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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5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5

第1节“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无论是看见或知道,都不说出来,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听见,就是“并且”,因为这个词常这样用;这里是具体说明那罪是什么。或者说,就是咒诅、亵渎、或咒骂,因为这词通常是这个意思,而且可能是针对邻舍,也可能是针对神。这里主要似乎是指这一类,因为这里所说的罪性质极其严重,所以听见的人有责任把它揭发出来,追究有罪的人。看见,就是说这话时他在场。知道,就是从别人那里得了充分的信息。担当他的罪孽,就是担当其刑罚;“罪孽”这词常这样用,如创世记19:15民数记18:1

第2节“或是有人摸了什么不洁之物,无论是不洁走兽的死尸,或是不洁牲畜的死尸,或是不洁爬物的死尸,是他不知道的,他就不洁净,也有了罪。” 是他不知道的,若他是无意中这样行,也不能因此得免责,因为他本应更加谨慎,避开一切不洁之物。神借此要唤醒人,对自己那些不知道的、或未曾察觉的罪,存警醒的心,并为之悔改。他就不洁净,这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因为这些事并不直接污秽良心,而是礼仪上的不洁。

第3节“或是他摸了人的污秽,无论人因什么污秽成为不洁净,是他不知道的,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一知道了,他一知道,就不可迟延,务要与神和好。就有了罪,因为他违犯并藐视了神的权柄和命令。

第4节“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或要行恶,或要行善,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起誓,是他不知道的,一知道了,就要在这一件上有了罪。” 若有人起誓,就是轻率地起誓,没有考虑神的律法,也没有考虑自己的能力或权利,正如大卫在撒母耳记上25:22所行的。行恶,可能是对自己,要在身体、产业或别的所爱之物上惩治自己;更可能是对邻舍。是他不知道的,就是他不知道,或没有想到,自己所起誓要行的事,是或将会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合法的;等他后来发现确是如此,无论是自己反省出来,还是别人告诉他的,不论他所起誓要做的是善是恶,都是如此。

第5节“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 在这些事中的一件上,就是前面所提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或因有罪的缄默,或因摸了不洁之物,或因轻率起誓。他要承认,就是在主面前,在公开敬拜之处承认。而且这承认不可局限于本处的情形;按同理并参照别处经文,也当推广到别的赎罪祭,因为这原是赎罪祭一向相伴的事。

第6节“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 他的赎愆祭,但人若只是摸了不洁之物,为何还需要认罪和献祭呢?因为这类人照利未记11:25、11:28、11:32、11:40、11:43,以及民数记19:7-8、19:10、19:19所记,只需洗濯便可洁净。本处所说的是,那人在不洁净时进入了会幕;把本处与民数记19:13相比,就可看出这一点。若人明知自己不洁净而进去,那就是那里所说的情形,必被剪除;若他是无知而进去,那就是这里所说的情形,一经发觉,就当献这祭。

第7节“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 若不够,就是因贫穷。这一例外在别的赎罪祭中也允许。一只作赎罪祭,这是为那一项具体的罪,所以先献;然后献燔祭,燔祭是为一般的罪。这里教导我们,不可满足于笼统的认罪和悔改,乃要尽可能清楚而具体地查出、承认、厌恶并离弃自己特别的罪;否则,神不会悦纳我们别的宗教事奉。

第9节“也把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剩下的血要流在坛的脚那里;这是赎罪祭。” 这是赎罪祭,这话加在这里,是说明它的血为何如此弹洒并倾倒。

第10节“他要照例献第二只为燔祭。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照例,或作照着神所指定的次序。祭司要为他赎罪,或是宣告性的,就是宣告他已蒙赦免;或是预表性的,乃是指向基督而言。

第11节“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那犯罪的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伊法十分之一,大约六品脱。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或是为要将这祭与素祭分别出来,正如利未记2:1;或是作为他们因罪忧伤的合宜表示,因为在这种感受中,他们当禁戒那些令人愉悦的东西;又或是表明他们因自己的罪,原该完全失去喜乐油,就是圣灵的恩赐、恩典和安慰,并且失去神对其祷告和祭物的恩慈悦纳;这悦纳是由香所表明的,正如诗篇141:2所说。

第13节“至于他在这几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归与祭司,和素祭一样。” 和素祭一样,就是如同素祭那样,除了一把之外,其余都归祭司。这一点在此特别提到,是因为前面的祭,如利未记4:3等、4:13等,祭司并没有为自己保留任何分。

第15节“人若在耶和华的圣物上误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照你所估的价,按圣所的舍客勒拿银子,将无残疾的公绵羊从群中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 这过犯,是得罪主和祂的祭司。误犯,若人明知故犯,就要被剪除,见民数记15:30。圣物,就是分别为圣归给神并用于圣事的东西,如十分之一、初熟之物,或任何当归给神、或已献给神之物;人也许会扣留下来,或挪作俗用。公绵羊,是比前面更贵重的祭物,因为亵渎圣物的罪更大。照你所估的价,就是照你这祭司所估定的价值;而当时也是指你摩西,因为那时他尚在执行祭司的职分。这也是加在他身上的额外代价和刑罚;除了公绵羊之外,他还必须为自己所扣留或滥用的圣物,照祭司所估与其相称的价额,补上若干舍客勒银子。

第17节“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 前一条律法是针对把圣物从圣用挪到俗用;这一条可能是涉及关于圣物和圣职上的其他过失。这可从利未记5:19看出来,因为那里说这是得罪耶和华的过犯;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说法,因为那样每一样罪都是如此,而是特殊而专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