妻子不是基督徒,却使这婚姻关系成圣。否则,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就是在神子民分别为圣的界限之外。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是在这界限之内:在相对意义上被分别出来,在神护理的安排中,并借着敬虔父母一方的影响。犹太人把外邦人视为“不洁净”,而把选民全体视为“圣洁”——即有分于圣约的人。儿女也包括在这圣约中,因为神立约不仅与亚伯拉罕,也与他“世世代代的后裔”立约(创17:7)。同样,一个基督徒父母的信心,使儿女与教会发生关系,正如父母双方都是基督徒一样(参罗11:16)。提摩太,就是带这封信的人,便是一例(徒16:1提后1:5)。

保罗是诉诸大家公认的原则:异教徒父母所生的婴孩,不能接受基督徒的洗礼,因为父母里面没有信心;但若父母中有一方是信徒,儿女就不是基督教圣约之外的外人,反而可以被接纳进入,因为教会推定那位信主的父母会按基督教信仰养育孩子。吕底亚一家和禁卒一家,都是随着一家之主信主而一同受洗。家主的信心被看作使全家成圣,因此其中的成员,无论孩童或成人,只要不加拦阻,都是适合领受洗礼的人(徒16:4)。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曾借着圣礼印证在婴孩身上;为什么基督徒不也在自己儿女身上印证呢?(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4,16章6节。)婴孩洗礼默然取代了婴孩割礼,正如基督徒的主日默然取代了犹太人的安息日,虽然我们并没有关于这种转移的明确命令或记载。

至于在外邦人中废除割礼和安息日,众使徒确实曾有明文命令;但以婴孩洗礼和主日来代替,则是默然实行的,不是明文颁布的。直到第二世纪的爱任纽(卷2,22章)和游斯丁殉道者《第二护教篇》,才有明确提及;但直到基督以后1500年,基督徒中都无人质疑其正当性。重洗派主张把洗礼延后到人成熟之后,因为孩子不能明白其本质。但孩子虽然不能使用或理解产业的益处,仍可以作产业的继承人;他不是将来才取得其所有权,他将来只是明白自己的权利,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财富;那时,他也要对自己如何使用它负责。相对的成圣,并不免除个人重生的必要。

第15节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应译作:“若他自行分开”;即因她信基督而感到冒犯,除非她放弃信仰,否则便不肯与她同住。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都不必拘束——并不是说必须为了保住丈夫而放弃信仰。(参申13:6太10:35-37路14:26。)信徒与不信者结合时,所受的约束,不像与信徒结合时那样。在前一种情形中,若不信的人要分开,信徒就不必强留对方,以致长久争竞不休;在后一种情形中,除了“淫乱”,没有别的事能使分开成为正当。但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我们的基督徒蒙召是趋向“和睦”(罗12:18),不是趋向争吵;因此信徒通常不该离开不信的配偶(林前7:12-14)。更好的是,原本就不要进入这样不相配的结合(林前7:40林后6:14)。

第16节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你若与不信的配偶同住,或许能救他或她。这是强化与不信配偶保持“和睦”(林前7:15末了)的理由。摩押女子路得就归信了她丈夫的信仰;约瑟和摩西大概也赢得了他们的妻子。反过来,不信的丈夫也可能被信主的妻子感化(彼前3:1)。阿尔福德把林前7:15解释为:“若你不信的配偶愿意离去,就由他去,好叫你可以‘和睦’地生活;因为你不能确定自己一定会使他归信,以致你就有责任不惜一切代价违背他的意思把他留下。”救——作成救恩的器皿(雅5:20)。

第17节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只是——希腊文[ei mee],意为“若不然”、“只是”。英文“But”支持前面的解释。但如果没有希望赢得那不信的人,总的原则仍然成立:“主怎样分给各人,神怎样召各人,各人就当怎样行”(Aleph、A、B、C、Delta、G、f、g及武加大译本把“主”和“神”的次序对调);就是各人当照分给自己的身分而行。天上的呼召并不废掉我们地上的蒙召,如婚姻关系。基督教能够在一切外在关系中维持自己,并不要求我们离弃这些关系。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所以你们也当顺服。

第18节 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不要废割礼——借着外科手术(玛加比一书1:15)。这样的人被称为meshukim,recutiti。有些人因过度反犹太情绪,可能会受此诱惑。不要受割礼——正如犹太派基督徒所要求的那样(徒15:1-41加5:2)。

第19节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受割礼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这才是一切中的一切。加拉太书5:6把福音的诫命界定为“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拉太书6:15则说是“新造的人”(参约壹3:23)。割礼原是神的命令;但它不是永远性的,不像“爱”那样。

第20节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什么身分——就是他蒙召时所在的处境:作犹太人、希利尼人、奴仆,或自由人。

第21节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得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不要因此忧虑——不要因自己是奴仆而烦扰。就求自由更好。或者,(1)宁可仍旧守住你作奴仆的身分(林前7:20加3:28提前6:2)。有人为此观点引用希腊文“但即使你能得自由,宁可利用它”,以及上下文(林前7:20;7:22)。这里所劝的不是奴役制度本身,而是在现有处境中知足(林前7:24),即便这是不理想的处境,因为在与基督联合中,一切外在差别都得了补偿(林前7:22)。不要不当地急于摆脱“即便是”你作奴仆的身分,例如用非法手段(彼前2:13-18),像阿尼西母那样逃跑(门1:10-18)。林前7:23“不要作人的奴仆”这命令,暗示奴役制度是不正常的(参利25:42)。“拐卖人口的”或贩奴的人,在提前1:10里与“杀人的”并列。或者,(2)“你若是在作奴仆的时候蒙召归入基督教,就当知足;然而,若你除了属灵的自由之外,也还能得着身体上的自由——这又是额外的好处,若得不着,你也当安于没有;但若有机会,就不要轻看——你就当利用这个机会成为自由人,而不要仍旧作奴仆。”这种解释更符合福音,也完全合乎希腊文;并且林前7:23里的“利用”,显然是指前面“得自由”这句话(彼后2:19)。

第22节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因为——既然属灵上是自由的,身体上也当尽可能成为自由的。主所释放的人(门1:16)——不如说“被释放的奴仆”,就是主在属灵上释放的人:脱离罪(约8:36),脱离律法(罗8:2),脱离“割礼”的辖制(林前7:19加5:1)。基督的奴仆(林前9:21)——失去那种放纵自己的假自由。爱使服事基督成为完全的自由(太11:29-30加5:13彼前2:16)。

第23节 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不要作——或“不要成为”。保罗把单数的“你”(林前7:21)改成复数“你们”。你们众人都已经用基督宝血的重价“买来”,成为自由的人(林前6:20);所以“不要作人的奴仆”,无论是在外在方面还是属灵方面。基督徒既是自由人,就不该卑屈地依附党派领袖(林前3:21-22太23:8-10林后11:20)。外在与内在的状况,只要可能,就应当彼此相称,而前者应服事后者(参林前7:21;7:32-35)。

第24节 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在神面前——首要关切的是他在神面前的地位,而不是在人面前的地位。这句话“在神面前”,限制了林前7:20那条原则。人可能离开自己原来的“身分”,却并不违背这里的命令。若人的身分不利于他“在神面前守住自己”,即不利于与神保持圣洁交通,他就可以用合法手段改变它(参林前7:21注)。

第25节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悯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论到……(希腊文作“但”)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的意见——关于他们是否当守住现有身分(林前7:20),我没有从主而来的权威性命令,但我提出我的判断(参林前7:40;14:37;帖前4:15)。主感动我给你们的只是建议,你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林前7:10-11)。至于离婚,那本来是明确的命令,因为主已经显明了祂的旨意(玛2:14-15太5:31-32)。在林前7:12里,旧约中神吩咐休外邦妻子的命令(拉10:3),保罗藉着圣灵把它撤销了。蒙主怜悯(提前1:13)。他把自己的恩赐,包括默示,都只归于神的恩典。忠心——即值得信赖,能忠实传递主赐给我的受感指示。

第26节 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据我看来——“我认为”。这——就是“人守素安常”,保持自己现有的身分(林前7:27)。因——[dia],由于。现今的艰难——就是当时信徒开始遭遇的患难,这使已婚身分变得较不理想;并且照着基督的预言,这类事要在耶路撒冷毁灭前遍及世界(太24:8-21;参徒11:28)。

第27节 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这是说明林前7:26。无论已婚的(“有妻子缠着的”),还是未婚的(“没有妻子缠着的”),都不该“求”改变身分(参林前7:20;7:24)。

第28节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肉身必受苦难——就是在外在处境上,因着现今的艰难而受苦;不是指罪,罪是灵里的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希腊文所强调的是“我”。我这样劝你们,动机是要“顾惜你们”,免受这样的苦难。奥古斯丁解释说:“我不再详说婚姻的不便”,免得那些不能自守的人因惧怕情欲的危险而不敢结婚。这样,林前7:29里的“但”就顺理成章了。我在这让步(林前7:28)中的动机,是因为“我顾念你们的软弱”;“但”我又用“时候减少了”等话来限制这让步。

第29节 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我要说的就是这个——是把前面论述作出实际结论(参林前15:50)。时候——就是从现在这时代直到主再来这段时期[ho kairos](罗13:11)。他用了主在路21:8可13:33所用的那个希腊词。减少了——按字面是“收缩了”。从此以后。A、B、Delta、Aleph作“时候缩短了,为要使从今以后,那有妻子的也……”即时候缩短所应产生的效果,是“使余下的时候里,那有妻子的也……”G、居普良和武加大译本支持英文译法。像没有妻子——不是说真的没有,乃是不把她们当作永久实有之物,不把她们当偶像。

第30节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哀哭的……像不哀哭(参林后6:10)——不要让忧伤毫无节制地辖制自己。置买的……像无有所得——(参赛24:1-2。)基督指出,所多玛被定罪的罪,不仅是公开的淫乱,也是“又买又卖”等等,活得好像他们的一切都在今世(路17:28)。“所得”[katechontes]含有紧紧持守产业之意;基督徒却不应如此,因为他“长存的家业”在别处(来10:34)。

第31节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像不用世物——就是不要过度使用它。“不用”在这里,与其说是滥用,不如说是不要把它用到极致,把它当作自己的主要分儿(参路10:40-42)。正如行星一面绕着自己的轴旋转,一面又围绕太阳运转;照样,我们虽在世上的领域里行事,神却必须作我们欲望的中心。样子——指现今短暂易逝的形式[scheema],不是本体,终必消逝(启20:1-15;21:1-27;参诗39:6“虚幻的影儿”;诗73:20“梦”;雅4:14“雾气”)。将要过去——不只是将来要过去,而是现在实际上正在过去。这个比喻取自戏台上转换的场景(约壹2:17)。保罗所强调的,不太是外在地弃绝地上的事,而是内在的灵,使已婚的和富足的,以及未婚的和贫穷的,都能预备好为基督舍弃一切。

第32节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但。与林前7:31相连。“世界的样子正在过去”,因此它使那些以世界为念的人满了忧虑;“但我愿你们”如此。无所挂虑——不只是“没有麻烦”,而是没有“使人分心的忧虑”[amerimnous]。挂虑——若他善用自己身分的优势,就会如此。

第33节 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若婚姻关系被摆在首位,而不是服从于服事主(路17:27),就会如此;并不是指婚姻照着神原初设计而行时(来13:4)。

第34节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也有分别——不只是未婚男子与已婚男子在各自本分上有不同,妻子与处女也是如此。女人结婚所经历的改变,比男人更大。G、f、g如此。但Aleph、A、B、Delta作[kai memeristai](林前7:33-34):“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并且心是分开的(参太6:24)。那没有出嫁的女人和处女,是为主的事挂虑。”

第35节 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炫示我的使徒权柄。不是要牢笼你们——不是要捆绑你们的良心。不是要借着严厉的规条,使你们在无罪之处反生疑虑。合宜的事——就是在当前情势下合宜的事。殷勤服事,[euparedron]——按字面是“专心侍立”:坐下专务此事(参路10:39的马利亚;路2:37的亚拿;提前5:5)。没有分心的事——与路10:40马大“思虑烦扰”所用的是同一个希腊词[aperispastos]。

第36节 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待……不合宜——就是让自己的女儿过了适婚年龄仍不出嫁,不给她这位可嫁女子合法的满足,这样便是不合宜。事又当行——若顾念女儿的感受和福祉,觉得应当如此。与“并不是不得已”(林前7:37)相对。叫二人成亲——就是女儿与那求婚者成亲。

第37节 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自己的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坚定——不因人的非议而改变主意。没有不得已的事——不是由于女儿天然情感的催逼。由得自己作主——就是因女儿并不反对,他就有能力实行自己的意愿。决定了——即下定决心。

第38节 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女儿。Aleph、A、B、Delta、f及武加大译本作“自己的童身女儿”。但。A、B、Delta、G、Aleph、f、g及武加大译本作“并且”。

第39节 妻子被约束,是在丈夫活着的时候;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被约束。Aleph、G、C作“被律法约束”;但A、B、Delta、f省去“被律法”。只是在主里面——就是只能嫁给基督徒(林后6:14),并且存着敬畏主的心。

第40节 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更有福气(林前7:1;7:28;7:34-35)。我也想——即“我也”;正如你们哥林多人很看重自己的意见,我所给出的意见也是受默示的;林前7:25也是如此。“想”并不表示疑惑,常常表示有根有据的确信(约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