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在民中——祭司都不可摸死尸,或帮助办理其丧事,或吃丧宴。设立这律法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沾染会使他们不能与人来往;然而按他们职分,他们本当随时服事人,也不可办理圣物。神借此教训他们,也借他们教训后来一切承继职分的仆人:他们应当全然献身事奉神。是的,当天然情感和属世事务妨碍他们履行圣职时,他们就当弃绝这一切表现与事务。
第2节 但为他骨肉之亲,就是为母亲、父亲、儿子、女儿、弟兄,
亲近他的——在这总括性的说法之下,似乎也包含了他的妻子,虽然没有明说。因此,以西结这位祭司被禁止为妻子哀哭,就被记作一个特别的情形,以西结书 24:16 等。这些例外是神体恤人的软弱,因为在这些情形中,要约束感情是很难的。但这许可只关系到普通祭司,不包括大祭司。
第3节 也为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亲近他的,可以为她沾染自己。
亲近他的——意思是,不是指亲属关系上的亲近(若如此,这补充似乎就多余了),而是指同住上的亲近,就是还没有离开这个家庭的人。若她已经出嫁,她如今就属别的家,在这些事上当由丈夫照管。
第4节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既——或作,因为他是首领;不仅大祭司如此,普通祭司中也有这样的人。他不可为任何别的人沾染自己。
从俗沾染自己——因为为死人而有这样的沾染,会使他被俗化,或使他成为平常人,因此不适合办理他神圣的职任。
第5节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不可使头光秃——就是在丧事中像外邦人那样行。虽然我许可他们为某些死人沾染自己,但无论何种情形,都不可用这些迷信的礼俗;百姓也被禁止这样行,但祭司更当特别禁止,因为他们要用言语和榜样教导百姓尽本分。
第6节 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归神为圣——分别出来归神使用,并且常常预备好事奉他,因此要保守自己脱离一切污秽。
神的名——这是他们特别所承当的。
神的食物——就是陈设饼;或更广义地说,也包括燔祭以外的一切别的祭物。这些都称为食物,因为“饼”常常用来指一切食物。
第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辱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休弃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被污辱的——或作被玷污、失贞的,即使是暗中发生或因强暴所致,也是如此;因为祭司必须留意,使他家中的成员不仅远离明显的恶,也远离一切恶的嫌疑。
第8节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你——摩西啊,以及凡接续你职分的人,就是那些有责任使我的律法得以遵守的人,都要留意使祭司成为圣洁,不可让他因这些被禁止的婚姻而污秽自己。
第9节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祭司的女儿——按类推,也包括他的儿子和妻子,因为这里所加上的律法理由,适用于一切同类情形。只提一种而包含其余同类之事,是极常见的,利未记 18:6 也是如此。
辱没了父亲——就是使他的本人和职分,从而也使宗教,暴露于轻看之中。
第10节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圣衣——就是那惟独归他使用的圣衣。
不可蓬头散发——因为那时这是哀哭之人的样子,利未记 10:6;虽然此后风俗改变,哀哭的人改为蒙头,撒母耳记下 15:30;以斯帖记 6:12。
不可撕裂衣服——这是另一种哀哭的表示。
第11节 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挨近——就是进到停放尸体的房间或房屋里。这里所规定的这条以及别的多项礼仪,后来都被外邦人仿效,用在他们自己的礼俗里;他们的祭司也受同样的约束。
第12节 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不可出圣所——去参加任何人的丧礼;因为在别的情形下,他还是可以、并且通常也会出去。
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或是因为去尽这种人情而亵渎,或是因为在民数记 19:11 所定洁净的七天未满以前就进入圣所。
神膏油的冠冕——或作,那冠冕,就是那金牌,它在出埃及记 29:6 被称为圣冠冕;还有他神的膏油,都在他身上。这里只是省略了连词“和”,这种省略很常见。这两样东西最为显著,因此用来代表其余一切;正如用记号代表所表明的事一样,也就是说,因为他是神的大祭司。
第13节 他要娶处女为妻。
处女——或作童女;一方面因为他预表基督,他的妻子也预表教会,而教会被比作童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谨慎、更确实地保证他的妻子不是被玷污或失贞的人。这里所说的大部分事项,对所有祭司都是禁止的;这里特别对大祭司重申,是要表明他也同样,尤其更当谨守这些条例。
第15节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我已经把他从众人中分别出来,使他专一事奉我,因此我不容这后裔被玷污。
第17节 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你的后裔——无论是大祭司,还是普通祭司。
凡有——在一切后代之中,凡肢体有缺陷或多余,身体有明显畸形或不完全的。
设立这条律法的原因,一部分是预表性的,使他更完全地代表基督这位伟大的大祭司;因为祭司和祭物都预表基督,所以二者都必须没有残疾。一部分是道德性的,为教导一切基督徒,尤其是圣职人员,应当竭力追求内心和生活的纯洁与完全;也说明心灵或行为上明显的瑕疵,会使人不适合福音的职事。另一部分是出于审慎,因为这样的残疾容易使人轻看其人,进而轻看他的职分,以及他所服事的圣物。因此,那些有明显缺陷或畸形的人,通常仍不适合担任圣职,除非他们有显著的恩赐和恩典,足以使人不因他们身体的卑微而轻看他们。这里所列举的各样残疾,我不详细展开,因为其中有些希伯来词有不同解释,并且这些事既已废除,了解细节也不是必要的。
第18节 因为凡有残疾的人都不可近前来,就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塌鼻子的——大多数人把这个词限制在鼻子上,并指与鼻子有关的重大畸形。但照另一些人的看法,它更广泛地指缺少某个肢体或某些肢体的人;因为下一个与之相对的词,是指一个肢体比应有的更多的人。
第21节 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耶和华的火祭;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残疾——任何使他形体受损的明显残疾,即便这里没有一一列出,也是如此。
第22节 神的食物,无论是至圣的、是圣的,他都可以吃。
都可以吃——而一个有任何不洁净的祭司却不可吃;神借此显明,由神加在人身上的天然软弱,与人自己招来的道德污秽之间,有极大的分别。
第23节 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因为我是叫它成圣的耶和华。
幔子——就是圣所和至圣所中间的第二层幔子;祭司要在那里烧香、整理陈设饼、收拾灯盏,这些都在那幔子附近,虽不在幔内。
我的坛——就是圣所外面的燔祭坛。意思是,他不可执行祭司的职分,因为那职分原是要在这两个地方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