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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2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简介

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本章的律例涉及: 一、第八条诫命, 就是关于偷盗的, 见出埃及记 22:1-4; 关于牲畜越界造成损失的, 见出埃及记 22:5; 关于火灾造成损失的, 见出埃及记 22:6; 关于托付保管之物的, 见出埃及记 22:7-13; 关于借用牲畜的, 见出埃及记 22:14-15; 以及关于借钱的, 见出埃及记 22:25。二、第七条诫命, 就是禁止淫乱的, 见出埃及记 22:16-17; 以及禁止人与兽淫合的, 见出埃及记 22:19。三、头一块法版上的事, 就是禁止行邪术的, 见出埃及记 22:18; 禁止拜偶像的, 见出埃及记 22:20; 并命令献上初熟之物, 见出埃及记 22:29-30。四、关于穷人的, 见出埃及记 22:21-24。五、关于民政权柄的, 见出埃及记 22:28。六、关于犹太民族分别为圣之特质的, 见出埃及记 22:31

Verses 1-6

第 1-6 节

审判条例。主前 1491 年。

1 人若偷牛或羊, 无论是宰了, 是卖了, 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 四羊赔一羊。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 把贼打了, 以致于死, 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3 若太阳已经出来, 就为他有流血的罪; 贼总要赔还, 若他一无所有, 就要因他的偷窃被卖。4 若他所偷的, 无论是牛, 是驴, 是羊, 仍活着在他手下存留, 他就要加倍赔还。5 人若在田间或葡萄园里放牲畜, 任凭牲畜上别人田里去吃, 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6 若点火焚烧荆棘, 以致将别人的禾捆、站着的禾稼, 或是田园都烧尽了, 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这里有以下律法:

一、关于偷盗的律法, 包括这些:

1. 若有人偷了牲畜, 因为当时的财富主要就在这些上面, 而所偷之物还在他手中被查获, 他就必须加倍赔还(出埃及记 22:4)。这样他一方面补偿了所造成的损失, 另一方面也因罪行而受罚。不过后来又规定, 若贼在事情尚未被人发现、也尚未被他人追究以前, 良心受感, 主动承认, 那么他只需偿还原物, 再加上五分之一(利未记 6:4-5)。

2. 若他把所偷的羊或牛已经宰了或卖了, 也就是在罪中顽梗到底, 那么他就必须“以五牛赔一牛, 四羊赔一羊”(出埃及记 22:1)。赔牛比赔羊更多, 是因为失主除了失去别的收益外, 还失去了牛每日劳作的价值。这条律法教导我们, 欺诈与不义非但不能使人富足, 反而会使人贫乏; 若我们用不义的方法得着并霸占别人的东西, 它不但自己会耗尽, 还会吞吃我们原有的产业。

3. 若他无力赔还, 就必须被卖为奴仆(出埃及记 22:3)。这是由审判官执行的, 并且很可能被偷的人得其价银。就像在我们这里, 某些重罪犯会被流放到殖民地去, 在那里英国人才真正知道什么叫作奴役。

4. 若贼夜间挖窟窿进屋, 在作案时被打死, 那么流他的血之责在他自己头上, 打死他的人无须为此偿命(出埃及记 22:2)。正如行不法之事的人, 要为那事给别人带来的祸患承担责任, 同样也要为给自己带来的后果负责。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堡垒; 神的律法和人的律法一样, 都为它设立了保护。谁若侵犯它, 就要自担危险。然而, 若贼是在白日被打死, 那打死他的人就必须为此负责(出埃及记 22:3), 除非那是在必要地保卫自己的生命。当注意, 即便对恶人的性命, 我们也应当存着怜悯; 审判官应当为我们伸冤, 我们自己却不可报仇。

二、关于牲畜越界造成的损失(出埃及记 22:5)。若有人故意把自己的牲畜放进邻舍的田里, 就必须拿自己田里最好的出产赔还。我们的法律把这类过犯和别的偷盗看得比摩西的律法差别大得多。犹太人由此总结出一条通例, 就是赔偿总要拿最好的来赔; 并且任何人都不该养那些很可能越界、伤害邻舍的牲畜。我们应当更谨慎地避免行错事, 过于谨慎地避免自己受亏损, 因为受亏损不过是一种患难, 行错却是罪, 而罪总是比患难更坏。

三、关于火所造成的损失(出埃及记 22:6)。本来只想烧荆棘的人, 也可能因此连带烧了庄稼, 所以不能算作无罪。性情火热急躁的人应当小心, 免得他们口口声声只是要薅出稗子, 结果连麦子也一并拔出来。若火酿成了祸患, 那么点火的人就必须负责, 即使不能证明他原先就是存心要作恶。人不但要为恶意受罚, 也要为自己的疏忽受罚。我们必须谨慎, 不可轻易挑起争端; 因为事情起初看似极小, 却不知道最后会燃成何等大的火, 而那责任我们也必须承担。若像疯子一样抛掷火把、箭和死亡, 却还说自己并无恶意, 那是不能推诿的。若想到我们不但要为自己直接造成的伤害负责, 也要为自己一时不慎间接造成的伤害负责, 这就必使我们更加谨慎约束自己。

Verses 7-15

第 7-15 节

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 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 若把贼找到了, 贼要加倍赔还。8 若找不到贼, 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 要查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9 两个人无论为何事争讼, 或是为牛, 为驴, 为羊, 为衣裳, 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 有一人说: “这是我的”, 两造的案件都要呈到审判官那里; 审判官定谁有罪, 谁就要加倍赔还。10 人若将驴, 或牛, 或羊, 或别样牲畜交付邻舍看守, 牲畜或死, 或受伤, 或被赶去, 无人看见, 11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 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 本主就要罢休, 看守的人不必赔还。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 他就要赔还本主。13 若被野兽撕碎, 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 所撕的, 他不必赔还。14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 所借的或受伤, 或死, 本主没有同在一处, 借的人总要赔还。15 若本主同在一处, 他就不必赔还; 若是雇来的, 也不过是算在雇价里。

这些律法包括:

一、关于托付保管之物的条例(出埃及记 22:7-13)。若有人把货物交给别人, 比如交给运输的人代为运送, 或交给库房看管的人代为保管, 或把牲畜交给农户代为喂养, 并且是有代价的, 也就是说, 把物件交在别人手里, 是出于一种特别的信任; 那么这些货物若被偷、遗失、毁坏或受损, 只要显明不是受托人的过错, 损失就应由物主自己承担; 反之, 若受托人在这信任上失了真, 就必须强制他作出赔偿。若案件本身没有别的证据可凭, 受托人就必须在审判官面前起誓表明自己的清白, 审判官也当按事情显明的情况作出裁断。

这教导我们:

1. 对凡交托给我们的东西, 我们都应当格外谨慎, 即使那是别人的, 也应像自己的东西一样小心。辜负别人的托付, 既不公义, 又卑鄙, 是全世界都会以之为羞耻的事。

2. 地上的诚实和公义竟有如此普遍的缺失, 以致只要人在某件事上有不诚实可图, 人们就太有理由怀疑他的诚实。

3. “起誓立定, 便止息争竞”(希伯来书 6:16)。这里称之为“向耶和华起的誓”(出埃及记 22:11), 因为这誓不单是把神当作真理的见证, 也是把他当作为冤屈和虚谎伸冤的主。那些曾在某件不义之事上亏负邻舍的人, 也许尚未把良心败坏到一个地步, 竟敢亵慢向耶和华所起的誓, 叫真实的神来为谎言作证; 伪誓乃是连天然良心也和别的罪一样深深畏惧的事。起誓这种宗教性的举动非常古老, 也是普世相信有神、有护理、并有将来审判的一个明显记号。

4. 审判官制度乃是神所设立的, 其中一个目的, 就是帮助人查明受争议的权利, 并追回被剥夺的权利; 因此, 人应当十分尊重审判官的裁定。

5. 人不应为自己无力阻止的事受亏损。主人待仆人的时候, 也应当记住这一点, 不可把原是意外的事, 而且自己若处在仆人的位置也无法避免的事, 反倒当作过失来责备。

二、关于借贷的条例(出埃及记 22:14-15)。假设有人把牲口借给邻舍使用: 若本主同在, 或者本主本来就因借出牲口而获得收益, 那么无论牲口遭遇什么损失, 都应由本主自己承担。若本主是白白借给人, 出于善意把牲口借给邻舍, 并且还把它交在借用人手中, 不在自己眼前看管, 那么若有损失, 借的人就必须赔还。

让我们由此学会, 对凡借到手中的东西, 都要极其谨慎, 不可滥用。若因别人善待我们而使他遭受损失, 这不仅不公义, 也卑鄙不诚; 因为这等于是以恶报善。我们宁可自己受损, 也不愿让任何人因向我们施恩反而受亏损。正如列王纪下 6:5 所说: “哀哉, 我主啊, 这斧子是借的。”

Verses 16-24

第 16-24 节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 与她行淫, 他总要交出聘礼, 娶她为妻。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 他就要按着处女的聘礼, 交出银钱。18 行邪术的女人, 不可容她存活。19 凡与兽淫合的, 总要把他治死。20 祭祀别神, 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 那人必要灭绝。21 不可亏负寄居的, 也不可欺压他,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 他们向我一哀求, 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4 并要发烈怒, 用刀杀你们, 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 儿女为孤儿。

这里有:

一、一条律法规定, 那引诱了少女的人必须娶她为妻(出埃及记 22:16-17)。若那女子已经许配给别人, 引诱她便是死罪(申命记 22:23-24); 但这里所说的是她仍是未嫁之身。不过, 若她父亲不肯把女儿给他, 那么那人就必须用银钱为自己加给这女子的伤害和羞辱作出补偿。这条律法尊荣了婚姻, 同时也表明, 儿女未经父母同意而擅自结婚是何等不合宜。甚至在这里, 神的律法既指定这婚姻, 一方面是对那行恶之人的惩罚, 另一方面也是对那受亏负女子的补偿, 却仍然明确保留了父亲的权柄; 若父亲不同意, 这婚姻就不可成立。

二、一条把行邪术定为死罪的律法(出埃及记 22:18)。行邪术不但把唯独归给神的尊荣给了魔鬼, 也公然向神的护理挑战, 与神的治理争战, 并且把神的工作交在魔鬼手中, 指望它降福降祸, 因而事实上把它当成了“这世界的神”。因此, 这罪被处以死刑是公义的, 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蒙受神启示、又比日光之下任何百姓都更多蒙神护理的民族中。

按我们的法律, 凡求问、与之立约、呼求, 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邪灵,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 又或施行任何符咒、法术、邪术, 以致伤害他人的, 都算作重罪, 不得享受教士特权; 就连假装能指出失物或赃物所在, 或类似之事, 也算作罪恶, 应受审判官惩治, 第二次再犯就处死。我们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公义, 正是由这里所记的神律法所支持的。

三、这里也把违反自然的可憎之事定为死罪; 那些虽有人形、却行出兽行的人, 实在不配活着(出埃及记 22:19): “凡与兽淫合的, 总要把他治死。”

四、拜偶像也被定为死罪(出埃及记 22:20)。神既宣告自己在这事上是忌邪的, 民间掌权者在这事上也当同样忌邪, 把那些敬拜别神、不单单敬拜耶和华的以色列人、家庭和地方全然除灭。倘若那些本应执行此律法的人, 没有反倒成了带头违背它的人, 这条律法本可以防止犹太民族后来那些可悲的背道之事。

五、一条防备欺压人的告诫。因为那些有权惩罚别种罪的人, 自己在这一点上最容易犯罪, 所以神把对此罪的惩罚留在自己手里。

1. 不可欺压寄居者(出埃及记 22:21)。不可在审判时亏待他们, 不可在契约中欺骗他们, 不可趁他们无知或穷乏占他们便宜; 也不可讥诮他们、践踏他们、轻看他们, 或因他们是外人而羞辱他们。因为这一切都属于苦待, 只会使寄居者不敢住在他们中间, 或加深他们对以色列信仰的成见; 然而以色列人本当用各样温和恩慈的方法, 设法引导他们归信。神给出的理由是: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你们知道在那里受苦待、受压迫是什么滋味。” 当注意: (1) 仁爱乃是宗教律法的一部分, 特别要求我们怜恤那些处在不利和受压抑处境中的人, 把我们的同情关怀也延伸到寄居者, 延伸到那些与我们没有亲缘或旧识关系的人。那些对我们来说是陌生人的, 对神却并不陌生, 神也保护他们(诗篇 146:9)。(2) 自称有信仰的人应当设法恩待外人, 好借此使他们对信仰有好的印象, 并要谨慎, 免得做出什么事叫他们对信仰或对信仰之人产生恶感(彼得前书 2:12)。(3) 那些自己曾经贫穷困苦的人, 若后来神的护理使他们富足宽广, 就应当格外体恤如今正处在他们从前那种境况中的人, 现在怎样对待这些人, 就当如同他们从前盼望别人怎样待自己一样。

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出埃及记 22:22)。 “不可苦待他们”, 这意思就是: 你们应当安慰他们、帮助他们, 并在一切场合乐意向他们施恩。在向他们提出正当要求的时候, 必须考虑他们的处境, 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本来该替他们出面、保护他们的人。他们被看作不熟悉事务、缺少主意、胆怯而心灵柔弱的人, 所以应当用恩慈和怜悯对待他们; 不可占他们的便宜, 也不可把原本丈夫或父亲会为他们挡住的重担压在他们身上。

因为: (1) 神特别察看他们的案件(出埃及记 22:23)。他们既没有别人可申诉、可求助, 就必“向神哀求”, 而神也必“听他们的哀声”; 因为神的律法和神的护理, 都是寡妇与孤儿的守护者。若人不怜悯他们, 也不肯听他们, 神却要垂听。当注意, 对那些被人伤害和欺压的人来说, 有一位神可去投奔, 并且他所做的远超过只给他们一个申诉的机会, 这是极大的安慰; 而对那些欺压人的人来说, 那穷人的哀声控告他们, 而神必要听见, 这是当叫他们惧怕的。

(2) 神还要严厉地向那些欺压他们的人追讨。即便他们逃过了人的刑罚, 神公义的审判也必追上他们, 临到他们(出埃及记 22:24)。凡稍有公义感和荣誉感的人, 尚且会起来为软弱无助之人伸冤, 难道公义的神不更要如此吗? 请注意, 这里对那些欺压寡妇和孤儿的人所宣告的判决是何等公正: 他们的妻子要成为寡妇, 他们的儿女要成为孤儿。耶和华也借着这样的审判使人认识他, 他有时直到如今仍这样施行审判。

Verses 25-31

第 25-31 节

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 你若借钱给他,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 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 是他盖身的衣服, 若是没有, 他拿什么睡觉呢? 他哀求我, 我就应允, 因为我是有恩惠的。28 不可毁谤神, 也不可咒诅你百姓的官长。29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 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30 你牛羊头生的, 也要这样; 七天当跟着母, 第八天要归给我。31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因此, 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 你们不可吃, 要丢给狗吃。

这里有:

一、一条禁止在借贷中勒索的律法。

1. 对那些因贫穷而借贷的人, 不可向他们取利(出埃及记 22:25), 正如尼希米记 5:5,7 所说的那种情形。律法既借着禧年的规定, 设法为各家保留产业, 一个对贸易并不特别热衷的民族, 理当不至于无故借钱, 所以一般来说, 他们之间借钱都可视为出于急需, 因此在他们彼此之间普遍禁止取利。不过, 对外人, 他们虽不可欺压, 却被允许取利。因此, 这条律法就其严格字面而言, 似乎是犹太政体所特有的; 但就其公义原则而言, 它仍约束我们: 对那些我们本可以占便宜的人, 应当显出怜悯; 若所借之人因神的护理受挫, 我们也当甘心与他们一同分担损失, 不只分享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 我的钱若被别人拿去贸易, 由他劳力经营并承担风险, 我因此收取利息, 似乎正如别人租我的土地耕种、由他劳作经营并承担风险, 而我收取地租一样, 都是合理的。

2. 不可拿穷人的被卧作当头; 若真拿了, 也必须在睡觉以前归还他(出埃及记 22:26-27)。那些自己睡得柔软温暖的人, 应当想到许多穷人所住的是何等艰苦寒冷的地方, 不可使本已恶劣的情形更加恶劣, 也不可在受苦之人身上再加重担。

二、一条禁止藐视权柄的律法(出埃及记 22:28): “不可毁谤神。” 这里的意思, 是不可毁谤那些执行这些律法的审判官和官长; 他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 无论谁因此受亏损。掌权者理当不惧怕人的辱骂和毁谤, 只要自己存着无亏的良心, 就该轻看这些; 但那些因为审判官使作恶的人和恶行惧怕, 就因此辱骂他们的人, 实际上是把辱骂加在神自己身上, 将来必有极重的账要交。我们在犹大书 1:8 看见, 那些“轻慢主治的, 毁谤在尊位的”, 都带着黑暗的品格, 并且面临沉重的刑罚。君王和官长原是我们的父, 第五条诫命吩咐我们尊敬他们, 也禁止我们辱骂他们。使徒保罗也把这条律法应用到自己身上, 承认自己不应当“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即便那时的官长正是最不公义地逼迫他的人, 也不可以(使徒行传 23:5; 参看传道书 10:20)。

三、一条关于向神献上初熟之物的律法(出埃及记 22:29-30)。这事先前已经设立过了(出埃及记 13 章), 这里再一次重申: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而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 为我们众人舍了”, 我们岂不更有理由把自己和自己一切所有的都归给神吗? 对初熟的谷物, 他们不可迟延献上。因为我们若迟延本分, 就有危险完全把它忽略; 我们若错过第一次机会, 盼望以后还有别的机会, 常常就让撒但把我们所有的时间都骗去了。

年轻人尤其不可迟延把自己年华和力量的初熟果子献给神, 免得他们的迟延最终因罪的诡诈变成拒绝, 而他们所指望的那个更方便的时候, 永远都不会来到。不过这里也规定, 头生的牛羊在出生七天以内, 还不可献给神, 要等过了第七天才归给他, 因为那时它们才开始有些用处。当注意, 神是首先的, 也是最好的, 所以他理当得着首先的和最好的。

四、这里又把犹太人与万民分别出来: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这尊贵分别的一个记号, 就体现在他们的饮食条例上, 即他们不可“吃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出埃及记 22:31)。这不只是因为那样的肉不卫生, 也因为那样做显得鄙陋、下贱、贪婪, 与那些归神为圣的人身份不相称, 好像去吃猛兽剩下来的残余。我们这些已经归神为圣的人, 在饮食上不该任性讲究, 却必须有良心上的谨慎; 不可放纵自己而吃喝无惧, 倒应当按着规则吃喝, 就是按着节制的规则, 为着神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