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 “人献供物为平安祭,若是从牛群中献,无论公的母的,必用没有残疾的献在耶和华面前。” 平安祭——这是一种为平安、兴盛并神所赐福分而献的祭;或者,1. 为着已经得着的,因此这就是感谢祭;或者,2. 为着所盼望得着的,因此这也可算是一种向神的祈求。母的——这里准许献母的,虽然燔祭中不准许;因为燔祭主要是关乎神的尊荣,当以最好的事奉他;但平安祭首先是关乎献祭者所得的益处,所以拣选留给他自己。燔祭是着眼于神本身,因他是至善者,所以要全然焚烧。但平安祭是着眼于神乃是施恩给受造物的赐福者,因此要分给坛、祭司和献祭的人。
第 2 节 “他要按手在供物的头上,宰于会幕门口;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要把血洒在坛的周围。” 会幕门口——不是在坛的北边宰杀,燔祭、赎罪祭和赎愆祭都是在那里宰杀的;乃是在院子的正入口处,就是铜坛所在之处;这地方不像别处那样圣洁;这从两点可以看出:一是它离至圣所更远;二是祭牲的灰要放在这里。这种分别的缘故并不难明白:一是因为这祭的一部分要由献祭者亲手摇一摇,利未记 7:30,而他不可进入院内;二是因为这祭不像别的祭那样圣,因为别的祭只准祭司吃,这祭却有一部分可由献祭者吃。
第 5 节 “亚伦的子孙要把这些烧在坛的燔祭上,就是在火的柴上,是献与耶和华为馨香火祭。” 在燔祭上——或者,1. 是在燔祭剩下仍在焚烧的部分上;或者更是,2. 在燔祭之后;因为每日的燔祭必须先献上,一则因它更显明地关乎神的尊荣;二则因它是最庄严、最定常的祭,应当优先于一切临时的供物;并且它是更高一等的祭,因为它是为赎罪而设;若没有这赎罪,就不能得着平安,平安祭也不能蒙悦纳地献上。
第 9 节 “从平安祭中,将火祭献给耶和华,其中的脂油和整肥尾巴,都要靠近脊骨处取下;并要把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 肥尾巴——羊的尾巴是肥美甘甜的,在那些地方比我们的羊尾大得多,也好得多。
第 11 节 “祭司要在坛上焚烧;这是献与耶和华火祭的食物。” 焚烧——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那些部分;其余的归祭司,利未记 7:31。食物——即火的燃料,或供物的材料。这里称为食物,希伯来文作饼,是要表明神悦纳它,并以它为喜悦,正如人喜悦自己的食物一样。
第 16 节 “祭司要把这些焚烧在坛上,作为馨香的火祭食物;一切的脂油都是耶和华的。” 要把这些焚烧——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那些部分,其中并不包括尾巴,像绵羊那样;因为山羊的尾巴是可弃之物。一切的脂油——这话当限制为,1. 只指那些已献上或可以献为祭物的牲畜,正如利未记 7:23,25 所解释的;2. 只指上面所说并吩咐献上的那种脂油,就是与肉分开,或容易与肉分开的脂油;至于与肉夹杂在一起、这里那里混在肉中的脂油,他们是可以吃的。
第 17 节 “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脂油和血都不可吃。” 你们一切的住处——不单是在会幕那里或其附近,不单是指你们实际拿来献祭的那些牲畜,也包括你们各自的住处,并且包括那一类所有的牲畜。脂油——被禁止,1. 是为保守他们对圣礼和祭祀的敬畏;2. 是使他们借此承认神是他们的主,也是万有受造物的主,他可以为自己保留任何他所喜悦的;3. 是为操练他们顺服神,并操练舍己、治死食欲,即使在那些他们中许多人很可能极其想吃的事物上也是如此。血——被禁止,一方面是为维持对神及其敬拜的敬畏;一方面是为反对拜偶像的人,因为他们惯常喝祭物的血;再一方面是因着基督的血,这血在其中已清楚地被表明。神不容许连这件事的影儿也被当作寻常之物使用。即使我们因已成就的赎罪而得安慰,他也不容许我们把成就这赎罪的尊荣归给自己,仿佛自己也有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