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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6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6

第2节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交付他看守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欺压邻舍,” 若有人犯罪——这罪虽然是直接犯在人身上,却特别说是犯在主面前,不仅是一般意义上如此,因为凡得罪人的罪,也都是得罪主;更是特别意义上的,因为这是破坏人类社会的行为,而神正是人类社会的创立者、统治者和维护者;又因为这是隐秘的罪,惟有神是其见证者和审判者;并且因为人在其中借着假誓妄用了神的名。看守的物——即受托保管之物。或是在交易上——希伯来文作“或是在交手之事上”;就是说,商业往来或贸易上的合伙,这在一人将某物交在另一人手中时极为常见,不是让他单单保管,乃是为双方共同利益去经营。在这种合伙关系中,一方很容易欺骗另一方,因此这里对此作了防范。这称为“交手”,因为这种约定通常是借着彼此递手或握手来确认的。抢夺——是暗中行的;因为他这里似乎说的是那些不能凭见证人证实的罪。或是欺压——指借毁谤、诡诈或欺骗,从人那里取得什么;这词就是这个意思。

第3节 “或是捡了遗失的物,在这事上说谎,起假誓;人在这一切的事上,若作了什么,以致犯罪:” 起假誓——是在别人要求他起誓的时候,因为除此以外,已没有别的查明办法了。

第4节 “他既犯了罪,有了罪,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看守的,或是他所捡到的遗失之物,” 有了罪——这罪因他良心责备而自愿承认,就显明出来,因此他得着这样的益处:只需归还原物,再加上五分之一;若是被定了罪,就必须赔还双倍,正如出埃及记 22:9 所说。

第5节 “或是他因什么物起了假誓,就要照原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献赎愆祭的日子交还本主。” 在那日——不可拖延;向神悔改必须伴随着向人赔还。凡有亏负人的地方,都必须作出赔偿;在我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若不尽力赔还,就不能指望得蒙赦免;因为保留不义所得之物,就等于承认自己曾取了它,而这两件事合在一起,不过是同一持续的不义行为。

第9节 “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从晚上到天亮,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 耶和华晓谕——到这里为止,他所规定的是各样祭本身;现在他讲到献祭的方式。燔祭——指每日所献的燔祭,正如出埃及记 29:38民数记 28:3,以及下文所表明的。这祭必须如此安排,一块一块地摆上,使火能一直借此得以维持。早晨的燔祭也要从早到晚整日燃烧;但这里没有提那一点,因为白天献祭不断接续,火在白日并不缺少可燃之物,也就无需特别立法来说明如何添火保火;真正有危险的是夜间,因为那时不献别的祭,只献晚上的燔祭。若这燔祭像早晨的燔祭那样很快烧尽,就有使那火熄灭的危险,而这火是他们奉命殷勤不断保守的。

第10节 “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把坛上燔祭烧成的灰收起来,倒在坛的旁边。” 燔祭烧成的灰——就是木头烧成的灰。

第11节 “随后要脱去这衣服,穿上别的衣服,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 别的衣服——因为这不是圣职之工,乃是平常的工作。洁净之处——就是没有粪土污秽之物堆放的地方。这一切都要祭司亲自去做。神的仆人除了罪以外,不该觉得有什么工作是低下的。

第12节 “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列在上面,又要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 不可熄灭——这从天降下的火,要永远保存,不可任其熄灭;一方面是免得人有机会或受试探去献凡火;另一方面是要教导他们,他们一切祭物蒙悦纳,都当仰望神的怜悯。这是借着从天降下的火所表明的,因为这样的火常是神悦纳祭物的明证。每日早晨——虽然晚上无疑也包括在内,但这里只提早晨,因为那时坛要洁净,灰要除去,还要重新生火。其上——即在燔祭上面,这样燔祭就会更快烧尽,好为别的祭物腾出地方。

第13节 “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不可熄灭。” 我们也当如此,使圣洁之爱的火在心里常常燃烧。

第14节 “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亚伦的子孙要在坛前、耶和华面前献这祭。” 素祭——指单独献上的素祭,并且是百姓中的人所献的,不是祭司自己所献的;因为若是祭司所献,就必须全然焚烧。这条先前已经颁布的律法,在这里重述,是因为有一些补充加在其中。

第16节 “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子孙要吃;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就是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他子孙——惟有男子可以吃这些,因为这是至圣之物;至于亚伦的女儿,可以吃别的圣物。在院子里——指为此特别指定的某个房间。这物为什么只能由圣洁的人吃,而且必须在圣处吃,理由见利未记 6:17,因为这是至圣之物。

第17节 “烤的时候不可搀酵。我已把这给他们,作为从献给我的火祭中所分得的分;这是至圣的,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 这——指归给祭司的那部分;至于献给神的那部分,似乎根本没有烤过。

第18节 “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分;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就是耶和华火祭中归他们的分;凡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 凡——意思是,除了分别为圣的人、祭司或他们的儿子以外,谁都不可摸,也不可吃。

第20节 “当亚伦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为常献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受膏的日子——指受膏作大祭司,因为在后来的世代中,众祭司里惟有他要受膏。关于他承接圣职的这条律法,先前已经颁布;这里重述,是因其中有些补充。常献的——就是他们中间无论何时有人这样受膏,都要如此。晚上——或作黄昏;一半附属于早晨的祭,一半附属于晚上的祭,此外还不包括每日附加在早晚常献祭上的那素祭。

第21节 “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调匀了,你就拿进来;烤好了的素祭,要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你——就是那受膏承接圣职的人。

第23节 “祭司的素祭都要全烧了,不可吃。” 不可吃——其中一点不可给祭司吃;若这是为百姓所献,就可以吃。其所以不同,一方面是因为当祭司为百姓献祭时,他当为自己的劳苦得一点报酬;另一方面是为表明利未祭司职分的不完全,因为他们不能担当自己的罪孽;祭司吃百姓祭物的一部分,乃是预表性地表明他担当百姓的罪孽;再一方面,也是教导神的祭司和仆人,应当一心一意事奉神,即便暂时没有现成的益处,也当以神的荣耀为满足。

第26节 “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它;要在圣处,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为赎罪——指为首领、百姓,或他们中任何人所犯的罪献上的祭;却不包括为祭司所犯之罪所献的,因为那样祭牲的血要带进会幕,因此不可吃。

第27节 “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所弹的那一件要在圣处洗净。” 什么衣服——指祭司的衣服;因为惟有他洒这血,在洒的时候很容易溅在自己的衣服上。在圣处——一方面是出于对祭牲之血的敬畏,因此使它不至于受到亵渎或寻常的接触;另一方面也是使那样的衣服端庄合宜,适于圣职的服事。

第28节 “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在铜器里煮,这铜器要擦磨,在水中涮净。” 打碎——因为瓦器多孔,煮祭物的汤汁很容易渗入其中,因此就在礼仪上成为圣的,所以要打碎,免得后来被用于平常的用途。涮净——却不必打碎,因为铜器有相当价值,所以神不要人无故糟蹋。并且铜器的质地比瓦器更坚实,不那么容易吸收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