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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 第 7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引言 哥林多前书第7章。 在本章中,使徒回答了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有关婚姻的一些问题。第一,他指出婚姻是为对治淫乱而设立的,因此人若不能自守,结婚总强如欲火攻心,见哥林多前书7:1-9。第二,他指示已经结婚的人应当继续同住,即便对方是不信的,除非那不信的人要离去;若是这样,基督徒也不受辖制,见哥林多前书7:10-16。第三,他说明成为基督徒并不会改变人的外在身份,所以总的来说,人人都应当守住自己蒙召时的景况,见哥林多前书7:17-24。第四,因现今的艰难,他劝他们保持未婚,也提醒他们时候短少,当如何善用,使自己对世上的安逸渐渐冷淡无心;并说明世务怎样拦阻敬虔,使人在事奉神上分心,见哥林多前书7:25-35。第五,他指示他们当如何处理家中童女的事,见哥林多前书7:36-38。第六,他以对寡妇在那种景况中当如何安排自己的劝勉结束本章,见哥林多前书7:39哥林多前书7:40

Verses 1-9

第1-9节 防止淫乱。主后57年。“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禁食祷告,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我的愿意是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 使徒如今像一位忠心而有技巧的良心问题解答者,来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良心难题。

这些就是他们写信问他的事,见哥林多前书7:1。正如传道人嘴里当存知识,百姓也当从他们口中求问律法。使徒乐意解答,正如他们乐意提出疑问。前一章里,他警戒他们要逃避淫乱;这里他就论到婚姻,就是神为防止淫乱所设立的补救之法。他总的意思是: 一、至少在当时那样的处境下,完全不结婚是好的:“男不近女倒好”,就是不娶妻。这里的“好”,并不是说这样才更合乎神的心意和旨意,以至于不这样做就是罪;许多古人偏袒独身和童身,便走到了这个极端。若把使徒理解成这个意思,他就与自己后面许多话相矛盾了。但“好”的意思或者是:若撇开具体环境不谈,独身在许多方面比婚姻更有优势;或者是:在当时,因基督教会正遭艰难,基督徒若有节制的恩赐,又能保守贞洁,保持单身会更便利。

这样的说法也可能含有一层意思,就是基督徒必须避开一切引人犯罪的机会,逃避一切肉体的私欲及其诱因;既不可放纵眼目,也不可轻率接触女子,以致挑动情欲。二、他也告诉他们,婚姻以及婚姻中的安慰和满足,乃是神圣智慧为防止淫乱所设立的,见哥林多前书7:2。这里说的是各种淫乱,各样不法的情欲。为要避免这些,使徒说:“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意思就是要结婚,并且只守着自己的配偶。结婚之后,彼此都当向对方尽“合宜之分”,见哥林多前书7:3;要顾念彼此的性情和需要,尽夫妻当尽的本分。因为正如使徒在哥林多前书7:4所论证的,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不能独自主张自己的身子,而是把它交在对方的权下:妻子的身子在丈夫权下,丈夫的身子在妻子权下。

注意,多配偶制,就是一个人同时与多人结婚,连同奸淫在内,都是对婚姻圣约的破坏,也是对配偶权利的侵犯。因此,夫妻不可彼此亏负,不可在身体的使用上亏欠对方,也不可剥夺婚姻中其他的安慰;这些本是神所设立,为叫人“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器皿”,并防止污秽的私欲。除非双方同意,见哥林多前书7:5,而且只是“暂时”的,为要专心从事某些特别的宗教本分,或专心禁食祷告。注意,深切自卑的时节,需要人禁戒合法的享乐。但夫妻这样的分离不可持续太久,免得因不能自制而暴露在撒但的试探之下。注意,人若勉强去做超过自己能力、又不是神律法所要求的事,就把自己置于极大的危险中。人若禁绝合法的享受,就可能被网罗进非法的放纵里。神为对治罪恶倾向所设立的补救办法,必然是最好的。

三、使徒也限定了他前面关于“各人当有自己的妻子”等话的范围,见哥林多前书7:2:“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他并没有把结婚无例外地当作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命令。人人都可以结婚;神的律法并没有禁止这事。但另一方面,神的律法也没有要求每个人都必须结婚,以致不结婚就是犯罪;除非一个人的处境确实需要借此防止污秽的私欲。在这件事上,神的律法很大程度上给人留了自由。因此,保罗并没有把结婚加在每个人身上,尽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许可。不,他倒愿意“众人像我一样”,见哥林多前书7:7,也就是保持单身,并且有能力在那种光景中节制自守。这种状态有许多便利,在那个时候若不是在别的时候,也使它本身更可取。注意,真正良善的标志之一,就是愿众人都和自己一样蒙福。

但神的护理并没有安排让所有人都像保罗那样能制服这种欲望。这是一种恩赐,赐给谁,全凭无限智慧看为合宜:“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人的天然性情各有不同;即使天然本性差异不大,所赐下的恩典程度也有分别,因此有人比别人更能胜过天然倾向。注意,神在自然和恩典中的恩赐,分配并不相同;有人得的是这一样,有人得的是那一样。保罗愿众人都像他一样,但“这话不是人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见马太福音19:11。四、他对这件事的总结是,见哥林多前书7:9-10:“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就是对那些处在童身或寡居状态中的人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单身有许多便利,特别是在当时的处境中,因此比婚姻更可取。所以“没有嫁娶的若常像我就好”,这显然表明保罗那时并未结婚。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这是神为对治情欲所设立的办法。借着他所指定的途径,这火可以熄灭。婚姻纵然也有不便,总比心怀污秽情欲、被欲火焚烧好得多。“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但对于那些不能自守、不能胜过这种欲念的人来说,婚姻更是一项本分。

Verses 10-16

第10-16节 婚约的不可废。主后57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至于其余的人,我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她。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开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遇着这样的事,弟兄或姐妹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

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在这一段中,使徒针对一个在那个时代必定十分常见的情况给他们指示,尤其在犹太归信者中更是如此:就是一个人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应当与信奉异教的配偶继续同住。摩西的律法曾允许离婚;犹太人中也有一个著名先例,就是百姓被要求休掉拜偶像的妻子,见以斯拉记10:3。这就可能使许多人心中生出疑问:归信基督教的人,是否也有义务离弃或抛弃那些仍然不信的配偶。关于这件事,使徒在这里给出指示。一、总的来说,他告诉他们,按着基督的命令,婚姻是终身的;所以已经结婚的人,不可想着分离。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见哥林多前书7:10;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见哥林多前书7:11

使徒说:“这是我吩咐的;其实不是我,乃是主。”这不是说他凭自己意思、用自己的权柄发命令;他所吩咐的一切都是主的命令,是由主的灵默示,并以主的权柄颁布的。他的意思乃是:主亲自曾用自己的口禁止这样的分离,见马太福音5:32,19:9;马可福音10:11路加福音16:18。注意,夫妻不可随自己的喜好分开,也不可想什么时候解除婚约就什么时候解除。除了基督所许可的原因之外,他们不可分离。因此,使徒劝勉说,若有妇人已经与丈夫分开,无论是自己主动离开,还是被丈夫打发离开,都应当保持不再嫁,或者寻求与丈夫和好,使他们重新同住。注意,夫妻本不该争吵;即便争吵了,也应当快快和好。他们是一生彼此相系的人。神的律法并不许可分离。他们既不能卸下这重担,就当把肩头靠上去,尽量使彼此的担子轻省。

二、他把这个一般性的劝勉应用到有不信配偶的人身上,见哥林多前书7:12:“至于其余的人,我说,不是主说。”意思是,主对这个具体情况不像前面论离婚那样明白说过;并不是说使徒没有从主来的权柄,或是凭自己的智慧、没有圣灵默示便断定这事。到本章末了他还明明说了相反的话,见哥林多前书7:40:“我想我也有神的灵了。”既然有了这样的引言,我们就来留意:

1. 这劝勉本身的内容: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愿意与信主的一方同住,信主的一方就不可分离。丈夫不可离弃不信的妻子,妻子也不可离开不信的丈夫,见哥林多前书7:12-13。基督徒的身份并没有废掉婚约,反倒使婚约更加牢固,因为福音把婚姻带回起初的设立,只限于两个人,并把他们终身绑在一起。信徒并不是因信基督就从与不信者的婚约中得释放,反而更有义务,也更有能力成为更好的配偶。

可是,虽然信主的妻子或丈夫不可主动与不信的配偶分离,但若不信的一方离弃信徒,并且一切方法都不能使其恢复同住,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弟兄或姐妹都不必拘束”,见哥林多前书7:15;就是说,不必受那种无理脾气的辖制,不必像奴仆一样去追随或依附那个恶意离去的人;在为和好已尽一切合宜的努力之后,若离去者另娶另嫁或犯了奸淫,那么被离弃的一方,至少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必永远守独身。这在各方看来都是允许的,因为被离弃的人显然应当有再婚的自由。有人甚至认为,这种恶意的离弃,就像死亡一样,足以解除婚约。因为当一方恶意定意要离开或抛弃另一方的时候,“二人成为一体”又怎么可能继续实现呢?的确,离去的一方似乎仍然受婚约约束;因此使徒在哥林多前书7:11说:“若妇人离开丈夫”,若她是因丈夫不信而离开,“就不可再嫁”。

但被离弃的一方似乎享有更大的自由,当然这是指在一切合宜的方法都已用尽去挽回离去者,并且其他情形也使再婚成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与别人结婚。当夫妻本分与婚姻安慰因对方单方面的过错而变得无法履行时,若仍要另一方永远受捆绑,就显得不合理;那样婚姻就真成了奴役。然而,无论在这种情况下给基督徒多大的自由,仅仅因为丈夫或妻子不信,他们都不可因此分离;若那不信的人愿意同住,他们就应当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照着夫妻应有的方式同住。这就是使徒总的指示。

2. 这里也给出了这劝勉的理由。第一,因为这一关系或状态,会因其中一方的圣洁而成为圣洁:“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见哥林多前书7:14;也可译作“已经成了圣洁”。就是说,这婚姻关系本身,以及夫妻彼此的婚姻使用,对信徒而言都是成圣了的。“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见提多书1:15。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是照着神的定旨所立的终身之约。若信徒在婚姻关系中与不信者来往,会使自己沾污,或在神面前成为可憎,那么在当时基督徒所处的处境中,婚姻的目的就会落空,婚姻的安慰也几乎被摧毁了。但使徒告诉他们,虽然他们是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只要他们自己是圣洁的,婚姻对他们就是圣洁的状态,婚姻中的安慰,即便来自不信的配偶,也仍是被分别为圣的享受。

对于他们来说,像从前一样继续与不信或异教的配偶同住,并不比两个人一同归信更惹神不喜悦。若夫妻中一方已经成圣,那么婚姻中一切本分和合法安慰,都不会因另一方是异教徒而使其污秽,也不会让他们在神面前成了可憎。不信的丈夫因妻子的缘故成了圣洁;不信的妻子因丈夫的缘故成了圣洁。二人成为一体,所以与圣洁的一方成为一体的人,也当算为洁净,反之亦然。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见哥林多前书7:14。意思是说,否则他们就算是异教徒,在神的教会和圣约之外;他们就不是“圣洁的种类”(犹太人曾这样被称呼,见以赛亚书6:13),而是凡俗、不洁净的,就像使徒异象中一般外邦人被称呼的那样,见使徒行传10:28

这种说法符合犹太人的语言习惯:在他们中间,由仍是异教徒的父母所生的孩子,被说成是“生于圣洁之外”;而由归信作进教者的父母所生的孩子,则被称为“生于圣洁之内”。因此,基督徒通常被称为“圣徒”;他们在身份上乃是分别出来归给神作特有子民的,并因此与世界有别。所以,基督徒与不信者所生的儿女,不应当算作世界的一部分,而应当算作教会的一部分,是圣洁的后裔,不是凡俗污秽的后裔。“因此,你们即便与不信的配偶同住,也当继续同住;因为若你是圣洁的,这关系就是圣洁的,这状态也是圣洁的;你甚至可以在夫妻本分中对不信的配偶作圣洁的使用,你的后裔也会是圣洁的。”若夫妻双方都信主,这是何等的安慰!第二,另一个理由是“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见哥林多前书7:15。基督教信仰要求我们在一切天然和社会关系中都行事和平。

我们蒙召,乃是“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见罗马书12:18;既然如此,就更当促进至亲之人的平安和安慰,就是那些与我们成为一体的人,即便他们是不信的人也当如此。注意,已婚的人应当竭力、用心使彼此尽可能轻省、幸福。第三,信的一方还有可能成为对方得救的器皿,见哥林多前书7:16:“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注意,人在这样亲密的关系中,理当竭力寻求对方的救恩。“不要分离。现在还有别的本分要你尽。夫妻关系要求最亲密、最深切的爱;它是终身之约。若有机会给出最荣耀的爱的明证,基督徒岂可离弃自己的配偶?留下来吧,真诚努力求你亲人的归信。要设法拯救一个灵魂。谁知道结果是否如此呢?这并非不可能。

即便把握不大,拯救一个灵魂也是如此美善、如此荣耀的服事,单单这种可能性,就足以激励人竭力而为。”注意,哪怕成功只有可能,也足以成为我们为拯救亲人灵魂而殷勤努力的动机。“我怎知道不能救他的灵魂呢?”这句话本该推动我去尝试。

Verses 17-24

第17-24节 基督徒的知足。主后57年。“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得自由,倒不如趁着机会得自由。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弟兄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份。” 这里使徒借机劝他们,应当继续留在基督教信仰找到他们、并且他们在其中归信的那种处境和身份里。

在这里: 一、他先立下一条总原则:“照神所分给各人的。”注意,我们在世上的境况和处境,都是神护理的分配。是他“定准人的住处疆界”,又安排人的脚步。神使人升高,也使人降卑。又说:“和主所召各人的而行。”无论一个人归信基督的时候处在什么景况和地位,都该守住那地位,并按着它来调整自己的生活。基督教的规则临到每一种境况;人在任何地位中,都可以活得为其增光。注意,每个基督徒的本分,就是使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处境及宗教的规则相称,安于自己的分,照着自己所属的阶层和位置,活出基督徒应有的样式。使徒又补充说,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时候、一切地方:“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 二、他举出一些具体情形。

第一,是受割礼与未受割礼的情形:“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一个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是在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分别之约以内还是以外,这都无关紧要。一个作犹太人归信的人,不必因这件事而烦恼,巴不得自己没受割礼;从外邦归信的人,也没有义务去受割礼;也不必因自己缺少从前属神百姓所有的那个标记而忧虑。因为正如使徒继续所说的:“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见哥林多前书7:19。就神的悦纳而言,人受割礼与否并无分别。注意,福音所强调的是实践性的信仰,就是对神诫命真诚的顺服。外面的礼仪若没有里面的敬虔,就算不得什么。因此,各人都当守住自己“蒙召时的身份”,见哥林多前书7:20。第二,是奴役与自由的情形。

在那个时代,许多人处于奴隶状态,被人用银钱买卖,因此成了买主的产业。使徒说:“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不要为这事过分挂虑。它并不妨碍你作基督徒的本分、身份或盼望。“若能得自由,倒不如趁着机会得自由”,见哥林多前书7:21。自由的状态比奴役确有许多便利:人对自己有更多支配权,对自己的时间有更多掌控,也不受另一个主人的辖制,所以自由是更可取的状态。但人的外在处境,既不能拦阻,也不能促进他在神面前蒙悦纳。因为那“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而那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前者虽然没有脱离地上主人的服役,却脱离了罪的辖制和奴役;后者虽然不是被迫作基督的奴仆,却应当完全献上自己,顺服基督的喜悦和服事;而这种服事本身就是完全的自由。

注意,我们的安慰和幸福,在于我们与基督的关系如何,不在于我们在世上的地位如何。外在环境的好,不会免去我们基督徒的本分;外在环境的坏,也不会剥夺我们基督徒的特权。奴隶仍可以是基督里的自由人;自由人也仍然可以是基督的奴仆。你们是重价买来的,因此不可作人的奴仆。这不是说他必须离开主人的服役,或不该用一切合宜的方式讨主人喜悦;那样就与使徒整段论述的方向相反了。意思乃是:他不可作人的奴仆到一个地步,以致基督的旨意不如主人的旨意更应当顺服、更应当看重。因为基督为他付出了更重的代价,对他拥有更完全的权利,所以理当无保留、无限制地服事并顺服基督。注意,基督的仆人不该绝对受任何其他主人的支配;除了基督自己之外,不该再服事任何人,除非那服事与他们对基督的本分一致。

“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过,也有人把这段经文理解为:信徒借着其他基督徒的慷慨慈善,被花代价从奴役中赎买出来;于是经文可读作:“你们既然已经用重价从奴役中得赎,就不要再作奴隶了。”正如先前使徒曾劝他们,若在奴役之中有机会得自由,就应当选择自由。这种解释文字上也讲得通,但前一种解释似乎更自然。参见哥林多前书6:20。三、他把他的劝勉归结为一句话:“弟兄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份。”见哥林多前书7:24。这是指人归信基督教时所处的景况。谁也不该把自己的信仰或宗教,当作突破任何天然或社会义务的借口。人应当安静而舒适地留在自己的处境中;而且当他可以“在神面前”这样留着的时候,就更能如此。注意,神特别的同在和恩宠,并不局限于任何外在地位或表现。

受割礼的人可以享有,不受割礼的人也可以享有;受束缚的人可以享有,自由的人也同样可以享有。就这一点说,“并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见歌罗西书3:11。神的恩宠并不受捆绑。

Verses 25-35

第25-35节 对童身者的审慎指引。主后57年。“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悯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我想,因此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

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 使徒在这里继续前面的论述,向童身的人提出该怎样行的指引,其中我们可以注意: 一、他是怎样引入这些指引的:“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见哥林多前书7:25。就是说,主自己并没有就独身一事颁布一条明白而普遍的律法;“但我既蒙主怜悯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也就是在使徒职分上如此。他行事忠心,所以他的指引应当被看作基督的规则;因为他是以基督忠心使徒的身份给出判断。虽然基督先前并没有就这件事颁布普遍的律法,但现在他借着一位蒙主怜悯、得以忠心的受默示使徒给出指示。

注意,事奉上的忠心,乃是出于基督的恩典和怜悯。保罗在各样场合都乐意承认这一点:“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与我同在。”见哥林多前书15:10。凡在神话语的职事中,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能够证明自己忠心的人,都是从神得了极大的怜悯。二、他所给出的判断是,考虑到当时的艰难,独身更为可取:“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意思就是保持单身。“我想”,使徒这样说,也就是“这是我的意见”。措辞虽然谦和,却仍带着使徒的权威。它不是一个私人的看法,乃是神的灵在使徒里面所作的判断,只是以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样说反而使它更有分量。那些对使徒存成见的人,若他只摆出纯粹权威的姿态,可能反而会拒绝这劝告。

注意,传道人因着审慎的俯就,并不会失去权威;他们必须向众人作众人,为要多得一些人。“这原是好的,”他说,“是为现今的艰难。”在福音起初广传的时候,基督徒遭受了严重的逼迫。他们的仇敌极其敌对他们,也极其残酷地对待他们;他们不断有被逼迫翻搅、驱赶的危险。既然那时的情形如此,他就不认为单身的基督徒改换身份是那么合宜。婚姻会带来更多挂虑和缠累,见哥林多前书7:33-34,因此也会使逼迫显得更加可怕,使人更难承受。注意,基督徒安排自己的行为时,不只要考虑事情本身是否合法,也要考虑对自己是否有益。三、虽然他这样作出判断,却仍十分谨慎,要使他们明白,他并不是一概定罪婚姻,也不是宣告婚姻不合法。

因此,虽然他说:“你没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妻子”,就是单身的人,无论是未婚男子、鳏夫、处女还是寡妇,都不要急于改变自己的身份;但他又补充说:“你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脱离。”继续留在婚姻关系中、尽婚姻的本分,乃是你的责任。即使这样的人若被召去受逼迫,会发现其中有特殊的难处,他们也不可为躲避这些难处,就甩开或冲破本分的约束。本分总要尽,至于结果则交托给神。忽略本分,乃是使自己离开神保护的道路。

所以他接着又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结婚本身并不是罪,但在那时结婚很可能给他们带来不便,也加重那个时代的苦难,因此他认为,凡能自守的人,节制不婚是更合宜、更有益的;但他又说“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表明他并不想把独身当作轭加在他们身上,也不愿因过分催逼而把他们陷入网罗。注意,教皇派的良心学家在这一点上是何等与使徒保罗相反!他们禁止许多人结婚,用独身誓愿把人缠住,不管那人能不能担这轭。四、他借此机会,给所有基督徒立下一般性的规则,叫他们对世界和其中的一切都存一种圣洁而超然的态度。

1. 就关系而言:“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意思是,不可把心过分放在这种关系的安慰上;要像没有一样。因为他们不知道多快就会失去。这个劝告也应当推广到其他关系上。有儿女的,也要像没有儿女;因为今日成为安慰的,将来可能成为最大的十字架;而一切安慰之花,很快都可能凋残。

2. 就患难而言:“哀哭的,要像不哀哭。”意思是,我们不可因自己的患难过分消沉,也不可放纵自己陷在属世的忧伤中;反倒要在一切困苦中,仍然在神里面持守圣洁的喜乐,以致心里虽忧伤,仍然可以喜乐,忧愁的结局也可以成为欢喜。“一宿虽然有哭泣,早晨便必欢呼。”若我们最终只要能进天国,“神必擦去我们一切的眼泪”;现在就当因着这样的盼望而节制我们的忧伤,收住我们的眼泪。

3. 就世上的享乐而言:“快乐的,要像不快乐。”意思是,不可对任何安慰怀着过度的满足;人在欢乐中要有节制,对自己最看重的享受也要放得开。这里不是他们安息之所,这些事也不是他们的分,所以他们不该把心放在其上,也不该把安慰和满足建立在其上。

4. 就世上的经营和事务而言:“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那些经商顺利、财富增长、购置产业的人,也当像没有持有这些产业一样持有它们。不然,就是把心放在虚无之物上,见箴言23:5。买卖和持有不可过分占据我们的心思。许多人因此全然忽略那上好的福分。买地和试牛,使被请赴婚筵的人推辞不去,见路加福音14:18-19。即便这些事不至于完全使人忘记自己的主要事务,也会极大地使人偏离对那事务的专心追求。最有可能奔跑得奖赏的人,就是那些卸下外来挂虑和缠累的人。

5. 就一切属世之事而言:“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见哥林多前书7:31。世界可以使用,却不可滥用。若不用它来达到它被赐下的目的,就是荣耀神、造福于人,反倒使它不是作推动顺服之轮的油,而是作情欲的柴火;不是作仆人,而是作主人、作偶像,占据本应保留给神的情感位置,这就是滥用。若我们的心过分恋慕世界,就极容易在这一切方面滥用它。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不让世界进入心里,好叫它在手中的时候,不至于被我们滥用。 五、他用两个理由来加强这些劝勉。

1. “时候减少了”,见哥林多前书7:29。我们留在世上的时间不多;占有和享受世物的时期也很短。原文的意思是:时间被压缩了,被缩减到很小的范围里。它很快就会过去,几乎就要被卷入永恒之中。因此,不要把心放在属世的享受上;不要被世务的挂虑和烦恼压倒。你既很快就必须离开这些东西,就当拥有它们,却不要被它们所拥有。你既很快就要放下它们,为什么还要把心深深系在其上呢?

2. “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见哥林多前书7:31。这里所说的是世界的外貌、形态、样式。它天天都在变换面貌,处于不断流动之中;与其说它是一个实在的世界,不如说只是一个世界的外观。一切都只是表象,没有坚实之物;而且还是短暂的表象,很快就要消逝。这个理由用来加强前面的劝勉,是何等恰当、何等有力!人为梦中那些衰残、转瞬即逝的影像而深受影响,岂不是极不合理吗?“世人行动实系幻影”,见诗篇39:6;人乃是在各种微弱、消逝的表象中行走。面对这样的景象,人还应当深受牵动、极其苦恼吗?六、他又借着警戒他们防备世务的缠累,进一步推动这一总原则:“我愿你们无所挂虑”,见哥林多前书7:32。的确,粗心大意是罪;对世上的利益有合宜、智慧的关心,是本分;但若充满忧虑、挂虑重重,以致心中焦灼纷乱,这就是罪了。

一切使心不安、并在敬拜神时使人分心的挂虑,都是恶的;因为人服事神,必须“没有分心”,见哥林多前书7:35。敬拜神的时候,整个心思都应当投入其中;一旦心转向别的事,或被外来的事务拖来扯去,那工作就中止了。参与神圣敬拜的人,应当专注于这件事本身,把它当作自己全部的事务。但若人的心被今生的思虑吞没,这又怎么可能呢?注意,基督徒的智慧,在于妥善安排外在事务,选择合宜的人生状态,使自己远离叫人分心的挂虑,好能从容、专一地服事主。这就是使徒要基督徒据以规范自己的总原则;具体运用时,则须由基督徒的审慎来引导。对每个人来说,最好的生活状态,就是最有益于他灵魂、最能使他脱离世界的挂虑和网罗的那一种。使徒正是用这个原则来回答哥林多人提出的问题:结婚是否妥当?

他的回答是:因现今的艰难,或者更普遍地说,在当时基督徒若结婚,往往是与不信的人结婚,甚至若要结婚几乎就不得不如此;在这样的处境里,保持未婚更能使他们脱离许多挂虑和缠累,也能腾出更多时间来服事神。通常来说,我们越少为世界挂虑,就越能自由地服事神。而婚姻状态在那时,若不是在任何时候,也至少在那时,确实会带来更多世上的挂虑。“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见哥林多前书7:33;“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但未婚的男女,是思念主的事,想怎样叫主喜悦,并且在身体和灵里都圣洁,见哥林多前书7:32,34。这并不是说已婚的人就不能在身体和灵里都圣洁。独身本身并不比婚姻更纯洁、更圣洁;只是当时未婚的人更能把宗教当作自己的主要事务,因为他们较少受世务分心。

婚姻是一个会带来挂虑的人生状态,虽然有时比另一些时候更多;处在这种关系中的人,恒常的责任就是彼此取悦,只是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形下这样做更困难。因此,在那个时期,使徒劝单身的人,若没有必须改变身份的理由,就当不结婚。若在别的时候同样的理由明显存在,这条规则也同样适用。反过来,若同样的理由支持结婚,这条规则也应当指导人去结婚;也就是说,若某人在未婚状态中,比在已婚状态中更容易在服事神的事上分心,这种情况在许多方面都是可能出现的。这就是总原则,每个人都必须用自己的审慎把它应用到自己的具体情况里,并据此判断,到底是该结婚还是不该结婚。基督徒当选择那种最可能给自己带来最好帮助、最少拦阻,以便服事神并关乎自己救恩之事的人生状态。

Verses 36-38

第36-38节 对未婚者的审慎指引。主后57年。“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童女不合宜,童女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并不是犯罪,让二人成亲就是了。然而人若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能够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自己的童女不出嫁,如此行也好。这样看来,叫自己的童女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在这段经文里,人们通常认为使徒是在根据前面的判断,对儿女婚姻的安排提出劝告。若这样理解,总的意思是很清楚的。在那个时代、那个地区,特别是在犹太人中,一个女子过了一定年龄仍未出嫁,通常会被看作可耻,也会引起某种有损名誉的猜疑。“那么,”使徒说,“若有人觉得自己这样对待女儿不够体面,认为她既已成年,仍不出嫁对她名声无益,因此按这个原则,觉得有必要为她安排婚姻,他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去做。

把她嫁给合适的配偶,并不是罪。但若一个人已下定决心要使她保持童身,并坚持这个决定,又没有必须把她嫁出去的必要,并且在她同意之下,有自由照自己的打算去行,那么保留她作童女,也是行得好。总之,把她嫁出去是好的;若她在单身状态中也能安然、纯洁地度日,那么让她保持单身就更好;也就是说,若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如此,至少在当时的情形下,对她而言那是更便利的。”注意:第一,儿女应当由父母安排,不可在婚姻的事上全然自行作主。第二,父母也应当顾念儿女自己的意愿,不仅在是否结婚上,也在具体对象上如此;不可认为自己对儿女有不可控制的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命令他们。第三,我们行事以前,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至少在许多情况下,也要考虑是否合宜。

但我认为,使徒在这里其实还是继续前面的论述,劝那些能自己作主的未婚者当怎样行;这里所说“他的童女”,意思更可能是他的童身。原文似乎与其说是指保留女儿作童女,不如说是指保守自己的童身,尽管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十分少见。愿意查考的人,可以在洛克和惠特比那里看到其他若干理由。在犹太人和文明的外邦人中,一个男人过了某个年岁仍然独身,也常常遭人非议,虽然他们并不一致认为独身到哪个年岁才算过分。使徒总的意思仍是一样:若一个人觉得自己有必要结婚,无论是为避免世人的讥诮,更不用说为避免情欲激动的炽热冲动,那么结婚并不是罪。但若一个人能自己作主,心志坚定,觉得自己并没有必须结婚的必要,那么至少在当时、在那时基督徒所处的处境中,这样的选择在各方面都更有利于他自己的方便、安宁和益处,尤其在属灵的事上。

基督徒若能受这样的考虑引导,不但是极有益处的,甚至可以说是一项本分。

Verses 39-40

第39-40节 对寡妇的审慎指引。主后57年。“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律法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她若常守节更有福气;这是按我的意见。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这一章最后用对寡妇的劝勉作结束:“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律法约束的”,只能归于一个丈夫,并且有义务继续与他同住。注意,婚约是终身的;唯有死亡才能解除这个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神的律法并没有规定一个人只能结婚多少次。由这段经文可以确定,再婚并非不合法;因为若再婚不合法,寡妇就不可能有自由随意再嫁,甚至根本不可能再嫁。但使徒肯定地说,当丈夫死后,她就有这样的自由,只是有限制,就是“要在主里面嫁”。我们选择关系、改变身份的时候,总应当仰望神。

注意,婚姻只有在“主里面”缔结,才最有可能蒙神赐福;也就是当人由敬畏神、神的律法来引导,并且在更换身份、选择配偶时,倚靠神的护理而行,能够仰望神,真诚寻求他的引导,谦卑盼望他的赐福临到自己的决定。“她若常守节更有福气,”使徒说,“这是按我的意见;我也想自己有神的灵了”,见哥林多前书7:40。至少在当时那个时候,若不是通常都如此,继续不嫁会更有利于这样的人得平安与安静,也使她们在服事神的事上受更少拦阻。他告诉他们,这也是出于圣灵的默示。“无论那些假使徒怎样看我,我想,并且有理由知道,我是有神的灵的。”注意,婚姻身份的改变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因此不应当轻率作出,乃要在慎重思量、仔细考虑各种处境之后,并且至少在极有可能有益于我们属灵景况的基础上,才可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