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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5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5

第2节 “你们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身患漏症,他因这漏症就不洁净。” 漏症——通常称为淋病,是一种严重且可憎的疾病,一般是罪的结果。

第3节 “他因患漏症而有的不洁净乃是这样:无论是下体流漏,或是下体闭塞不漏,都是不洁净。” 下体闭塞——就是说,若曾有流漏,而后大体上止住了,或因体液浓稠,或因某些阻塞以致不能畅流。

第7节 “那摸患漏症人身体的,必洗衣服,用水洗澡,到晚上才为不洁净。” 身体——就是指他身体的任何部位。

第11节 “患漏症的人,没有用水涮手,无论摸了谁,那人必洗衣服,用水洗澡,到晚上才为不洁净。” 没有涮——就是说,被摸的人若及时洗手,这是所规定的;但若忽略了这一点,就要遵行更为烦难的条例。

第13节 “患漏症的人痊愈了,就要为洁净自己计算七天,也要洗衣服,用活水洗身,就洁净了。” 痊愈了——就是他的漏症已经完全止住了。

第15节 “祭司要献那两只,一只为赎罪祭,一只为燔祭;祭司要因那人的漏症,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 赎罪——并不是说这事本身就是罪,而只是罪的刑罚;虽然这病很多时候也带着罪性,因为它是放纵无度所结的果子。

第18节 “女人若与男人同房,二人必用水洗澡,到晚上都为不洁净。” 男人——或作“那男人”,就是那有这类漏症的人,从上下文显然可知。因为虽然在某些与敬拜神有关的特别情形中,男人应当禁戒夫妻同床,但若说在别的情形中夫妻同房通常会污秽人,使人到晚上都不洁净,这与整本圣经的总意相违;圣经明说婚床是无污秽的,希伯来书 13:4;也与犹太人的实践相违,他们的实践乃是对自己律法很好的注解;并且也违背自然之光和理性。

第19节 “女人若有漏症,身上的漏症若是血,她就要在不洁之中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女人若有——希伯来文是:“女人若有血漏,她的漏症是在身上”,就是在她隐秘的部位;“身上”一词如利未记 15:2 所用。因此这是指她每月的病。分别出来——不是逐出营外,而是停止与丈夫和别人的交往,并不得进到神的殿中。七天——因为这情形有时会持续这么久;并且在血漏止住之后,留出一些洁净的时间也是合宜的。凡摸她的——是指成年人。至于婴孩,在这种情形下她仍可给他吃奶;因更大的必要律,并那在先的律例,就是要求妇人哺乳自己所生的儿女,使婴孩不算沾染这污秽。

第24节 “男人若与她同房,染了她的污秽,就要七天不洁净;所躺的床也都不洁净。” 七天——若他是在无知中这样行;但若男女明知故犯,并被控告定罪,就要处死,正如利未记 20:18 所说。因为这行为本身既有羞耻污秽,又极其有害于因此所生的儿女,那些儿女通常软弱,或长大麻风;这也是对以色列国的损害,并且使神和真宗教蒙羞,因为承认这信仰的人竟公开显出自己放纵无度的证据。

第28节 “女人的漏症若好了,就要计算七天,然后才为洁净。” 七天——从她血漏止住时算起。这也是为着试验,看那不过是一时的阻塞,还是确实已经止住了。

第31节 “你们要这样使以色列人与他们的污秽分开,免得他们玷污我在他们中间的帐幕,就因自己的污秽死亡。” 玷污我的帐幕——一方面是在礼仪上,因他们在不洁净时进入帐幕;另一方面是在道德上,因他们藐视神要他们自洁的明文命令。这一切律法的主要理由,就是要使以色列人与他们的污秽分离。借此教导他们自己的特权和尊荣,就是他们乃是分别归给神、作属神的子民;因为对他们算为污秽的事,对别人却未必如此。也借此教导他们当尽的本分,就是保守自己远离一切污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