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本章所记的律例,关系到第五诫和第六诫。虽然这些条例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的制度,尤其是在奴役制度方面;并且其所附带的刑罚,也并不直接约束我们,但它们对于解释道德律和自然公义的原则,仍有极大的价值。这里有几方面的展开:一、关于第五诫,就是关于各种特别关系中的本分。1. 主人对仆人的责任,包括男仆,见出埃及记 21:2-6,以及婢女,见出埃及记 21:7-11。2. 对悖逆子女的惩罚,就是那些打父母的,见出埃及记 21:15,或咒骂父母的,见出埃及记 21:17。二、关于第六诫,就是禁止对人的身体施行一切暴力。这里包括:1. 谋杀,见出埃及记 21:12-14。2. 拐卖人口,见出埃及记 21:16。3. 斗殴伤人,见出埃及记 21:18-19。4. 责打仆人,见出埃及记 21:20-21。5. 伤害怀孕的妇人,见出埃及记 21:22-23。6. 报偿的法则,见出埃及记 21:24-25。7. 致使仆人残废,见出埃及记 21:26。8. 牛触死人,见出埃及记 21:28-32。9. 因开井坑而造成的损失,见出埃及记 21:33-34。10. 牲畜相斗,见出埃及记 21:35-36。
出埃及记 第 21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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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s 1-11
第 1-11 节 律例典章。主前 1491 年。“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白白地自由出去。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女,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倘若那仆人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她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后来又不喜欢她,就当让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出埃及记 21:1 是本章和随后两章中这些律例的总标题;其中有些关乎对神的敬拜,但大部分都关乎人与人之间的事。因为以色列的政体纯然是神权政治,所以在别国本该由人按智慧来设定的事务,在他们中间却由神亲自规定,因此他们的政体特别适合使他们得福。这些律例被称为“典章”,因为它们是在无限智慧和公义中制定的,也因为他们的官长要照着这些典章为百姓施行审判。先前凡遇到疑难案件,摩西都要特别去求问神,正如出埃及记 18:15 所表明的;但如今神赐给他一般性的律例,用以裁决各样个别案件。凡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形,只要理由相同,就都归在同一规则之下。他先从关于仆人的条例讲起,命令人以怜悯和节制待他们。
以色列人自己不久前才作过奴仆;如今他们不但成了自己的主人,也成了仆人的主人。为了免得他们像埃及督工那样虐待自己的仆人,用严酷辖制人,神便借着这些律例预备了对仆人温和仁厚的待遇。当注意,那些曾有权柄辖制我们的人若曾亏待过我们,这并不能丝毫成为我们亏待自己权下之人的借口,反倒更会加重我们的罪,因为我们正该因此更容易设身处地、体谅他们的境况。这里先有一条关于男仆的律法。这些男仆,或是因贫穷由自己或父母卖身,或是因犯罪由审判官判为奴仆;就连后者若是希伯来人,服役也最长不过七年。在这期间,想必他们已经足够为自己的愚妄或过犯受了责罚。七年满了以后,这仆人要么出去得自由,见出埃及记 21:2-3;要么以后继续服役,乃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见出埃及记 21:5-6。
若主人给了他妻子,又生了儿女,他可以离开他们而自己自由出去;但若他如此爱他们,宁愿和他们一同留在奴役中,也不愿独自得自由出去,那么他的耳朵就要被穿在门框上,服事主人直到主人死,或直到禧年。
1. 借着这条律法,神教导: 其一,希伯来仆人要有慷慨和高贵的自由之爱,因为他们原是主的自由人。人若在可以得自由时却拒绝它,哪怕他的理由本身还有可称许之处,也仍要在他身上留下一个羞辱的记号。照样,基督徒既然是“重价买来的”,又“蒙召得自由”,就不该作人的奴仆,也不该作人私欲的奴仆,见哥林多前书 7:23。那种自由而王者般的精神,对维持一个基督徒大有帮助,见诗篇 51:12。 其二,希伯来主人不可践踏贫穷的仆人,因为他们知道,这些人不但按出生原与自己平等,而且过不了几年,也仍要与自己平等。照样,基督徒主人也必须尊重信主的仆人,见腓利门书 1:16。
2. 这条律法对我们还有更进一步的用处: 其一,它说明神对信徒父母儿女之权利,以及他们在神教会中的地位。这些儿女借着洗礼被登记在神仆人的名册中,因为他们是“生在他家中的”,也正因此他们是“生归给他的”,见以西结书 16:20。大卫承认自己是神的仆人,因为他是“婢女的儿子”,见诗篇 116:16,因此也有权求神保护,见诗篇 86:16。其二,它也解释了那位伟大救赎主如何自愿承担完成我们救恩之工的责任。诗篇 40:6 说:“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这似乎正是指着这条律法说的。他爱他的父,也爱他被掳的配偶和赐给他的儿女,所以不肯从这项托付中自由脱身,反倒立志永远在其中服事,见以赛亚书 42:1, 4。我们岂不更有理由如此立志,永远服事神吗?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爱我们的主人和他的工作,并把耳朵穿在他的门框上,像那些不愿从他服事中自由出去,反倒愿意越来越自由地归向并活在这服事中的人,见诗篇 84:10。关于婢女,有父母因极端贫穷,在她们年纪还很小的时候就把她们卖给别人,本是盼望那人等她长大后娶她为妻。若后来没有娶她,也不可把她卖给外人,倒要设法为她补偿这失望;若娶了她,就必须体面地供养她,见出埃及记 21:7-11。这样,神就为以色列女子的安慰和名誉作了预备,也借此教导丈夫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并“敬重她”为较软弱的器皿,不论她出身多么卑微,见彼得前书 3:7。
Verses 12-21
第 12-21 节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使他可以往那里逃跑。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拐带人口,或把人卖了,或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拳头打那个,尚未打死,却要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出外,那打他的可以免受别的刑罚,只要赔补他的损失,并将他全然医好。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这里记着: 一、关于谋杀的律法。神先前已经说过:“不可杀人”;如今他又进一步规定:
1. 对故意杀人的惩罚,见出埃及记 21: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无论是因一时暴怒,还是蓄意恶谋,只要把人打死,政府就必须确保凶手被处死;这是照着那古老的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见创世记 9:6。那借着护理赐生命、保守生命的神,也照样借着律法保护生命;因此,对故意杀人的人施怜悯,其实就是对其余全人类施残忍。神在这里甚至说,这样的人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见出埃及记 21:14,也要从那里把他拉出来治死;神若不庇护他,就任凭他“逃往深坑,也不许人拦阻”。
2. 对误杀之人的保护。若是无心之失,或照我们法律的话说,是在作一件合法之事时并无伤人之意,却不幸致人于死;又或如这里所描述的,是“神交在他手中”的,因为世上没有任何事纯属偶然。对我们看来完全偶发的事,在神的护理中却是为着他智慧圣洁的目的所安排的。这样的人,神为他设立了逃城,保护那些不幸造成别人死亡、却不是出于自己罪责的人,见出埃及记 21:13。至于我们如今,不再有所谓“报血仇的人”,只有官长,因此对于那些心里无辜、手上却沾了血的人,法律本身已经足够作为避难所,不需要另设别的逃城。 二、关于悖逆儿女。这里把两种行为都定为该死的重罪:
1. 打父母,见出埃及记 21:15;不论是打得流血,还是把打的地方打得青紫。
2. 咒骂父母,见出埃及记 21:17;如果照拉比的解释,这是指他们在咒骂时带着亵渎神名的话。当注意,儿女对父母不孝,是对神这位我们共同之父极大的惹怒;若人不惩罚,神也必亲自惩罚。那些在言语或行为上竟敢如此冒犯自己父母的人,已经彻底失丧了一切美德,也放纵自己走向一切邪恶。连这根儿女敬畏和本分之绳索都敢挣断的人,还有什么轭是他们不能甩脱的呢?儿女当谨慎,不可在心里容留任何带着不孝和轻蔑味道的念头或情绪,因为公义的神鉴察人心。三、这里有一条禁止拐卖人口的律法,见出埃及记 21:16:“拐带人口的”,就是拐带一个人,无论男人、女人或孩子,企图把他卖给外邦人,因为以色列人自己不会买这样的人;按照这条律例,他应被判处死刑。
使徒也印证了这条律法,在提摩太前书 1:10 把“拐卖人口的”列在那些邪恶人当中,是基督徒君王必须用律法加以约束的人。四、这里也顾及到:若有人受伤却不至于死,就必须为所受的伤害作出赔偿,见出埃及记 21:18-19。施害的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不但要付医治的费用,也要补偿受伤者误工的损失。犹太人还加上一条,就是若有疼痛或残损,还应当再为此另作一些补偿。五、关于仆人若因主人责打而死,该如何处置。这里的仆人不应是以色列人,而应是外邦奴仆,如同我们种植园中的黑人奴隶;并且这里设想主人是用杖打他,而不是用那种明显足以致命的器具。然而,如果他死在主人手下,主人仍要因自己的残酷受罚,由官长按情节酌量裁定,见出埃及记 21:20。
但若他在受责打之后还能活一两天,主人就不受刑,因为法律认为主人因失去奴仆已经受了足够的损失,见出埃及记 21:21。按我们的法律,仆人若因主人合理责打而死,只算作误杀。尽管如此,所有主人仍当谨防暴虐辖制仆人;福音甚至教导他们连威吓也要节制、也要收敛,见以弗所书 6:9,并当像敬虔的约伯那样思想:“神若起来,我怎样行呢?”见约伯记 31:13-15。
Verses 22-36
第 22-36 节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受罚,并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也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自由。牛若触死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却可免罪。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回自己的命。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女儿,都要照这例办理。牛若触了奴仆或婢女,就要给他们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那牛也要用石头打死。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死牲畜要归自己。若这人的牛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银,也要平分死牛。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它拴着,他总要以牛还牛,死牛却归自己。” 请注意这里: 一、律法特别照顾怀孕的妇人,禁止任何足以使她流产的伤害。自然律也要求我们在这种情形下格外温柔,免得树和果子一同毁坏,见出埃及记 21:22-23。怀孕的妇人既这样被置于神律法特别的保护之下,只要她们敬畏神而活,也仍可以相信自己处在神护理特别的保护之中,并盼望自己必在生产上蒙保守。正是在这件事上,引入了那条一般性的报偿律,就是我们主在马太福音 5:38 所提到的“以眼还眼”。现在当注意:
1. 这条律法并没有把执行权交在私人手里,好像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报仇;若是如此,就会带来普遍的混乱,使人像海里的鱼一般彼此吞吃。长老的遗传似乎曾给这条律法加上了这种败坏的注解,因此我们的主就特别吩咐我们要饶恕人所加的伤害,不要心怀报复,见马太福音 5:39。
2. 神常常在护理的过程中亲自执行这条原则,使刑罚在许多场合中恰好与罪相称,正如士师记 1:7、以赛亚书 33:1、哈巴谷书 2:13、马太福音 26:52 所见的那样。
3. 官长在惩治犯罪的人、并为受伤害的人伸冤时,也应当留心这条准则。必须考虑所加之害的性质、程度和分量,好叫受伤的人得着补偿,也叫别人因此惧怕,不敢作同样的事。或者真是以眼还眼,或者被没收的那只眼可用一定数额的银钱赎回。当注意,作恶的人,迟早总会在某种意义上“照他所行的恶受报”,见歌罗西书 3:25。神有时亲自把人的强暴归到他们自己头上,见诗篇 7:16;而官长在这事上则是公义的执事,因为他们是“伸冤的”,见罗马书 13:4,并不是徒然佩剑。 二、神对仆人的看顾。主人若把仆人弄残了,哪怕只是打掉一颗牙,也要放他自由,见出埃及记 21:26-27。这是为着两件事:
1. 防止他们受虐待。主人会谨慎,不敢轻易向仆人施暴,免得反倒失去他们的服役。
2. 安慰那些已经受虐待的仆人。失去一肢体,换来的是自由,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平衡他们所受的痛苦与羞辱。 三、神岂是顾念牛吗?是的,从本章随后这些律法看得很清楚,他确实顾念,而且也是“为我们的缘故”,见哥林多前书 9:9-10。这里指示以色列人该如何处理下列情形:
1. 若牛或别的牲畜伤害了人。毫无疑问,这条律法原是要推广到一切类似的情形中。 其一,这显出神看重人的生命,尽管人的生命早已千百次地因罪落在神公义的手中;同时这也表明他厌恶谋杀的罪。若牛触死了男人、女人或孩子,那牛就要被石头打死,见出埃及记 21:28;并且,由于低等受造物最大的荣耀本在于服事人,如今这头犯罪的牲畜就被剥夺了这一荣耀,“它的肉不可吃”。神借此要在他百姓心中维持对谋杀罪和一切残暴之事深深扎根的憎恶。 其二,这也是要叫人谨慎,不让自己的牲畜造成伤害,总要尽一切可能防止祸患。若牲畜的主人明知那兽性情凶恶,就必须为所造成的伤害负责;并且按案件情节,看他在其中究竟有多大责任,他要么被处死,要么以一定数额的银钱赎回自己的性命,见出埃及记 21:29-32。英国一些古老的法律书甚至把这类事定作重罪,并给出这样的理由:“一个人若明知自己的兽有害,仍任凭它自由行动,就显明他其实很愿意让它去伤人。”当注意,我们不但自己不可作恶,也必须谨慎,不让那些在我们权下可以约束的人或牲畜去作恶。
2. 若牛或别的牲畜受了伤害。其一,若它们掉进井里死了,那么开井的人必须赔偿损失,见出埃及记 21:33-34。当注意,我们必须防备的不只是那些必然有害的事,也包括那些可能有害的事。单单不蓄意设计害人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设法预防祸害,否则就成了对邻舍损失的共犯。出于恶意而造成的伤害,是大罪;但因疏忽、缺乏应有的慎重和顾念而造成的伤害,也不是没有过失,而是应当按伤害程度深深自责。尤其要谨慎,不可因在弟兄路上摆下绊脚石,而使自己成了别人的罪之帮凶,见罗马书 14:13。其二,若牲畜彼此相斗,一头把另一头抵死,双方主人要平分损失,见出埃及记 21:35。只有在那头伤人的牲畜素来有害、主人又明知不加看守的情况下,主人才必须承担赔偿,因为他本该把那牛杀掉,或至少把它关起来,见出埃及记 21:36。
这些案件的判定,本身就带着公正的明证,也为那时乃至今日人际之间类似争端的裁决提供了公义的原则。不过我猜想,经文之所以特别列出这些案件,而不是别的案件,虽然其中有些看起来很细微,可能是因为这些恰恰是在摩西面前当时实际正在等待处理的案例;因为他们在旷野中紧密安营,牛群羊群又都在他们中间,这些后来所提到的损害,完全是很可能发生的。我们从这些律法所学到的是:我们应当极其谨慎,既不要直接作恶,也不要间接作恶;若我们已经作了错事,就必须甘心乐意地赔偿,并且真诚盼望没有任何人因我们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