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本章中,使徒:I. 因他们为小事彼此争讼,并把案件带到外邦审判官面前,而责备他们,见哥林多前书 6:1-8。II. 又借此机会警戒他们许多严重的罪,这些罪是他们从前所沾染的,见哥林多前书 6:9-11。III. 并且,在警戒他们不可滥用自由之后,又用多方面的论据强力劝阻他们不要犯奸淫,见哥林多前书 6:12-20。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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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本章中,使徒:I. 因他们为小事彼此争讼,并把案件带到外邦审判官面前,而责备他们,见哥林多前书 6:1-8。II. 又借此机会警戒他们许多严重的罪,这些罪是他们从前所沾染的,见哥林多前书 6:9-11。III. 并且,在警戒他们不可滥用自由之后,又用多方面的论据强力劝阻他们不要犯奸淫,见哥林多前书 6:12-20。
第1-8节
使徒在这里责备他们为小事彼此告到外邦审判官面前;在这事上,他也谴责一切好争讼的诉讼。在前一章,他曾吩咐他们要用教会的惩戒来处理他们中间严重的罪;这里他则教导他们,当彼此之间有争议时,应当借着教会中的劝导和意见来解决。关于这一点,请注意:
I. 他所责备他们的过错,就是彼此打官司。并不是说律法本身不好,因为“人若合法地使用,律法原是好的”。但问题在于:1. 弟兄与弟兄打官司,就是教会中的一个肢体与另一个肢体相争。这样亲近的关系竟不能保守和平与和睦;弟兄之爱的纽带被冲破了。正如所罗门所说:“弟兄结怨,劝他和好,比取坚固城还难;这样的争竞如同坚寨的门闩。”(箴言 18:19)请注意,基督徒不应彼此争竞,因为他们是弟兄。若这一点被认真看待,就会防止诉讼,也会止息争吵和纷争。2. 他们把事情带到外邦官长面前:“你们竟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吗?”(哥林多前书 6:1)他们把争端带到不信的人面前(哥林多前书 6:6),而不是在自己中间解决;他们至少在名义上还是基督徒和圣徒。
这极大地羞辱了基督教,立刻暴露出他们的愚昧与不和;然而他们却自称是智慧之子,是羔羊的跟随者,是温柔谦卑的耶稣,就是和平之君的门徒。因此使徒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告到不义的人面前呢?”请注意,凡会使基督徒名声和信仰蒙羞的事,基督徒都不应胆敢去做。3. 这里至少也暗示出,他们所争讼的是小事、价值不大的事;因为使徒责备他们,说他们为什么不宁可受欺呢(哥林多前书 6:7)。这必然是指那些并非十分重要的事。若是涉及我们自己或家人重大损失的事,我们可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并没有义务一味坐着忍受伤害,而不设法自救。但在无关紧要的小事上,宁可忍受亏损。基督徒应当有饶恕人的性情;与其显得好争竞,不如忍受一点小小的委屈和不便,这更有平安,也更有尊荣。
II. 他又向他们指出这过错的严重之处:“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哥林多前书 6:2)“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哥林多前书 6:3)既然如此,难道他们竟不配审断这今生最小的事吗?身为圣徒,却把关乎今生琐事的小案件带到外邦官长面前,这实在有失他们基督徒的身份,也是忘记了自己真实的尊荣。既然他们将来要审判世界,甚至要审判天使,那么他们现在竟不能裁断彼此间一点小争议,实在令人费解。关于“审判世界和天使”,有些人认为这是指他们在大审判日要作基督的陪审者;因为曾说过,我们的救主的门徒那日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马太福音 19:28)。
别处也说到主“带着他的千万圣者降临,要在众人身上行审判”(犹大书 1:14-15);又说“主来,要同他众圣徒一同来”(帖撒罗尼迦前书 3:13)。他们自己固然也要受审(见马太福音 25:31-41),但他们可能先被宣告无罪,然后被提升到审判席旁,赞同并称许基督对人和天使所施行的公义审判。除此以外,他们并不能以别的意义作审判者。他们并不是与主同领审判的职分,只是有尊荣得以侍立在旁,观看他对邪恶世界的审判,并表示认可。也有人把“审判世界”理解为帝国后来成为基督教国家时的情形;但哥林多人显然并不知道帝国将会成为基督教帝国,即便他们知道,基督徒皇帝又怎能被说成“审判天使”呢?还有人把它解释为他们借着信心和行为定这世界的罪,并靠神迹能力赶逐恶天使;但这并不限于初代,也不限于使徒。
第一种解释似乎最自然,同时也最能增强论证的力量。换句话说:“基督徒将在末日与那位至高的审判者同坐,看他审判有罪的人和恶天使,而你们却不配审断那些你们在外邦官长面前争执的小事吗?他们不能调解你们彼此之间的分歧吗?你们为什么一定要把事情带到外邦法官面前?既然将来要审判他们,如今竟适合向他们的法庭上诉吗?难道你们为着今生的事,竟要叫教会里所轻看的那些人来审断吗?”(有些人这样理解哥林多前书 6:4,而且也许更为恰当。)这些人就是外邦官长,是“被藐视的人”,是那“无有的”(哥林多前书 1:28)。“你们竟然请那些你们本应轻看的对象来判断你们的纷争,这岂不羞耻吗?”(哥林多前书 6:5)也有人按我们译本的方式,把这看作反讽的话:“若你们真有这样的争讼,就叫你们中间最被轻看的那些人来判断吧。
你们自己中间最普通的人,也足以裁断这些争端。宁可把争议交给任何人处理,也不要为这些事到外邦法官面前打官司。这些不过是些不值得争竞的小事;只要你们先制服了自己的心,把它带到真正基督徒应有的性情里,这些问题就很容易解决。忍耐并彼此宽容吧,你们中间技能最平常的人也能了结你们的纷争。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愧。”(哥林多前书 6:5)请注意,小小的争端在基督徒中发展到这种地步,以致弟兄的仲裁都不能解决,这本是羞耻的事。
III. 他也提出补救这过错的方法,有两方面:1. 把争议交给合适的人调解:“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有智慧的人,能审断弟兄之间的事吗?”(哥林多前书 6:5)你们如此看重自己的智慧和知识,又因自己的恩赐与才干而自高自大,难道其中竟没有一人适合这职分,没有一个人有足够的智慧来断定这些分歧吗?在你们这样以知识和智慧著称的教会里,弟兄竟要彼此争吵,让外邦官长来裁判,岂不是你们的羞辱吗?争讼竟发展到如此严重,而你们中间竟没有一个智慧人出来制止。请注意,基督徒在一切别的补救方法都试过且无效之前,决不应轻易诉诸官司。若可能的话,谨慎的基督徒应在争端发展前就加以阻止,不让法庭,尤其是在无关紧要的事上,来裁决他们的纠纷。
2. 宁可受亏,也不要用这种方式为自己伸冤:“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除非案件本身权属确有疑难,且双方都友好同意交给熟悉律法的人来裁断,否则其中一方去打官司总是错的。那与其说是争讼,不如说是交付裁断;而使徒在这里主要谴责的显然正是争讼本身。“你们为什么不宁可受欺呢?为什么不宁可吃亏呢?”请注意,基督徒宁可忍受一点损失,也不要因好诉讼而搅扰自己、激怒别人。内心的平安和邻里的安宁,比在这样的争端中取胜,或重新夺回自己的权益,更有价值;尤其当纠纷还必须交给那些敌视宗教的人来裁判时,更是如此。但使徒告诉他们,他们不但没有忍受伤害,反而“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请注意,欺压任何人、亏负任何人,本身就是大错;但若亏负的是基督里的弟兄,这罪就更加严重。
彼此相爱的关系在他们中间本应比别人更为坚固。“爱是不加害于人的。”(罗马书 13:10)凡爱众弟兄的人,在这原则支配下,绝不会伤害他们。
第9-11节
使徒在这里借机警戒他们远离许多严重的恶事,就是他们从前曾经沉溺其中的那些罪。
I. 他把这当作一个显然的真理摆在他们面前,是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的:这样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就是他们中间最卑微的人,也必定知道这一点,就是“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哥林多前书 6:9);他们既不会被承认为地上真教会的成员,也不会被接纳为天上荣耀教会的成员。一切不义都是罪;一切作王掌权的罪,甚至一切故意犯下而又不悔改的现实之罪,都使人不得进天国。他具体列举了几类罪:违背第一和第二条诫命的,如拜偶像的;违背第七条诫命的,如奸淫的、淫乱的、柔弱的、亲男色的;违背第八条诫命的,如偷窃的和勒索的,就是用强暴或诡诈亏负邻舍的;违背第九条诫命的,如辱骂人的;违背第十条诫命的,如贪婪的和醉酒的,因为这些人正走在犯尽其余各条诫命的路上。凡对宗教稍有认识的人,都应知道,天国绝不是为这样的人预备的。地上的渣滓,绝不配充满天上的居所。作魔鬼工的人,绝不能领受神的工价,至少不能领受别的,只能领受“死,就是罪的工价”(罗马书 6:23)。
II. 然而他警戒他们不要自欺:“不要自欺。”那些明明知道上述真理的人,却往往不去留意它。人极其倾向于奉承自己,以为“神正像他们自己一样”,以为自己可以活在罪中,却仍在基督里死去;可以过魔鬼儿女的生活,却仍和神的儿女一同进天国。但这完全是极大的欺骗。请注意,人最当紧的事之一,就是在灵魂的事上不要欺骗自己。我们不能指望顺着肉体撒种,却仍收永生。
III. 他提醒他们,福音和神的恩典在他们身上曾带来何等的改变:“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哥林多前书 6:11)就是他方才列举的那样显著的罪人。希腊文是“这些事”,意思是:你们中间有些人从前就是这样的人,简直不像人,倒像怪物。请注意,有些归正之后极其良善的人,在归正之前也曾极其邪恶。恩典带来的改变是何等荣耀!它把最卑劣的人变成圣徒,变成神的儿女。你们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不再是从前那样了。“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已经成圣,已经称义了。”请注意,人归正之前的邪恶,并不拦阻他们重生、与神和好。基督的宝血和重生的洗,都能洗去一切罪咎和污秽。这里在修辞上改变了自然的次序:“你们已经成圣,你们已经称义。”成圣被提在称义之前;然而那使我们称义的基督之名,又被置于使我们成圣的神之灵之前。我们的称义归于基督的功劳;我们的成圣归于圣灵的工作;但二者总是并行的。请注意,凡借着基督得以从罪咎中洁净、并与神和好的人,也必是借着他的灵被成圣的人。凡在神眼中被算为义的人,也都借着神的恩典成为圣洁。
第12-20节
哥林多前书 6:12-13 似乎与早期基督徒关于食物分别的争论有关,但同时也像是后面关于奸淫之警戒的引言。若我们留意使徒们那著名的决议(使徒行传 15:19-29),其中把禁戒某些食物与禁戒奸淫并列起来,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就很明显了。哥林多人中有些人似乎以为,他们在奸淫这件事上也像在食物问题上一样自由,尤其因为他们本地法律并不把这视为罪。甚至在奸淫的事上,他们也准备说:“凡事我都可行。”保罗在这里所要反对的,正是这种有害的观念:他告诉他们,许多事本身虽属合法,却不总是有益,尤其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形之下更是如此;基督徒不应只考虑某件事本身可不可以做,也应考虑按着自己的身份、品格、关系和盼望,这样做是否适合。
他们必须十分谨慎,免得把这个原则推得太远,以致自己反倒落在诡诈之人的辖制之下,或落在肉体情欲的捆绑之中。“凡事我都可行,”他说,“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哥林多前书 6:12)即使在合法的事上,他也不愿服从僭越权柄的强加;可见他绝不认为在属神的事上,地上任何权势都有权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请注意,基督使我们得自由,这自由是我们必须持守的。但他当然绝不会把这种自由推到一个地步,使自己受任何肉体欲望的辖制。即使一切食物都被视为可吃,他也不会因此变成贪食的人或醉酒的人;更不会滥用“凡事都可行”这个原则,来为奸淫辩护。因为奸淫纵然在哥林多的法律中可能被容许,却是冒犯自然律,也极不配作基督徒。
他不会把关于吃喝自由的原则用来鼓励任何不节制的行为,也不会纵容属肉体的欲望:“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哥林多前书 6:13);虽然肚腹原是为接受食物而造,食物原也是为充满肚腹而设,但若这事对我无益,甚至有害,并且可能使我受奴役,如果我有被肚腹和食欲辖制的危险,我就要节制。“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了”,至少就它们彼此的关系而言是如此。时候将到,人的身体将不再需要食物的补充。有些古人认为,这里的意思是肚腹和食物都要被废去;虽然同一个身体将在末日复活,却不会带着一切同样的肢体,因为在来世有些肢体全然不再需要,例如肚腹,因为那时人再也不饥不渴,也不再吃喝了。但无论这看法是否正确,总之总有一天,人对食物的需要和食物的用处都将止息。
请注意,我们既盼望在将来的生命中不再有肉体的欲求,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叫我们现在不要受它们辖制。我认为这就是使徒论证的意思;而且这一段显然应当与他后面对奸淫的警戒相连。虽然有些人把它归入前面对争讼诉讼的论证,特别是反对在外邦官长和真宗教之敌面前打官司,他们认为使徒的意思是:虽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许合法,但不总是合宜,而基督徒把自己交在不信法官、律师和代诉人手里,显然极不适当。但这种联系似乎不如前一种自然。我前面所说的,与他反对奸淫的论证衔接得更自然:“身子不是为奸淫,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哥林多前书 6:13)食物和肚腹原是彼此相配的;奸淫和身体却不是这样。
I. 身子不是为奸淫,乃是为主。这是他反对这罪所用的第一个论据;哥林多的外邦居民在这罪上素有恶名,而那些归信基督教的人对这罪仍保有过分宽容的看法。这是把事物用在与其本意和用途相反的方向上。“身子不是为奸淫”,它从来不是为这样的目的被造的,“乃是为主”,是为服事神、荣耀神。它应当成为“作义的器具,以至于成圣”的器皿(罗马书 6:19),因此绝不可成为污秽的器具。它应当作基督的肢体,因此绝不可作娼妓的肢体(哥林多前书 6:15)。“主也是为身子”,也就是说,按有些人的理解,基督是身体的主,对身体有所有权和统治权;因为他曾取了身体,分享我们的性情,为要作他教会的元首,并在万有之上作元首(希伯来书 2:5, 2:18)。请注意,我们必须谨慎,不可把属于基督的东西当成自己的,更不可用来羞辱他。
II. 还有些人把“主也是为身子”解释为:主是为着身体的复活与荣耀,正如接下去所说的(哥林多前书 6:14)。这是反对这罪的第二个论据,就是神预定要加在我们身体上的尊荣:“神已经叫主复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们复活。”(哥林多前书 6:14)这能力就是那位“能按着那叫万有归服自己的大能,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他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的能力(腓立比书 3:21)。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是加给身体的一种尊荣;我们的身体将来也要复活,这同样是身体的尊荣。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要用罪来滥用这些身体,使之变得卑贱;这些身体若保持纯洁,尽管如今卑贱,将来却要变得像“基督荣耀的身体”。请注意,复活得荣耀的盼望,应当约束基督徒,不让他们用肉体的私欲羞辱自己的身体。
III. 第三个论据,是身体已经蒙受的尊荣:“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哥林多前书 6:15)若人的灵魂借着信与基督联合,那么整个人就都成了他奥秘身体上的肢体。身体与灵魂一样,都与基督联合。这对基督徒是何等尊荣!连他的肉身也是基督奥秘身体的一部分。请注意,我们知道自己处在何等尊贵的关系中,是有益的,这样我们才能努力活得与之相称。但使徒说:“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取来,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或者说,把基督的肢体夺去吗?这岂不是极大的滥用、极明显的伤害吗?这岂不是对基督最大的羞辱,也是对我们自己最大的羞辱吗?竟把基督的肢体变成娼妓的肢体,把它们献给如此卑污的用途!这样的念头本身就应当被厌恶。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
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哥林多前书 6:16-17)没有什么比这罪更与基督徒尊荣的关系和联合相冲突了。基督徒借着与基督联合归于主,并因信有分于他的灵。一个灵在元首与肢体中活着、呼吸、行动。基督和他忠信的门徒原为一(约翰福音 17:21-22)。“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因为二人要成为一体”,这是借着肉体的结合,而这结合原是神设立在婚姻关系中的。一个与基督有如此亲密联合、以致与他成为一灵的人,竟还能与娼妓联合、与她成为一体吗?这岂不是企图把基督和娼妓联结在一起的卑污举动吗?还有什么比这对他或对我们自己更大的侮辱吗?还有什么比这更不合我们的信仰告白和身份关系吗?请注意,奸淫之罪对基督徒来说,是对他的元首和主的大大冒犯,也是对他信仰宣称的重大羞辱和污点。
所以使徒说:“你们要逃避奸淫。”(哥林多前书 6:18)要避开它,远离诱惑它的环境和刺激性的对象,把眼目和心思转向别的事与别的念头。正如许多教父所说:别的罪可以藉争战得胜,惟有情欲之罪必须藉逃避得胜。
IV. 第四个论据,是这罪是得罪自己的身体。“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哥林多前书 6:18)所谓“人所犯的一切罪”,就是指此外一切别的罪,一切其他外在的罪行,都不像这罪那样直接针对身体本身。它们更多是对别的东西的滥用,例如酒鬼滥用酒,暴食者滥用食物,等等;它们也不像这罪那样,把身体的权柄交给另一个人;也不像这罪那样,使身体蒙受如此大的羞辱、变得如此卑贱。这罪特别被称为污秽、玷污,因为没有哪一种罪在外在的丑恶上像它这样明显,尤其是对基督徒而言。他是得罪自己的身体:他污秽自己的身体,贬低自己的身体,使自己的身体与他所犯罪的那个卑贱之人的身体成为一体。他给那位借着与自己联合、已将他身体尊荣到极处的救赎主所看重的身体,加上极大的羞辱。请注意,我们不应再借着犯罪,使我们现今这卑贱的身体变得更加卑贱。
V. 反对这罪的第五个论据,是基督徒的身体乃是“圣灵的殿,这圣灵是在你们里头,是你们从神而得的。”(哥林多前书 6:19)与基督联合的,就是与他成为一灵。人既把自己献给他,就因此被分别为圣,归他使用;于是他的圣灵就居住、占有、充满在其中。这正是“殿”的本意,就是神居住之处,是因神自己的主权和受造者的献上而归神使用的圣所。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圣灵这样的殿。那么圣灵岂不就是神吗?由此得出的结论很明显:我们不是自己的人。我们已归给神,被神得着,也为神所用;并且这还是基于他为我们付上的赎价:“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总之,我们的身体是为神造的,也是为神买赎的。若我们真是基督徒,我们的身体就已献给他,他也借着自己的灵住在其中、占有其中;所以我们的身体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他。既然如此,我们还能亵渎他的殿、污秽它、把它献作娼妓的用途和服事吗?这是何等可怕的亵圣!这是以最恶劣的意义抢夺神之物。请注意,圣灵的殿必须保持圣洁。我们的身体既属乎他,就必须保守合宜,适合他居住和使用。
VI. 使徒最后又从我们所当尽的责任来论证,就是“要在你们的身子上和灵里荣耀神,因为这都是属神的。”(哥林多前书 6:20)身体和灵魂都是他造的,也都是他买来的;所以二者都属于他,都应当为他而用,也因此不应被我们污秽、从他那里夺去,或被献给羞辱的用途。不,我们必须把它们保守成适合主人使用的器皿。我们必须看自己整个人都是归主为圣的,并把自己的身体当作属他、归他使用和服事的产业来使用。我们当“用身子和灵荣耀神,因为这都是属神的”;因此,我们当然必须禁戒奸淫,而且不仅禁戒外在的行为,也要禁戒主所说的“心里的淫念”(马太福音 5:28)。身体与灵都必须保持洁净,好叫神在二者上都得荣耀;但若其中任何一方面被这样兽性的罪玷污,神就被羞辱了。所以要逃避奸淫,也要逃避一切罪。要用你们的身体来荣耀并服事它们的主和创造主。请注意,我们不是自己的主人,对自己也没有绝对支配权,因此不应按自己的喜悦来使用自己,而应当按着他的旨意、为着他的荣耀来使用自己;因为我们是属他的,也应当事奉他(使徒行传 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