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24 节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 与她行淫, 他总要交出聘礼, 娶她为妻。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 他就要按着处女的聘礼, 交出银钱。18 行邪术的女人, 不可容她存活。19 凡与兽淫合的, 总要把他治死。20 祭祀别神, 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 那人必要灭绝。21 不可亏负寄居的, 也不可欺压他,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 他们向我一哀求, 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4 并要发烈怒, 用刀杀你们, 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 儿女为孤儿。
这里有:
一、一条律法规定, 那引诱了少女的人必须娶她为妻(出埃及记 22:16-17)。若那女子已经许配给别人, 引诱她便是死罪(申命记 22:23-24); 但这里所说的是她仍是未嫁之身。不过, 若她父亲不肯把女儿给他, 那么那人就必须用银钱为自己加给这女子的伤害和羞辱作出补偿。这条律法尊荣了婚姻, 同时也表明, 儿女未经父母同意而擅自结婚是何等不合宜。甚至在这里, 神的律法既指定这婚姻, 一方面是对那行恶之人的惩罚, 另一方面也是对那受亏负女子的补偿, 却仍然明确保留了父亲的权柄; 若父亲不同意, 这婚姻就不可成立。
二、一条把行邪术定为死罪的律法(出埃及记 22:18)。行邪术不但把唯独归给神的尊荣给了魔鬼, 也公然向神的护理挑战, 与神的治理争战, 并且把神的工作交在魔鬼手中, 指望它降福降祸, 因而事实上把它当成了“这世界的神”。因此, 这罪被处以死刑是公义的, 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蒙受神启示、又比日光之下任何百姓都更多蒙神护理的民族中。
按我们的法律, 凡求问、与之立约、呼求, 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邪灵,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 又或施行任何符咒、法术、邪术, 以致伤害他人的, 都算作重罪, 不得享受教士特权; 就连假装能指出失物或赃物所在, 或类似之事, 也算作罪恶, 应受审判官惩治, 第二次再犯就处死。我们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公义, 正是由这里所记的神律法所支持的。
三、这里也把违反自然的可憎之事定为死罪; 那些虽有人形、却行出兽行的人, 实在不配活着(出埃及记 22:19): “凡与兽淫合的, 总要把他治死。”
四、拜偶像也被定为死罪(出埃及记 22:20)。神既宣告自己在这事上是忌邪的, 民间掌权者在这事上也当同样忌邪, 把那些敬拜别神、不单单敬拜耶和华的以色列人、家庭和地方全然除灭。倘若那些本应执行此律法的人, 没有反倒成了带头违背它的人, 这条律法本可以防止犹太民族后来那些可悲的背道之事。
五、一条防备欺压人的告诫。因为那些有权惩罚别种罪的人, 自己在这一点上最容易犯罪, 所以神把对此罪的惩罚留在自己手里。
1. 不可欺压寄居者(出埃及记 22:21)。不可在审判时亏待他们, 不可在契约中欺骗他们, 不可趁他们无知或穷乏占他们便宜; 也不可讥诮他们、践踏他们、轻看他们, 或因他们是外人而羞辱他们。因为这一切都属于苦待, 只会使寄居者不敢住在他们中间, 或加深他们对以色列信仰的成见; 然而以色列人本当用各样温和恩慈的方法, 设法引导他们归信。神给出的理由是: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你们知道在那里受苦待、受压迫是什么滋味。” 当注意: (1) 仁爱乃是宗教律法的一部分, 特别要求我们怜恤那些处在不利和受压抑处境中的人, 把我们的同情关怀也延伸到寄居者, 延伸到那些与我们没有亲缘或旧识关系的人。那些对我们来说是陌生人的, 对神却并不陌生, 神也保护他们(诗篇 146:9)。(2) 自称有信仰的人应当设法恩待外人, 好借此使他们对信仰有好的印象, 并要谨慎, 免得做出什么事叫他们对信仰或对信仰之人产生恶感(彼得前书 2:12)。(3) 那些自己曾经贫穷困苦的人, 若后来神的护理使他们富足宽广, 就应当格外体恤如今正处在他们从前那种境况中的人, 现在怎样对待这些人, 就当如同他们从前盼望别人怎样待自己一样。
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出埃及记 22:22)。 “不可苦待他们”, 这意思就是: 你们应当安慰他们、帮助他们, 并在一切场合乐意向他们施恩。在向他们提出正当要求的时候, 必须考虑他们的处境, 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本来该替他们出面、保护他们的人。他们被看作不熟悉事务、缺少主意、胆怯而心灵柔弱的人, 所以应当用恩慈和怜悯对待他们; 不可占他们的便宜, 也不可把原本丈夫或父亲会为他们挡住的重担压在他们身上。
因为: (1) 神特别察看他们的案件(出埃及记 22:23)。他们既没有别人可申诉、可求助, 就必“向神哀求”, 而神也必“听他们的哀声”; 因为神的律法和神的护理, 都是寡妇与孤儿的守护者。若人不怜悯他们, 也不肯听他们, 神却要垂听。当注意, 对那些被人伤害和欺压的人来说, 有一位神可去投奔, 并且他所做的远超过只给他们一个申诉的机会, 这是极大的安慰; 而对那些欺压人的人来说, 那穷人的哀声控告他们, 而神必要听见, 这是当叫他们惧怕的。
(2) 神还要严厉地向那些欺压他们的人追讨。即便他们逃过了人的刑罚, 神公义的审判也必追上他们, 临到他们(出埃及记 22:24)。凡稍有公义感和荣誉感的人, 尚且会起来为软弱无助之人伸冤, 难道公义的神不更要如此吗? 请注意, 这里对那些欺压寡妇和孤儿的人所宣告的判决是何等公正: 他们的妻子要成为寡妇, 他们的儿女要成为孤儿。耶和华也借着这样的审判使人认识他, 他有时直到如今仍这样施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