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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4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4

第1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主晓谕摩西——前三章所包含的律法,似乎是在同一次传给摩西的。这里开始的是另一天的律法,是神从基路伯中间传下来的。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若有人犯罪——这必须理解为超过普通日常软弱的罪;因为若每一样这样的罪都需要献祭,那么多数犯罪的人既不能负担这样的费用,祭坛也不能容纳这么多祭物,祭司也不能办理如此无穷的工作。至于平常的罪,则由每日的祭和赎罪大日的祭,在礼仪上得以赎除,利未记 16:30。因无知——或作,因错误;或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有罪的,如同与利未记 4:13-14 比较可见;或是没有思想到,而因某种突发情欲或试探的力量陷入罪中,正如希伯来词在诗篇 119:67 中所表示的。不可行的事——这些话可译作:在主任何或每一条不可行的诫命上;或译作:关于不可行之事的诫命,也就是任何禁止性的命令。(献祭对于这些罪比对于其他罪更为必要,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肯定性的训令不像否定性的训令那样严格而持续地约束人。)然后他要照自己的身份献上祭物;这要从以下各节来理解。

第3节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若祭司——即大祭司,初次以后只有他受膏。这里提到他的受膏,是因为他未受膏以前还不是完全的大祭司。犯罪——或在教义上,或在行为上;这里假定他可能如此行。这也被标明为律法祭司职分中不完全的特征,藉此以色列人受引导去期待另一位更美的大祭司,就是那位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希伯来书 7:26。照百姓的罪——即像百姓中任何人犯罪一样;这暗示神期望他比百姓更谨慎。但这些话也可译作:使百姓陷于罪或罪责;这可被提及为加重他罪的事,因为他藉此通常把罪、罪责和刑罚带到百姓身上;他们受他的榜样感染或绊倒。公牛犊——与为全体百姓所献的是同一样祭物,为要显示他的罪因他的身份而何等加重。赎罪祭——希伯来文作“罪”,此词常取此义。

第4节 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在头上——为要表明他承认自己的罪,也表明他信靠神的应许,就是藉着基督赎除他的罪;这祭物预表基督。宰牛——由祭司中的一人宰杀,他要使那人去行。

第5节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把血带到会幕——进入会幕;这是别的祭所不要求、也不允许的,可能是为显示大祭司之罪的严重,需要他有超过平常的殷勤,并需要从神而来的恩宠来赎除。

第6节 祭司要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七次——这是圣经中常用的数目,作为完全的数目;这里规定如此,或是为了显示他的罪需要超过平常的洁净,也需要他的信心与悔改有更多操练;这两样恩典都是他必须与那礼仪一同联合的。在幔子前——就是分隔至圣所的第二层幔子,通常称为圣所的幔子。

第7节 祭司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所有的血——指其余所有的血;因为一部分已经用在别处。

第12节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烧在柴上;在倒灰之所焚烧。全公牛——所以这祭牲没有任何部分可给祭司吃,不像其他赎罪祭那样。理由很清楚,因为献祭者不可吃自己的赎罪祭;而在此情形中,祭司就是献祭者,正如以下为全会众所献的赎罪祭也是如此,祭司本人也是会众的一员。要搬出去——不是由他自己搬,那会使他污秽,乃是由他所指定办理此事的另一人搬。营外——为要表明:1. 罪的可憎性质,尤其是在位高而圣洁的人身上,或当罪蔓延到全体百姓时。或,2. 将那罪的罪责或刑罚从百姓身上除去。或,3. 基督要在营外或城门外受苦。倒灰之所——因为灰起初虽倒在坛旁,利未记 1:16,但后来它们连同祭物的污秽物,都被搬到营外某一处地方。

第13节 以色列全会众若误犯了罪,事又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他们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以致有了罪;全会众——指百姓的整体,或其中较大部分,并且他们的首领也与他们同犯。

第14节 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公牛——但若会众的罪只是遗漏某项礼仪责任,则要献一只公山羊羔,民数记 15:24

第15节 会中的长老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长老——他们在这里奉全体百姓的名行事;因为百姓不可能亲自执行这动作。

第17节 祭司要把指头蘸些血,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弹血——血不可倒在那里,只可弹洒;因为基督之血的洁净功效,藉弹洒已经足够表明。血被弹洒七次:七是完全的数目;因为神用六日造世界,第七日安息。这表示基督所成就的完全满足,并由此使我们的灵魂得到完全洁净。

第18节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坛——即香坛:在主面前——也就是在至圣所前,主在那里以更特别的方式同在。

第20节 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为赎罪祭——即为祭司的赎罪祭,称为第一只公牛,利未记 4:21

第24节 按手在羊的头上,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这是赎罪祭。燔祭——这里以显著性称呼它,指每日的燔祭。这是赎罪祭——因此要在宰燔祭牲之处宰它;藉此它与平安祭区别开来,平安祭是在别处宰的。

第26节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必蒙赦免——一方面是在司法上,就一切教会惩戒或民事刑罚而言;另一方面是真实地赦免,条件是悔改并信靠将要来的弥赛亚。

第28节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羔为供物。母的——在这里已经足够,因为这等人的罪小于首领的罪;为首领献祭则需要公的。

第33节 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他要宰它——不是由他自己,而是藉祭司的手。

第35节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坛上,照献给耶和华的火祭而行。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烧这些——指脂油;但他使用复数,因为脂油有数种,如我们在利未记 4:8-9 所见。希伯来文作“在祭物之上”,即同它们一起,或在它们之后;因为燔祭应当居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