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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1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1

第1-9节 XXI. 申命记 21:1-9。未查明的凶杀案。

(1)若有人被发现被杀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对于那些无法查出作案者的暴行,最有效的补救办法也是对其发生地区处以罚金。

(2)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来。拉希说,这些人应当是特别专员,是大公会的成员。

(3-4)一只未曾耕作过的母牛犊……一处未经耕种、也未曾撒种的山谷。拉希对此的注释很有意思:“愿那至圣者,就是当受称颂的主,说:‘一只未曾结果的当年母牛犊,要来到一处不出产果实之地被打折颈项,为那被杀之人赎罪,因为他们没有容他结果子。’”有人认为,从那时起,这山谷就不可再耕种,也不可再撒种。希伯来文中的动词并非过去时,这些话也可以承载这个意思。若是如此,发生凶杀案的地区就在那一块土地上永远受罚。

(5)祭司。参看申命记 21:8

(7)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并不是说城中的首长被认为亲手流了这血,乃是说他们并没有以支持或同谋的方式策划或促成这桩凶杀案”(拉希)。若凶手曾被当地居民窝藏,我们便不能不感到,这样庄严的公开宣告根本不可能成立。

(8)求主施怜悯。其意义如路加福音 18章中税吏的祷告:“开恩可怜”,字面意思是“遮盖”。施恩座乃是律法的“遮盖”,保护以色列免受律法的定罪。祭物也是对罪人的一种“遮盖”,使他免受罪的刑罚。照拉希的说法,第八节中的祷告是祭司所说的;这似乎也颇有可能。若不是这件事,他们在整个程序中便没有被分派任何角色;然而他们的在场显然是必要的。

这血就得赦免他们。字面意思是“为他们遮盖”。这与利未记 4:20;4:26;4:31;4:35 所用的表达并不相同。不过,我们很难跟随犹太注释家去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后来发现了凶手,那么那已经流出的母牛犊的血,是否就可以算为已经替这罪作了赎罪,以致凶手不必再受刑罚。第10-14节 申命记 21:10-14。被掳女子的婚姻。

(10,11)当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一个美貌的女子。这不可能是指那七族的人,因为经上说(申命记 20:16):“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但这完全可能适用于最近米甸少女的情形(民数记 31:15-18);她们大批被掳,自然会沦为奴婢。从这段经文清楚可见,她们不可被当作妾来对待。

(12)她要剃头,修指甲。拉希认为,这条命令的目的,是要损毁被掳女子的美貌。长发要剪去,指甲也要修短。关于后一点,亚兰文意译本彼此不同;一种认为应当任其生长,另一种则持相反解释。在撒母耳记下 19:24 中,这个词有两个例子,是指修整个人仪容。这里正确的解释,取决于做这件事的目的为何。若其意图是某种洁净礼,而长指甲或尖指甲又被某些东方民族视为装饰,那么指甲更可能是要被剪短。

(13)她被掳时所穿的衣服。拉希认为,这是指她为了吸引掳掠她的人而穿上的华美衣服。(可比较耶洗别试图吸引耶户,列王纪下 9:30。)无论这些具体指示的确切用意为何,显然这条律法是为了鼓励合法婚姻,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结合。从这个角度看,这条律法对理解民数记 31章中米甸被掳女子所受的对待,提供了重要亮光。

(14)不可把她当货物卖了。这表明,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被掳之人会被卖作奴隶,而不受以色列人奴役条例所规定的限制。(见利未记 25:44-46。)第15-17节 申命记 21:15-17。长子的名分。

(15)一个蒙爱的,一个被恶待的。也就是说,按希伯来语这句话的习惯用法,是指一个比另一个更受宠爱。

(17)双分。字面意思是“两口”,即两份。假设有四个儿子,产业就分作五份,长子得其中两份。所以雅各对约瑟说(创世记 48:22):“我从前用弓用刀,从亚摩利人手下夺的那块地,我都赐给你,使你比众弟兄多得一分。”流便因行为不端而失去的长子名分,被赐给了约瑟的儿子们(历代志上 5:1)。以利沙与以利亚分别以前也这样说:“愿感动你的灵加倍地感动我”(列王纪下 2:9),即长子所得的双分。第18-21节 申命记 21:18-21。顽梗悖逆的儿子。

(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在这里我们再次被提醒,耶和华的律法同时也是以色列的民法与刑法。系统性违犯律法第二块法版第一条诫命的人,与违犯第一块法版第一条诫命的人一样,都要承担死刑。显然,这条例若加以执行,将极大地保护国家免受无法无天、堕落败坏之人的危害,也能清除危险阶层中一个极大的成分。

(20)顽梗悖逆。这两个希伯来词后来成了表示最严重辱骂的谚语:sorer u-moreh。这个 moreh,正是摩西“说了急躁的话”(民数记 20:10)时所用的词;他对百姓说:“你们这些背叛的人听我说,我为你们使水从这磐石中流出来吗?”在修订版新约中,这个词也出现在马太福音 5:22 的页边注,作为“拉加”或“魔利”的说明。但那里使用的希腊词是纯正的希腊语,在新约中有其自身的词源关系;而 moreh 是纯正的希伯来语。它们在习惯用法上也许意义相近,但在词源上并不相同。

贪食好酒的人。箴言 23:20-22 也用了同样两个词:“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这段引文的上下文,似乎明显是在指向申命记 21章中的这条律法。

(21)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拉希说,律法在这人生命的开端就截断了他的道路,预先看到了他结局会如何。当他花光了父亲所有的钱财,就会去拦路抢劫,成为公然的强盗。与其等他犯下这类罪恶之后有罪而死,不如让他在尚未犯这些罪时死去。我们很难接受这种看法;但其中有一点却可怕地真实。第22-23节 申命记 21:22-23。悬挂。

(22)把他治死。更妥当的译法是:“他已经被治死了。”在以色列,悬挂是在死后进行的(约书亚记 10:26-27)。

(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约书亚遵守了这一点,但基遍人却违背了(撒母耳记下 21:9-10;21:13-14)。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七十士译本作:“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神所咒诅的”,保罗也正是按这个形式加以引用(加拉太书 3:13)。我们看不出他为何会被宣告为受咒诅,除非这是为了那照着“神既定的旨意和先见”所安排的事,就是叫祂的儿子耶稣基督亲身在木头上担当我们的罪,借着“替我们成为咒诅”,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救赎出来。

拉希对此处的注释表明,真理的光线在犹太心思中有时会如何奇异地折射:“‘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就是说,他是王的羞辱。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而以色列又是祂的儿女。有一对双胞胎弟兄,彼此十分相像。一个作了王,另一个因拦路抢劫被捉拿并挂起来。凡看见他的人都说:‘王挂在那里呢!’”从这条注释可清楚看出,拉希把这句话理解为:“被挂的人是神的羞辱”,因为人是“照着神的样式造的”。毫无疑问,我们的主所忍受并轻看的那种刑罚,正带着这样的羞辱。

总要当日将他埋葬。这又是一条律法,在我们主的死上也极其奇妙并出于护理地得了应验。我们并没有读到与祂一同被钉十字架的强盗被埋葬,虽然他们的尸身从十字架上取了下来。这条律法也很可能是为了防止那种野蛮作法,就是把人刺在尖桩上,或悬挂在十字架上,一天又一天,直到他们因痛苦和干渴而死。如此对待神的形像,当然是一种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