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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2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Exodus 22

引言 出埃及记第22章引言 本章载有关于各样事项的律例:论偷窃,出埃及记22:1;论牲畜毁坏田地和葡萄园,以及火烧禾捆或庄稼,出埃及记22:5;论把财物或牲畜交在邻舍手中保管,而后被偷或以某种方式失落,出埃及记22:7;论借来的东西若有损坏,出埃及记22:14;论淫乱,出埃及记22:16;论行邪术、人与兽淫合和拜偶像,出埃及记22:18;论欺压、苦待寄居的、孤儿和寡妇,出埃及记22:21;论取利和取当头,出埃及记22:25;论对官长不敬,出埃及记22:28;论向神献初熟之物,出埃及记22:29。本章最后又禁止人吃被野兽撕裂之物,出埃及记22:31

第1节「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因为在那些时代,人主要的产业就在这些牲畜上,尤其是以色列人这时刚从埃及出来,带着牛群羊群,彼此相近,更容易被偷。所以前一章关于牛和牛所造成损害的律例,也只特别提到牛和羊;也许主要因为它们既用于献祭,也在其他方面极有用处。这并不是说偷别的牲畜或别的东西就不算罪,也不是说不该按比例受罚。若把所偷之物宰了,或卖了,这两种情形都清楚表明他拿去时就是要使主人失去它,并转归自己使用。至于一牛赔五牛,一羊赔四羊,其差别的缘故在于:牛比羊更贵重,也更有用,而且也更容易被偷,因此对偷牛加更重的罚金,为要遏止此事。

约拿单他尔根这样说明这律法的缘由:牛赔五,因为偷牛妨碍耕种,或使耕种停止;羊只赔四,因为偷羊虽然也麻烦,却不妨碍耕作农业。Saadiah Gaon 也指出,主人因失牛所受的损失,大于失羊羔,因为牛可用来耕地;在那些地方,这类牲畜既用于耕作,也用于踹谷。

Maimonides u 则这样解释:“偷牛的赔偿多加一份,因为偷牛较容易;羊是成群放牧,较易看守,几乎只能在夜间偷走;牛却是分散在各处吃草,因此牧人不易严密看守,所以偷牛之事也更为常见。”古代波斯人也行四倍赔偿;他们有一条规矩:“凡取了别人财物的,报复时便从他取四倍;若他归还,仍要加倍归还四份。”u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w Lib. Shed-dar, apud Hyde Relig. Vet. Pers. p. 472.

第2节「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这里所说的,是贼挖破房屋,为要偷钱财、珠宝、家中器具等;或挖穿篱笆、围墙、圈栏,为要把牛羊或别的牲畜偷去。约拿单他尔根说:“若在墙洞中(或窗洞中)遇见贼。”意思是在夜间,正如下节“若太阳已经出来”所对照的,Aben Ezra 也是这样看的。有人把这话译作“拿着挖掘器具而来”;犹太人的一条律法 y 说:“若有人拿着挖掘器具闯入,是照他的结局定罪。”因为从他身上所带的器具,就可看出他的意图。

正如 Maimonides z 所说:“众所周知,若有人带着挖掘器具闯入,若房主起来阻挡,不容他把财物夺去,他就会杀人,所以杀他是合法的;他是从院中进入,或从房顶进入,并无分别。”若那贼被击打致死,不论是房主、仆人用棍打倒他,或用刀刺透他,或以其他兵器击打他,为阻止他进入和抢走屋内财物,而这一击是致命的,“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也就是说,不算像谋杀人那样流他的血。人若在贼破门而入之时杀他,而照一切情形看来,那贼若受抵抗就要行凶杀人,那么房主为保全自己、性命和财产而杀贼,不算谋杀,因此也不当受死。或者按原文说,“流血不归于他” a;杀贼的人不必承担那血债,也不因流他的血受刑,因为他自己的性命正处在危险中,而且那时很难呼求别人帮助,也不易辨认来人,更难知道自己究竟击中了谁、击在何处。

x במחתרת “cum perfossorio”, Pagninus; “cum instrumento perfosserio”, Tigurine version. y Misn. Sanhedrin, c. 8. sect. 6. z Comment. in ib. a אין לו דמים “non ei sanguines”, Montanus, Vatablus, Drusius.

第3节「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因所偷的被卖。」…… “太阳已经出来”这话,无论是指着贼,还是指着房主,或指着那发现贼并把他打死的人,都一样成立;因为太阳既照着一方,也照着另一方。“就为他有流血的罪”,意思是杀他的人要因此偿命。约拿单他尔根译作:“若这事像太阳一样明白(Jarchi 亦然),知道他进去并不是要杀人;若人却把他杀了,那就是流无辜人血之罪。”因为他是在大白天、太阳已经出来的时候来的,这就明显表明他来不是为谋杀,只是为偷窃。况且在那样的时候,房主可以呼喊求助,把他拿住;律法这里的意思也是如此,即不要取他的性命,乃要逼他归还若已拿走的东西,并按下文所说加倍赔偿。故此他说“总要赔还”,就是归还原物,并另加赔偿,正如下节所示。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因所偷的被卖”,即由公会或审判法庭把他卖了。约拿单他尔根说,他要被带到法庭前,盗窃之罪得以证实,并且卖到豁免之年为止;同一他尔根又指出,这样的人不可卖给外邦人,也不可永远服役,因为六年以后就要释放,约瑟夫 b 也是这样说。犹太人有一条法则 c 说:“公会所卖的希伯来奴仆,只能卖给以色列人,或公义的归信者。”照约拿单他尔根看,他似乎是卖给被偷之人,因为经文可作“他要卖给他”;但即便不是这样,他被卖所得的价银,也应给受害之人作为损失的补偿。Maimonides d 说:“若他没有财物,无论动产不动产,公会就卖了他,把价银给那受亏损的人;正如经上说:‘若他一无所有。’”他又补充说:“人为盗窃可以被卖,妇人却不然。”e 由此可见,按摩西律法,偷窃并不是死罪。

人说 Draco 是第一个把偷窃定为死罪的人;但雅典人认为这法太严厉,就把它废除了 f。罗马《十二表法》关于偷窃的条例,与摩西律法也很相近:若盗贼在行窃时被当场拿获,若是在夜里,或者是在白天但持械拒捕,就可以将他杀死 g;又有别处说,白日行窃被拿的贼要被交作奴仆,归被盗之人;夜贼则可按《十二表法》合法杀死 h。b Antiqu. l. 16. c. 1. sect. 1. c Maimon. Abadim. c. 1. sect. 3. d Hilchot Genubah, c. 3. sect. 11. e So Misn. Sotah, c. 3. sect, 8. f A. Gell Noct. Attic. l. 11. c. 18. g Ib. h Ib. l. 20. c. 1.

第4节「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活着,他就要加倍赔还。」…… 或作“若所偷之物确实被发现” i,就是在见证人面前,明明白白在他手中查出来,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这样,偷窃之事就毫无疑问。这也明显表明,他尚未把所偷的牲畜宰了或卖了,因此可以立刻追回,而不致有大的损失;同时这也显出,他并不是老练惯偷,否则早已把赃物设法处理掉了。无论是牛、驴、羊,或任何别的牲畜;甚至照 Jarchi 的看法,也包括别的东西,如衣服、财物等。他都要加倍赔还:牛赔两牛,驴赔两驴,羊赔两羊。正如同一位注释家所说,是赔两只活的,不是死的,也不是两只活物的价银。梭伦的法律也曾把偷窃定为死罪,同时要求双倍赔偿 k。这里为何只要求双倍赔偿,不像出埃及记22:1 那样四倍赔偿,原因就在于:那里贼坚持到底,把赃物处置了;这里却没有,或者是贼良心发现,自行承认,或者至少赃物仍活着被找着,归还之后仍可使用,而且追回得更快,所以损失没有那么大。i המצא תמצא “inveniendo inventum fuerit”,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k A. Gell, l. 11. c. 18.

第5节「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这里所说的是,人使并非自己的田地或葡萄园被吃掉,就是把牲畜赶进去吃草,正如下句所解释的。“放上牲畜,在别人田里吃草”,就是用这两种方式之一或两者并用造成损害:或用脚践踏地上的草木和果实,拉比们照 Jarchi 所说,认为这就是“放上牲畜”的意思;或让牲畜吃掉这些东西,这就是后面那句话所指的。为所造成的损失,他必须拿自己田里最好的、葡萄园里最好的来赔偿邻舍田园所受的损害。这条例同样适用于园子或果园受类似损害的情形。犹太人有一条总原则:凡造成损害的人,都要用地里出产最好的来赔偿 l,即便比受损之人原有的还好;如此为要使人在将来更加谨慎,不去伤害别人 m。l Misc. Bava Kama, c. 1. sect. 1. m Bartenora in Misn. Gittin, c. 5. sect. 1.

第6节「若火发出,蔓延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或是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即便这火起初是自己发起来的,正如 Jarchi 所解释的;又“蔓延荆棘”,就是烧着了荆棘篱笆或围栏,田间常有这些来作界限;以致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整块田地被烧毁。无论是已割下、捆成捆、堆起来的庄稼,还是仍在生长、尚未成熟、至少尚未收割的庄稼,或田里的其他果实,若火烧着附近的荆棘,进而蔓延到这些东西上,把它们点着焚毁,“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意思是:即便他是在自己的地上点火,但因疏忽,没有看守,以致火势无意中蔓延,烧着他和邻舍田地中间的荆棘篱笆,于是延烧到邻舍的禾稼,无论是站着的,还是堆着的,或别的果子,无论是放着的还是长着的;那么,虽然他并不是在邻舍田里、在那些禾捆果堆中间点火,他仍因自己在本地所点之火没有照看周到,而必须赔偿邻舍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犹太人的有关条例如下:“人若借聋子、愚人或孩童之手点火,按人的审判可算无罪,但在天上的审判之下仍有责任(就是要赔偿);若借着一个有知识明白事理的人点火,他就有责任。一个人拿来火,另一个人随后加柴,那么加柴的人有责任;一个人拿来柴,另一个人随后拿来火,那么拿火的人有责任;其后又有人来扇火,他有责任;但若是风把火吹旺,他们都无责任。

人若点火,火烧了木头、石头或尘土,他就有责任,正如经上说:‘若火发出。’若火越过四肘高的篱笆,或越过公路,或越过河流,那他就无责任。”n 前一章所说的牛和坑,加上这里所说在别人田里放牲畜与纵火,米示拿博士称之为四种损害的本源或根源 o。n Bartenora in Misn. Gittin, c. 5. sect. 4. o Ib. c. 1. sect. 1.

第7节「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这是指无偿保管,约拿单他尔根如此解释;其他犹太作者 p 也把本段理解为白白替人保管存放之物、并不收报酬的人。所托付的,无论是银钱或财物、金银珠宝、衣服、家用器皿,或家中、买卖中所用的各样器具,也包括牲畜,如出埃及记22:9 所示。若这些东西从保管人的家中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就是按出埃及记22:4 的律法,赔偿所偷之物的价值;这当然是指赃物仍在他手里时。若他已把赃物处理掉了,就该照出埃及记22:1 赔四倍或五倍。犹太人的法则 q 也是这样说:“若有人把牲畜或器皿交给邻舍,而这些东西被偷或失落了,保管人就该赔偿;但若他不肯赔偿,只愿起誓,因为他们说,无偿保管的人可以起誓而免责;那么后来若把贼找到了,贼就赔双倍;若他已宰了或卖了,就赔四倍或五倍。赔给谁呢?赔给那存放物在他手中的人。若保管人起了誓,不赔,而后把贼找着了,贼赔双倍;若他已宰了或卖了,就赔四倍五倍。赔给谁呢?赔给存放物的主人。”p Jarchi in ver. 10. Bartenora in Misn. Shebuot, c. 6. sect. 5. q Misn. Bava Metzia, c. 3. sect. 1.

第8节「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若贼找不到,就无法交代所存之物究竟落到哪里,于是事情就成了疑案,不知究竟是被偷了,还是被私吞了,而后者便成了疑点。“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这里审判官称为 Elohim,即“神”或“诸神”,因为他们是神的代理者,代表他,照他的权柄与授权行事。当时这些人包括摩西和在他手下审判百姓的人,后来包括七十位长老,以及以后以色列中一切作审判官、担任民事官长的人。那家主,就是受托保管他人财物却发生遗失的人,要被带到这些官长面前起誓,并受查问,以查明那交托给他的财物究竟如何了;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就是是否据为己有,自行使用,或为自己谋利;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偷窃。

第9节「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凡与交托之物有关的过犯,若一个人所托付的东西失落了,那么必定在某处发生了过失,不是那受托之人有错,就是有贼从他那里偷去了。无论是牛、驴、羊、衣裳,还是任何失落之物,这表明不单这些牲畜,乃至别的未列名的牲畜,以及银钱器皿、家用器具或买卖货物,都可能为方便或安全而寄存在别人手中。至于“有一人说‘这是我的’”,就是声称他曾把这东西交在邻舍手中,请他代为保管;或作“有人说,这就是那东西”,又或“这就是那个人” r,就是“我交给他的就是这个,交给他保管的就是这些”。

“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由他们听取双方陈述,查验各自所带来的见证,衡量证据的性质,然后作出裁判。“审判官定谁有罪”,原文可作“定谁为恶人” s,即认定谁行了恶事;或者是一方诬告邻舍,说他收过自己根本没有交托过的东西;或者另一方真的把托付之物据为己有。“谁就要加倍赔还”,或是那假称自己交托过财物、实则并无其事的人,因诬告邻舍而要加倍赔给邻舍;Jarchi 也把这话应用于假见证人。或者相反,若看明受托的人行了诡诈、辜负所托,他就要加倍赔还给原主。

r אשר יאמר כי הוא זה “qui dixerit quod illud hoc”, Montanus; “quum dixerit illud ipsum esse”, Junius Tremellius “de qua dixerit aliquis illum ipsum esse”, Piscator; so Ainsworth. s ירשיען Vid. Ainsworth.

第10节「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样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就要……」 这里是说把驴、牛、羊或别的牲畜交给邻舍看守。约拿单他尔根说,这是无偿保管;但 Jarchi 和 Aben Ezra 更正确地认为,这是指受雇看守的人,如牧牛人、牧羊人等。犹太人说 t,看守的人有四种:“白白看守的、借用的、受雇的、租用的。白白看守的凡事起誓即可免责;借用的对一切遗失或被偷的都要赔偿;受雇的和租用的,对被撕裂、被掳去或死了的可以起誓,而对遗失或被偷的则要赔偿。”以下所论的正是这些情形。

“牲畜或死”,就是上述任何一种或别的牲畜,在别人看管下自然死了,并非被人杀死,其死突然,也不易说明原因;“或受伤”,即身体某部分受了损害,虽不至于死亡;或作“折伤” u,即肢体或骨头折断;约拿单他尔根还加上“或被野兽撕裂”;“或被赶去”,是指被盗贼抢走,或更可能是在敌人的侵袭中被掳去,见出埃及记22:12;“无人看见”,就是它死了、受伤了或被带走了,都没有人看见,因此正如上述他尔根所释,也就没有见证人能为这些事作证。t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8. u נשבר “confractum”, Pagninus, Montanus; “fractum”, Junius Tremelius, Piscator, Drusius so Ainsworth.

第11节「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这“凭着耶和华的誓”可以只是保管人所起,为使失主得满足;也可理解为双方都起誓,即主人起誓说,他确曾把这些牲畜交给保管人;保管人起誓说,他与其死亡、受伤或被掳全无干系。这誓称为“耶和华的誓”,不仅因为是神在这律法中所要求的,也因为是指着主、奉主的名、在主面前起的,是向那位临在的神呼吁,请他报应起假誓的人;这样的誓才是合法的,人只当指着主起誓。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领受这样的誓。有人说:“若某人被怀疑在誓言上不可靠(即有伪誓之嫌),就不可让他起誓,无论是律法所定的誓,文士所定的誓,还是智慧人所加的誓;即便原告愿意,也不可听从。

若有人曾起过虚妄的轻率之誓、见证之誓、有关存放物的誓,或虚空之誓,看哪,他就在誓上可疑,因此凡因某种过犯而被废弃作见证人的,也都如此。”w 保管人所起、并且似乎是唯一要起的誓,就是“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也就是未曾对所托的牲畜下手,或将其杀伤、致残、赶走、放任它被人赶走,或把它们挪为己用,图自己得利。“本主就要罢休”,约拿单他尔根和 Jarchi 都把这理解为:主人接受这誓,就此满足,不再纠缠,因为誓言是为证实事实、止息争竞。也有人解作:主人就把那驴、牛、羊照原状领回并知足;但若如此,他可以领回死的或伤的,却不能领回被赶走或掳去的,所以前一种解释更好。“看守的人不必赔还”,就是不必按原价赔偿给主人。

w Maimon. Hilchot Toan Venitan, c. 2. sect. 1, 2.

第12节「牲畜若从看守的人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或作“但若” x 牲畜是被偷去的,并且是“从他那里” y 被偷去,直译就是从他自己的牲口中间被偷,而他自己的没有被拿走;他本人又在场,自称一直留意看守,其实却是疏忽大意,至少也可能是默许了偷窃。在这样的情形下,“他就要赔还本主”,因为这里就有诈欺的嫌疑;即便不谈这个,也明显有疏忽,因此要他赔偿本是公道的,因为他既拿了看守的工价,Aben Ezra 也正是这样解释,约拿单他尔根更在前句加以说明,说这是“那交在他手中、为得报酬而保管的”。x כי אם “si autem”, Drusius. y מעמו “e cum eo”, Montanus.

第13节「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这里是说,若牲畜被野兽撕裂,至少保管人是这样声称的;“就要带来当作证据”,就是把那被撕裂之物的一部分带来,作为它果真被撕裂的证据,正如阿摩司书3:12 所示,Aben Ezra 也是这样看的。耶路撒冷他尔根说:“要把其肢体的一部分带来作证。”如此就显明它确曾遭此对待。不过,也有可能整具尸体都被拖走,没有任何残留可带来为凭,因此约拿单他尔根译作:“要带见证人来”;一些译本 z 也这样理解。Jarchi 也赞同此意,他说:“带见证人来,证明它是被暴力撕裂的,这样他就无罪。”也就是说,要有人亲眼看见这事发生。

然而上文已经说过,这些牲畜也可能受伤、折断或残废,“无人看见”,出埃及记22:1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见证人,所以前一种解释似乎更好。“所撕的不必赔还”,就是不必照其价值赔偿。Jarchi 在这里作了区分:“有一种被撕裂,是人要赔的;也有一种被撕裂,是人不必赔的。若被猫、狐狸或貂类撕裂,他要赔;若被狼、狮子或熊撕裂,他就不必赔。”缘故在于,人们认为前者保管人原可防救,因此若失了就是他的过失;而遇到后者,他无力拯救。米示拿的教师又说,一只狼还不算暴力,两只才算;因此若被一只狼撕裂,看守人要赔,若被两只以上撕裂,就不必赔。两只狗也不算暴力,除非它们从两个不同方向来,才算是。一个盗贼的攻击也算暴力,狮子、熊、豹、毒蛇和蛇也是如此,但这只限于它们自己主动前来。

若人把牲畜赶到有许多野兽和盗贼出没的地方,那就不算暴力 a,在这种情况下,看守的人仍要赔偿。Maimonides b 还指出,若他本可以拿杖抵挡,并招呼别的牧人来帮助自己,却不这样做,那么至少他本可以尝试营救牲畜,因此也要负责。z יבאהו עד “adducet eum testem”, Pagninus, Montanus; “adducat ille testem”, Munster, Fagius. a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9. b Hilchot Shecirat, c. 3. sect. 6.

第14节「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这大概是指借用牲畜,如借牛耕田,借驴、马或骆驼骑用;不过犹太作者也把它扩展到各样家中器具。“所借的或受伤,或死”,就是借物在借用人手中、正用于借来所作之工时,若有损坏,或竟至死了。约拿单他尔根说:“器皿若破了,或牲畜若死了。”若“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就是在它受伤或死亡的时候,主人不在现场,因此不能像在场时那样清楚知道它是否被妥善使用,也不知道它受损或死亡的缘故;那么借的人“总要赔还”,就是照其足值全数赔偿。虽然这看起来似乎很严厉,却是必要的,好叫人对借来的东西谨慎,也免得出借的人因自己的好意反受亏损。

第15节「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过是为本价来。」…… 若那物受伤或死的时候,本主与它同在;因为有些情形下,主人可能随着自己被借出或雇出的牲畜一同前去作工,或者至少人在现场,自然可以判断它并未被虐待;而且也可合理地推定,他必尽力保全它。既是这样,“他就不必赔还”,意思是借的人不必赔,损失要由出借的人自己承担,因为若牲畜留在家中,也可能遭遇同样的事。犹太作者对此另有一种解释:若主人在借用之时不与牲畜同在,即便在后来受伤或死亡时与它同在,借用的人仍须赔偿;但若主人在借用之时与牲畜同在,即便在后来的损伤或死亡之时不在场,借用的人就可免赔 c。正如 Jarchi 所说,无论那时主人是否仍在牲畜所作的同一工作中,若在借用开始时与它同在,就不必在受伤或死亡之时也同在。

坦白说,我并不明白这解释的道理,除非意思是:主人和牲畜必须是一同被借或一同被雇的。这似乎也正是《米示拿》或传统 d 的意思,其文说:“若人借一头母牛,同时借或雇它的主人;或先雇、先借其主人,然后再借那头牛,牛若死了,他就无罪,正如经上说:出埃及记22:15。若他先借牛,随后才借或雇主人,牛若死了,他就要赔,正如经上说:出埃及记22:13,‘本主没有同在一处。’”至于“若是雇的,也不过是为本价来”,意思是:若受损或死亡的牲畜不是借来的,而是雇来的,那么无论那时主人是否同在,他所能要求的不过就是原来约定的雇价;承雇的人只需支付那工价,不必再另作赔偿。或者若是主人连同牲畜一同受雇,因此牲畜受损或死亡时主人在场,那么主人也不能要求超过所约定的工价。

c Misn. Bava Metzia, c. 8.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d Ibid.

第16节「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因为按当时的习俗,女子可以已经许配而尚未完婚,也尚未真正同房,因此仍是处女;但既已许配,情形就不同了,因为这样的女子对男子而言已如妻子。本节所设想的是一个未受聘、也不是被强暴,而是被男子引诱的处女;经文说她“被引诱”,就表明男子先赢得她的感情,用强烈的爱意和许多允诺来取得她的同意,借着言语和姿态使她顺从他的欲望,而后“与她行淫”,就是发生肉体关系。两个未婚之人彼此同意而行此事,就是通常所谓单纯的奸淫。若这事发生在田野,通常就认定女子是被强迫的,因为她在那里即便呼喊也无人听见;若发生在城中,则认定她是被引诱并同意了,因为若她呼喊,本可有人听见。犹太作者把这原则从申命记22:23 引申出来,虽然那里说的是已许配的女子。“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就是要给她聘礼,使她作自己的妻子;至少也要给出若她成婚时他本该给的那样的聘礼,并且要与她的身分地位相称。不论他最后是否娶她,这聘礼都得给;至于是否一定能娶,却未必全由他决定,正如下文所示。

第17节「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着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这里是说,女子的父亲坚决不肯把她给这人作妻子,不论是因为他的品行、家世、境况,或其他什么缘故,总之他不愿把女儿嫁给他,不仅当面拒绝,而且坚持到底。约拿单他尔根说:“若这在他看为不好。”意思就是,父亲不喜欢、不拣选把女儿嫁给他;有人还加上,若女子自己也不赞成嫁给他,也是如此。那么这男子“就要按着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照处女出嫁时通常所得、并且与其身分地位相称的数目来付钱。这里经文并未定出具体数额,但约拿单他尔根说:“他要被罚银五十舍客勒。”这是取自申命记22:29,不过那处似乎与这里并不完全相同;因为那里也是未受聘的处女,却是被强暴的,因此那男子必须娶她,并且终身不可休她;而那罚金是付给女子的父亲,不是付给女子本人。七十士译本在这里也说,这钱应付给父亲。

第18节「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就是那些交鬼、与邪灵往来的人,借此取得许多关于人的事的知识,至少自称如此;他们也行或似乎行许多奇异惊人的事,甚至声称能招上已死之人的灵,与之交谈,从他们得着知识。但实际上他们并不能真的这样做,不过是用幻术诡计迷惑百姓,而其中也可能有邪灵帮助。隐多珥的交鬼妇人的事就显出这一点:当撒母耳显现时,她自己都惊惶,因为真正把死人的灵招上来,并不是她惯常法术所能做到的事,尽管她有这样的夸口。然而,这样的人既欺骗百姓,引人进入不合法的行为,叫人不再依靠神和他的护理,也不去寻求主、求问于他,所以本条律法定她们当死;这样的人不可容她存活。

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私自杀她,或任何知道她、以她为巫婆的人都可以或必须动手;而是要把她带到审判庭前,在那里受审,若查明有罪,就由民事官长处死。Jarchi 的注释说:“她要死在审判之家手中。”就是在公会之下。因为这些话是对首席审判官摩西,以及那些在他之下、后来继承他与他们职分的人说的。虽然约拿单他尔根把这话前面加上:“我的民,以色列人哪,你不可……”又虽然这里只提到女巫,或用阴性表达,是因为这类人多见于妇女中,Ben Melech 如此指出,Aben Ezra 也同意;但交鬼的男巫也包括在内。由此也可合理推论:若连通常更蒙怜悯的女人,一旦犯了这样的罪都不可容她存活,那么男人就更不例外了。

有人认为,这条律例之所以接续前面关于引诱未受聘处女并与她同寝之例,是因为这类人常被用来引诱、诱骗少女,以满足男人的情欲。

第19节「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就是像男女交合那样,与兽发生肉体关系。这罪如此可憎、如此可恶,既令人震惊,又羞辱人性,以致人几乎会以为人类中绝不会有人犯这样的罪,也无须为此立法;然而,人类的败坏与堕落竟到如此地步,以致神圣的智慧看为有此必要,并且为制止这罪,就定它为死罪,如下所说:“总要把他治死”,就是民事官长不可向他施怜悯,不可赦免,也不可缓刑。依照约拿单他尔根,这样的人是用石头打死的,因为他把这句话意译为:“要用抛掷石头的方法杀他。”

第20节「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这里说的是祭祀 Elohim,祭祀外邦神,祭祀百姓的偶像,约拿单他尔根如此解释;也包括埃及人的神,摩押人、亚摩利人、以东人、迦南人、非利士人的神,或其他任何神。Aben Ezra 说,Elohim 这个词也包括天使;而后面的排除语清楚表明,这里包括一切曾经、现在或将来成为偶像崇拜对象之物,尤其是当时最主要受拜的日月星辰。“不单单祭祀耶和华”,意思是惟独祭祀真实永生的神;就是耶和华,那自有永有、不改变、永恒的主,万有的创造者,天地的拥有者,至高的神,也是独一的神。这里的“祭祀”包括向偶像所行的一切敬拜举动,如烧香、奠酒,以及宰杀焚烧祭牲,Jarchi 也是这样说的。“那人必要灭绝”,就是被咒诅、被置于咒诅之下、分别出来交与毁灭;原文正有此意。约拿单他尔根说:“要用刀杀他,他的财物也要毁灭。”这就是说,他不仅丧命,也丧失产业,在身体和家业上都遭毁灭。

第21节「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寄居的,就是不是本国生的,而是来到别国暂住的人,Jarchi 如此解释;不是那地的本地人,而是另一个国度或地区的人;对以色列国体而言,他是外人,只是因贸易、谋生,或在神护理之下因别的缘故暂居其中。或者这里也可能指归信的人,但不是归信公义、完全接受真宗教的人,而是“门徒的归信者”,即承担挪亚子孙诫命的人;Aben Ezra 在这里说得更简略,就是“承诺不拜偶像的人”。这类人是准许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以色列人应当友善和气地待他们,“不可亏负”他们,也不可用言语惹他们、刺激他们,约拿单他尔根和 Jarchi 都这样解释;不可叫他们外邦人、未受割礼的人之类名字,借他们的国家、无知、生活方式来羞辱他们。

正如 Ben Melech 所说,不可对归信者说:“记住你从前所行的。”若他是归信者的儿子,也不可说:“记住你父亲从前所行的。”“也不可欺压他”,即不可夺取他的财物,前述他尔根和 Jarchi 也如此解释;也不可在出主意或别的帮助上拒绝他,不可不与他交易,不可不给他住宿,不可不供给他生活所需。理由是:“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他们刚刚从那里出来不久,因此这理由必极有力量,极能打动他们。约拿单他尔根在这里前加一句:“我的民,以色列家啊,要记得你们曾作寄居的。”如此短的时间里,他们不可能忘记这事;记念这一点,理当使他们日后在自己地上安居时,对寄居者发出怜悯。因为他们既盼望人在自己遭遇那样景况时如何待他们,他们也应当照样待人。再者,这种记念也能抑制他们的骄傲虚荣和盛气凌人的倾向。

第22节「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因为这些人没有朋友、丈夫或父亲在他们一边保护他们,他们软弱无助,不能自卫,所以伤害他们,无论是伤及他们的人身或产业,都实在是野蛮的。原来,任何人都不该被别人苦待、压伤,无论是在身体上、心灵上,还是财物上;尤其这些没有帮助者、无人扶持、无人同情的人,更不该受这样的对待。Jarchi 说,这是一切人都当遵守的律例;圣经特别提到这些人,只因他们软弱,而且比别人更常受苦待,残酷无怜悯的人常趁他们无力自卫而下手。

第23节「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就是用任何方式、任何手段苦待他们:在心思上,以责骂、定罪、凌辱伤害他们;在身体上,以鞭打、非法囚禁等伤害他们;在财物上,不给他们应得的,夺去他们所有的,或在任何事上欺骗亏负他们。原文也可作“若苦待苦待他们” e,就是大大苦待,并且持续如此。“他们向我一哀求”,约拿单他尔根说,是在祷告中呼求;或作“他们若哀求地哀求” f,就是强烈地、迫切地、恒常地呼求;或者只要稍稍一呼求也够了。“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同一他尔根说,就是听他们祷告的声音;或作“我必定听见” g,就是我必留意他们的呼求,并且回应他们,站在他们一边,为他们伸冤,因为神是孤儿的父、寡妇的丈夫,也是他们二者的审判者。

这里各分句的说法都一样,都是重叠用词,以示强调。e ענה תענה “affligendo afflixeris”, Pagninus, Piscator, Ainsworth, Montanus, Junius & Tremellius. f צעק יצעק “clamando clamaverit”,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Ainsworth. g שמע אשמע “audiendo audiam”,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Ainsworth.

第24节「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神的烈怒要向那些苦待寡妇孤儿的人发作,因为他们毫无人性、同情和怜悯,且犯了欺压与不义;而他们所恶待之人的身分,又使这罪更加严重,因此更激怒神。“我要用刀杀你们”,约拿单他尔根说,是“用死亡的刀”;这表示神的一种严厉审判,就是仇敌的刀剑。意思是:当这样的恶事在他们中间多起来时,神就容许邻近的国家以敌对的方式侵入他们中间,用刀杀戮他们。所以下面又说:“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也就是说,他们要落在与自己所伤害之人同样的境况中。因此,他们不但该想到自己会被刀所剪除,也该想到自己的家人;若他们还有一点知觉,就会想一想,自己是否愿意看见妻子儿女像他们待寡妇孤儿那样被人对待。

第25节「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真正需要借钱的,只是这等贫穷人;若出借能使借的人得益,而不致叫贷的人受损,就当甘心借给他。按犹太作者的说法,这律法只涉及以色列人,不包括外邦人;Jarchi 也照此注释说:“你若借钱,就是不是借给外邦人;借给我民中的谁?就是贫穷人;贫穷人中的谁?就是在你身边的。”你“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就是不可像那些没有利息就不肯借、索取高利、并且在借户不能按时还钱时就苛刻待人的人。以色列人不但不可作放债取利的人,甚至不可像那样的人;借给贫穷人一点钱,不可向他索取任何代价,不可收固定利息,也不可事前收礼或事后索酬,参看路加福音6:34。“也不可向他取利”,就是不可强迫他为借来的钱付利息。这里原文用复数,“你们不可加利于他”;Aben Ezra 指出,贷的人、写契约的文士和作见证的人,都触犯了这条律法;意思是说,若一个人放债取息,文士为此立债券,见证人又为其签名,那么他们都犯了这罪。不仅如此,有些犹太作者 h 甚至说,连作保的人,乃至借债的人自己,也一并有份于这过犯。路加福音 6:34- : . h Misn. Bava Metzia, c. 5. sect. 1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第26节「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由此看来,放债的人虽不可向借户取利,也不可逼他付利息,但为了本金安全,仍可拿他的衣服,无论是铺盖还是外衣,或他的器具货物作抵押。只是既拿了抵押,就必须遵守下面所说的话:“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其缘故在下节就显明了,若所拿作当头的是他的夜间铺盖尤其如此。Jarchi 却把这理解为白天穿的衣服,而不是夜里盖的被褥,并如此解释说:“你整天都要归还给他,直到日落;太阳落了,你可以再拿去,直到次日清晨。经文说的是白天所需的遮盖,夜里就用不着。”但从下文看来,更应当理解为夜间所需之物。

第27节「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因为那就是他唯一的遮盖,是他躺下睡觉时盖身子的唯一东西,所以必须在日落之前归还给他;那时他劳作归来,稍得休息,就要躺卧安寝,遮盖对他便不可缺少。“是他盖身的衣服”,就是贴近他皮肉、遮盖他赤身之体的衣服;若不归还,他就只能赤身而卧,叫人失去这样的遮盖,实在残酷。Jarchi 把这里的遮盖解释为他的里衣,但更可能是指他的铺盖。七十士译本称之为“遮羞的衣服”,就是遮掩裸露之羞耻的。“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若这件东西被扣住,他还有什么可盖可睡呢?什么也没有。也可不作问句,而作“那就是他睡觉所用的”。“他哀求我”,就是因受了苛待,在夜间躺卧时无物遮身而向我呼求;这是既不舒服,也有害健康,并且危险的。“我就应允”,就是我要听他的哀声和申诉,留意这事,并对加害于他的人表示不悦。“因为我是有恩惠的”,或作“有怜悯的”;因此,一切残酷无情之事都与他的性情不合,甚至为他所憎恶;他必在自己的护理中,使受屈之人得伸冤,使加害之人受惩罚。

第28节「不可毁谤审判官,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这里所说的“审判官”,并不是指外邦人的偶像,就是他们称为神并敬拜的对象;这正是 Philo 和一些别人的看法,尤其约瑟夫 i 为讨好好偶像崇拜的罗马皇帝,竟由此加入一条所谓摩西律法:“不可亵渎别城所奉为神的众神,不可抢夺外邦圣所,也不可接受献给任何神明的礼物。”但这绝非经文的意思,因为它与申命记12:2 相违,也不能设想圣经会教人维护外邦神明的荣誉。这里所指的乃是民事官长、地上的审判官等,他们的权柄是神所设立的,是代替神、代表神治理的人,所以人当尊敬他们,不可用任何轻慢藐视的态度对待他们,以致使他们灰心惧怕,不敢执行自己的职分。约拿单他尔根很恰当地把这里解释为审判官,正与诗篇82:1 相合。

Aben Ezra 也说:“他们就是审判官和祭司,就是利未子孙,律法在他们手中。”至于“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圣职的领袖,都包括在内。前述这位犹太作者尤其把它用于君王,因为君王是民事方面的最高统治者,理当受尊荣、爱戴、服事和顺服,不可恨他、咒诅他,甚至不可暗暗在卧房里或心里这样做,因为这事不但有罪,而且危险;若被发觉,后果就会败坏人,传道书10:20 说的正是如此。使徒保罗在使徒行传23:5 把这节用于犹太人的大祭司,就是圣事方面的首领;这话也可用于公会的领袖,或大审判庭的首席,以及一切尊贵有位分的人。他们不该在执行职务时被人恶言攻击,尤其当他们履职良善的时候更是如此。

i Antiqu. l. 4. c. 8. sect. 10. Contr. Apion. 1. 2. c. 33.

第29节「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Maimonides k 说,这里的初熟之物只限于七种,因为他说:“献初熟果子的,只限于称赞那地时所提到的七种(即迦南地),见申命记8:8,就是小麦、大麦、葡萄、无花果、石榴、橄榄和枣。”至于当献多少,律法并未规定,而是留给百姓自己甘心。上述作者又问 l:“智慧人定了什么分量呢?眼目良善的人(或慷慨的人)献四十分之一;中等的人(既不大方也不吝啬)献五十分之一;眼目邪恶的人(即贪婪的人)献六十分之一,但绝不可少于这个数。”既然如此,就不可迟延,而要尽快、尽早献上。犹太作者似乎把这里理解为不可颠倒次序,不可把该后的放前、把该前的放后。

Jarchi 就解释说:“不可改变分别之次序,把该先的延后,把该后的提前;因为举祭不可先于初熟之物,十分之一不可先于举祭。”他们有一条传统 m 说:“若有人把举祭放在初熟之物之前,把第一次十分之一放在举祭之前,把第二次十分之一放在第一次之前,这就如同违犯了一条否定性的诫命:‘不可迟延,不可推后。’”至于“酒醡中滴出来的酒”,Maimonides n 说,这只指橄榄和葡萄汁液的初熟之物。“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则是重复前面已经颁布过的律例。

出埃及记 22:29- : . k Hilchot Biccurim, c. 2. sect. 2. l Hilchot Trumot, c. 3. sect. 2. m Misn. Trumot, c. 3. sect. 6. n Biccurim, ut supra. (k)

第30节「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意思是说,要照样对待头生的牛和羊,把它们分别为圣归给主;约拿单他尔根也把这话意译为:“你牛群和羊群头生的。”既然前面已经说到人头生的,这里经文就接着说到牲畜头生的,无论大牲畜或小牲畜;而把头生的分别出来,这原是同一条诫命所吩咐的,见出埃及记13:2。“七天当跟着母”,无论是牛犊还是羊羔,在未满七日之前,不可把它从母畜身边带走献给主。“第八天要归给我”,意思是到那时起就可以献上,但不可早于那时;不过他们并不是必须恰在第八天送来,而是在一个月内任何时候都可以,到一个月满了,就必须把它赎出来,就是按民数记18:16 所说,给祭司五舍客勒银子。犹太人的法条 n 这样说:“以色列人献头生的,应在多久之内带来交给祭司?小牲畜三十天,大牲畜五十天。”n Misn. Becorot, c. 4. sect. 1.

第31节「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他们之所以成为圣洁,是因着神拣选的作为;这里不是指特殊而个别的拣选,而是一般性的、国家性的拣选,就是把他们从地上万民中分别出来归给自己,成为圣洁的民。就礼仪意义而言,他们因遵守这类律法和神的吩咐,也被称为圣洁;这里所要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下文足以显明。其实一切人都当在道德意义上成为圣洁;也有人在属灵和福音的意义上是圣洁的,那是神的灵使他们成为圣洁。使徒彼得在彼得前书2:9 中提到这一类话时,正是暗合这里及类似的经文。“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Jarchi 说,也包括在家里被撕裂的,只是经文按通常野兽撕裂之事更常发生的地方来表述,Aben Ezra 也是这样认为。

总之,无论在别处被撕裂,或因任何别的意外被压伤、被残害,这样的肉都不可吃。“要丢给狗吃”,因为连寄居的人也不可吃这种肉;即便吃了,他也算不洁,必须洗衣服、洗身,见利未记17:15。然而 Jarchi 把这里比喻性地解释为那些像狗的人,也就是犹太人常这样称呼的外邦人,参看马太福音15:26。有一位外邦诗人的教训,与这律法完全相合:“不可吃被野兽吃过的肉,要把余下的留给快跑的狗。”o μηδε τι θηροβορον &c. Phocylides, ver. 136,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