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和华在西奈山对摩西说,在西奈山——就是靠近西奈山。希伯来文中的介词 beth 有时就是这样用的。所以这里无须搅乱这段历史。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你们到了我所赐你们那地的时候,地就要向耶和华守安息。” 你们到了那地——就是在那里安顿下来;因为争战的年日不计算在内,在约书亚把地分给他们之前的时间也不计算。守安息——就是享受安歇,不耕种,不耙地。向耶和华——就是出于顺服,并归荣耀给神。设立这条例,1. 是为表明神对那地拥有至高主权,以色列人不过是照神旨意居住其中的佃户;2. 是为试验他们的顺服;3. 是为显明他的护理,不但普遍临到世人,尤其临到他自己的百姓;4. 是要使他们脱离对今世利益过分的爱慕和追逐,并训练他们单单倚靠神,倚靠神的赐福来维持生计;5. 是要提醒他们,那为一切善人所预备的有福而永远的安息。
第4节 “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就是向耶和华守的安息;不可种你的地,也不可修理你的葡萄园。” 地守圣安息——他们既不可在地上作工,也不可指望从地里收成。正如第七日要停止每日的劳作,第七年也要停止一切按年的劳作。
第5节 “遗落自长的庄稼不可收割,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也不可摘取葡萄,因为这是地守安息之年。” 自长的——就是上次收割时从穗中掉落的籽粒所长出来的。不可收割——就是说,不可当作你自己专有的去收割,只可与你同在的人一同取来,作现时的食物。没有修理的——不是你修剪过的,而是任其生长,好供给贫穷人使用。
第6节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给你和你的仆人、婢女、雇工人,并寄居的外人当食物。”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就是安息年生长的出产。给你的仆人——就是众人都可以随意从那里取食,照各人的需要而取。
第9节 “当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发角声;这日就是赎罪日,要在遍地发出角声。” 禧年——预表基督所要为我们买来的、使我们脱离属灵债务和奴役的真自由,并要借着福音的声音传扬到世界。七月——这是民事上的岁首,因此禧年从这个月开始;看来正是在这月初十日,号角一响,禧年便开始了,正如其他节期通常也是随着号角响起而开始。赎罪日——这是极合宜的时候,因为当他们禁食祷告,求神怜悯、赦免他们的罪时,他们也应当向人施行慈爱,免去人的债;这也教导我们,一切真实安慰的根基,都必须建立在悔改和借着基督为我们的罪所成就的赎罪上。
第10节 “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 第五十年——禧年不是第四十九年,像一些博学之人所想的那样,而是严格说来的第五十年。古时每周的安息日称为第七日,因为它确实是第七日,紧接六日之后,并与前六日有分别;豁免年也称为第七年,见利未记 25:4,因为它紧接六年之后,见利未记 25:3,并与六年有分别。同样,禧年称为第五十年,因为它是在七个七年,即四十九年之后来到,见利未记 25:8,并且与那四十九年有分别。给一切的居民——要明白是指以色列人;主要是指一切仆人,甚至那些在第七年不肯出去、也没有出去的人,也指贫穷人,因为这时他们一切债务都得豁免,产业也恢复。
禧年——这名字或出于希伯来词 Jobel,起初意为公羊,后来指公羊角,因为禧年是借其声音宣告出来的;或出于 Jubal,就是乐器的发明者,见创世记 4:21,因为这年是以音乐和各种喜乐的表达来庆祝的。归自己的产业——就是归回那已经卖掉或以别的方式转让出去的产业。这律法一点也不不公,因为买卖双方在订约时都把这一条件考虑在内;并且在许多方面都极其合宜,如:1. 提醒他们,惟有神才是他们和他们土地的主与所有者,他们不过是他的佃户;这一点他们极容易忘记;2. 借此使产业、家族和支派得以完整分明,直到弥赛亚来到;弥赛亚不但要凭别的记号被认出,也要凭他所出自的支派和家族被认出。神以他独特的护理成就了这事,直到主耶稣来到。
此后这些标记便极其混乱,这正是弥赛亚已经来到的有力证据之一;3. 为一些人贪得无厌的贪婪和另一些人愚昧挥霍的浪费设定界限,使前者不能完全并最终吞并弟兄的产业,后者也不能永远败坏自己和子孙;这是这律法和这百姓所独有的一项特权。本家——就是他先前离开的家;他或是自己,或是因父亲的缘故,被卖到别的家庭去了。
第12节 “因为这是禧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吃地中自出的土产。” 要当作圣——它之所以为圣,是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从世俗事务中分别出来,归给神,并归于操练圣洁的喜乐和感恩;也是因为它预表他们将在弥赛亚之下所盼望并享受的那圣洁而快乐的禧年。地中自出的土产——就是地自己生出的东西。地中——就是他们可以和别人一同按需要从田间取用;但不可收入仓中,见利未记 25:5 和出埃及记 23:11。
第14节 “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 不可亏负——卖的人不可多要,买的人也不可乘弟兄穷乏之机,少给不值之价。
第15节 “你要按禧年以后的年数向邻舍买;他也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 收成的年数——或作多结果子的年数;因为也有不结果子的年数,就是那些不准撒种或收割的年份。
第16节 “年岁若多,要照数加添价值;年岁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因为他照收成的数目卖给你。” 收成的年数——或作收成的数目。意思是,他卖的不是那地本身,只是那地一定时期内的出产。
第21节 “我必在第六年将我所命的福赐给你们,地便生三年的土产。” 三年——不是完全足足三整年,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说的;就是第六年从收割开始到第七年开始这一段,第七整年,以及第八年从年初到收割之前这一段,这段时间几乎延续到第九年开始。这是加上去,为要显明这命令的公正。神借此试验他们的信心和顺服,同时也在按他们需要预备供应这事上,给他们显出他自己精准的护理和温柔的看顾。
第22节 “第八年,你们要耕种,也要吃陈粮,等到第九年出产收来的时候,你们还吃陈粮。” 陈粮——主要是第六年的出产,若不是单指第六年的话。
第23节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永卖——就是永远从卖主的家族中转出。或作绝对地、真正地卖断,使之成为买主的产业;或作使卖主被除灭、完全断绝一切赎回的盼望和可能。因为地是我的——是我用大能为你们取得的,是我凭恩典和厚赐赐给你们的,而所有权仍由我保留。你们在我面前——就是在我的地上、我的房屋里;照样,人住在别人的房屋中,就说他与那人同住、寄居。无论在你们自己或别人的看法中,你们似乎是主和业主;但实际上,你们不过是客旅,是寄居的,不是永远占有这地,只是暂时居住,并要把地留给我所指定的人。
第24节 “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 准人赎回——就是照以下所定的时间和方式,赋予赎回的权利。
第25节 “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 至近的亲属来——或作那位救赎者来,就是与他关系最近的人;这在此是基督一个明显的预表,因为基督取了我们的肉身,与我们成为至近的亲属,好为我们成就救赎之工。
第27节 “就要算出卖地的年数,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那买主,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 卖地的年数——就是从卖出的时间算到禧年。见上文利未记 25:15-16。余剩年数的价值——就是从这次赎回到禧年之间那些年数所应折算的合宜价银。
第28节 “倘若不能为自己得回所卖的,仍要存在买主的手里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 出买主的手——就是无需任何赎价,直接从买主手中出来。
第30节 “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在坚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 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前面为土地所提出的理由,不适用于这样的房屋;房屋转让并不会造成支派或家族的混乱。并且,卖主对房屋的产权也比对土地更强,因为房屋通常是业主用自己的财力和劳力建成的,因此他对房屋有更充分的处分权。再者,神也借此鼓励人们在这些地方购买并拥有房屋,因为城邑居民众多而充足,是全地极大的力量、尊荣和益处。
第31节 “但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 村庄里的房屋——因为这些房屋属于土地,并且是经营土地所必需的。
第34节 “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 不可卖——一点也不可卖;一方面,因为这些地对他们牧养牲畜是绝对必要的;另一方面,因为这些地不是个人围起来的私产,而是公用的田地,凡住在这城里的利未人都在其中有分,所以任何个别的利未人都不能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第35节 “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穷乏,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 寄居的——这里只当理解为归信的外人,因为对别的外人,他们是准许取利的,见申命记 23:20。
第36节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 向他——就是向你的弟兄,无论他是以色列人,还是归信的外人。多要——在这种情形下,各种利息都被禁止,无论是金钱、粮食,还是任何通常彼此借贷、并约定加利返还的东西。若人因贫乏而借贷,这律法至今无疑仍然有效。但若借钱是为置买田地、经营贸易或其他增益之事,就不能认为这律法也同样约束;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放贷者分享借贷者所得的利润,是合理的。
第39节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 像奴仆一样——无论在年限上,不可叫他永远服役;也不可在方式上,叫他作最苦最贱的工,并且严厉苛刻地向他追讨。
第41节 “到了禧年,他和他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业那里去。” 到了禧年,他要离开——你不可容他或他的儿女继续留在你手下服事,像你在豁免年可以那样作一样,见出埃及记 21:2;出埃及记 21:6。
第42节 “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作奴仆。” 他们是我的仆人——他们和你们一样,都是我教会和我百姓中的成员;是我从全世界中拣选出来,在今世服事我、并在来世享受我的人,因此不可受压迫;你们对他们也不是绝对的主人,不能任意待他们。
第43节 “不可严严地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敬畏你的神——即使你不怕那些在你权下、无力为自己伸冤的人,也当敬畏那位吩咐你恩待他们的神;若你压迫他们,他必能,也必为他们伸冤。
第47节 “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渐渐富足,你的弟兄却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寄居的,或是外家的后裔,” 后裔——希伯来文作“根”,就是从根上生出的一个。所以“根”这个词,在别处也用来指从根长出的枝子或后代。他似乎是指一个本属外邦异族异地的人,被移植到以色列地,在神的百姓中扎了根;但即便是这样的人,虽因此得了某些特权,也不可有权拦阻一个希伯来仆人享受赎回的恩惠。
第50节 “他要和买主计算,从卖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卖的价值照着年数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价。” 好像工人每年的工价——要按他已经服事的时间给予折算,比例当与雇工那样长久服事所得的工价相称,因为在这一点上,他的情形与他们相似;严格说来,卖掉的不是他这个人,而是他的工作和劳力。
第53节 “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买主不可严严地辖管他。这事你要亲眼看见。” 这事你要亲眼看见——你不可容这事发生;无论你是官长,还是平民,都当尽你的本分设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