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立比书 3:9 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从神而来的义。 并且得以在他里面;
有一位学者把这话主动地来理解,译作“并且在他里面找到或追回我一切的损失”。但若照我们通常的译法,保罗说“得着基督”,不单是指承认福音信仰,更是指与基督联合,并有分于他;在无所不见之神的判断中,当人今生或来世站在他审判台前的时候,这就足以补偿一切损失,参罗马书 8:1。因为唯有这样,人才可以在末后“安然见主”,参彼得后书 3:14;离了他,人就是“在咒诅之下”,参加拉太书 3:10,以弗所书 2:3,12,13。因此,人必须被栽植在他里面;他曾在祭司职分上代表我们向神行事,参希伯来书 5:1,10:7;并且人也必须常在他里面,因为他是我们的元首,参约翰福音 6:56,15:4,以弗所书 5:30,歌罗西书 2:6,7,约翰一书 5:12,而不是被发现仍在自己里面。
不是有我自己的义;
为了更充分说明“在基督里面被发现”这话的意思,他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来界定,分别出两种义,并假定人若要在神面前被悦纳,就必须有其中一种。
第一,是内在于他里面的义;他称之为“自己的”,因为是他个人所行出来的。
因律法而得的;
他把这义描述为对律法的符合,就是律法所要求的那种义和其中的工作;若有人去行,也就是尽心爱神,他就必因此活着,参罗马书 2:13,3:27,28,10:5。保罗并没有区分这是他归信之前还是之后所作的工;他只是声明,就在神面前得称义这一特殊目的而言,他不敢冒险被发现站立在任何属于他自己的、个人内在的义之中,参加拉太书 3:10-12。他不是说自己没有善行,因为他原是神在基督耶稣里所造,为要行善,参以弗所书 2:10;但他说的是:“不是有我自己的义。”就他在神面前的站立而言,他不能信靠自己里面任何东西。尽管他现在已经蒙光照,并且按着比作法利赛人时更好的原则行事,也有更好的目的,但他仍不能因此在神面前有信心;正如挪亚不能,虽然他是先知和传义道的人,就其内在的义而言,也是他那一代中最完全、最公义的人;亚伯拉罕也不能,参创世记 15:6,罗马书 4:3;大卫也不能,参诗篇 130:3,143:2。
第二,他安息在一个外在于他的义上;这义不是凭他自己的获得而成为他的,乃是别人的义,参提多书 3:5-7,也就是基督的义。若没有这义,他就不愿被发现;而他愿意被发现是在这义里面,就是“那借着信基督而来的义”,以基督为其对象。他在别处也把这义与律法的行为,或他自己所行的义行相对立,参罗马书 3:28,加拉太书 2:16,提多书 3:5;正如他把“信”与“行”相对照,这两者分别描述了这两种义。在将来为称义而受审时,他愿意被发现是在前一种义里,而不是后一种里,参罗马书 1:17,10:5,10,11。
因此,他在下面的表述中更清楚地说明了他所安息、并愿意在神审判台前被发现所拥有的那义,就是挪亚所仰望的同样的义(方舟就是它的预表);挪亚因预备方舟,就成了“那从信而来的义”的后嗣,参希伯来书 11:7:
就是因信从神而来的义;
这不是他自己的义,而是算在他身上为义的;正如亚伯拉罕那样,他“信神”,参罗马书 4:3;也如大卫那样,神在他身上不算行为,却算为义,参罗马书 4:6。神把这义归算给信的人时,这“神的义”本来并不是信徒自己内在的义,乃是另一个位格之中的另一个人的义;信徒只是从他那里衍生地得着这义。在他里面,信徒“成为神的义”,参哥林多后书 5:21(经文并没有说他们成了神的怜悯);对于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他成了他们的“义”,参哥林多前书 1:30,甚至是“神的义”,参罗马书 1:17。使徒在这里和别处都把这些分别地说出,参罗马书 10:3,并 9:30,31;这义不但是神白白赐下并归算的,也是在神的判断中唯一有价值、足以使人称义的义,因为这是由那位不仅是人、也是神的主所成就的,参使徒行传 20:28,罗马书 3:21,24,25,10:3。
当然,这不能理解为神本体性的公义;因为那借着信基督而来的义,参罗马书 3:22,或者说那使人在神眼中成为义的义,是基督代替他们向神所献上的顺服,就是他甘心遵行并受苦成全神旨意的顺服,参约翰福音 15:13,罗马书 5:6-8,腓立比书 2:8,提摩太前书 6:13,希伯来书 9:14。这顺服既是那位兼具神人二性的主代替他们完全成就的,因此有无限价值;所以他的中保之义以某种方式归算给那些在他里面被发现的人,他们就在神公义的审判中被看为义,因为他们是基督活的肢体,借着圣灵和信心与他联合,参约翰福音 6:56,15:4,以弗所书 5:30,32,歌罗西书 1:27。这个奥秘的头与身体构成一个基督,因此他的义就被看作是他们的义(藉此他们与神和好),并且这义从头传到肢体,其传递的分量正与这种交通相称。信徒所分享的是那被归算给他们的义,就是满足律法的义,因此最适合用来在律法面前称义,并回应律法的要求。
而当经文说这是“神的义,因着信”时,我们把信看作使我们得以有分于这义的工具。信本身并不是那义;那义是“加给”信徒的,不是在信徒里面,参罗马书 3:22,也不是带到神审判台前的东西;乃是信徒在基督里所找到的义,这义是神所设立的,使他们因此被称为义。律法既要求顺服,它的终局就在于那满足律法的义,也就是所谓基督的义,参罗马书 10:4,并提多书 2:13,彼得后书 1:1;在这义里,律法被坚立,参罗马书 3:31;律法的义也被成全,参罗马书 8:4。至于内在的恩典,从来不被称作“那义”,而只是“我们自己的”,参马太福音 5:20,路加福音 21:19,罗马书 10:8,哥林多后书 8:8,歌罗西书 1:4,彼得前书 1:21。基督之所以是义,乃在于他是律法的总结,并且这义是在他所作成的满足里,而不是在赦免本身里;赦免只是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