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以西结书 第 18 章 · 托马斯·斯科特

圣经释义注释 · Holy Bible with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Ezekiel 18

第十八章

神责备犹太人使用“酸葡萄”的俗语,14节。祂说明自己怎样待义人,5-9节;怎样待义人之恶子,10-13节;以及怎样待恶人之义子,14-18节。祂必按各人的品行待各人,19、20节。恶人若悔改,必得存活,21-23节;义人若背道,必死亡,24节。祂显明自己行事公平,也显出犹太人的不义,25-29节。祂又恳切劝他们悔改,因为他们将按自己的行为受审判,30-32节。

第十八章 2节。神曾在律法中,也借先知宣告,要追讨父亲的罪到儿女身上,直到几代。祂曾把十个支派的灭亡追溯到耶罗波安的拜偶像之罪;耶罗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设立金牛犊的敬拜。(参注,王下14:15,16何5:11,12。)祂也曾把犹大的灭亡归于玛拿西的罪。(参注,王下23:26,27;24:3,4;耶15:2-4。)这原是要作为防止罪恶的另一层保障,尤其是防止偶像崇拜,因为这罪很容易传给后代,并把审判连累到他们身上;这也是主忍耐的明证,因为祂并不在百姓第一次违背圣约时就立刻弃绝他们。这完全是指今生的灾祸,并且假定那受神审判的一代人,是效法或超过了他们祖先的罪。

洛思说:“神明明威胁,要追讨父亲的罪到儿女身上,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都是如此;(出20:5太23:35。)但这只能理解为今生暂时的刑罚,不是来世永远的刑罚。”舍洛克(洛思所引)说:“圣经提到一种罪恶的分量,是一代一代积蓄起来的,直到一个国家或家族成熟到该被毁灭的时候。虽然那遭报应的人所受的,并不超过他们自己个人之罪所该得的;但因为前几代人的罪,就是他们所等同或超过的那些罪,使神到了该彻底毁灭他们的时候,所以许多世代之罪所当受的刑罚,就说是落在他们身上。”但犹太人心里骄傲,想自义,又悖逆地控告神的作为,就说话行事,好像他们自己无罪,所受的苦全是因为他们列祖的罪;其实他们的可憎之事远超过以色列先前任何一代。因此,他们把亵渎和机智混杂起来,编造了一句俗语,很快就在民间流行起来。

其意是:罪恶固然配受刑罚,受苦似乎也理当是犯罪的结果,正如吃酸葡萄牙酸倒齿乃是常见后果;但他们却抱怨说,苦的是他们,乐的是他们的祖先;仿佛他们的有罪父辈尽都安然无恙,而他们自己却全然无辜!(参边注;耶31:29,30哀5:7。)

3、4节。主以最郑重的方式向百姓保证,祂要借着在向他们施行报应时,把他们的罪恶暴露出来,使这句俗语完全废止。

“你们为何在以色列地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

3 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

4 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来12:9

耶15:4;31:29,30;哀5:7民16:22;27:16;亚12章……;19,20,30;33:11-20;36:31,32;20;罗6:23加3:10罗3:19;13,22。

神在他们受报之时,要把他们的罪行公然显明。认为祂会以无辜代替有罪而施罚,不仅亵渎,而且荒谬;因为祂既是创造主,就有主权和能力,照自己所喜悦的待众人。一个人的生命或灵魂,在祂眼中并不比另一个轻;父亲的生命怎样绝对在祂手中,儿子的生命也怎样绝对在祂手中;祂绝不会为了放过一个人而拿另一个人替他受罚。但“犯罪的,他必死亡”。按律法,今生和永远的死亡,都是一切罪的工价;那不悔改的罪人,即使在福音之下,仍在这定罪之中。有些解经者把这话解释为将要临到恶犹太人的暂时之死,就是刀剑、饥荒、瘟疫之死,并把整章都限定在这些事件上。但不能证明每一个义人都躲过了那些暂时的审判,也不能证明一切幸存者都是义人。

(参21:2-5注,3、4节。)确有许多敬虔的犹太人“性命仅存,如同掠物”;但耶利米、巴录等人在耶路撒冷被围和城破之后所受的苦,几乎与他们中间许多恶人外在所受的一样;而且城破后存活的人,没有一个不遭掳掠或流亡。因此,事实并不能充分显明神对这两种人外在处境上的绝对平等。围城时婴孩所受的痛苦,以及那些存活长大于被掳之地、远离他们原可承受的产业与安逸的人所处的境况,都证明在暂时之事上,儿女的确因父母的罪而受苦,即便他们没有效法父母的罪,甚至他们自己是义人,也是如此。暂时的事一向如此;即便不信者,也不能否认那些顽固的事实,就是父母的罪会把苦难带给儿女。凡各种信仰和体系的人都必须承认这一点。(参出20:5注。)因此,这一卓越章节所指的,绝不只是暂时的护理安排;或者即便涉及,也只是很次要地涉及。

因为虽然以色列这国在今世兴衰上受特别的安排,但从旧约多处见证看来,个别的人并不总是照其品格而亨通或受苦。(诗73:1-17传9:1,2。)但在永恒的大事上,每个人从前是、如今是、将来仍必照他的行为所显明的本相受待,无论是在行为之约之下,还是在恩典之约之下;这已足以完全证明神的作为公义无误,不管人因别人之罪遭受什么暂时的灾祸,因为他们为自己本身的罪所该受的,已超过他们所受的一切;并且主使万事互相效力,为信徒得着永远的益处。整段论证始终使用单数,也更证明这一点;因为显然所论的是个别人,不是整个国家。(参边注;19,20;罗6:21-23。)洛思说:“正如‘生命’一般是指伴随神恩眷的一切福乐;照样,‘死亡’就是指一切出于神忿怒的刑罚,其中也包括来世的痛苦。”

5-9节。有些释经者把这些经文解释为仅指一个人外在的行为,凭此可以免受国家性的审判;但若心仍未更新,与神为敌,那么外在的良善行为就是假冒为善;神绝不会如此郑重地把一个单纯的伪君子称为“义人”,或宣布他有资格得生命。

“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

6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亲近正在经期的妇人;

7 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8 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9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诗15:2-5;24:4-6;太7:21-27罗2:7-10雅1:22-25;2:14-26;约壹2:3,4,29;3:7,8,24;5:2-5;启22:14

来文作“判断和公义”。33:14旁注;创18:19箴21:3耶22:15

11,15;6:13;20:28;22:9;出34:15民25:2,3林前10:20,21,28

12:15;20:7,8,24;33:25,26;申4:19诗121:1;123:1,2。

22:10,11;利18:19,20;20:10,18;申22:22等;耶5:3,9太5:28林前6:9-11加5:19-21来13:4

12,16,18;22:12,13,27-29;出22:21-24;23:9;利25:14撒上12:3,4伯31:13-22箴14:31;22:22,23;赛1:17;5:7;33:15;58:6;耶2:1,2;3:2-4;亚7:9-11玛3:5雅5:1-6

33:15;出22:26申24:12,13,17伯22:6;24:3,9,10;摩2:8

7:23;创6:11,12赛59:6,7耶22:3,16,17摩3:10;5:11,12;6:3;番1:9

16;申15:7-11伯31:16-20诗41:1;112:4,9;箴11:24,25;28:8,27;赛58:7-11太25:34-46路3:11林后8:7-9;9:6-14;雅2:13-17;约壹3:16-19。

13,17;22:12;出22:25利25:35-37申23:19,20尼5:1-11诗15:5箴28:8耶15:10

撒下22:24尼5:15赛33:15

那真正属神的人,会在山上偶像祭坛前不吃祭物;他会凭着悔改的信心,把供物带到圣殿,并在那里怀着感谢的心吃平安祭。他不会“举目”敬拜以色列家狂妄所拜的卑贱偶像。他不仅不犯奸淫,甚至在合法婚姻中也顾念合宜,顺服神的律法。(参边注及旁注g-k。)他绝不藉扣留穷人的当头、按律法所禁取利、或用欺诈暴力去欺压贫寒人;他不仅严谨诚实,而且乐意周济贫乏的人;他会使用自己的影响和权柄,在人与人之间施行公义;常常行在神的律例诫命中,远离各样罪恶,始终如一地作属灵敬拜神的人,并作主忠诚的仆人。(参边注1-r;伯29:12-17;31:1-4,9-32注。)那些说人可以不凭信心或特别恩典而做到这一切的人,不经意间就向否认人全然败坏者让步过多了。这样的生活道路,若在那时的体制之下,就正是一个人归正的适当证据,并证明他是真信徒,是承受永生的人。新约对信徒在神和在人面前的行为,几乎没有比这更鲜明的描述了。因此,“行义的,是从神生的”;“行义的才是义人”;活的信心是借着果子显明出来,并与死的信心有别;所以,凡在神眼中其品格合乎这里所描写之人的,神必定判定他为义人,并为永生的后嗣。(参边注s-u;路1:6加6:6-10,7、8节;雅2:14-26;约壹2:26-29,29节;3:7-10注。)

主前593年。

“他若生一个儿子,是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

13 向人取利,向借粮的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既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

14 他若又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作;

15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

16 未曾亏负人,未曾扣留当头,未曾以强暴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17 缩手不害贫穷人,未曾取利,也未曾多要,遵行我的典章,遵守我的律例;这人必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 至于他父亲,因为欺人太甚,抢夺弟兄,在本国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9 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若行正直与合理的事,谨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就必定存活。

20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义必归自己,恶人的恶也必归自己。[实践性观察]

21 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22 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

4,20,24,26;3:18;赛3:11约8:21,24

出20:5申5:9王下23:26;24:3,4;耶15:4哀5:7

20:18-20,24,30;亚1:3-6

4,13;申24:16王上14:13王下14:6;22:18-20;代下25:4耶31:29,30

4:4;利5:1,17;10:17;16:22;19:8;民18:1赛53:11来9:28彼前2:24

30;33:10;王上8:32代下6:23,30赛3:10,11太16:27罗2:6-9启2:23;20:12;22:12-15。

27,28,30;33:11-16,19;代下33:12,13箴28:13赛1:16-20;55:6,7;路24:47徒3:19;26:18-20;提前1:13-16雅4:8-10

10-13节。若这个已经如此明显“用行为显明信心”的人,生了一个儿子,而儿子的品格和行为竟与父亲相反,这完全可能,尽管父亲给了他好榜样,也给了他好教训;若他是强盗、凶手、奸夫、拜偶像的、欺压人的、放高利贷的,或犯别样可憎之罪,还能指望他因父亲的敬虔而逃脱神的报应吗?当然不能。即便在今世他一时可能因父亲的缘故比本当所受的稍轻些,到头来他仍要更深地灭亡,并且他灭亡只能怪自己。‘他败亡的原因在他自己里面。’约西亚是一位极其公义的父亲,而他的儿女却臭名昭著地邪恶;然而在今世,他们与约西亚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完全与他们品格的悬殊相称。约西亚三十九岁战死;他诸子中最恶的约雅敬三十六岁被杀;但前者是安然去世而进入荣耀,后者却死在自己的罪中。(参边注及旁注;出22:25-27申24:10-13尼5:1-13王下23:29,30耶22:13-19注。)

14-17节。(参5-13节注。)若把这段解释成只指先知所活那一代以色列人,以及那等候犹太人的暂时审判,就尤其荒谬了,因为这里在说明神作为时,明明是假定有连续数代人。若这样一个已经描述过的恶人,生了一个儿子,这儿子亲眼看见父亲的罪,不但不效法,反而认真思想其中的恶,就在良心驱使下躲避这些罪,并像前面所描述的义人一样行在神面前;甚至一有机会,就解除父亲加在穷人身上的苛刻重担:这样的人绝不会因父亲的罪灭亡。若他活在国难之时,固然不能避免许多暂时的苦难;他也许受饥荒、贫困、被掳之苦,或“未见将来的祸患便被取去”;但作为真信徒,作为“行道的人”,他“在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其灵魂最终必得救。(参边注及旁注。)希西家就是这样思想其父的罪并远避之,因此他的品格与亚哈斯恰成鲜明对照。(代下28-32章。)

18节。参边注,10-13节。

19、20节。尽管主如此屈尊,向百姓解释自己的作为,祂也预知他们仍会反驳,说很明显儿子还是担当了父亲的罪。对此,祂回答说:那没有效法父亲之罪、反而过敬虔生活的儿子,必要得救;只有那些自己该灭亡的人才会灭亡。霍尔主教说:“行义的,必蒙恩接纳;行恶的,必照他所行的恶受报。”还要再注意,这里讨论的不是称义功德的根据,而是主如何对待义人与恶人。(参14-17节边注;5-9、14-17节注;传8:11-13赛3:10,11注。)

“他凭自己所行的义,必存活。

23 主耶和华说: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

24 义人若转离他的义而行罪孽,照着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

代下6:23诗18:20-24

26;3:20,21;33:12,13,18;19:11;罗2:6,7加6:7,8雅2:21-26彼后1:5-11;约壹3:7。

32;33:11;哀3:33何11:8提前2:4彼后3:9

出34:6,7伯33:27,28诗147:11耶31:20弥7:18路15:4-7,10,22-24,32雅2:13

撒上15:11代下24:2,17-22诗36:3,4;125:5;番1:6太13:20,21约6:66-70加5:7来10:38,39彼后2:18-22;约壹2:19;5:16-18;犹12。

10-18;太12:43-45罗1:28-31林后12:20,21提后3:1-5

21、22节。为了更无可推诿地显明神待受造之物不仅公义,而且怜悯,这里进一步宣告:恶人自己若离开恶道,也必得救。(参3:17-19注。)霍尔主教说:“若那先前作恶的人,现在真的悔改,离开一切罪,过圣洁生活……他必要活着,不至于死。”他把“遵守诫命”与悔改连在一起;因为人若不竭力遵守律法,就不能算真正悔改。真正悔改的人也是真信徒;就接受永生这大问题而言,他从前一切的过犯都不再被记念;但“他必因所行的义”而活,这义乃是信心的果子,也是归正的结果。若把这里解释成:他的罪不再被提起,只是不算在暂时刑罚上,却仍算在永远定罪上,那么这段经文的力量就被大大削弱了!(参边注;26,27;33:14-16;箴28:13耶31:33,34;50:20;来8:7-13,10-12节;10:11-18,16,17节;雅1:22-25注。)

23节。霍尔主教说:“我岂有丝毫喜悦人作恶,或那些现在作恶的人永远灭亡吗?我岂不更愿人悔改,使悔改的人得活吗?这不正是我差到世上的福音总纲吗?我岂不是向人呼唤、恳求、争辩,要他们离开罪恶而得救吗?”这已足以鼓励谦卑的悔罪者,也足以堵住顽梗悖逆者的口;这是借着人间事务来屈尊说明神的安排。原文也可译为:“恶人死亡,我岂大大喜悦吗?主耶和华说;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而活,我岂不大大喜悦吗?”神确实大大喜悦向悔改的人施怜悯;(参边注f;)祂大大悦纳他们的悔改,也喜悦他们的福乐;但祂厌恶不悔改者的行为,并惩罚他们,不是因为祂喜爱他们受苦,而是为彰显自己的荣耀,并为祂普世永恒国度的公共善。最仁慈宽厚的君王,也会发现自己有必要、也有责任处死那些危害国家安全与忠良安宁幸福的罪犯;但这是痛苦的职责。

相反,他在百姓行善与施恩赦免上却有很大喜乐,只要合宜可行。可是世上确有许多暴君,以臣民犯罪为乐,因为这样便给他们机会,在酷刑与处决中发泄恶毒。神一切护理安排,尤其整个救恩计划,都显明祂喜悦罪人的救恩与幸福;并且祂已经做了一切与自己荣耀相符、足以避免必须施行报应之必要的事。祂当然能使所有人,甚至所有魔鬼,都悔改得救;但祂有智慧的理由不这样做。然而因此绝不可推论说,祂不会对不悔改的人执行自己的威吓;不,23节上下文的对比强烈表明:那些不离开恶道的人,必定灭亡。我们也不能设想恶人的沉沦,哪怕丝毫打断无限之神完全的福乐;相反,许多经文都表明,神在惩罚顽梗悖逆者时,也乐于彰显自己的荣耀,虽然祂更喜悦施怜悯。

难道人若不承认神在一切可能情形中都施怜悯,甚至排除祂作为世界道德统治者的圣洁、公义、真实与智慧,就不肯承认祂喜悦怜悯吗?难道祂没有创造一切可能被创造的世界,人就不许祂是全能的吗?难道祂没有把邪恶从受造界中绝对排除,而祂明明本可如此行,人就不许祂是良善的吗?这一切反对,不过是骄傲、无知、不信与仇恨所生;人虚妄自以为有智慧,往往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直奔公开的亵渎去了。无论在暂时还是永远的报应上,都是无限的智慧引导,并且似乎(其实只是似乎)限制了神良善与怜悯的施行。(参边注e;30-32,32节;33:11;赛30:18,19拿4:1-4,2节;弥7:18-20,18节;提前2:3,4彼后3:9;约壹4:7,8,8节注。)

24节。这里所问的,不是那真正的义人是否真的会这样背道。问题只在于:若有人被看作义人,而后来转离义,死在罪中,他就必灭亡。这已经足以显明主待人的公平,这正是本章的主题。(参边注;25-27;3:20,21;33:12,13;诗125:4,5耶32:39-42,40节;番1:6太12:43-45提前1:18-20提后2:14-19来6:4-6;10:35-39,38,39节;彼后2:20-22注。)

25节。犹太人悖逆神,夺取祂的荣耀,犯了许多可憎之罪,并且顽固不悔改;然后又亵渎地控告主不公,说祂因他们列祖的罪而刑罚他们。因此,他们的行为与主待他们的公义、真实、良善和怜悯,恰成反面;他们的苦难除了自己,谁也不可怪。(参边注20;26,27节注。)

26、27节。“直到今日,在犹太人中仍流行一个看法:在审判之日,一定数量的善行将抵销人的恶行;(33:13。)所以他们以为,一个人大半生都作义人,若临终犯了罪,那么他先前的义若全然无益,是一件很难接受的事。”洛思说。为反驳这教训,神在此宣告:义人若犯罪而不悔改,必死在罪中;恶人若悔改,便救活自己的灵魂。尽管这宣告如此明白,但显然,这个在犹太人中流行的观念,也同样流行在极大多数挂名基督徒当中;然而这观念与圣经全盘教义完全相反,甚至足以推翻福音。因为在这种最终报应的体系稍有可托之处以前,必须先把以下诸教义完全搁置:一切干犯圣律法的人都被定罪;救恩本乎白白的恩典;人借着基督的义、赎罪与中保工作,因信称义;重生的必要;未重生不信者一切所谓善行的罪性;真信徒真实善行中的重大且众多缺陷;以及许多其他基督教所不可缺少的教义。(参边注;21-24;3:20,21;33:12-16注。)

28节。这里仿佛把悔改的起头和进程都描绘出来了。那人“醒悟过来”,思想自己身在何处,作了什么,得罪了谁;思想自己诸罪的邪恶、众多与当得的刑罚;思想自己有何等理由应当谦卑惊惶,又何等需要悔改、归正、赦免和生命更新。于是,他离开自己一切的过犯,得蒙怜悯。这岂不正是浪子比喻里所描写的悔改吗?(参边注;诗119:57-63,58-60节;传7:13,14耶31:18-20该1:5-11路15:17-21注。)

“再者,恶人若回头离开所行的恶,行正直与合理的事,就必救活自己的性命。

28 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29 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30 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

31 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32 因为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亡之人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

赛1:18;55:7;太9:13;21:28-32;徒3:19;20:21;26:20。

33:5;徒2:40提前4:16

14;12:3;申32:20诗119:59耶31:18-20路15:17,18

21,31;33:12;撒上7:3,4西3:5-9多2:14雅2:10-12

玛3:18太16:27;25:32;林后5:10,11加6:4,5启22:12

21;14:6;33:9,11;但9:13何12:6珥2:12,13太3:2,8徒26:20启2:16

或作“别人”。32。

21;路13:3,5

罗2:5雅1:15启2:21-23

弗4:22-32西3:5-9雅1:21彼前1:14;2:1;4:2-4。

11:19;36:26;诗51:10耶32:39太12:33;23:26;徒3:19罗8:13;12:2;雅4:8彼前1:22

35:11;申30:15,19箴8:36耶21:8;27:15;徒13:46

20:7;诗34:14赛1:16,17

23;哀3:33;30:22;55:7;罗8:13;弗……;或作“别人”。30。

30-32节。主既如此陈明祂待每一个人的尺度,就进一步向以色列人保证,祂要“照各人的行为审判他们”;正如圣经各处所宣告的,主在末日也必照各人的行为审判众人。(参边注及旁注u-z。)因此祂恳切劝他们悔改,离开一切过犯,把这些罪都从自己身上除掉,甚至要“为自己造一个新心和新灵”。这显然就是重生与新造而成圣的同一件事;虽然人靠自己的能力不能在自己里面成就这改变,然而重生所恢复的那种心志,却正是神圣洁律法向每一个人所要求的;我们败坏与背道的本质,也正在于我们的心志与此相反。(参边注a-c;5-9;11:17-20;36:25-27;申30:1-10,6节;耶4:3,4,14;31:33,34;32:39-41注。)这改变对于一切基督徒恩典的操练和一切基督徒本分的履行,都是绝对必要的。

若这改变不发生,罪孽就必成为罪人的败亡;一个罪人越不能靠自己做到这一点,就越需要恳求神在他里面作成。神设立了蒙恩之道与外在媒介,也赐下引导和应许,好叫凡渴慕这改变的人,可以向神寻求。这与信心、悔改、爱神爱人、或其他一切属灵事奉一样,都是人的本分,也是当受劝勉的内容;因为属肉体的心不能行这些,正如它不能造成这新造一样。实际上,新约中也一再出现意义相同的劝勉。(参太12:33-37,33节;23:25-28;雅4:7-10,8节注。)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行这些事,为要使他们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与悲惨,从而学会珍视神在这些事上的应许,并在祷告中抓住这些应许。

(参36:37注;诗51:10耶17:14;31:18-20,19节;哀5:19-22,21节。)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劝勉,正如基督命那瘫子“起来,拿你的褥子走吧”一样。那人倚赖发命令者的帮助,尝试顺服,就发现自己得了能力,可以行出来。但罪人的无能是有罪的;神完全可以任凭他仍在定罪之下。当福音“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时,他们却如此爱罪,又如此骄傲,不肯到那位被高举、为要赐下悔改的主那里去,他们似乎是执意要死,正如一个服了毒药却拒绝解药的人一样。人这样有罪地藐视神的律法,忽略祂福音中的救恩,却反过来把自己的灭亡归咎于神,这是人类狂妄和亵渎达到极点。先知常劝犹太人追求内在的洁净与圣洁,好叫他们不再倚靠外在律法式的义。

“借着这样教导他们一种比礼仪律更美的事奉神之道,他们就在为接受福音将要更充分启示的真理预备心思。神应许(36:26)‘赐给他们一个新心’;而这里又劝他们‘为自己造一个新心和新灵’。两种说法的不同,可这样调和:虽然‘是神在我们心里运行,使我们立志并行事’,也是祂在我们重生上先行发动;但我们仍必须与祂的恩典同工,至少甘心领受,而不可消灭或抗拒其感动。”洛思说。31节“败亡”,希伯来文常译作“绊脚石”。(参14:1-5,4节;赛8:11-15,14、15节注。)

实践性观察

1-20节。

堕落的人不但更自然地去行恶,也同样更自然地为恶辩解、开脱,并把责任推给别人。因此,人宁可指控神不公,也不愿定自己的罪;他们不是否认将来还有报应,就是认为自己今生所受的一切苦,不过是因亚当的罪受罚,仿佛他们自己没有效法他、也没有像他那样违犯神的律法!敏锐的机智与属天的智慧截然不同;机智常被用作攻击宗教的危险武器,害人害己,尤其毁灭那不敬虔的拥有者。断章取义的经文和护理中的个别例子,都可能被拉来并曲解,以支持最可憎的教义;甚至真理本身,也可能被陈述得又生又散,致使表面上仿佛支持最谬妄的推论。神对某些人的忍耐、良善和怜悯,常被曲解成对另一些人的不公,仿佛祂不能随己意向谁施怜悯就向谁施怜悯,只要祂没有刑罚任何人过于所当得的!

(参太20:1-16,13-15节注。)但主必追问世人,他们那些不信而亵渎的反对与讥刺到底是什么意思,并终必有效地使他们哑口无言。那时,最受人称赞的不信者或放荡之徒,就再也不能说他的俏皮话和讥诮,而只会有“哀哭切齿”;“你们笑的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要哀恸哭泣。”宇宙的大创造主和大所有者把一切灵魂都握在手中;祂待他们,不是完全公义,就是丰富怜悯;凡在任何意义上自己并不该死的人,都不会因别人之罪而灭亡。这里当然可以提出许多关于某些特殊情形和人物的问题,但启示对此并未说明,所以我们也当缄默,或只说:“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就我们自己而言,我们知道自己犯了罪;若主照祂圣洁律法的要求与刑罚待我们,我们的灵魂沉入灭亡,就像身体终必死亡一样确定。

但愿颂赞归与祂的名,我们如今是在怜悯的安排之下,并被邀请到基督面前,接受那以祂为中保的圣约。这样,罪人就成为义人;既因信称义,就与神相和;祂“救众人的恩典教训他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他们学习躲避那些最容易缠累他们的、隐秘的、能获利的、或时髦的罪;他们“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他们借此显明自己已经称义,并且可以确信永生在他们里面;不论他们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出身,不论他们的父母是义是恶;因为“神是不偏待人的。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参徒10:34,35注。)若这正是我们的行为和经历,就让我们把救恩的荣耀归给祂,并在这邪恶的世界中、在死亡与审判的前景中,从中得安慰。其实,别无他物能给我们真正稳固的满足。

因为虽然我们大有理由“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却绝无绝对把握说他们不会走上恶道,陷入那些我们自己最谨慎远避、也最认真警戒他们不可去行的毁灭性可憎之事,并且甚至坚持到生命终了。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不应指望因父母的缘故得蒙恩待;他们必灭亡,“流他们血的罪必归到自己头上”。但另一方面,没有人需要因自己父母和祖先的邪恶而灰心,以致怀疑自己能否蒙悦纳;(虽然他的体质、产业和今生事务可能因此受损;)只要他留心、躲避他们的罪,行在圣言所标示的悔改、信心和圣洁顺服的道路上。那些只要活得和祖先一样、行他们的路,不管那路是真是伪、是正是邪,就满足于某种迷信、拜偶像、宗教形式,甚至无宗教状态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何等荒谬!

(参彼前1:17-21,18节实践注。)总之,“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而我们在真正善工上越多结果子,就越明显显明我们是“公义树,是耶和华所栽的,叫他得荣耀”。

21-32节。

我们的神竟然屈尊与悖逆的受造之物辩论,何等令人惊叹!而那些仍然说或心里想“祂的道不公平”的人,将是何等无可推诿,因为事实如此明显:祂的道公平,而他们的道不公平!当我们进一步想到:地上最恶的人,若不是顽固不悔改地坚持在罪中、也不绝望于怜悯,就不会因他过去一切的罪而被排除在神的恩宠和永生之外;因为若他悔改、相信福音,“离开一切过犯,行正直与合理的事,就必救活自己的灵魂”;他的一切罪都不会再一次被提起,作为定他罪的根据;反而“他必因所行的义”而活,这义是他归正以后,在福音的信心和恩典中所行出来的。至于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