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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1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1

第1节“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田野——也可以是在城里,或任何地方;这里只提田野,因为这类凶杀最常发生在田野。

第2节“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各城。” 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是你那些作审判官的长老;即附近各城的审判官或首领。量——除非明显看得出哪一城最近;若是那样,测量就是多余的。

第3节“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取一只母牛犊,这牛犊未曾耕地,未曾负轭。” 未曾负轭——很适合作凶手的代表,代替凶手被杀,因为凶手不肯负神律法的轭。这也是基督的预表;他虽在轭下,却是自己甘心承担的。

第4节“那城的长老要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干的山谷去;那山谷不可耕种,不可撒种;在那里要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山谷——如此荒凉可怖之处,能使人生出对谋杀和凶手的憎恶。打折颈项——表明若找到凶手,他们本来会、也应当怎样待他。

第5节“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所有争讼——指这一类的事:凡因击打而起的争讼,无论是这里所说致命的击打,还是人加给人的其他击打或伤害。

第7节“他们必应声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他们必应声说——就是回答祭司;祭司要查问他们。这血——指目前所查问的这流血之事;或指现今在这里的血,因为有人认为,被杀之人的尸首被带到了打折母牛犊颈项的地方。他们也没有看见,或知道这事是怎样、或由谁做的。

第8节“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得赦免——虽然这百姓并无致死的罪责,但那地却有礼仪上的污秽,需要藉着赎除而得赦免。

第10节“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仇敌——指别国的人,不是指迦南人。

第11节“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恋慕她——或作,你喜悦她;这也许是与她同寝的含蓄说法,这似乎很可能,因为申命记21:14说,他已经玷辱了她。这里似乎设想了两种情形,并分别指示两种情形该怎样做:1. 他愿意娶她,这在申命记21:11-13中说到。2. 他不愿意娶她,这在申命记21:14中说到。

第12节“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她要剃头发——表示她弃绝自己异教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成为新人,并归信真宗教。

第13节“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被掳时所穿的衣服——就是她被掳时所穿上的那些粗陋衣服。哀哭父母——或是哀哭他们的死,或实际上等于哀哭与他们最终分离。

第14节“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已经玷辱了她。” 你若不喜悦她——若你不愿娶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不可从她身上取利,无论是用她服你自己的奴役之工,还是把她交给别人,供别人的情欲或服事之用。

第15节“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二妻——这种做法虽然被容忍,却并非因此成为合法;这里只是在这种情形下为儿女作出规定。所恶的——相对而言,就是较少被爱的。

第19节“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父母——要求父母二人都同意,是为防止这条律法被滥用于残忍。也不能合理地设想,若不是儿子有可憎且无可救药的邪恶,父母双方会一同这样做;在这种情形下,这律法看来是公义的,因为悖逆自己父母的罪,充分表明他在以色列国中会是何等有害的成员,因为他已经解除了自己一切天然的义务。长老那里——这是足够的防范,使儿女不致受任何心硬父母的恶意伤害,因为这些长老首先要极其仔细地查明案情,然后才宣告判决。

第20节“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贪食好酒的人——这两样罪之下,也包含其他同类或更严重的恶行。

第22节“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挂在木头上——这是在犯人先用别的方法处死之后才做的;这公开的羞辱,是加在先前刑罚之上的。

第23节“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他是照着神的定旨,以一种极其羞辱的刑罚,特别地受咒诅并受惩罚;这在犹太人和各国中都被看作如此。因此,这刑罚对他已经足够,不必再加上暴尸不葬的刑罚。这里把这咒诅特别归于那些被挂的人,也是为了表明基督将要受这可憎的刑罚,并为我们成为咒诅,正如加拉太书3:13所说;这事就人而言尚未来到,但在神面前却是现在的。玷污——或者是因为对死者不人道;或者是因为容让这人邪恶的记号和神咒诅的记号,比神所愿意的更久地公开存留;其实它应当从人眼前除去,被埋葬而归于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