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牛羊,就是较大的或较小的祭牲,都包含在这两类最主要的祭物之内。
第2节“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各城里,若发现有男人或女人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圣约,” 违背他的圣约,就是指拜偶像,正如申命记17:3所解释的。这被称为违背神与以色列所立的圣约,一方面因为这是背弃了他们向神所守的信实,也违犯了他们所立志遵守的律法;另一方面因为这是破坏了与神之间如婚约般的圣约,是弃绝神和他的敬拜,而选择别神。
第3节“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我所未曾吩咐的;” 天上的万象,就是那些荣耀的受造物,本当因其是神奇妙的作为而受赞叹,却不可被立起来代替神。借着定罪一切拜偶像者中最貌似有理的一类,他暗示敬拜木头石头、就是人手所造之物,是何等荒谬。我未曾吩咐,就是说,我已经禁止了。这类否定式说法是带有强调意味的。
第6节“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该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见证人,就是可信且合格的见证人。犹太人不接受儿童、妇女、仆人、亲密朋友或仇敌,以及生活放荡或名声败坏之人的见证。
第7节“见证人要先下手将他治死,然后众民也下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先下手,神这样规定,是为叫见证人谨慎;若他们出于恶意或忿怒作了假见证,如今就会惧怕沾染无辜人的血;也是为使百姓在执行这刑罚时得着保障与确信。
第8节“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去。” 你,就是指那些设立在各城的下级审判官。你若没有能力判断。流血与流血之间,就是指关乎死刑的案件。争竞与争竞之间,就是指民事案件,涉及言词或产业。殴打与殴打之间,就是指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加给另一个人的击打或伤害。争讼的事,就是指这些事情有疑难,审判官彼此意见分歧。所选择的地方,就是神要在那里设立会幕或圣殿;因为那里有他们的公会,由祭司和民间官长组成,也有大祭司;对于不能以别的方法裁决的事,他们要借乌陵求问神。
第9节“你当到利未的祭司那里,并到当时的审判官那里,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到祭司那里,就是到大公会那里;其中主要由祭司和利未人组成,因为他们最善于解释神的律法,一切争讼都当按这律法来断定。大祭司通常也是其中一员,这里包含在祭司之内,而他是其中的首领。审判官,很可能就是大祭司;这些争讼中至少有一部分本属他裁决,也由他解释神的律法。虽然他属于祭司之一,却仍可被特别提出,因为他地位尊贵,也为表明在祭司中尤其当就这类案件求问他。判语,原文是审判的话,或审判的事;就是案件真实的情形,以及当作出的判断或判决。
第10节“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那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去行;你要谨守遵行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 你,就是你要宣判;这是对下级审判官说的,他们要作出判决,所以来这里求得指教。
第11节“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判语,照他们所告诉你的判断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你要遵行,在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案件上,虽然审判官在作判决时受这规则约束,但百姓理当单纯地服从他们最终且最高审判官的判决,否则争端就永无止息。
第12节“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事奉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擅敢,就是骄傲而顽梗地抗拒那已经宣告对他不利的判决。那恶,就是那恶事,那绊脚石,那有害的榜样。
第13节“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当你将要,这只是预见并预告他们后来会做的事,却不是认可这事。并且当他们正是为这个缘故行这事时,他明明表明极不喜悦,见撒母耳记上8:7。
第15节“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你总要立他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作王,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治理你。” 耶和华你神所拣选,就是神所认可,或神所指定的。扫罗和大卫就是如此。神把王族和王本人这两方面的指定都保留给自己。你的弟兄,就是同一民族、同一信仰的人;因为这样的人最有可能维护真正的信仰,并以公义、温柔、恩慈治理百姓;也使他可以成为基督的合宜预表,因为基督这位至高的王也要是他们的弟兄之一。
第16节“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为耶和华曾对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不可加添马匹,就是说,虽然他可以有马供自己使用,却不可为他的臣仆和卫队多备马匹,更不可为战争而多备,免得他倚靠这些。禁止多添马匹,也是免得与供应迦南马匹的埃及往来过密。耶和华曾说,就是耶和华现在对我说,我奉他的命告诉你们。不可再回那条路去,就是不可再回埃及,免得你们再染上那里的偶像崇拜。
第17节“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偏邪,就是偏离神和他的律法。
第18节“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他要抄写,照犹太人的说法,是亲手抄写。从那原本抄录,就是从祭司谨慎保存在圣所中的原本抄录,使之成为准确无误的副本,也使这律法因仿佛从神的手中、从神面前来到他这里,而对他更有影响力。
第19节“这书要常在他那里,他一生的年日都要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他一生的年日,并不是有圣经就够了,我们必须使用它,而且要天天使用。我们的灵魂必须常常吃这吗哪;这吗哪若消化得好,就会给灵魂真实的滋养和力量。
第20节“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若他的心不高傲,他是在暗示,勤读圣经是使人谦卑的大有能力的方法;因为圣经向他显明,虽然他是王,却仍在一位更高君王之下,必须向这位君王交代他一切施政作为,并从这位君王领受与这些行为性质相称的判决;这一点足以抑制世上最骄傲之人的傲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