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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1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1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 他现在从有关祭司的律例,转到那些关系全体百姓的律例。神对他们二人说话,因为以下这些事的裁断属于他们二者:祭司在有疑问或难处时,要指示百姓哪些可禁,哪些可行;官长则要监督人遵行这指示。

第2节 “你们晓谕以色列人说:在地上一切走兽中,这些是你们可以吃的。 这些走兽”——神所造的各样活物,就其本身而言都是好的、洁净的;然而神乐意分别洁净与不洁净之物。这种分别,在洪水以前他已有部分显明,见创世记7:2;但在这里说明得更完全,原因甚多:1. 为要申明他对人以及对一切受造之物的主权,人若没有神的许可,就不可使用;2. 为要维持犹太人与万国之间隔断的墙,这对许多重大而智慧的目的都极其必要;3. 为要借着约束他们在本来合法、且其中一些也甚可喜爱的事物上的食欲,使他们更能预备好,也更有力量在那些本质上并明显是罪的事上否定自己;4. 为保全他们的健康,因为所禁戒的一些活物,虽然邻近列国食用,却是不健康的食物,尤其对极易患麻风病的犹太人更是如此。也是要教导他们憎恶污秽,并憎恶这些动物所象征的一切恶劣品性。

第3节 “凡蹄分两瓣、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蹄分两瓣”——就是说,只分成两部分。这一句是为解释并限制前一句,如利未记11:26所显明的;因为狗、猫等的脚也分开,却是分成许多部分。 “倒嚼”——希伯来文作“使嚼过的食物再上来”,即把先前嚼过一次的食物从胃里带回口中,再嚼第二次,以便更好地消化。这一项条件要与前一项连在一起,因为两种性质对于可食的走兽都是必需的。但其原因最终只能归于立法者的旨意;虽然解经家猜想,神借前者表明他们有分辨善恶的本分,借后者表明他们有将神的话重新想起并默想的本分。

第4节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你们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骆驼”——在阿拉伯是常见的食物,但营养不佳。 “不分蹄”——即它的脚不是分成两半,这一点虽在利未记11:3已经说出,这里当予以领会。否则,骆驼的蹄也算是分开的,只是分得很小,并不完全。

第5节 “沙番,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至于以下这些活物的名称,连犹太人自己对此也不确定,且彼此分歧,因此似乎不宜用这些争论去烦扰不学问的读者。

第8节 “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你们不可摸,都与你们不洁净。 你们不可摸”——不是指任何情形都不可摸,而是指不可为着吃而摸,这可由将此处与创世记3:3比较而知。但既然某些禁戒之物的脂油和皮子可作医药及其他正当用途,而且善人也曾使用,就不大可能神要人把这些都丢弃。正如神在出埃及记20:4禁止造像,并不是普遍绝对地禁止,而是为着禁止敬拜偶像,基督教解经家对此都一致同意。

第9节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在水里、海里、河里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有翅有鳞”——二者都要具备;因为这样的鱼比别样的更洁净,也更有益健康。并没有一一指名,部分因为多数鱼类并无专名,鱼不像其他活物那样被带到亚当面前由他命名;部分也因为迦南地河流不多,鱼产也不丰富。

第11节 “这些都与你们可憎;不可吃它们的肉,死的也当以为可憎。 与你们”——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这些东西并不是按其本性可憎,也不是对别国人作食物时可憎;因此当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隔断的墙被拆毁时,这些关于食物的区别也就当止息。

第13节 “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这些:雕、狗头雕、鱼鹰。 雀鸟中”——以下这些希伯来词语的确切意思,如今已经失传,连今日的犹太人也承认这一点;这并非没有神特别的护理,似乎是在表明这律法已经止息,因为自基督来到以后,要精确遵守这律法已成为不可能。总的来说,可以注意到:饮食上所禁戒的飞鸟,要么都是贪食残暴的,要么喜爱黑夜与幽暗的,要么吃污秽之物;因此这些禁令的含义很明显,是要教导人憎恶一切残忍、欺压,以及一切黑暗污秽的行为。 “狗头雕和鱼鹰”——是两种特殊的鹰,与那种作为鹰类之首、以整个类别名称称呼的鹰有所分别。

第15节 “乌鸦与其类。 各从其类”——即这总名之下所包括的各种类,不仅指狭义上的乌鸦,也包括渡鸦、寒鸦、喜鹊等。

第20节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凡有翅膀的”——就是那些在地上爬行或匍匐的飞物,因此偏离了其本来的性质,成了杂类之物;这或许表明,在信仰上背道的和混杂不纯的,在神眼中也是可憎的。 “四足”——四条腿,或多于四条腿,在这里都无关紧要。

第22节 “其中你们还可以吃的,有蝗虫与其类,蚂蚱与其类,蟋蟀与其类,蚱蜢与其类。 蝗虫”——蝗虫虽然不是我们惯常的食物,却是埃提阿伯人、利比亚人、帕提亚人,以及其他与犹太人相邻的东方民族常吃的食物。并且,既然东方的蝗虫显然比我们的蝗虫大得多,那么也很可能它们性质不同,营养更好。

第23节 “但是有翅膀爬行的物中,凡有四足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其余的”——就是没有利未记11:21所提到、在脚以上另外长着那些腿的。

第24节 “这些都能使你们不洁净;凡摸了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不洁净”——这样的人既不得进入神殿的院中,也不得与别人自由来往。

第25节 “凡拿了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 拿了”——或作搬走了,把它从所躺卧之处移去,免得别人因此受扰,或被沾污。

第27节 “凡四足走兽中,用掌行走的,都是与你们不洁净;凡摸其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用掌”——希伯来文作“用手”,就是脚分成若干部位像手指一样的,如狗、猫、猿猴、熊等。

第34节 “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了那样的水,就不洁净;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洁净。 沾了那样的水”——就是在这样被污秽的器皿中用水煮过的肉类、菜蔬或别样食物,就成了不洁净;若是干吃的食物,如饼或果子,则不然。其差别的理由似乎在于:水本身更容易先受污秽,并把污秽传给其中煮熟的食物。

第36节 “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洁净;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洁净。 对此不能提出别的理由,只能归于立法者的旨意,以及他对人需要的怜悯俯就,因为那些地方缺水;也正因如此,神愿意叫献祭礼仪之律服从于怜悯之律。

第37节 “若是死的,有一点掉在要撒种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洁净。 子粒”——部分因为这是人所必需的预备;部分因为这样的种子在供人食用之前,还要在地里经历许多变化,因此这样的污秽就被除去了。

第38节 “若水已经浇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点掉在上头,这子粒就与你们不洁净。 若有水”——这差别的理由是:湿了的种子更容易受污秽,也更长久保留污秽;部分也是因为这样的种子并不适合立刻撒种,因此那种使干种子得以使用的必要性,在这里就不能拿来作借口。

第39节 “你们可吃的走兽若是死了,摸其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若有牲畜死了”——或是自然死的,或是被野兽撕死的;在这两种情形中,血都没有像人宰杀作食物或献祭时那样被倒出来。

第40节 “有人吃那死了的,必洗衣服,并不洁净到晚上;拿了死的,也必洗衣服,并不洁净到晚上。 吃了的人”——是指无意中吃了;若是明知故犯,那就是公然违背明文律法的擅敢之罪,见申命记14:21,所以要被剪除。

第41节 “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凡爬物”——除了利未记11:29-30明确豁免的那些以外。

第42节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凡用四足行走的,或是地上一切爬物中脚多的,你们都不可吃,因为是可憎的。 用肚子行走的”——如虫和蛇; “用四足行走的”——如蟾蜍和各种蛇类。

第44节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你们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秽自己。 你们要圣洁”——借此他使他们明白,关于吃这些活物或摸它们的一切谨戒,并不是因为这些东西本身真有什么污秽,而只是要他们借着殷勤遵守这些条例,更加谨慎地学习避开一切道德上的污秽,保守自己远离肉体和灵里的各样污秽,也远离与显明的罪人亲密相交。

第45节 “我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耶和华,要作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 把你们从埃及领出来的”——这是他们应当甘心顺服这些分别之律的一个理由,因为他们既蒙了这样分别出来的恩待。

第46节 “这是走兽、飞鸟,和水中游动的各样活物,并地上爬物的条例。 这是律法”——只要摩西的制度仍然存留,它就是如此。但在福音之下,我们发现天上有声音明明废除了它,见使徒行传10:15。所以,让我们称颂神,因为对于我们来说,神所造的各样东西都是好的,没有一样是可弃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