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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6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6

第1节 律法注释的第一部分(申命记6-11章)。

(1)“这是诫命、律例、典章,就是耶和华……所吩咐……叫你们在那地上遵行的。”——在重述十诫本身之后,摩西继续将其中的原则应用于以色列人在应许之地的生活。应用的第一部分较为概括,关乎以色列与耶和华的关系;耶和华曾领他们出埃及,经过旷野,进入应许之地。这一部分至申命记11章结束。其后所列的诫命则较为具体,关乎以色列地,视之为耶和华(1)敬拜的所在,以及(2)国度的所在。但从申命记4:44申命记26章末,整篇讲论在我们面前乃是一个前后不断的整体。(完整分析见导言。)

“诫命”——原文直译是“这诫命、律例、典章”。“诫命”是十言之约加给以色列的责任,也就是这些诫命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这种应用包括:(1)律例,即宗教礼仪或制度;(2)典章,即具体的行为要求、实际的生活规则。原文中的“律例”和“典章”有时也可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例如,逾越节本身是一项条例,或“律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制度”;而守逾越节的规则则是“典章”或要求。事物本身是恒久的;但其遵行的规则则可能有所变化。它起初是站着、匆忙地吃的;但后来以色列人安居之后,便是斜倚着、安然地吃。再者,道德律整体是永恒的;但它在以色列人生活中的应用,与它在我们身上的应用,大不相同。这里译作“诫命”的这个词,如今在犹太人中通常用来指任何宗教义务或善行。

第3节

(3)“使你们在那地上大大增多……”——以色列人在那地上的地位,以及他们能否继续住在其中,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成就神领他们到那里去的目的,也就是遵守耶和华的律法,并照他们特殊的处境去实行。第4-5节

(4, 5)“以色列啊,你要听……”——我们的主称这两节为律法中“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塔木德》开篇所论的,就是这段话在每日晨祷与晚祷中应当何时诵读:“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耶和华的独一性,与“许多的神,许多的主”的信仰相对,乃是犹太信仰的主调。“我们敬拜独一真神,三位一体中的一,且一体中的三位。”不过,这真理虽然因新约的光照可在旧约中看见,却并未被明确启示,直到它在历史中显明出来,就是父差子来作世人的救主,而父与子又差遣圣灵在教会中代表祂。

第5节

(5)“尽心、尽性、尽力爱主你的神。”——“心”这个字,既可理解为“思想”,也可理解为“情感”。因此,也许就有了我们在马可福音12:30所见的四个词:“心、意、性、力”。拉希解释“尽心”说:“用两种本性”(善的本性和恶的本性)。“尽性”他这样解释:“即便祂把你的性命取去。”至于“尽力”,他用极具实践性和特色的话来解释:“用你一切的钱财,因为你有时会发现,有人的钱财比他的生命(或身体)更为宝贵。”或者,另一种解释是:“在祂分给你的每一种境况中,不论是亨通还是管教。”因此他在大卫的话中说:“我要举起救恩的杯,称扬耶和华的名”(诗篇116:13);又说:“我遭遇患难愁苦,仍要求告耶和华的名”(申命记6:3-4)。这虽是对本段很有意思的一种说明,然而它所依据的字面联系并不成立。

第7节

(7)“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这位犹太注释家同样指出,对于人所提出的任何问题,都不应迟疑不答。若这种教育制度从一开始就持续实行,以色列的历史本会与实际所见大不相同。

第8节

(8)“也要系在手上……”——犹太人根据这条诫命,发展出佩戴经匣(Tephillin)的做法,就是在祷告前把律法的经文佩戴在头上或手臂上。第10-13节

(10-13)摩西之歌在申命记32:15对这里作了预言性的注释:“耶书仑渐渐肥胖,粗壮,光润,踢跳奔跑……便离弃造他的神。” “在我们一切富足的时候,良善的主啊,求你拯救我们。”第13节

(13)“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祂。”——直译是:“耶和华你的神,你要敬畏;祂,你要事奉。”也就是只事奉祂,正如七十士译本所译,并且被我们的主在受试探时所引用。值得注意的是,祂对那试探者的一切回答,不但都取自申命记,而且都取自申命记同一部分,即申命记5至10章,这一部分正是将十诫的原则应用于以色列生活的部分。

“又要指着祂的名起誓。”——参出埃及记23:13:“别神的名,你不可提。”这一原则并非族长时代所不知。拉班曾求告“拿鹤的神”,但“雅各却指着他父亲以撒所敬畏的神起誓”(创世记31:53)。(参耶利米书5:7:“你的儿女离弃我,又指着那不是神的起誓。”)第15节

(15)“从地上除灭你。”——直译是“从土地的面上”。祂忌邪的烈火所威胁的,乃是彻底的灭绝。

第16节

(16)“你们不可试探耶和华你们的神。”——在七十士译本中作“你不可试探”,所以我们的主用这句话抵挡试探者时也是如此(马太福音4章、路加福音4章)。

“像你们在玛撒那样试探祂。”——他们在玛撒怎样试探祂呢?就是以不信的心提出问题说:“耶和华是在我们中间不是?”(出埃及记17:7)我们的救主即便站在圣殿高处、面对撒但,也不肯怀疑耶和华的看顾。祂不肯从那里跳下去、落在天使手中以逃避撒但;相反,祂“如同看见那不能看见的主,就忍耐到底”。以色列蒙召,也当在邪恶权势面前达到这一行动标准。但这标准并不总被实现。

第18节

(18)“使你可以进去得那地为业。”——这句话应与下文连读:“得那地为业,以致把你的一切仇敌从你面前赶出去”(申命记6:19)。此时问题已不在于以色列是否要过约旦河,而在于他们征服迦南的范围究竟能达到多大、又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神律例的忠诚。士师记2:20-23清楚表明,他们因悖逆而使此事延迟了。

第20节

(20)“这些法度、律例、典章是什么意思呢?”——这三个词首次一同出现,是在这篇讲论的引言中(申命记4:45)。律法,或妥拉,包括训令、制度和要求。十诫本身首先就是妥拉;其后随之而来的训诫,可归在“法度”之下。而“律例”和“典章”则更准确地描述申命记11至26章的内容。

第21节

(21)“耶和华将我们从埃及领出来。”——这几节对律法义务所作的朴素解释,是以耶和华在西奈山借着出埃及记19:3-6对以色列所说的话为基础的:“你们都看见了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也看见我如鹰将你们背在翅膀上,带来归我。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圣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以色列这个民族在神所赐给他们的地上遵守耶和华的律法,乃是他们作为一个民族得以存在的终极原因。这个根本事实绝不可忘记。唯有这一点,才足以证明加在埃及身上的作为是合理的。因此,忽略律法必然招致神圣的报应。

第25节

(25)“这就是我们的义了。”——有一部他尔根译作:“这要算为我们的功德”;另一部则说得更完整:“这要算为我们所积存、以待来世的功德。”七十士译本则作:“这要算为我们的施舍。”这些观念的并列,有助于解释为何在马太福音6:1中,“施舍”和“义”会作为不同抄本的异文出现。英王钦定本作“施舍”,修订本作“义”。直到今日,犹太人仍称施舍为 ts’dâkah,即“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