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篇 119:1 阿列夫。行为完全、行在耶和华律法中的,这人便为有福。
论旨
这篇诗的作者是大卫;据我所知,没有人否认这一点,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怀疑。其范围和目的十分明显,就是称赞对神话语认真而殷勤的研读、坚定不移的信信服,以及持续不断的实行,因为神的话是世上无可比拟的最好谋士和安慰者,也是通往真实福乐的唯一道路。为此,他以自己的榜样加以证实,摆在众人面前让他们效法;并宣告自己在各种境况中,特别是在患难时期,屡次深深经历到这话语奇妙的甘甜和多方面的益处。又因为要在各方面正确明白这话甚为困难,而付诸实践更难,所以他在其中夹杂了许多向神求助的祷告,借此指引并鼓励别人也采取同样的途径。再者,因为这篇诗很长,内容又极其重要,诗人认为宜按希伯来字母数目把它分为二十二个部分,好避免冗长,也便于记忆。
还当注意的是,神的话在这里用不同名称称呼,如:律法、律例、训词或诫命、典章、法度、公义、法度见证、道路和话语。诗人用这种多样性,是要表达神话语的性质、极大的完全,以及其多方面的部分和功用。称之为“话语”,因为这是从祂口中发出并向我们启示的;称之为“道路”,因为这是祂为我们规定当行的路;称之为“律法”,因为它约束我们顺服;称之为“律例”,因为它表明祂有立法的权柄和能力;称之为“训词”,因为它说明并指引我们的本分;称之为“法度”,因为它是祂所设立指定的;称之为“公义”,因为它完全符合神公义的本性和旨意;称之为“典章”,因为它出于全世界的大审判者,是祂的司法裁决,万人都当顺服;称之为“见证”,因为它包含神心意和旨意的见证,也包含人本分的见证。在这篇诗的一百七十六节里,几乎没有一节不出现这些称呼中的一种。
这篇诗包含:对神话语的称赞;大卫对它的爱;求恩典使自己照着它而行的祷告;以及对神的律法、典章、诫命、见证、训词、话语、应许、道路、判断、名、公义、真理等的陈述,并附有求帮助与扶持的祷告。
阿列夫。
“完全的人”:或作“完全的”或“诚实的”,这词本意最常是这个意思;就是那些内心和生活行为与自己所承认的信仰相一致的人。
“在道路上”:或指,1. 他们自己的道路或人生行径,圣经常把人的生活称为“道路”;或,2. 指主的道路,正如下句所解释的。
“行在主的律法中”:就是按着神律法或话语的准则来安排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