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三天,等等。三天之后,他们的轻率因这诡诈被揭穿而受惩罚;这惩罚来得如此迅速,必定使他们更深切地感受到羞愧和耻辱。因为这表明,他们因懒散迟钝,没有费心查明一件几乎摆在眼前的事,就极其愚昧地陷入了错误。他们能安然穿过那一带,毫无阻碍地进入诸城,又白白得到食物供应,都是由于神慈父般的宽容;他不但赦免他们的过失,还使那本来理当对他们有害的事,反而转为他们的益处。这里记载,以色列人没有在那地区采取敌对行动,因为基遍人已经领受了一个以誓言坚立的保全性命的应许。
现在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以色列人原本丝毫无意向骗子守信,他们是否因此仍承担了什么义务?第二,百姓是否可以撤销他们领袖愚昧而错误地作出的应许?就一般原则而言,誓言的约束必须被视为极其神圣,因此我们不可借错误为借口而退出所立的约,哪怕是那些我们在受骗情况下所立的约;因为神圣的神之名,比全世界的财富都更宝贵。(85)所以,人即便欠考虑地起了誓,也不能因任何损失或代价而免去履行。我毫不怀疑,大卫在诗篇 15:4 所说的正是这个意思:真正敬拜神的人,若起誓自己吃亏,也不更改;因为他们宁可承受损失,也不愿因收回承诺而使神的名受轻视。
因此,我的结论是:若只涉及私人利益,那么凡是我们凭誓所应许的,都必须履行。从经文的措辞也显然可见,以色列人惧怕的是,自己会使他们的神之名在迦南各族中蒙羞。因为我认为“他们指着以色列的神起誓”这句话带有强调的意味。但以色列人仍有一个特殊理由,可以从这个欺诈性的约中退出;因为他们不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更是不当地偏离了神的命令,而这命令连最细微的一点都不可擅自更动。他们既无权饶恕那些被征服的人,也无权制定投降的条件,可他们现在行事,却仿佛这事全然交给他们处理一样。因此可见,他们在以誓言为托词坚持维护自己愚妄所应许之事时,是两次亵渎了神的名。
百姓因尊重领袖而不向基遍人施暴,这让我们看见那个时代的正直。若在别处,人们很容易就会借口说,整个民族不受少数几个人所订协议的约束,以此逃避应许;正如罗马人废弃高狄乌姆和约时所做的那样,因为当时只有执政官、使节和军团长起了誓,并未经元老院和人民授权。因此,那种粗朴单纯更值得称赞,因为宗教责任在其中胜过了今天大多数人所赞许和夸耀的那些过于机巧的辩词。百姓固然对他们的领袖越权行事感到愤怒,但他们的节制使他们没有超越埋怨和喧嚷。(86)
(85)加尔文因受过法律教育,很有资格讨论这里提出的重要问题;无论在这里还是在本章前面的注释中,他对此问题的一般立场都极为稳健,这一点无可争辩。不过,他有些说法表面上似乎并不一致。在从第3节开始的那一段中,他用拉丁文说:“所以,约书亚是与面具立约,除照着他们的话之外,并未承担任何义务”;法文也作同样意思:“约书亚是与面具或幻影立约,除了按照他们的话之外,丝毫不受约束。”又在从第6节开始的那一段中,他说:“我已经说过,从严格法理来说,这样的盟约是无效且作废的”;法文也作:“我说过,按严格法理,这样的盟约是无效而废除的。”他还用问句说明理由:“当他们的请求被答应时,他们究竟得着了什么呢?
不过是如果他们真从远方而来,就可被保全性命罢了。”但如果基遍人并没有得着什么,换言之,他们无权要求什么,那么很明显,以色列人也不可能有义务给予什么。双方原是一个相互的契约关系,一方的权利正好与另一方的义务相对应。因此,本来会预期,在加尔文既已断定基遍人没有权利主张之后,他自然也会断定以色列人没有承担任何义务。然而,他在讨论后一点时,似乎改变了立场,明确主张:即使是在受骗情况下所立的约,我们也不可退出。不过,这种不一致只是表面的。他并不是说我们因这些约本身有效就受其约束,而是指出,有些情况会使我们在形式上有义务按受约束的方式行事。换句话说,他把这个案件从法庭转入良心的法庭,因此把它归入保罗所说“可行”与“有益”之间有所区别的那类案件。
约书亚和长老虽然起誓草率,但既然他们借此等于把以色列之神的尊荣押上了,就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把它赎回来。——编者注。
(86)法文:“当他们并不越过埋怨,只以此为满足时。”——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