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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8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8

利未记 18: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你们的神:你们的主宰,你们的立法者。这句话常常重复,因为这里所禁止的事,正是外邦人所行且所容许的;神以神圣权威和他们当顺服他命令的本分,来反对那些风俗。

利未记 18: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埃及和迦南:他提到这两国,是因为他们住在其中、与他们来往,使他们在以下这些事上的恶例更为危险。但在这两国之下,也包括其余各国。

利未记 18: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我的典章:即使你们看不出其中一些条例的特别理由,即使它们与别国的法律和习俗相反,你们也当遵行。

利未记 18: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就必因此活着:不但今生得福乐,而且后来得永生。加上这句话,是极有力的论据,说明他们为何应当遵行神的命令,而不是人的榜样,因为他们的生命和幸福都系于此。虽然严格说来,按行为之约,除非他们的顺服是普遍的、完全的、恒常的、持久的,否则他们不能因此要求得生命;因此自堕落以后,没有人能因律法称义。然而按恩典之约,这生命却应许给一切真诚顺服神命令的人。

利未记 18: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露他们的下体:我认为弗里先生已极有力地证明,这句话在本章中并不是指婚姻,而是指淫乱。在第二十章中,这个意思是无可置疑的。

利未记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你弟兄的妻子:后来神曾吩咐,在一种情形下,人当娶他弟兄的寡妇。

利未记 18: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不可娶她的姐妹:这段经文也许并非单单禁止在一位妻子之外再娶一位,而是禁止人以这样的方式,或为着这样的目的去行,就是要使前妻烦恼,或惩治她,或向她报复;这大概是那些心硬之民常见的动机。

利未记 18: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女人被分别不洁净的时候:就是对你自己的妻子也不可。这不仅是礼仪上的污秽,也是道德上的不正,因此被列在重罪之中,见以西结书 18:6。所以在福音之下,这事如今也是不合法的。

利未记 18: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经火:这或是把他们烧在火中,或是使他们从两堆大火中间经过,这是一种将他们奉献给那神的仪式。摩洛:又称米勒公,是主要属于亚扪人的偶像。他似乎就是外邦人所谓的土星;人特别向他献上儿女和成人为祭。这里提到这事,是因为以色列周围的人最受这类偶像崇拜的感染,所以特别警戒他们不可犯这罪;不过在这一个例子之下,显然也包括并禁止一切别的偶像,以及各种拜偶像的行为。

利未记 18: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我追讨:我是将要追讨,也就是将要惩罚。

利未记 18: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也不可是任何外人:无论是哪一国、哪一种宗教的人都不可。因为虽然他们未必能强迫这些人归服他们的宗教,却可以约束他们,不可公然藐视犹太人的律法,也不可违犯自然律;这些事除了得罪神和违背本性之外,也会对以色列人自己造成恶劣的榜样。

利未记 18: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剪除:所以,“剪除”这句话应当按不同情形有不同理解;可以是宗教上的刑罚,也可以是民事上的刑罚,须照所处罚之罪的不同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