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中,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百姓——以下记载前面各章所禁止之罪的刑罚。
第3节“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我要向那人变脸——待他如仇敌,使他成为我公义的鉴戒。玷污我的圣所——因为在神圣所所在的那城或那地,行了这样重大的可憎之事,圣所就被玷污了;或者说,他们借这些行为向众人表明,他们以神的圣所和敬拜为可憎、可鄙,竟宁可选择这样可恶的偶像崇拜。亵渎我的名——一方面是他们自己藐视这名,另一方面是他们使这名在别人面前蒙羞,给人亵渎它、厌恶真宗教的机会。
第4节“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佯为不见——对他的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姑息而不控告惩治他。
第6节“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随他们行邪淫——就是去向他们求问或求帮助。
第8节“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叫你们成圣的——就是把你们从万民中分别出来,也使你们脱离他们的污秽和偶像崇拜,归我作我自己的子民;又赐给你们恩典,使你们遵行我的律例。
第9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咒骂——这里并不是指一切悖逆的话,乃是指恶毒的辱骂或咒诅。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他是自取其死;这样违背天性的罪,配得死亡。
第12节“人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逆伦——因为颠倒了神所设立的伦常次序,使同一个后裔既成了他的儿女,又成了他的孙辈。
第13节“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总要把他们治死——除非其中一方是被另一方强迫的。参见申命记22:25。
第14节“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他们——凡同意这事的人都包括在内。
第15节“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也要杀那兽——一方面为防止生出怪胎,另一方面为涂抹这样可憎之罪的记忆。
第17节“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父的,异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见了下体——在这里以及以下数节中,“露下体”显然不是指婚姻,而是指淫乱或奸淫。
第20节“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是露了伯叔的下体;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而死。”必无子而死——或者他们在这乱伦的结合中还未来得及生子就迅速被剪除;若这罪看起来比前面大多数乱伦罪稍轻,以致官长不以死刑惩治;那么,他们或者不能从这非法的床第得子,或者他们的儿女要死在他们之前。
第21节“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他露了弟兄的下体,二人必无子女。”弟兄之妻——惟有神所许可的情形除外,见申命记25:5。
第27节“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总要治死——凡与魔鬼结盟的,实际上就是与死亡立约;他们所当得的结局也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