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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 第 7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1 Corinthians 7 (part 1/2)

引言 哥林多前书第7章引言 在本章中,使徒被提出了关于婚姻的各种问题,他一一作答;并论述婚姻的性质、用途和目的,以及已婚之人彼此当尽的本分;又劝勉未婚者,并指出独身生活在能够无危险地持守时所具有的益处。哥林多人中有人就这些问题写信给他,他总的回答是:不结婚是最可取的;也就是说,在当时受逼迫的时期,对那些有节制恩赐的人,并且基于下文所说的理由,是如此,哥林多前书 7:1。然而,为避免淫乱,那些没有这恩赐的人绝对有必要进入婚姻,并照着婚姻的要求而行,哥林多前书 7:2。因此他劝处于这种景况中的双方彼此当尽相待之分,哥林多前书 7:3;其理由是,双方对自己的身体都没有主权,乃是彼此有权,哥林多前书 7:4

所以,不可停止夫妻同房,除非有以下限制:必须是双方同意,只限一段时间,并且只是为专心敬虔之事;之后还要再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他们不能自制来引诱他们犯罪,哥林多前书 7:5。只是这一切,使徒要人明白,他说这话不是带着权柄命令,乃是许可性的,更像是劝告而不是诫命,哥林多前书 7:6。他也诚心愿意人人都像他自己一样,且能继续保持独身;但他又纠正说,并不是神喜悦把节制的恩赐赐给每个人,因此他指出,人人都当照自己所领受的恩赐而行,哥林多前书 7:7。接着他转向处于单身状态的人,无论从未结婚还是曾经结婚,都劝他们如此安居,部分是以自己为例,部分是因其益处,哥林多前书 7:8。但若他们没有节制的恩赐,他的劝告是进入婚姻,因为与其欲火攻心,不如结婚更好,哥林多前书 7:9

然后他对已婚之人说话;他命令他们,不是凭自己的名,乃是奉主的名,要同居生活;特别是,妻子不可为一点小事,或因夫妻间所起的任何分歧离开丈夫,哥林多前书 7:10。若她真的离开了,就当仍守独身,或者设法与丈夫和好,再回到他那里;另一方面,丈夫也不可休妻,除非在奸淫和顽梗故意的离弃之事上,哥林多前书 7:11

至于另一个向他提出的良心问题,就是信徒若已娶了不信的人,是否应当继续同住;他回答说,如果一个基督徒弟兄娶了一个不信的妻子,而她也愿意继续与他同住,他就不该离弃她,哥林多前书 7:12。同样,一个基督徒妇人若嫁给不信的丈夫,若他乐意与她同住,她也不当离开他,哥林多前书 7:13。理由是,他们彼此在法律上是真正成婚的,否则他们的儿女就必须算为私生子;反之,只要承认其婚姻有效并持守婚姻,儿女就显明是合法所生,哥林多前书 7:14。但若那不信的一方,无论男女,执意离弃信主的妻子或丈夫,就由他去吧;被离弃的一方可以安心,也没有义务必须仍守不婚。然而,既然他们是蒙召归于和睦,就当寻求和平,努力安静同住,哥林多前书 7:15。并且理由是,他们也许能成为使那不信的一方归正、从而得救的器皿,哥林多前书 7:16

因此,使徒借机普遍劝勉各人都当照主所分给他的、照神所召他的而行守,这是他在众教会中所定的规矩,哥林多前书 7:17。随后他用具体事例说明:凡蒙召时受割礼的,或未受割礼的,都当照原样而守,哥林多前书 7:18;因为这些都算不得什么,都是可有可无的中性之事;惟有遵守神的诫命是有约束力的,不能置之不理,哥林多前书 7:19。因此,这条总原则又被重复,为要人更加看重并遵守,哥林多前书 7:20。又举另一例来说明:若有人蒙召时是奴仆,他当安然继续如此;若能得自由,那自然更为可取,哥林多前书 7:21。使他满足于自己处境的理由是:那蒙恩召的人,虽在民事上是奴仆,在属灵意义上却是主所释放的人;反过来,那在民事上自由而蒙召的人,在属灵意义上却是基督的奴仆,哥林多前书 7:22。这一点从他是用主宝血的代价买来的就显而易见;因此,无论哪一类人,在宗教之事上都不该作人的奴仆,哥林多前书 7:23。所以,如前所说,各人都当仍守蒙召时的地位,直到神在他的护理中乐意改变其景况,哥林多前书 7:24

此后,使徒又回到先前关于婚姻的话题,特别对童身者说话;关于他们,他声明自己没有从主领受明文的命令,但仍愿意以十分诚实正直的态度给出自己的判断和劝告,作为一个蒙主怜悯、被算为忠心的人,哥林多前书 7:25。他的判断是:鉴于当时基督众教会正遭遇逼迫,单身男女最好仍旧保持单身,哥林多前书 7:26;然而,他劝已经结婚的人切不可彼此离弃,也不可寻求解除婚约;同样,对于脱离婚约的人,他也不愿他们去寻求妻子,哥林多前书 7:27。即便他们结婚,也不算犯罪;无论青年男子或处女,结婚并不违法,只是就当前而言并不那么便利;因此,他们必在今世遭遇患难,哥林多前书 7:28

然而,既然时候减少了,今世一切享受都在消逝败坏之中,人就当谨慎,无论处在何种状态、条件或境况中,都不要滥用任何事物;既不要因苦难中的护理过分消沉,也不要因顺利的境遇过分高昂,更不可沉溺于淫荡和奢华,哥林多前书 7:29。又因婚姻生活本是多有操心的,使徒愿他所写信的人不至于被叫人烦扰的挂虑所压,所以才如此强烈地劝他们独身;为说服他们,他指出未婚与已婚男子之间的分别:两者虽都有所挂虑,但所关心的事不同;前者是关乎神和属灵之事,为要讨主喜悦;后者是关乎世上的事,为要讨妻子喜悦,哥林多前书 7:32。同样,他也指出妻子与处女之间有类似的分别:处女所关心、所专注的是宗教与属灵的事,为要在内外两方面都增加圣洁;而妻子则忙于世俗和家务之事,这些占据了她的心思和时间,为要讨丈夫喜悦,哥林多前书 7:34

因此,他劝人保持单身,明显是为这等人在属灵之事上的益处和好处;但他并非有意设下网罗陷害那些没有节制恩赐的人,只是在这种事可端庄而行时加以劝勉,好叫他们能够无世务分心地专心敬拜神,哥林多前书 7:35。只是当一个处女到了适婚年龄,而且确有需要时,父母绝不可对她行不体面的事,拒绝把她嫁出,以致剥夺她对治不能自制的补救;在这种情形下,她应当出嫁,这并不是罪;反之,不如此行反倒有罪,哥林多前书 7:36。然而,若并无此需要,人又有节制的恩赐,坚定立志不嫁娶而守住童身,这不但值得称许,也有益处,哥林多前书 7:37。由此得出结论:结婚的人是行得好,胜于欲火焚身或陷于罪中;但不结婚而有节制恩赐的人,作得更好,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主,都是如此,哥林多前书 7:38

至于妻子,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按律法是被约束必须与他同在;丈夫若死了,她便可以随意再嫁,只是总要在主里面,寻求主,并以主的荣耀为念,哥林多前书 7:39。但依使徒的判断,她若仍守寡居,就更为有福;而这不仅是他个人的私见,他也有理由相信,这乃是照着神的灵的心意,哥林多前书 7:40

第1节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尽管那些假使徒对这教会的成员有很大影响,但其中仍有许多人十分尊重使徒,虽与他相隔遥远,仍借着书信与他保持往来;他们就是这样把自己心中因某些事情而生的疑惑和困难告诉他,并请他作出判断;他们对他的判断极其看重。这里所提他们写信问他的事,可以从本章以及后面几章的内容看出来;例如:基督徒男子是否应当禁绝妇女;信徒是否应当与不信的配偶同住;那些已受割礼的人是否不该用某些方法把肉体上的包皮再拉回来;那些因神的恩典蒙召的学徒,是否应当服完在主人那里所定的期限;还有关于独身或童身、吃祭偶像之物,以及传道人的供给。他先从第一件说起;对此他回答说,男不近女倒好。

这里的意思,不是单指摸女人,因为这本身并不一定有罪,也并非在一切场合都不合宜,或必然带来恶果或危险;也不是指婚约,因为婚约是合法且尊贵的;乃是指男人与女人行肉体交合之事。犹太人也这样使用这个说法:“有三个人(他们说 r)逃避了过犯,蒙福的神把自己的名与他们相连;他们就是约瑟、雅亿和帕提。约瑟,正如诗篇 81:5 所说:‘在约瑟中立此为证’,‘在约瑟中’这话是什么意思?这就为他作证,说 שלא נגע באשת פוטיפר,‘他没有摸波提乏的妻子’,也就是没有与她同寝。雅亿,如士师记 4:18 所说:‘雅亿出来迎接西西拉,用被将他遮盖。’‘用被’这词 בשמיכה 是什么意思?我们这里(巴比伦)的拉比说,是细麻布;他们那里(以色列地)的拉比说,是床上的被褥。

利施拉吉说:即便我们翻遍全本圣经,也找不到别的家用器物这样称呼;那么它是什么意思呢?这就等同于 שמי כה,‘我的名如此’;意思就是,我的名为她作证,说 שלא נגע בה אותו רשע,‘那个恶人(西西拉)没有摸她’,也就是没有与她发生肉体关系。帕提也是如此,一处经文说:‘扫罗将女儿米甲给了帕提’,撒母耳记上 25:44;另一处却说帕铁。为什么有时叫帕提,有时叫帕铁?谁取了帕提?谁给了帕铁?但我为他作证,说 שלא נגע באשת דוד,‘他没有摸大卫的妻子’,也就是没有与她同寝。”参见创世记 20:6。希腊和拉丁作家也用“摸”这个词表示这个意思。使徒的意思并不是说结婚不合法,或说在合法婚姻中与妇人同房是罪;而是说,当人有节制的恩赐时,在多方面看来,禁欲不近女更好,也更合宜。

r Vajikra Rabba, sect. 23. fol. 164. 4. & 165. 1. Vid Shemot Rabba, sect. 1. fol. 91. 4. s Vid. Kimchi in Jud. iv. 18.

第2节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或作“种种淫乱”;意思或者是这罪频繁的实行,或者是一切污秽与沾染;若没有领受节制的恩赐,借着婚姻和合宜使用婚床,便可避免这些事。所以,为防止不合法的交合,如单身男女彼此间的淫乱,或已婚者与未婚者的淫乱,使徒劝勉说,这样作才是合宜正当的: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意思是:凡有妻子的男人,要享受并使用自己的妻子;凡有丈夫的女人,要接纳丈夫的拥抱。因为这些话不是指未婚者进入婚姻状态,字面已经假定他们是在婚姻中;乃是指合宜使用婚床。这也教导我们:婚姻及其使用,乃是防止淫乱的适当补救;男人与女人的肉体交合,只应当发生在丈夫和妻子之间,也就是婚姻状态中的人之间;其他一切交合都是罪;一夫多妻是不合法的;一个男人只当有一个妻子,并守着她;一个女人也只当有一个丈夫,并守着他。

第3节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叙利亚译本译作 חובא דמתתחיב,“应尽的爱”;阿拉伯译本也是如此。这个词可以包括丈夫对妻子所应尽的一切爱的职责、温柔、人道、照料、供养和保护;不过这里似乎主要,甚至完全,是指所说的 ענתה,出埃及记 21:10 的“同房之分”,这是与供给她的食物和衣服有别的。至于其意义为何,犹太博士会告诉我们:一人说 t,这就是 תשמיש המטה,“婚床的使用”;另一人说 u,לבא עליה,“就是按世人的常道与她同寝”。因此这里“合宜之分”是一种委婉说法,指性交之举;这既是爱与情感的行动,是彼此善意的标志,也是公义的表现;它是出于神设立和婚约而当偿还的债。

犹太博士为履行这夫妻之债订立了各种条例 w;使徒在这里未必完全没有顾及本民族中通行的规矩和习俗。同样,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若丈夫要求,她不应拒绝同床,除非有正当妨碍;否则她就落在 מורדת,“悖逆之妻”的名下。关于这样的人及其惩罚,犹太人 x 有如下规则:“一个妇人若阻止丈夫享用婚床,就称为悖逆;当问她为何悖逆时,若她说:因为这让我厌恶,我不能与他同寝;那么他们就立刻强迫丈夫休她,不给她嫁妆;她不能从丈夫那里拿走任何东西,连鞋带和发带都不行;但丈夫没有给她的东西,她可以拿走离开。若她悖逆丈夫是为要苦待他,并这样那样对待他,轻看他,公会就差人去对她说:你要知道,若你仍旧悖逆,必不得兴盛。

之后,他们连续四周在会堂和学堂中宣告,说某某人悖逆她丈夫;宣告之后,再差人对她说:若你仍旧悖逆,你就要失去嫁妆。他们给她十二个月期限,在这期间丈夫不给她供养;十二个月末了,她不得带嫁妆而出去,并且要归还一切属于丈夫的东西。”这段说法,迈蒙尼德 y 也略有不同地记载了。

t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aecept. neg. 81. Sol. Jarchi in Exod. xxi. 10. u Maimon. Hilch. Isbot, c. 12. sect. 2. Vid. Aben Ezra in Exod. xxi. 10. w Vid. Misn. Cetubot, c. 5. sect. 6. & Mikvaot, c. 8. sect. 3. x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81. y Hilch. Ishot, c. 14. sect. 8, 9, 10. Vid. Misn. Cetubot, c. 5. sect. 7.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第4节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妻子不能不让丈夫使用自己的身体,也不能把自己的身体卖淫给别的男人;乃是丈夫有独占的权柄,并可在他愿意时要求这种使用。同样,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不可不给妻子合宜之分或夫妻之债,也不可借着自污、淫乱、奸淫、男色之罪或任何污秽行为来滥用自己的身体;乃是妻子对它有权柄,有权利,并可要求其使用。然而,这种彼此对对方身体的权柄,并不是说他们可以经双方同意,就允许丈夫或妻子与别人同寝。

第5节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所谓彼此亏负,就是不尽合宜之分,拒绝婚床的使用,不偿还夫妻之债;这在出埃及记 21:10 中称作“减少她的同房之分”,在那里七十士译本就用了与使徒这里相同的“亏负”一词。这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所以若任何一方被拒绝,就是一种不公义,确实是亏负。不过,在以下条件之下,已婚之人分房而卧、禁绝同床也可以是合法的;但绝不可如此行,除非是出于双方同意。因为他们彼此对对方身体有权柄,所以禁欲必须是双方自愿;否则,对不同意的一方就是伤害,因为他或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了正当权利。但若双方都同意,就谈不上亏负,因为双方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犹太人 z 也称赞这种自愿的禁欲:“凡减少同床之事的,看哪,是可称赞的;而那不废止、也不使合宜之分停止,却是 מדעת אשתו,‘经妻子同意’的,也同样可称赞。”这种禁欲的另一个条件,是只可限于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确定;不可永久如此,因为那样就违背神的旨意,违背婚姻的设立和目的,也对任何一方都很危险。犹太人允许一时守独身的誓愿,并且对不同身份的人限定不同期限;例如 a:“若一个男人借誓愿使妻子不得与他同床,沙买学派说可两周,希列学派说可一周;学者出外学律法,未经妻子许可可三十天;工匠则一周。”他们似乎允许这种有限时期的誓愿甚至不经双方同意;这就与使徒所给的规则不同。使徒又指出这种暂时分开的目的:为要专心禁食祷告。

并不是说一般正常履行这类敬虔之事,如夫妻私下敬拜和恒常的家庭祷告,必须如此;乃是指或者他们自己,或者教会,或者民政当局,因某些非常、重大的事情而定下禁食祷告的日子。在这件事上,使徒似乎也是顺应犹太民族的习惯和规则;犹太人禁止在大赎罪日这样的年度大斋日使用婚床 b,也在公会为求雨而规定的禁食日如此 c。“禁食”一词在拉丁通行本和埃提阿伯译本中省略了,亚历山大抄本、斯提反的两个抄本以及其他抄本中也省略了。使徒又加上:“以后仍要同房”,就是再回到同一张床并使用婚床;其理由是,“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因为若他们没有节制的恩赐,却还假装长久分开,撒但这位知道男女气质和性情的,就可能引诱他们,不仅彼此生恨、争吵,也生出污秽的情欲和欲念,落入淫乱、奸淫和一切污秽。

这是一个极好的理由,说明夫妻双方虽可为宗教目的,在彼此同意下暂时禁绝婚床,但不应长期如此;因为撒但可能借此得着可乘之机,拉他们去犯下丑恶的大罪。犹太人也有撒但是试探者、他试探人犯各种罪的观念,他们说人应当防备这种事,如偶像崇拜等。于是他们说 d:“你不可仰望偶像,照申命记 4:19 所说;又当谨慎,免得这事成为你的绊脚石,ושטן יסית אותך,‘撒但试探你’,去仰望它们,并照它们所行的去行。”又说 e,人应当常思想“蒙福之神的独一”,免得以为在他之上、之下、之前、之后或旁边还有什么别的,于是 השטן מסיתו,“撒但试探他”,使他陷入异端。

z Maimon. Hilch. Ishot, c. 21. sect. 11. a Misn. Cetubot, c. 5. sect. 6. b Misn. Yoma, c. 8. sect. 1. c Misn. Taanith, c. 1. sect. 6. d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14. e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15.

第6节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这话或者是指他前面所说的一部分,却不是指全部;不是指哥林多前书 7:2,说为避免淫乱,各人当使用自己的妻子和丈夫,因为这不是许可,乃是命令,创世记 2:24 早已定下,肉体的交合应当只在已婚状态中的一男一女之间发生;也不是指哥林多前书 7:3,因为已婚的人应当彼此尽合宜之分、不可彼此亏负,既然彼此对对方身体有权柄,这乃是诫命,不是许可,出埃及记 21:10。这里所指的,乃是哥林多前书 7:5 所说暂时分开、然后再同房;神并没有绝对命令他们必须因禁食祷告而暂时分居,但若他们出于协议愿意如此,是可以的;同样,在这类敬虔之事结束后,他们立刻恢复同房,也没有神明文的积极命令。

使徒这样说,不是出于命令;乃是顾念他们的益处,提出这个劝告,免得撒但在他们身上作工,引他们入罪;但若他们有节制的恩赐,也可以分开更久一些;神没有规定一个精确的期限,使徒也没有想要规定任何期限。或者这话也可指下面所说,他愿众人都像他一样;但他并没有强加命令,只把这事交给他们自由选择。除非有人以为这话是泛指婚姻本身,并且是与犹太人的一个观念相对立;因为犹太人把婚姻称作 מצוה,即“一条诫命”;“一个人,”他们说 f,“十七岁就当受此诫命约束;若过了二十岁还不结婚,就是犯了罪,废掉了一条肯定性的诫命。”但使徒把这事看作一个选择的问题,而不是义务。f Maimon. Hilch, Isbot, c. 15. sect. 2.

第7节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使徒所说的,不是他婚姻上的状态,是已婚还是未婚,因为这点并不确定;有人认为他曾有妻子,也有人认为没有。不过从哥林多前书 7:8 看来,他当时似乎没有妻子;但无论如何,都很难想象他会愿众人都处在同一种婚姻状态里,不是都结婚,也不是都不结婚;他所说的是节制的恩赐,下面的话已经表明这一点。他愿众人都有这恩赐,好使他们不至于落在撒但的试探中,并且更适合、更专心服事基督。叙利亚译本加了 בדכיותא,即“在纯洁中”或“在贞洁中”;而这种纯洁,在婚姻中和在独身中都可以保守。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人所有一切自然和恩典的恩赐,都出于神,不出于自己;各人也都有自己特有的恩赐;没有一个人拥有一切恩赐,而是这个人有这一样,那个人有那一样。就当前这件事而言,有的人有节制的恩赐,有的人有适于婚姻的恩赐;并不是人人都能自守,惟独赐给谁,谁才能如此。也并非人人都倾向于婚姻;有人偏向独身,有人偏向婚姻;而在婚姻中的人里,也有人比别人更能长久禁绝婚床,而不至于因不能自制而遭撒但试探。这样的 disposition 是值得羡慕的。

第8节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这是劝告,不是命令。这里“没有嫁娶的”,可以指从未结婚的男子,也可以指曾经结婚但妻子已经死了的人;后一种意思似乎更相合,因为他们与“寡妇”并列,寡妇就是失去丈夫的人。若他们常像,就好;意思是仍守未婚,不再改变自己的处境。不是说再婚是罪,因为下一节他在他们没有节制恩赐的情形下准许他们结婚。所以这里的“好”不是与“恶”相对,只是表示对他们更好、更合宜、更有益;他们就可以少受世务的挂虑、少些麻烦,也更有闲暇服事主。使徒自己知道这一点,因为他有经验,所以把自己作为榜样:像我一样。就是说,像他当时那样;因为那时他看来显然没有妻子。至于他曾经有妻子而如今已死,还是从未结婚,则可以讨论;前者似乎更相合,因为他把自己当作鳏夫和寡妇的榜样。既然他知道婚姻与独身两种状态,就更能对两者作出判断,并向这类人提出合宜的建议;从这样的人口中说出来,这建议也就更有分量、更有说服力。

第9节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或者可译作“若他们不自守”,几乎所有译本都是这样译;就是说,他们若没有节制的恩赐;若他们不愿自守,或认为不宜自守,因为没有人该被强逼。因此,无论是没有意愿还是没有能力自守,都可以嫁娶;这不仅合法,而且对他们最好、最妥当。由此也可见,再婚是合法的,尽管一些古人曾反对。因为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或作“与其被火烧,不如嫁娶”。这里不是指物质的火,就像犹大因他玛犯淫而吩咐把她拉出来烧死那样;也不是指地狱的火,即污秽之罪应得的公义报应;乃是指情欲本身的火。

因此叙利亚译本译作:“与其被 lust 的火焚烧,不如结婚。”当人里面不只是有一点淫欲的冲动和欲念,有一点情欲的热气,而是仿佛整个人都被肉体的私欲点燃,极其危险,几乎要被拉去犯淫乱、奸淫、其他污秽,甚至逆性的情欲时,那么进入婚姻状态就远比继续处在这种试探和倾向之下更好,尽管婚姻也有它的挂虑、不便和困难。犹太人也常用火来表达情欲;他们告诉我们 g,一个“关于拉比阿姆兰的故事”:他赎回了所有被掳的人,男女都有;那些妇女和童女单独住在他家楼上的一间房里。有一次,撒但在他里面点起了 אש התאוה,“情欲之火”;他就架梯子要爬上去。

爬到梯子的台阶上时,他大声呼喊:נורא בי עמרם נורא בי עמרם,“阿姆兰家里着火了,阿姆兰家里着火了!”众人都来灭火,却发现什么也没有烧着;因为他这样做只是为了叫自己里面的情欲之火熄灭;于是他的意念止息,心也冷静下来。众人问他为何戏弄他们;他回答说:因为这火比世上一切火都更大,这是地狱的火。这个故事在塔木德 h 中也有记载,只是略有不同。

犹太人又说到一个人是 אתלהיט ביצר רע,“被恶欲点燃” i,或“被败坏本性之火焚烧”的人;这样的人若不把心归向神,就当结婚,他们说 k,这正是对治此事的合宜补救:“那心常专注律法、像便·亚赛一样终身学习并紧紧依附律法,却不娶妻的人,若他的败坏本性并不胜过他,他手中便没有罪;但若他的败坏本性胜过他,חייב לישא אשה,‘他就应当娶妻。’”理由正如使徒这里所说。埃提阿伯译本译作:“与其结婚,不如犯淫”显然不通;正确应是“与其结婚,不如犯淫”的反面意思,即与其犯淫,不如结婚。犹太人也常把淫乱和奸淫称作火和焚烧,并以何西阿书 7:4 来证明。

l g Caphtor, fol. 62. 1. h T. Bab. Kiddushin, fol. 81. 1. i Zohar in Lev. fol. 21. 1. k Maimon. Hilch. Ishot, c. 15. sect. 3. l Vet. Nizzachon, p. 43, 44.

第10节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对未婚的人和寡妇,他是以许可的方式说话,或只是给出建议,叫他们若能自守就仍守未婚;若不能,就宜于结婚。但对已经在婚姻中的人,他所说的是出于诫命,是他们有义务遵守的,不是可以随意而行的。可是,不是我,乃是主;不是说他僭越他们之上,自己立法,以专横权威的方式强迫他们服从;绝非如此。他将要说的,并不是他自己制定并强加的律法,乃是他们的主,他们的创造主、元首、丈夫与救赎主所吩咐、所命定的。他用这样庄重严肃的说法,是要唤起他们的注意,使他们生敬畏和尊重,在他们心上产生更深的印象,并表明他们有义务留意所说的话: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那使丈夫与妻子连合的律法,也同样使妻子与丈夫连合,创世记 2:24;基督所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 19:6,同样适用于双方;他所给禁止离婚的规则,只在奸淫的情形下例外,马太福音 5:32,这约束妻子与约束丈夫是一样的。因此,妻子不应因任何轻微的缘故离开丈夫;不应因争吵,或双方之间任何不和;也不应因丈夫的乖僻和不近人情;或因疾病和软弱;甚至也不应单因宗教不同而离开,而从下文看,这似乎正是主要所指的情况。使徒这样说,是与犹太人和外邦人中流行的一些规则和习俗相对立,因为他们会因各种缘故彼此离异分开;不仅丈夫休妻,妻子也会离开丈夫。从前在犹太人中,妇女休夫或离夫本不被允许;这是从别的民族传入他们中间的。

确实,若一个男人娶了未成年的女子,而她不喜欢他作丈夫,她可以拒绝他并离开,不必写离婚书;拒绝的方式是,在两个见证人面前说:“我不喜欢某某作我的丈夫”,或“我不喜欢我母亲或兄弟替我所定的婚约”,或类似的话。有时还会给她一份书面的拒婚形式 m。但若婚姻已经成全,妻子的这种离开本不被允许。一般认为,希律的妹妹撒罗米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人,她送给丈夫哥斯托巴鲁一封离婚书 n;她之后,亚里斯多布之女希罗底也照样离开丈夫,改嫁希律安提帕 o。基督时代这种做法显然已经盛行;因为马可福音 10:12 不仅设想了这种情形,约翰福音 4:18 的撒玛利亚妇人更是一个极明显的例子,她有过五个丈夫;这并非一个接一个在前夫死后合法再嫁,而是她一个接一个地嫁,又一个接一个地离开。

至于外邦人,犹太人 p 对他们的说法是:他们“虽没有正式的离婚形式,却彼此离弃。拉比约哈南说,אשתו מגרשתו,‘妻子可以休丈夫’,并把嫁妆还给他。”不过,按另一些说法,他们其实是有正式离婚书的:男人休妻时,称作 γραμματα αποπομπης,“遣散书”;女人离夫时,称作 απολειψεως γραμματα,“离弃书”,就像阿尔西比亚德的妻子希帕奇娅给他的那样 q。殉道者游斯丁 r 也记载过一个基督徒妇人给丈夫送交罗马元老院所认可的离婚书。

m Maimon. Hilch. Gerushim, c. 11. 1. 8. 11. & Ishot, c. 4. sect. 3. n Joseph. Antiqu. l. 15. c. 7. sect. 10. o lb. l. 18. c. 6. sect. 1. p Bereshit Rabba, sect. 18. fol. 15. 3. q Plutarch. in Alcibiade. r Apolog. 1. p. 41, 42.

第11节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这话并不是许可这种离开;合法的离开只在奸淫的情形下才成立。这里乃是假定一个事实:一个妇人若怎么也劝不住,不肯与丈夫同住,反因双方争执而真的离开了,那么她就当仍守独身;她不应再嫁别人,因为她的离开并没有使婚姻失效;婚姻也不可因双方宗教或民事上的分歧而被解除,惟有奸淫才例外。因此,若她在分居之后另嫁,她就是犯了奸淫。或者,与丈夫和好;这比虽然未嫁却一直分居更可取。若是她冒犯在先,成了分离的原因,她就当承认自己的过错,求丈夫饶恕,回到他那里,与他和睦同住;若错在丈夫,她也应当用一切合宜的方法使他认识自己的错误,使他恢复温和,饶恕他对自己所作的伤害,并努力和平安舒适地同住。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不像犹太人惯常那样,因一点点小事就休妻。:- :-

第12节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他先前对已婚之人一般地说过话,所传达的不是他自己的意见,而是主的诫命,就是这样的人绝不可彼此分离、彼此离弃;在那部分,他所顾及的是在宗教上站在同一立场、双方都是信基督的人。但现在他是对“其余的人”说,就是那些不负同轭的人,一方信主,一方不信;关于这种人是否应当同住,因为主自己并没有对此事作出明文规定,所以他在神的默示之下给出自己的判断:这等婚姻是有效的,这样的人应当同住,不应因宗教不同而分开。或者意思是,至于他们写信问他的其余诸事,除了他已经回答过的之外,他也将在神的光照之下说话;虽然他没有基督现成的明文律法可以直接指出作为他们行为的规则。

特别是,他们既已向他求问此事:一个人在信主以前娶了不信的人,信主以后是否应当继续与其同住,还是更宜于离开或休弃;对此他回答:若有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就是说,若有一个现今已经成为弟兄、蒙神恩召、并与教会相交的男人,在未重生、未信的时候娶了一个妻子;而这个妻子仍和他结婚时一样,完全没有对基督的信心;不是那种信心软弱的人,也不是徒有外在承认的人,而是对基督根本没有信心,对福音也没有信心,甚至连历史性的信都没有;她不信、否认、拒绝福音的真理。若她情愿和他同住,就是仍爱她的丈夫,虽在宗教观点上不同,却愿意继续与他同住;那么,他就不要离弃她。不信并不是离婚的理由。福音的启示并不解除男女彼此之间自然所负的义务。

犹太人曾有律法禁止与异教徒和拜偶像的人结婚,这样的婚姻要被解除,妻子要被休去,出埃及记 34:16;但那是那民族特有的律法,并不约束其他国家,更何况在福音时代下毫无适用之地。

第13节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使徒把这件事双向都说了一遍,因为一方的理由同样适用于另一方。若一个已经成为姊妹、蒙神恩典、属于教会的妇人,有一个在她归信以前就与之结婚的丈夫;这个丈夫是不信的人,对基督没有信心,对福音也毫无概念,对二者都是不信者。若他情愿和她同住,就是仍爱她,愿意与她继续同住,不因她成了基督徒而把她赶走,也不离开她;她就不要离弃他,乃要继续与他同居,照着夫妻的样式生活。这就是使徒所给的劝告,既符合自然与理性之光,也与基督的福音相称,并且能叫福音更得推荐,知识也得传播。

第14节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里是使徒说明他们为何应当同住的理由。此处“成了圣洁”,不能理解为内在的成圣,因为那绝不是这种情形;不信的人不可能在这种意义上因信的人成圣,因为这种成圣只出于神的灵。也不能仅理解为外在的成圣,或外在行为的改善;虽然不信的一方有时会因信的一方而在外表上有所改变,但并非总是如此;而且,使徒在哥林多前书 7:16 中所提出的,一方在属灵意义上成为另一方的益处,是另一个论证。这里也不是单指婚姻本身作为神所设立制度的圣洁,因为婚姻在不信者之间,和在信者之间,或者信者与不信者之间,其制度性质同样为圣;这里所指的,乃是婚姻这件事本身。

在犹太人的语言中,结婚正是用“成圣”来表达的;在密示拿、塔木德和拉比著作中,用 קדש 这个词表达这种意义的例子几乎数不胜数;这里只举一例,足以代替上千例 s:“男人 מקדש,‘使成圣’,或亲自订婚,也可以借使者订婚;女人 מתקדש,‘被成圣’,或亲自受聘,也可以借使者受聘。男人在女儿年幼时,也可亲自或借使者为她 מקדש,‘订婚’。若有人对一个女人说:התקדשי,‘你当因这枣子归我成圣’,就是受聘于我;或说:התקדשי,‘你当因这个东西归我成圣’;若这些东西里任何一样值一文钱,她就是 מקודשת,‘已成圣’,即已受聘;若不值,就不是。若他说:借这件、这件、这件;若这些东西合起来值一文钱,她就是 מקודשת,‘已成圣’,即已受聘;若不值,就不是。

若她一件一件地吃掉了,除非其中有一样值一文钱,否则她就不是 מקודשת,‘已成圣’,即已受聘。”在这短短一段中,希伯来语里用来表示“使成圣”或“成圣”的词,被用来表示订婚或受聘,不下十次。犹太人 t 也把约伯记 1:5 中的“使他们成圣”解释为“为他们娶妻”。在密示拿这部犹太人的口传律法中,还有整整一卷叫作 קידושין,即“成圣” u,或“婚聘”;在革马拉或塔木德 w 中也有另一卷,满是博士们关于此事的辩论。迈蒙尼德也写过关于女人与妻子的论著 x,其中可举出近乎无数的例子来证明这一点;凡能阅读、且有闲暇去读这些文献的人,都可以彻底满足自己。

还应进一步注意:介词 εν,在多数译本中被译作“借着”,其实更应译作“在……里面”或“归于”“归给”,正如下一节以及许多别处那样;参见马太福音 17:12歌罗西书 1:23。若按前一种译法“在……里面”,是表明男女借婚姻而达到的亲密联合;若按后一种译法,则表示男人或女人所许配归属的对象。这样,这段经文真正的意思、甚至正确的翻译,应是:“不信的丈夫是许配给这妻子的;不信的妻子也是许配给这丈夫的。”他们彼此确实、正当地、合法地结为夫妻;因此,尽管宗教观点不同,也不应彼此分离。

否则,若事实并非如此;若他们并不是真正成婚,那么就必然得出这个结论:在这种同居状态下所生的儿女,因婚姻无效,也必是不合法、不是正当的后裔;这正是下面那句话的意思:“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就是说,若他们在不信状态下所缔结的婚姻并无效力,而且自其中一方归信以来也永不能算是有效,那么无论是双方都还作不信者时所生的儿女,还是其中一方归信以后所生的儿女,都必是非法所生,是私生的,不是正当合法的后裔;而在这样的基础上离开对方,就等于向全世界宣告自己的儿女是非婚生子,这实在是极悲惨的情形,因此这又是他们应当继续在一起的一个理由。

反之,照使徒所说,这些儿女在民事和法律意义上是“圣洁的”,就像他们的父母在同样意义上是“成圣的”一样;也就是说,父母既是合法许配、合法结合,儿女也就在民事和法律意义上是圣洁的,也就是合法所生的。所以,为维护婚姻的有效性,并顾及儿女的名分,他们绝对有必要彼此同住。

博学的莱特富博士说,“不洁净”和“圣洁”这两个词不是指非法所生与合法所生的儿女,而是指异教与基督教;他认为使徒是在暗指犹太人常作的区分:归信者的儿女是“生于圣洁之中”还是“生于圣洁之外”,即在其父母成为归信者之前还是之后出生。但要注意,虽然“圣洁”这个词有时用来表示犹太教,却不用来表示基督教;而且,犹太人并不把异教徒之间的婚姻视为婚姻,特别是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混合婚姻,在他们看来不是婚姻。因为他们说 y:“若有人娶外邦女子或奴婢,אינן קידושין,‘这就不是婚聘’;看哪,他在婚聘之后仍与婚聘之前一样。同样,若外邦人或奴婢娶以色列人的女子,אין קידושיהן קידושין,‘那样的婚聘就不是婚聘。’”他们也不承认这种人生的儿女为合法所生。

这位学者自己也承认有这样一条传统,并且他还引用了 z:“在不洁中所生的儿子,在各方面仍算儿子,一般也算作以色列人,虽然他是私生子;הבן מן הגויה אינו בנו,‘但若是从外邦女子所生的儿子,就不是他的儿子。’”这一切恰恰与使徒这里所说相反。必须注意,使徒谈到儿女的圣洁与父母的圣洁是同一种意义,而这绝不能理解为基督教意义上的圣洁,因为在每一对父母中,都假定有一方是异教徒。我这里对这段经文所给的解释,与若干古今释经家的看法相合,如耶柔米、安波罗修、伊拉斯谟、卡梅拉留斯、穆斯库卢斯等。

后者坦率承认说:“从前我滥用这段经文来反驳重洗派,以为其意思是儿女因父母的信而成圣;虽然这在别处可能是真的,但当前这段经文与此目的毫不相干。”我盼望凡曾这样滥用这段经文的人,也都会作出同样的承认;我确信他们理当如此。

s Misn. Kiddushin, c. 2. sect. 1. t Vajikra Rabba, sect. 7. fol. 152. 1. u Massech. Kiddushin. w T. Bab. & Hieros. Kiddushin. x Hilch Ishot. c. 3. & 4. & 5. & 6. & 7. & 8. & 9. y Maimon. Hilch. Ishot, c. 4. sect. 15. z Maimon. Hilch. Issure Bia, c. 12. sect. 7. Vid. Ib. Hilch. Nechalat, c. 2. sect. 12.

第15节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若那不信的一方,无论男或女,因宗教的缘故,并出于对宗教的仇恨而与信主的一方分离,不愿与信的人同住,除非基督被否认、他的福音被弃绝、他的典章和敬拜被放弃;那么,就由他离去吧。他或她,虽然应先用尽一切合宜的方法去挽留;但若这一切都做了之后,他们仍执意要走,除非你答应那些不合理且有罪的要求,那么就不要强留,只由他去。被离弃的人可以安然坐下,不必自责,因为错完全在离弃者一方。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埃提阿伯译本读作“这样的人”;意思是,一个蒙恩召、属于教会、因而在基督里是弟兄或姊妹的人,在良心之事、在关乎敬拜神、事奉并荣耀基督的事情上,不必受制于不信的人;而且,当情况发展到不是放弃基督、就是那不信者要离去时,信的人并没有义务屈从于他,反而宁可忍受对方离去。并且,他们也不必拘束于一直不再结婚;在用尽一切合宜方法寻求和解、而事实证明不可行之后,他们可以自由再与别人结婚。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并伴随这样 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а 的离弃,乃是对婚约的破坏,是婚姻纽带的解除;被离弃的人可以合法再婚。否则,这样的弟兄或姊妹就仍然会受制、受捆绑于那样的人了。但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这种和睦应当被寻求并维持,只要它能与真理、神的荣耀、基督的尊荣及宗教的利益相协调。

受到离弃威胁的信主一方,应当尽可能寻求和平与和解,并尽一切所能防止分离;因为圣徒蒙神恩典所召,是要追求并培养和平,不只是在他们作为圣徒的基督徒团契中彼此和睦,也要与众人和睦,甚至与仇敌和睦,尤其是与这种关系如此亲近的人。因此,不应轻易同意对方离去,也不应仓促进入新的婚姻;若可能得着和好,那总是更为可取,也更合乎基督徒的体统。

第16节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种不同的理由。其一,是说明信主的一方在用尽一切合宜方法仍无法留住不信的一方之后,为什么可以安心地接受其离去;理由在于,他或她能否对对方有属灵益处、引对方认识基督并藉着他得救,这件事本身是不确定、甚至不太可能的。“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呢?”你并不知道,你不能知道,你不能确定,自己是否能救你的丈夫;即成为引他到施恩之道之下,从而叫他归正得救的器皿。几乎没有这样的可能,因为他既然如此顽固地与基督为敌,如此强烈地厌恶福音和其中的典章,所以既然他已决定离去,那就由他去吧。

其二,也可理解为说明为何信主的人应当寻求和平与和解,并尽一切办法,若有可能,就继续与不信的一方同住;理由在于仍有盼望,在神的影响和赐福之下,自己能够在对方属灵与永远的益处上成为器皿。妻子可以为丈夫的益处效力;丈夫也可以因妻子的言行而被赢得过来,使他对基督教有更好的看法,开始喜爱福音,并愿意听道,而那道也可能成为神的大能,叫他得救。同样,“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这种事完全可能按刚才所说的方式发生。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人,常常彼此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神的护理也常常使他们在属灵之事上,如同在今生之事上一样,成为彼此极大的福分。这使我想起犹太博士所讲的一个故事 a:“有一个圣洁的人娶了一个圣洁的妇人,他们没有孩子;于是他们说:我们对蒙福的神没有任何益处。于是他们起来,彼此离婚。

那男人后来娶了一个恶妇,她使他变恶;那女人后来嫁了一个恶人,ועשתה אותו צדיק,‘她使他成为义人。’”换用使徒的话说,就是“救了他”。a Bereshit Rabba, sect. 17. fol. 14. 4.

第17节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这节经文的位置和措辞,表明它既可回顾前文,也可引出后文。它可以与各人自己的恩赐有关,无论是节制的恩赐,还是适于婚姻的倾向,这些都是神所分给各人的,哥林多前书 7:7;因此,各人都应照自己所得的恩赐,或在单身中,或在婚姻中而生活。或者它也可连接上一节“你怎么知道呢?”若把 ει μη 译作“除非”,意思就是:你并不知道自己是否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除非那位按自己旨意把恩典分给各人的神如此成就。

若译作“若不”,意思就是:即便你救不了丈夫,或你救不了妻子;然而,“照神所分给各人的”,也就是按神所赐他各样自然与恩典的恩赐,按神所安排他当有的用处、要站的地位、要填补的位置、要做的人生事务;又“照主所召各人的”,这应理解为神在护理中把人安置、或在人蒙恩召时已经所处的那种生活地位和环境:是已婚或未婚,是与信的人还是不信的人结合,是受割礼还是未受割礼,是为奴还是自由,是仆人还是主人。因此这句话既可联系前文,也可联系后文:都当如此而行。就是说,人当满足于自己的身份和生活方式,与自己所承认的福音相称,并尽自己所能向自己所关联的人行善。

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就是说,他在别人就婚姻问题向他提出的各种情形上所作的判断和定规,他所给出的规则和秩序,他或作为诫命,或作为许可,或作为命令,或作为劝告所说的一切,以及他接下来所要说的一切,都不是只对哥林多教会特有的,乃是他普遍吩咐众教会的共同准则。因此,他们不该以为自己所受的约束比别人更严、更苛;反而应因此更乐意留意所劝的、所吩咐的,因为这是众教会所共同遵守的。

第18节 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就是说,若有一个本是犹太人的人,在婴孩时已受割礼,后来被神的恩典所召,像那些日子许多人一样,其中在哥林多教会也有不少;就不要废割礼,或“把包皮再拉回来”。有人在安提阿古时代因惧怕他、并想讨好他,就这样做了;经上说,马加比一书 1:15,“他们使自己不受割礼了”,并且离弃了圣约;约瑟夫记载,美尼老和多比亚的儿子们也这样做 b。在本·哥斯巴的日子里,也有许多人被外邦人强迫成为不受割礼者,משוכין,就是他们的包皮被违背意愿地拉了回来;等他作王时,他们又再次受割礼 c。因为按犹太人的说法,人若如此恢复包皮,就必须重新受割礼;而且不只是四五次 d,若一个人多次成为不受割礼者,就当受一百次 e。

他们还提到几个具体的人是自愿变成不受割礼的,或用他们自己的说法,也是与使徒所用的词完全对应的,叫作 מושך בערלתו,“把自己的包皮拉回来”的人;如约雅斤 f,亚干 g,甚至连第一个亚当 h,他们都这样说。犯这种事的人,据他们说,是废掉圣约 i;这被看作极大的罪,大到犯这罪的人被列在 k 那些在来世无分、要被剪除灭亡的人中。医师说,这事可以用一种名为 spaster 的器械来做,这名称正是来自经文所用的词。使徒的意思是:那些已经受了割礼、如今又信了基督的人,没有理由因此不安,也不该设法除去自己肉身上的这个记号,因为割礼既已被基督废去,如今便毫无意义;既然它不能叫他们更好,也不能叫他们更坏。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

就是说,若一个从未受过割礼的外邦人因恩典蒙召,就不要去受割礼;因为割礼如今已经废除,在救恩之事上完全没有必要,也毫无益处;不仅如此,若是为着这层目的而受割礼,它还是有害且危险的,因为这会使人欠下遵行全律法的债,并使基督与他毫无功效。

b Antiqu. l. 12. c. 5. sect. 1. c Hieros. Yebamot, fol. 9. 1. & Sabbat, fol. 17. 1. T. Bab. Yebamot, fol. 72. 1. & Gloss. in ib. d Bereshit Rabba, sect. 46. fol. 41. 4. e T. Bab. Yebamot, fol. 72. 1. f Vajikra Rabba, sect. 19. fol. 161. 1. g T. Bab. Sanhedrin, fol. 44. 1. h Ib. fol. 38. 2. Zohar in Gen. fol. 27. 1. & 40. 4. i Hieros, Peah, fol. 16. 2. & Sanhedrin, fol. 27. 3. Bereshit Rabba, fol. 41. 4. k Maimon. Hilch. Teshuba, c. 3. sect. 6. & Milah, c. 3. sect. 8.

第19节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就称义于神、蒙他悦纳这件事而言,割礼算不得什么;它不能使任何人在神眼中成为义,也不能推荐人得着神的恩宠;它不是一个人蒙召的证据,也不是一个人里面有真理或有神恩典的证据;在救恩之事上,它毫无功效。从前它曾是重要的;它是神给亚伯拉罕和他肉身后裔的一条命令和一项条例;它指向本性的败坏和污秽;它预表基督之血的流出,为得赦免和洁净,也预表内心的割礼;它是给亚伯拉罕的一个记号和印证,表明他要作多国之父,也表明因信而来的公义要临到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在弥赛亚来到以前,它又是犹太民族的一个区别记号。

但如今它算不得什么,也不再具有上述任何用途,因为它与其余礼仪一同被基督废除了;它并不使犹太人优于外邦人;肉身上有这个记号的人并不会因此好一点,没有这个记号的人也不会因此坏一点;所以双方都当安心,不必在这件事上设法改变自己,也不必因这个缘故看自己更好或更差。这话是直接对立于犹太人的观点,他们把割礼高举到极点。使徒说它算不得什么,而他们却说它就是一切,没有它,一切也都算不得什么。他们说,它是整个律法的枢纽 l,并且等同于律法中的一切诫命 m。他们对割礼夸张的赞美,可以见于以下这段话 n:“拉比以利以谢·本·亚撒利雅说:未受割礼是可弃绝的,因为恶人因此被污秽了,正如经上说:‘列国都是未受割礼的。’拉比以实玛利说:גדולה מילה,‘割礼大哉!’因为为它立了十三个圣约。

拉比约西说:‘割礼大哉!’因为它甚至排挤安息日这条重大诫命,也就是安息日必须为它让路。拉比约书亚·本·哥尔哈说:‘割礼大哉!’因为对义人摩西而言,这事连一小时也没有耽搁。拉比尼希米说:‘割礼大哉!’因为它能驱除灾殃。拉巴说:‘割礼大哉!’因为尽管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做了那么多诫命上的事,他却直到受割礼后才被称为完全;正如经上说:‘你当在我面前行走,作完全人。’又有人说:‘割礼大哉!’若不是为着它,圣而可颂的神就不会创造世界;正如经上说:‘耶和华如此说,若不是我立白日黑夜的约,我就不设定天地的定例。’”类似的话还可以举出很多,但这些已经够了。

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它并不妨碍任何人得着并有分于恩典的福分;也不妨碍他们享受福音和福音中的典章;也不妨碍他们与基督众教会的交通和团契,更不用说永远的救恩了;然而犹太人却说 o:“圣而可颂的神弃绝未受割礼的人,把他们下到地狱里;正如经上说,以西结书 32:18:‘人子啊,你要为埃及群众哀号,把他们扔下去。’以赛亚又说,以赛亚书 5:14:‘因此阴间扩张其欲,开了无限量的口’,לבלי חק;意思就是指那没有割礼之律法的人;正如诗篇 105:10 所说:‘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因为凡受了割礼的人都不会下阴间。”但惟有守神的诫命,这才是有意义的;并不是说神的诫命及遵守这些诫命,能够获得罪的赦免、蒙神悦纳、在人面前称义和永远救恩;然而,它们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是神的诫命和条例,应当在信与敬畏中遵守,因为它们是出于爱而颁布的,也应当以神的荣耀为目的去遵守。

虽然遵守这些诫命并无债务式的报酬,但在遵守之中却有恩典式的赏赐;人会得着心中的平安,也享受神的同在。按福音的原则和动机而顺服这些诫命,是恩典的果子,是信心和新造之人的证据;它是基督徒信仰告白的装饰,也对人有益。

l Shebet Judah, p. 94. Ed. Gent. m Zohar in Lev. fol. 6. 1. T. Bab. Nedarim, fol 32. 1. Caphtor, fol. 9. 2. n Misn. Nedarim, c. 3. sect. 11. Maimon. Hilch. Milah, c. 3. sect. 8, 9. o Shemot Rabba, sect. 19. fol. 104. 4. Vid. Maimon. in Misn. Sabbat, c. 19. sect. 6.

第20节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这里指的是民事上的职业、地位和生活中的事务;所谓“蒙召的时候”,就是指他蒙神恩典呼召时所处的那种地位。这当然要理解为合法、诚实、有好名声的职业、地位和事务;否则,他就不应继续停留其中,而当转向别的,例如马太和撒该蒙恩召之后,就离开了令人反感的税吏职业。使徒的意思也不是说,一个人一旦在某个正当职业中蒙召,就永远不可以换到另一个同样正当的职业,好像一个人第一次蒙召时所从事的行业就永远把他捆住了。毫无疑问,一个人改换职业和生活地位可能是合法的,而且神在护理中也可能有充足理由叫他如此行;只是这种改变不应轻率草率,也不应没有明智而正当的理由。使徒主要的着眼点,是教导人在每一种景况和生活地位上都要知足,不可因此烦躁不安,在没有正当原因的时候就寻求改变。特别地,他似乎或者是指他前面所说已婚与未婚的不同景况,参见哥林多前书 7:27;或者是指上一节所说犹太人与外邦人、受割礼与未受割礼的不同处境;或者是指下一节所说为奴与自由、仆人与主人的不同情况。他劝他们安心满足地留在原地,因为基督教并不必然要求一个人在民事生活中的处境发生改变。

第21节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意思是:若你是在作奴仆的情形下因恩典蒙召,不要为此忧愁,不要因此烦恼不安;不要焦急地想改变现状;要忍耐负轭,愉快地服役,并忠心地服事主人;不要把这看成你蒙召的障碍、与基督徒自由相矛盾的事,或看成与你承认基督不相称、令人羞辱的事。但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叙利亚译本把最后一句译作 גבי לך דתפלוח,“你宁可选择服事”。这与一些伟大的批评家和出色的释经者所给出的意思完全一致;他们认为使徒的意思是,若一个基督徒奴仆有机会从主人手中逃脱,或者能用某种计谋、诡诈、欺骗的方法获得自由,那么继续作奴仆,远比用这样的手段变成自由人更可取。

甚至有人把这意思推进到:即便奴仆可以用合法方式得自由,奴仆身份本身在某些情形下仍是更可取的,无论对他自己还是对主人都有益;对他自己,是使他保持谦卑、操练忍耐;对主人,则不仅在今生益处上,在属灵益处上也是如此,因为他的好行为或许可以成为向主人推荐福音、并把主人赢归基督的工具。不过,我以为更明显的意思是:当一个基督徒奴仆得着主人给他的自由,或者能以合法且正当的方式获得自由时,既然这比奴役更可取,他就应当利用这个机会;因为这样他的处境会更好,也更有闲暇服事基督和宗教的利益。然而可以确定的是,使徒的本意,是要使人在各样生活地位上都得安稳,并教导他们如何在其中行事;他不愿自由人滥用自己的自由,也不愿因自由而自高;同样,他也不愿奴仆因自己的服役而心生烦躁,或因此灰心丧气;其理由就在下文。

第22节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这里所说“蒙召于主的”,不是指任何民事职业上的呼召,也不是指被召去担任某种职分;也不是单指借着传道而来的外在呼召;乃是指神恩典所作的一种内在的、特别的、有能力的、合乎福音并使人得救的呼召。它是把人从黑暗召进光明,从捆绑召进自由,从罪恶的同伴中召出来归向基督和他子民的团契,从自己和自己的义中召出来归向基督的恩典和公义,又从世界中召出来进入国度和荣耀。这呼召可称为“在主里”,或者因为它是由主发出的,他是其有效因,他的恩典是推动因,他的荣耀是目的;或者因为人先在他里面,与他联合,然后才由他呼召;或者因为他们是被召进与他的交通和团契里。这些都是真的,也共同构成这段经文的意义;因为凡蒙恩有效呼召的人,都是被主所召,也是在他里面蒙拣选、与他联合,并要有分于一切在他里面的恩典和荣耀之福。

这样的人,若在自然和民事意义上蒙召时是个奴仆,那么在属灵意义上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他脱离了罪,不是脱离罪的存在,而是脱离罪的奴役、罪责和定罪之权;他脱离了撒但,不是脱离撒但的试探和攻击,而是脱离他的统治和掳掠;他藉着基督的救赎被从撒但手中赎回,并在归信时从撒但权下转回;撒但对他的影响已不再像从前那样;而且他在撒但面前是如此安全稳妥,以致撒但永不能毁灭他,并且不久以后,撒但还要被践踏在他脚下。他脱离了律法,就是脱离礼仪律及其许多繁重的规条;也脱离了道德律,不是说不再顺服在基督手中的律法,而是脱离了那由摩西所施行之律法的捆绑、咒诅和定罪。

他在圣徒的团体中是自由的,在地上的神的教会中是自由的,也在神为他建造预备的天上之城中是自由的;他对一切中性的事物有自由使用的权利,只要是在信心中行,顾到软弱弟兄的平安,并保守神的荣耀;他自由享有神家中一切特权和豁免,也可随时来到施恩宝座前。因此,虽然他在一种意义上是奴仆,在另一种意义上却是极其有福的人;他是真自由的人,永不会被剥夺公民资格,永不会被拘捕或下在监里。他所享受的各种自由和特权,都表明他是幸福的人;而自由所带来的果效,如与神和好、享受基督同在、在圣灵里的喜乐、与圣徒的相交以及有根有基的荣耀盼望,也都证明这点。他不仅蒙召进入恩典的自由,并且现今就享受这自由,将来还要被带入神儿女荣耀的自由;因此,他没有理由因自己民事上的奴仆身份而不安。

反过来说,那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那因神恩典以圣洁而有效的呼召蒙召、在民事意义上是自由人、自主的人,甚至可能也是别人的主人的人;在属灵意义上,他却是基督的奴仆。他是基督用自己的钱、用自己宝血的代价买来的;因此,基督对他有权利,也有要求他服事的权柄;而他也因着恩典大能的作用,自愿成为基督的奴仆。虽然他事奉主基督不是出于雇工式的想法,而是出于爱与感恩的原则,甘心、乐意、欢然地服事,他仍不会失去恩典中的奖赏;他必蒙神尊荣,蒙人称许,并得着基业为赏赐。基督徒的自由与服事基督并不矛盾;我们也不该持有任何与事奉主相抵触的自由观;凡与服事主相矛盾的自由,就不是真自由;即便它看起来像自由,本质上也不过是捆绑而已。

第23节 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有人把这话读成问句,像哥林多前书 7:18 一样:“你们是重价买来的吗?”并认为这是对那些用一笔钱赎出自己服役期限的人说的,他们不该再回到先前的状态;但这话更应当读作肯定句,而且应当理解为对所有人说的,无论自由人还是奴仆,他们都是用基督宝血那无价之代所买来的,正如哥林多前书 6:20 所说。这话说明:为什么那些在民事奴役状态中蒙神恩典所召的人,是基督所释放的人;因为他们已被基督从罪、撒但、律法以及从人群中救赎出来。它也说明:为什么那些在民事自由状态中蒙神恩典所召的人,是基督的奴仆;因为基督用自己的血买了他们,因此对他们的位格和服事都拥有权利。

不要作人的奴仆;使徒不是劝那些被基督救赎、又信靠他的人,在民事意义上不要作人的仆人;那样就会与他自己矛盾,因为他在这里和别处都劝仆人继续服事主人,并且要从心里、甘心乐意、以极大的诚实与正直去服事。这里的意思是:既然他们已经藉着基督的血从虚妄的生活方式中被救赎出来,就不该作人的私欲的奴仆,也不该在那些有罪邪恶、与律法和福音相违背、被神的话定为不合法、并且违犯他们的主和主人基督命令的事情上顺从人。在宗教之事和敬拜神的事上,他们也不该服从任何一群人的权威,也不该受人的教训和诫命辖制;无论这些是关乎犹太礼仪、外邦迷信,还是二者的混合。他们不可称地上的任何人为“主”;也不可让任何人辖制他们,正如那些假师傅在这个教会中大大如此行;他们只当承认那位用重价买他们的基督为他们独一的主和主人。

这里似乎暗指犹太人的一个传统:以色列人既从埃及被救赎出来,就是神的仆人,不是人的仆人 p:“拉比约哈南·本·撒开解释出埃及记 21:6,说耳朵为何与身体其他肢体不同。圣而可颂的神说:那在西奈山听见我声音的耳朵,就是在我说‘以色列人是我的仆人’,ולא עבדים לעבדים,‘不可作仆人的仆人’的时候听见的;它却去给自己找主人,那么就该把它穿透。拉比西缅·本·拉比也解释同一节经文,说门和门框为何与屋里其他部分不同。圣而可颂的神说:在埃及地,当我越过门楣和两边门框的时候,这门和门框都作了见证;那时我说:以色列人是我的仆人,不是仆人的仆人;我把他们从捆绑中领到自由里;如今这人却去给自己找主人,那就要在它们面前把他的耳朵穿透。”p T. Bab. Kiddushin, fol. 22. 2.

第24节 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使徒重复了哥林多前书 7:20 所给的劝告,并且以前那亲切温柔的称呼“弟兄们”作为开头,更要激励他们留意;这也表明,无论他们在民事地位和条件上有何分别,在宗教地位上却没有分别;他们彼此都是弟兄,是使徒的弟兄,更是基督的弟兄。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就是说,在自己的民事职业和生活地位上,无论是什么,都当留在其中;因为你要知道,你之所以处在这状态中,是神的旨意要你在其中;并且这是在神面前而行。神知道万人,知道什么对他们最好,也看见并留意他们一切行为和生活举止;在他那里,并不偏待人,无论是奴是自由,是主人还是仆人;他们在神的家中都同样蒙准享受相同的恩惠与特权,有同样的权利来到施恩宝座前,也享受与神同样的交通。因此,他们应当在现今的景况中知足,正确尽自己本分,又在对神和对人的关系上都操练无亏的良心。

第25节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悯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这些人是否应当维持原状,是否应当结婚,是哥林多人写信问使徒的事项之一;对此他这样回答:我没有主的命令。无论在旧约、摩西律法中,还是先知书中,都没有任何吩咐要求人守独身,或命令人过单身生活;恰恰相反,其中有许多引导并鼓励人进入婚姻状态的话。使徒在福音时代下,也没有从主耶稣基督得着任何命令,强令人守童身;也没有从神的灵得着任何特别指示或特殊启示,来固定并确定这件事。可是,我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就是说,在考虑到人的情况、时代和环境后,他认为怎样作最为合宜、便利和明智。

使徒并没有运用自己作为使徒的权能和权柄,去制定法规,规定一些捆绑人良心的规则;他只是谦卑而谨慎地提出自己的看法;若他们认为这看法妥当,就可以照着去行。为要更能吸引他们接受他的建议,他又加上一句:我既蒙主怜悯能作忠心的人。这不是说,他因着主的良善和怜悯,极其正直地保守了自己的童身,于是把自己作为守童身的榜样;因为即便使徒此时是单身,也不能确定他从未结婚;看起来他更可能曾经结婚,所以这不是他的意思。这里也不是指他在所托付给他的福音上忠心,或指他忠心地履行全部传道职分,而这些固然也都是因神的恩典和怜悯;这里所指的,乃是他一生为人和与人来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坦率、诚实与正直,尤其是在就某事提出建议、或就某个问题表达自己看法时。

一个人若自由坦诚、忠诚无伪,公开诚实地表达自己的心意,这就极能推荐他自己,也使人留意并尊重他所说的话。顺便说,按这意义说的忠心,不是出于天然,乃是出于恩典;不是凭人的力量获得,乃是借着神的恩典和怜悯得着;这正是这里把它归给神的原因。

第26节 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使徒的意见、心中的想法、在这件事上的判断是:单身的人继续保持单身,较为更好、更合宜、更值得选择。其理由如下:因现今的艰难。这并不是指人生短暂、人必然要死,夫妻死时必要分离,从而带来痛苦;也不是指婚姻状态所伴随的种种忧愁、挂虑、累赘、试炼和操练,如怀孕、生育、养育儿女、供给家庭等等,这些是人人都有、各时代多少都有的;乃是指基督众教会当时所处的逼迫时期。叙利亚译本就顺着这个意思,把它译作 מטל אעקא דזבנא,“因为这时代的艰难”,或“这时节的艰难”;正用的是经文中的希腊词。塔古姆译者 q 也常把这个词借入他们的语言,用 שעת אעקי,“艰难的时候”来表示大患难和困苦的时候,正如使徒在这里所用。

因为当时基督徒所处的正是这样的情况,所以他认为单身者继续单身是最谨慎的;因为他们常常不得不从一处迁往另一处,从一城逃往另一城,这对于已婚之人极不方便,特别是他们可能还有年幼的儿女需要照顾和供养;参见马太福音 24:19。出于类似理由,犹太博士也给出与使徒这里相同的劝告 r:“自从帝国扩张,向我们颁布严厉法令,使律法和诫命在我们中间止息,又不容我们给孩子行割礼,从那日起,我们就该彼此约定,不娶妻,不生儿女。”所以我说,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就是仍守未婚,过单身生活,作童身者;因为这里“童身”这个词,不仅可用于女子,也可用于男子,表示二者的单身状态。

使徒在这里没有像哥林多前书 7:8 那样加上“像我一样”;这似乎更证明前面已经提出的推测:他不是终身未婚者,而是一个鳏夫;否则,他无疑会像先前那样,再次用自己的榜样来强化这项劝告。q Targum Jon. & Hieros. in Gen. xxii. 14. & xxxviii. 25. & Targum Sheni in Esth. v. 1. r T. Bab. Bava Bathra, fol. 60. 2.

第27节 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或作“你被女人捆住了吗?”无论是因承诺、订婚,还是已经完婚,这些都是一种牵系、约束和捆绑,尤其是后者;婚姻是一种除非夫妻一方死亡就不能解除的约,参见罗马书 7:2;当然,奸淫或故意离弃除外。它又是一种彼此约束的纽带;丈夫按婚姻的律法有义务与妻子贞洁、相爱地同住,并照顾她、供应她;妻子也同样按这律法,有义务以同样的方式与丈夫生活,顺服并听从他。所以,不要求脱离;不要离开她,不要求离婚,甚至也不要盼望借着死亡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是从未结婚,或者虽然曾经结婚,但妻子已经死了,或因正当缘故合法离婚了;就不要求妻子,或女人;不要去寻觅,不要作这样的打听;要满足于没有妻子的生活;不要进入婚姻状态,也不要为此采取任何步骤。最好的做法,是继续保持未被缠住的状态,理由如前所说;当然,这是以此人有节制的恩赐为前提,否则就不然了;参见哥林多前书 7:5

1 Corinthians 7 (part 2/2)

第28节 但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若有一个从未结过婚的人,或曾结过婚但已合法与妻子解除婚约的人,认为适宜结婚,他并没有犯罪,也没有违背神的律法;远非如此,因为婚姻在众人中都是可尊重的。使徒的意思是要人明白,他先前所给的劝告,并不是劝人不要结婚,好像婚姻是一件有罪、可责之事;只是就当时的处境而言,对那些能够守独身的人来说,不结婚更为适宜。他论到男子的话,对童女也同样真实:童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这人和那人一样,都可以合法结婚。并没有律法禁止童女嫁人,正如没有律法禁止青年男子娶妻一样;若她们认为适宜进入这种身份,她们就没有违背神的律法,因此也就不是犯罪。

然而,这等人必受肉身的苦难;意思是,这样选择结婚的青年男子和童女,通常原以为自己会得到许多快乐,结果却会遇到许多患难;而且正是在他们最盼望满足和喜乐的地方,就是“在肉身上”,也就是身体、外在的人,以及生活外在的环境上。这“苦难”与前面提到的“现今的艰难”是同一回事,就是圣徒为基督和他的福音之故,在肉身中所要受的逼迫和患难;并不是说已婚的人才会以这种方式受苦,而是说这样的人更不容易承受,或更难逃避这些事。此外,这也可以扩大到一切伴随婚姻生活而来的忧愁、烦扰和困苦。

但我却顾惜你们;这话的意思,或者是说,使徒因着对那些倾向结婚、又不能自制之人的深切体恤,只是稍微提醒他们一句,结婚的人会受肉身的苦难;却没有详加铺陈,也没有进入细节,免得他们因而对婚姻灰心,反落入试探、罪恶和网罗之中;或者是说,因他非常尊重哥林多人,所以给他们上述保持独身的建议,好使他们为了自己所承认的信仰,更能忍受苦难和逼迫,也可避免许多他人所要承受的烦扰。

第29节 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这是使徒支持他给童女和未婚之人劝告的另一个理由,要他们仍保持原状;因为人生的时间极其短暂,甚至距离世界的末了和基督第二次降临,也不过是片时之间。因此,既然婚姻的状态充满挂虑和苦难,又使人更少有时间服事基督和敬虔之事,所以他认为,对他们而言,继续过独身生活最为适宜,好叫他们更有空闲,善用自己那一点有限的时间,顾到属灵的益处和福祉、他人的造就,以及基督的荣耀。除非我们认为,使徒仍在进一步发挥前面那个论据,就是出于现今时势的缘故,因为那是困苦和逼迫的时代;如此,“时候减少了”,或“被压缩了”,满有忧患和苦楚,这与“现今的艰难”和“肉身的苦难”是同一回事;既然情形如此,他便再次提出,未婚的状态是最可取的。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至于其余已经结婚的人,他给他们的劝告是,要行事为人如同没有结婚一样;并不是要他们休掉妻子,或心里幻想自己没有妻子,或完全不使用婚床;而是劝他们适度地使用婚姻。他不要他们纵情于淫欲和属肉体的情欲与欢乐,即使对象是自己的妻子,也不要把时间全然消磨在她们的陪伴和拥抱之中;反倒因为人生的时间短促,而且充满患难,他们应当尽可能把时间用在敬拜和事奉神上,无论是私下的,还是公开的;而不是用在放纵、满足肉体之上。

第30节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那些因婚姻中的苦难和十字架、因种种逆境与患难、或因失去妻子儿女而哀哭的人,应当以这样的方式和程度表达他们的忧伤,仿佛自己并不哀哭;并不是说,使徒在这里引进并确立一种斯多亚派式的冷漠无情,要人对这些事毫无感觉;而是指导人节制地使用忧伤,不可达到拦阻并转移敬虔与宗教操练的地步。快乐的,要像不快乐;那些蒙了大昌大顺、凡事亨通的人,已经娶了妻子,也有儿女,在世上又发达昌盛;他们因这些事而快乐时,应当平静、安静地快乐,仿佛自己并不快乐,不叫自己的心系在外在的幸福上,也不因之高抬;却更应当因自己的名字记在天上、因自己在基督和他的恩典里有分、并对另一个世界的荣耀有权利和名分而欢喜,同时也为现今所享有的一切向神献上感谢。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这里的意思并不是指任何一种买卖的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人都是买的人;而是指那些购置产业、买房买地、成为广大地产拥有者的人。使徒不要这些人为自己紧抓住财物,倒要像没有持有一样持守这些东西,愿意为别人的益处而舍出;并且如同只是管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人,因为过不多时,他们就必须离开这一切,并为自己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些财物交账。

第31节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那些拥有大量今世财富的人,应当以节制、温和的方式使用这些东西;不应奢侈挥霍,也不应把它们消耗在自己的私欲上,或不节制地使用它们,因为那就是滥用。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过去的不是它的本性、质料和实体,而是它的形状和样式;因为这世界被焚烧之后,还会有一个新世界兴起,就其形式和样式而言,将更为美丽荣耀。现今世界中一切看似荣耀美好的事物,如财富、尊荣等等,都不过是外表和虚影,其中并没有坚实、实在的东西;这一切都是流动、短暂、正在消逝的,没有什么是稳固长存的。再过不久,一切都要结束,这世界本身连同其中现今的一切形式都将终止;到那时,不再有娶嫁,不再有买卖,也不再有现今这些顺逆、喜忧的变迁和更替;这些景象都要被挪去,届时将显出全新的局面。因此,使徒就人现今的行为举止所作的劝勉,必定是正确而美善的。

第32节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这是使徒进一步坚固他给童女所提建议的另一个理由,要她们仍守独身,因为婚姻的状态满有挂虑,而独身生活则更少受这些事的缠累;因此他愿她们维持这种身份,使她们可以免去属世之事、有关家庭体面和供养方面那些焦虑、分心的忧虑,从而更自由、更有空闲去事奉神。他接着借着说明已婚与未婚之人所牵涉的不同挂虑来加以阐明。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例如听道、读道、默想道、向神祷告并参与一切蒙恩之道,把握每一个机会荣耀神并善待他人;但这不是说,事实上一切未婚的人都这样专心这些事,或所有这类人都是如此;有许多未婚的人对这些事毫不思想,也全不关心。这里的意思是,这样的人更有闲暇,也能更方便地专注这些事,并且理当如此行;而那些有神恩典的人,也会或多或少留心这些事。想怎样叫主喜悦;因为当人凭着信心和敬畏,出于爱,并以神的荣耀、自己灵魂和他人益处为念来行这些事时,这些事便是主所喜悦的;它们虽然并不能赚得永生,却因着耶稣基督而蒙神悦纳,并且将来有一天会被神嘉许记念,并随着而来恩典的赏赐。

第33节 但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他殷勤留意自己所从事的生意和职业,好为家庭的供养和维持预备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并使她和儿女得享安逸舒适。这也不是说,事实上每一个已婚的人都一定如此;因为一方面,有些人根本不顾念如何讨妻子喜悦,也不供养家人,比不信的人还不好;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会恰当地照顾妻子儿女,使双方都满意,然而这并不是他们唯一的挂虑,他们也顾念主的事,并且十分关心主的尊荣和荣耀。此处的意思乃是,总的来说,处于这种身份的人常常深受世务牵累,不像单身的人那样有闲暇和机会去专心宗教操练;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在使徒看来,独身的状态更可取。

第34节 妻子和处女也有分别,……“有分别”这个词,希腊文是 μεμερισται,在一些抄本中放在上一节的末尾,武加大拉丁译本和埃提阿伯译本也都如此,因此被译作“分了心”;所指的是已婚男子,他的思想被世务的挂虑所扰乱,他的心也分在主和妻子之间,一方面顾念讨这一位喜悦的事,另一方面顾念讨那一位喜悦的事;以致他不能像未婚的人那样无分心地专心主的事;参见哥林多前书 7:35。但更普遍接受的读法,是我们所采用的这一种。在这些话里,使徒表明,已婚与未婚的女子之间,正如已婚与未婚的男子之间一样,也有同样的差别。她们在本性和性别上并无不同,只是在身份和处境上不同,也在牵累她们的挂虑上有所差别。

没有出嫁的妇人,是为主的事挂虑;并不是每一个未婚女子都如此,而是指一个有神恩典、又处于独身状态的女子;既然这样的人更有闲暇,也能更方便地专心事奉主,那么她就应当如此,并且一般说来也的确如此行。她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身体、灵魂都圣洁;不只是身体圣洁,灵魂也要圣洁;因为外在的贞洁若没有里面的圣洁,益处就很小。然而,与主及其敬拜和事奉紧密相连,不但可以成为保守身体免受外在污秽的途径,也同样能推进恩典在灵魂里面的工作;并不是说只有未婚的人才会在身体和灵里圣洁;有些人在这两方面都不圣洁;也有许多已婚的人身体贞洁,凭成圣和尊贵保守自己的器皿,并且蒙福得着内里的属灵纯洁。

但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这不是借着编发、黄金、珍珠或贵重的衣裳来妆饰自己,虽然这正是有些人唯一所顾念的;而是借着善行,照料家务和家庭事务,有条不紊地抚养儿女,尊敬并顺服丈夫,凡事尽力使他欢喜,好赢得他的爱和 affection,这才与她的身份相称。使徒这样说她,并不是为了责难她,只是指出她在这种人生处境中,没有未婚之人那样事奉主的机会和优势;因此,独身生活被描述为更宜持守的状态。

第35节 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使徒指出,他劝未婚之人保持独身,所着眼的无非是他们今生与属灵的益处;使他们为了福音的缘故,更能面对并抵挡逼迫;使他们更少受生活上的挂虑和缠累,更自由地事奉主;如此,不但神的荣耀得以推进,他们属灵的益处也能增进。并不是说,他认为婚姻是不合法的,或认为独身是一种更诚实、更贞洁的生活方式,或认为守独身是绝对必要、并且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本分;他并不愿人这样理解他。他所说的一切都只是建议;他已非常忠实地把两种状态的利弊都摆在他们面前,现在就任凭他们完全自由,愿意采纳他的建议也好,不采纳也好。不是要牢笼你们;好像捕鸟的人张设网罗一样。若他把童身当作必要条件来吩咐,坚持说他们绝对有责任过独身生活,这就是把一种义务强加在他们身上,也是在网罗、缠住他们。

如此一来,有些人可能会投身独身生活,却并没有节制的恩赐,于是反倒被引入奸淫的罪,或不自然的私欲,以及种种污秽之中,这些事都会叫基督的福音大受羞辱、蒙上恶名。但使徒论到此事时,并没有这样的意图,而且他表述的方式也清楚表明,他无意网罗任何人。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他劝他们过独身生活,惟一的目标,就是叫他们能更有次序、更恒常,并且不因世务挂虑而心思分散地亲近主、事奉主;在他看来,这就是像马利亚一样拣选了那上好的福分;而别人则像马大一样,为许多事思虑烦扰、分心忙乱。

第36节 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有些人把这节理解为一个已经与童女订婚、但拖延婚期的男子;若他愿意,就可以凭自己的判断完成婚姻,而不必顾忌使徒前面所说的话。但更妥当的理解,是把它看作父母,或那些照管、监护童女的人;若这样的人认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也就是因把她留在家里,不在适婚年龄把她嫁出去,使她暴露在轻看和羞辱之下;因为到了或过了适婚年龄,或者年纪已长却仍未出嫁,通常都被看作可耻。或者说,这样做使她陷入试探,去作那不合宜的事,犯奸淫;那样的事对他和她都不合宜。违背本意而守独身的生活,原就有这种倾向。

使徒这里可能是顾及一条犹太传统,这传统建立在他们对利未记 19:29 的理解之上:“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拉比以利以谢说:“这就是把女儿嫁给老年人的人。”拉比亚基巴说(他与使徒同时代):“这就是女儿到了适婚年龄,却把她留在家里的人。”若已过了年华;意思是说,女子已经到了成熟的年龄,可以结婚了,也就是犹太教师们所说的 בגרת;照他们的说法,这样的人是十二岁半的女子,在这个年龄,童女便被视为适宜出嫁。因此他们有一句话说:“如果你的女儿成熟了,到了年华,就释放你的仆人,把她嫁给他。”此外,照他们的规条,这样的女子已不再处于父亲的权下;因为他们有一条规定说:“她一到年华,就不再在父亲的权下。”她父亲不能废除她所许的愿,虽然丈夫可以。

事又当行:也就是应当把她嫁给某个男子;如果她没有节制的恩赐;如果她有陷入奸淫之罪的危险,而父亲或监护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就可随意办理,并不是犯罪;使徒前面所说的话,并没有使他负有必须把她留在独身中的义务;若他愿意,可以把她嫁出去。他也可以照她所愿行;这话也可以这样翻译,就是顺从她的心意和愿望,把她嫁给某个人;这样做,无论是他还是她,都没有违反神的任何律法,因此并不犯罪。叫二人成亲吧;在这种情形下,父母当叫儿女成婚;那些有此意愿的青年男女也当结婚;他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神的话语和使徒的劝告都没有反对婚姻;相反,按使徒的意思,结婚总比欲火攻心,或暴露在任何网罗和试探之下更好。

s T. Bab. Sanhedrin, fol. 76. 1. t Maimon. Hilchot Ishot, c. 2. sect. 2. u T. Bab. Pesach. fol. 113. 1. w Misn. Nidda, c. 5. sect. 7. x Misn. Nedarim, c. 10. sect. 2. T. Bab. Nedarim, fol. 70. 2. Maimon. Hilch. Nedarim, c. 11, sect. 7.

第37节 倘若人心里坚定,……使徒回过头来,再次确认他先前的建议,只要人能安全地照着行。他指出,尽管他已经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作法是可以合法去做,也适宜去做的;然而,一个人若对童身之事、独身生活的情形,已经仔细考虑过,认真权衡过,并且对这件事拿定了主意,心中没有犹豫,也没有摇摆不定;并且“没有不得已的事”,不需要因处境贫寒,或更可能是因他的童女软弱、没有节制恩赐,而不得不另作安排;又能自主;这里是说,他女儿的意愿与他的意愿一致,并且她完全同意守独身;否则在这样的事上,他就不能照自己所喜欢的行。并且心里又决定了:这是经过成熟思考之后所定下的固定主意,在这件事上,他自己真心坚定,他的女儿也完全同意,因此各方面都已达成一致:要留住他的女儿;也就是把她留在家中,不让她出嫁给任何人:如此行得好:或者说,这对双方今生和属灵的益处与好处,正如前面所说的。也有人把这一切理解为一个人保守自己的童身,决定继续不结婚。

第38节 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的是好,……这样做本身就是善的;这事与神的旨意相合,也是他所设立、所命定的,所以必然是好的,并能达成许多美善的目的。这样的人看见有此需要,也看见这样做是合宜的,便把女儿嫁出去,这实在是作了一件极好的事;既保全她的贞洁,也保全自己的名声;防止奸淫和其他可能随之而来的恶事;顾念人类的益处,也顾念宗教的尊荣。但不叫她出嫁的更是好;不是说这在本身上是一个更好的行为,单从行为本身来说并不是如此;而是说,在某些环境、某些条件和后果之下,这样更有益处、更有优势;因为这样,独身的人更适合面对并忍受逼迫,也更少受生活挂虑所累,更自由地等候主、献身于他的事奉。

第39节 妻子被律法约束,只要丈夫活着,……也就是说,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她是受婚姻之律约束归于丈夫的;除非其中一方死亡,否则他们之间婚姻的纽带不能解除,惟有在奸淫和故意离弃等情况下例外;参见罗马书 7:2。丈夫若死了;或作“睡了”,因为这词也可以这样译,虽然它所指的仍是死亡。圣经里常常用睡来表达死亡;因为死了的人不会永远停留在那种状态中,而要在末日从那里复活,正如人从睡梦中醒来一样。亚历山大抄本读作 αποθανη,“死了”;埃提阿伯译本似乎也是这样读的。她可以随意再嫁;因此再婚是合法的,虽然被许多古代作者定罪。寡妇的自由比童女更大,因为童女是在父母的权下,由父母支配;寡妇却可以自行作主。既然死亡已经解除了她先前的约束,她就完全自由,可以嫁,也可以不嫁,也可以嫁给她所愿意的人,只要那人不是神律法所禁止的。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这并不是说,她的丈夫绝对必须是在主里面的人,必须是一个悔改归正、信靠基督的人;虽然这样的人当然更可羡慕、更应拣选。这里或者是说,她自己应当继续持守对基督的信心,不可为了丈夫的缘故而放弃;或者是说,她应当在敬畏主的心中进入这状态,在这样重大之事上呼求主、求问主;并且要谨慎,所嫁的人不可落在主所禁止的界线之内。

第40节 然而,若常守节更有福气,……也就是说,寡妇若保持未再嫁的状态,就更为有福;这里所说的福并不是指来世的福,而是今生的福。使徒的意思是,她会更少挂虑,更不容易遭受烦扰,会活得更平安、更宁静,也更有空闲去服事主,因为再婚常常比头婚更不如意;但在这件事上,使徒只是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不是以命令的方式、或带着权威地加以规定:所以他又说,照我的意见:按着他对事情的判断,也与他先前给未婚之人,无论是童女还是寡妇,所提出的建议一致,这样的人若保持寡居,比起再婚来,更可能得着更多平安、较少烦扰,因此也就更为有福。为了使这等人愿意重视他的劝告,他进一步说,我想我也有神的灵了;意思是,虽然他没有明确的命令,也不自称有这样的命令,也没有把任何强制性的要求加给任何人,而是让他们自由决定;然而他不能不认为,甚至他其实是确信,只是他以谦逊的方式这样表达出来,就是他给出这项建议,乃是受神的灵引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