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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5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5

导论第五章。本章重述了十诫本身及其颁布时的情形。十条诫命的重复,才是《申命记》真正的开端,正如它们第一次被颁布是律法本身的开端。\n\n第1节\n(1)摩西将以色列众人召了来,说。——以下的话因此是作为一次实际的劝勉呈现在我们面前,而不只是书卷中的一部分。律例典章。——即宗教礼仪和制度,以及一般性的要求。先提这些,再提十诫;而这些不过是十诫在特殊处境下施用于一个特殊民族的表现。更准确地说,这些话与其说是指十条诫命本身,不如说是指十诫之后的内容。(见申命记 6:1。)\n\n第2节\n(2)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绝不可忘记,律法在其形式本身上就是一项圣约。(见申命记 5:6 注。)\n\n第3节\n(3)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

——也就是说,按照希伯来语作对比的习惯,不仅是与我们的列祖(他们确实亲耳听见了),也是与我们这些在列祖腰中的人立的;因为这圣约为他们设立,也同样是为我们设立。事实上,在这次讲论时,凡年过四十二岁的人,都很可能仍记得西奈山那一天。\n\n第4节\n(4)耶和华与你们面对面说话。——然而他们并没有看见什么形像(申命记 4:12),也就是说,没有看见可见的形体;但神亲口说的话却传到了他们耳中。正如出埃及记 20:22 所说:“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n\n第5节\n(5)在本节里,“耶和华的话”之后若用冒号,似乎停顿过大。

也许更应当这样读:“那时我站在耶和华和你们中间(因为你们因那火惧怕),你们没有上山。”他们没有上山的原因并不是惧怕,而是耶和华明确的禁止,这从出埃及记 19章可以看出来。\n\n第6节\n(6)我是耶和华你的神。——绝不可忘记,这句话乃是十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是第一部分。神圣关系的宣告,以及其中所含的一切意义,就是耶和华按约收纳以色列作祂的子民,这在律法一切要求之前。故此,律法首先乃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一项圣约。\n\n第7节\n(7)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直译是“在我面前”,就是在我临在之外再加上别的;或如拉希所说:“凡我所在之处,也就是全世界,都不可有别神。”\n“我往哪里去躲避你的灵?

我往哪里逃躲避你的面?”\n偶像即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人加在神面上的面具,既羞辱祂的尊荣,也使我们更看不见祂。(8,9)按原文的习惯,这两节应当紧密连在一起:“你不可为自己制造这些东西中的任何一样,目的在于向它们下拜或敬奉它们。”\n\n第9节\n(9)追讨父亲的罪,自父及子。——没有哪一种罪,像拜偶像的可憎之事那样,必然把刑罚后果带到后代。因为一切偶像崇拜都意味着神在人里面的形像被贬损。但这里并不是说儿子的灵魂要为父亲而死。刑罚只延及“恨我的人”。\n\n第10节\n(10)爱我的人。——我们在救主的话里听见这条诫命的回声:“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翰福音 14:15)祂借着“另一位保惠师”与我们同在的应许,补足了没有任何可见形像的缺憾。

正如本节中的爱是实际的,前一节中的恨也是实际的。恨神,就是不顺服祂的诫命。\n\n第11节\n(11)妄称。——直译是:不可把耶和华你神的名归于虚妄;也就是用于虚假、空洞或不真实的事。首先,这里所禁止的是起假誓;但把这原则推广到轻率、虚浮地起誓,或无真实缘由而轻慢使用这名,也是显而易见的。\n\n第12-15节\n(12-15)这条诫命在本处与《出埃及记》的表述,只有第13、14节是相同的;而且即便在这里,特别提到牛和驴,也只见于《申命记》。诫命的开头与结尾,也就是说明理由的部分,在这里有所不同。这里没有提到由创造而来的理由,却提到了由出埃及而来的理由。这一事实说明,在《申命记》中我们看见了“摩西五经的福音”。

如果我们在这里把以色列人的出埃及,替换为“基督的出埃及,就是祂在耶路撒冷所成就的”,而这成就与其说是借着祂的死,不如说是借着祂的复活,那么我们所得出的守日理由就不是安息日,而是主日。还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人曾明确得着权柄,可以要求外邦人守安息日,只要这些人可被视为“你城门内的寄居者”。以赛亚书 56:6 的话似乎表明,那些“持守耶和华圣约”的“外邦人”,也被期待“谨守安息日,不干犯”。至于执行这条规定的例子,可参看尼希米记 13:16;13:20-21。

若有人对这条诫命的形式与《出埃及记》不同而感到困难,就应当注意,第一,诫命本身并没有改变,这从申命记 5:13-14出埃及记 20:9-10 相比即可看出;第二,在这番劝勉中,摩西呼召以色列来听他这位中保所吩咐他们的律例典章,因此他可以自由地用他认为最合宜的理由来加以申明。\n\n第16节\n(16)使你得福……——保罗在《以弗所书》中就是这样引用这条诫命的(申命记 6:2-3)。至于这应许究竟该如何理解,可参看申命记 22:7 的注释,以及其中所引《塔木德》上的话。\n\n第17-20节\n(17-20)这四条诫命的措辞与出埃及记 20章相同。\n\n第21节\n(21)他的田地。——这些字在出埃及记 20章并没有。

以色列人此时已经成为,或将要成为,拥有土地的人,因此这里加上这句话是合宜的。这里还有另一处轻微的字句变化。《出埃及记》20:17 只用一个词表达“贪恋”,而这里用了两个。一个词的意思是“喜爱”,另一个则是“贪欲”。\n\n第22节\n(22)此外并没有添别的话。——也就是说,祂没有以这种方式再说别的话;或者说,诫命只有十条。申命记 5:25 也是如此:“我们若再听见……”——即以这种方式。\n\n第23-27节\n(23-27)长老们对摩西所说的话,在这里比《出埃及记》20章记述得更完整、更准确;那里只是简要概括为全体百姓的心意。(25)我们何必冒死呢?——神同在,尤其是神律法的宣告,所激起的人对死亡本能的恐惧,正雄辩地见证了这样一个事实:人原是按着神的形像受造,并且原是为过圣洁生活而造的。

(26)凡有血气的,曾有谁听见……——《塔木德》中一段著名的话说,万国都听见了律法的话,而且各人都按自己的语言听见。这一思想极其引人注目,因为它进一步显明了西奈山的启示与五旬节那日启示之间的类比;在五旬节那天,各人都用自己的乡谈听见神奇妙的作为。\n\n第28-31节\n(28-31)耶和华听见你们的话声……——神对百姓这些话的评语,只记在《申命记》里;但若要得到完整的记载,就必须参看申命记 18:18-19。比较这两处经文便可看出,那位像摩西的先知的应许,正是在这个时候赐下的:“他们所说的一切话都说得好。

我要从他们弟兄中间给他们兴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将当说的话传给他。”那位在西奈山于“黑暗、幽冥、暴风”中颁布律法的主,竟然就在那一天承认祂的百姓需要另一种教导形式,并且当场应许赐下,这实在并非小事。但不可忘记,那位“当时震动地”的,正是如今“从天上说话”的那一位。那位在字句上颁布律法的,借着祂的灵把律法写在人的心上。圣约的使者与那位像摩西的先知乃是一位。那位在西奈山赐律法的,也在各各他之下死于律法之下,并为人永远遵行律法预备了一切。(29)惟愿他们存这样的心。——直译是:谁能赐给他们这样的心,叫他们敬畏我,常常遵守我的一切诫命呢?

那位提出这问题的,也已经给出了答案:“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心里,并且写在他们的意念里。”更准确地说,希伯来书 8:10 是:“我要将我的律法赐在他们悟性里,也要写在他们心上。”百姓所说他们需要一位像他们自己的中保,这话说得很好;而那位说“他们所说的一切话都说得好”的主,也亲自满足了这个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