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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7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7

第3节“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绵羊羔,或山羊,不拘宰于营内,宰于营外,” 宰了——不是为日常食用,因为这类牲畜若作常用,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宰;这里是指为献祭而宰。营内,或营外——就是指无论在哪里。

第4节“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 会幕——这是为对抗外邦人凡处献祭而设立的;为要断绝拜偶像的机会;防止百姓擅取祭司的职分;并表明神除了借着基督并在教会中以外,不悦纳任何祭物;(会幕正是这二者的预表。)但人虽受这律法约束,神却有自由豁免他自己的律法;他有时也曾这样对待先知,如《撒母耳记上》7:9;11:15。流了血——他要按杀人犯受刑。理由是,因为他流了那血;这血虽不是人的血,却仍然宝贵,因为它是分别为圣归给神的,并且在预表上乃是人生命得赎的代价。

第5节“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来,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 他们所献——是指以色列人在会幕建造以前曾这样行,如今则被禁止了。平安祭——这里提到平安祭,并不是将它排除于别的祭之外;这一点从这律法的理由,以及《利未记》17:8-9可以看出。之所以特别提它,是因为在这类祭上,试探更常见,因为其献上的次数较多;试探也更强,因为这祭的一部分归献祭的人;而且借口也更似乎站得住脚,因为它的圣洁程度比别的祭略低:这类祭只称为圣物,并且有一部分准许百姓享用;而别的祭称为至圣之物,完全归给神,或归给祭司。

第6节“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在坛上——这一节说明前面律法的理由,因为血和脂油都属神所有;借此神也喜悦,百姓也得和好。这里只提这两部分,是因为它们最为显著,也最具特殊性;虽然别的部分也同样是为神保留的。

第7节“他们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献给鬼魔——他们确实这样做了,不是直接地或有意地,而是按推论和结果而言;因为魔鬼是偶像崇拜的作者,并且在其中特别得服事、得尊荣。正如埃及人以拜偶像著称,以色列人也沾染了他们的酵,《约书亚记》24:14;《以西结书》20:7;23:2-3。行邪淫——偶像崇拜,尤其在神的百姓中,通常被称为淫乱,因为这是违背那使他们特别许配归于神、如同与神成婚的圣约。

第10节“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我必向他变脸——我要作他的仇敌,立刻向他施行报应;因为这样的人很可能暗中行这事,以致官长不能知道,也不能惩治。神向谁变脸,就当把那人看作灭亡了,永远灭亡了。

第11节“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生命是在血中——就是生命系于血,并由血得保存、得滋养。血能赎罪——这是在预表意义上说的,并且是就它所代表的基督之血而言;真正的赎罪乃是借着基督的血成就的。所以这里的理由有两层:1. 因为这等于吞吃他们自己生命的赎价;按其意义说,就是自取灭亡。2. 因为这是对基督那圣血的忘恩与不敬;他们本当始终对这血存敬畏之心。

第15节“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不洁净,然后才洁净了。” 凡吃的——是指出于无知或一时失误;若是明知故犯,处罚就更严厉。寄居的——是指归信犹太宗教的人;别的外人则准许吃这样的物,《申命记》14:21,因为其中的血或者根本没有放出来,或者没有按规矩放净。

第16节“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担当他的罪孽——就是担当这罪的刑罚,因此他必须为此献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