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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5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Numbers 5:1

民数记 5:1 耶和华对摩西说: 神吩咐把一切不洁净的人赶出营外;这命令被执行了,见民数记 5:1-4。又吩咐赔偿并献供物,特别是那些归给祭司的圣物,见民数记 5:5-10。又设立了关于疑忌的条例,命定苦水之礼,见民数记 5:11-31。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2

民数记 5:2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一切有漏症的,并一切因死人而不洁净的,都出到营外去。” “出到营外”,就是离开百姓居住的营地;后来也同样要离开城邑乡镇,免得他们与别人来往而传染他人。 “有漏症”,就是指男子遗精,或妇女行经流血。 “因死人”,即因摸了死人而不洁净。参看利未记 21:1民数记 6:6

Numbers 5:3

民数记 5:3 “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他们污秽他们所住的营;我住在他们中间。” 借着这条谨慎的条例,神要表明:人可能因别人的罪而沾染罪责,这危险真实存在;因此,人有必要避免与恶人亲密来往。 “我住在他们中间”,是借着我特别而恩慈的同在;所以容许这样的污秽存在,对我是更大的冒犯和激怒,因为这是在我眼前行的,也羞辱了我的名。

Numbers 5:4

民数记 5:4 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5

民数记 5:5 耶和华对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6

民数记 5:6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人所常犯的罪”,希伯来文是“人的诸罪”,意思或可作:

1. 人一般软弱所犯的罪,或人因人性的脆弱所犯的罪;因为若是明知故犯,就另有更重的刑罚规定。参看利未记 6:5-6

2. 或更可能是得罪人的罪,或关于人的罪,就是那些欺骗或亏负、使别人受损的事;他显然是在讲这一类罪,从民数记 5:7、8可以看出。所以这里是宾语属格的用法,如马太福音 12:31“亵渎圣灵”(希腊文原是“灵的亵渎”)就是马可福音 3:29路加福音 12:10 所说“亵渎圣灵”;又如约翰福音 17:2 的“凡有血气之权柄”,就是“管理凡有血气者的权柄”;马太福音 10:1 的“污鬼的权柄”,就是胜过或攻击污鬼的权柄,正如路加福音 9:1 所说;路加福音 6:12 的“向神祷告”,原文直译是“神的祷告”;以赛亚书 3:14 的“穷人的掠物”,就是从穷人夺来的掠物;约珥书 3:19 的“犹大人的强暴”,就是对他们施行的强暴,正如我们的译法所表达的。 “以致干犯耶和华”,这些话可以是:

1. 表明另一项新的罪,就是对神行诡诈或虚假;这或是借虚假的誓言,因这特别伤害神;或是借谎言,或单纯否认自己拿了邻舍的东西。神也把这看作特别关乎祂自己的罪,因为在这种事上,惟有神能判断人所说或所起的誓是真是假。参看使徒行传 5:3-4

2. 或是加重前面的罪,表明对人的亏负也是得罪神的罪,因为神既向人吩咐公义,也向自己要求敬虔。但前一种解释更可能,因为这里不仅要向受害者赔偿,也要向神献上赎罪的公绵羊,为特别加于祂的伤害赎罪;尤其与平行经文利未记 6:2 及以下比较时,更是如此。 “那人就有了罪”,即那人会意识到自己的罪,或良心被定罪;否则这话似乎只是同义反复,因为若仅仅是指他事实上有罪,这在前面“若犯了……罪”这句话里已经表达了。

Numbers 5:7

民数记 5:7 “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给那受亏负的人。” 他们不可继续否认事实,像这类人常做的那样;反倒要借着忧伤痛悔承认自己的罪,将荣耀归给神,把羞愧归给自己。参看利未记 5:5;6:4。 “如数赔还”,就是把他夺去的东西归还,或给出与之相等的补偿。 “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长久失去财物,以及因以为永远失去而受的烦扰;另一方面也是对施害者的惩罚,为要阻止别人效法。 问:这与出埃及记 22:1 的律法怎样相合呢? 答:那条律法是针对那些恶名昭著、顽梗不改、经法律定罪的盗贼;这条则是针对比较收敛的偷盗者,他们或许因贫困而偷窃,并且良心也为自己的罪受责备。

Numbers 5:8

民数记 5:8 “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就要把所赔还的归给耶和华,交给祭司;此外,还要献那只赎罪的公绵羊,为他赎罪。” “那人若没有亲属”,这种情形在归信者中很常见,在以色列人中也可能有。这也意味着受害人已经死了,或去了不知名的地方,而加害者却知道自己所害的是谁。 神设立“祭司”作祂的代理人,接受归给祂的赔偿,并归祭司自己使用,好叫他更甘心、更专一地献身于圣职的服事。这是对利未记 6:2 那条律法的补充解释,也似乎正因此在这里重申。

Numbers 5:9

民数记 5:9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凡所献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希伯来文是“凡举祭”;这里的“举祭”是广义用法,也包括“摇祭”,因为这两样都是亚伦所得的分。参看出埃及记 29:26-28。 “献给祭司”,即借祭司的手献给主。 “都要归与祭司”,就是归祭司所有。参看利未记 6:16

Numbers 5:10

民数记 5:10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是自己的;人给祭司的,也要归祭司。”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这不是指祭物,甚至也不是多数人所理解的那种甘心献上或许愿献上的祭物;因为这些并不是祭司独有的,乃是其中相当一部分献给神,其余的则由献祭者和祭司一同吃,这很明显。这里乃是指其他献给神、却不能作为祭物献上的东西;比方说,一个人若把房屋,或房租,分别为圣归给主,这就要归祭司。这一限制从事物本身的性质很容易看出来,因为他在这里及前面几条中所说的,都是那种划归祭司作为他分的东西,而没有一样祭物是这样的。

Numbers 5:11

民数记 5:11 耶和华对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12

民数记 5:1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背着丈夫行事不正,得罪他,” 这条律法一方面是要阻止妻子行淫乱之事,另一方面也是要保护妻子,免得她们遭遇刚硬之丈夫的暴怒,因为那样的人若仅凭猜疑,就可能毁掉她们,至少也会休弃她们。 问:为什么当妻子怀疑丈夫时,却没有同样用来试验丈夫的律法呢? 答:可能有以下原因:

1. 因为妇人的罪更大;其中不仅有污秽和虚假,这些男人犯罪时也有,而且还有特别的不义,就是羞辱丈夫的名和家,使他的产业转给外人和别人的儿女。

2. 因为丈夫并不像因妻子嫉妒而会遭遇同样的不便;妻子没有那样的权柄、能力和机会,可以像丈夫对妻子那样把丈夫休掉或杀掉。

3. 因为妇女既是较低微、较软弱的性别,又更容易嫉妒和无根据地怀疑,所以不宜把这样的权力或特权交给她们。 “背着丈夫行事”,就是离开宗教和公义的道路,或离弃她对丈夫所立的信实,去走虚谎和污秽的小路;而且这或是在事实上如此,或至少在表面上如此,并在她丈夫看来如此。

Numbers 5:13

民数记 5:13 “有人与她行淫,事情瞒过她丈夫的眼目,而且隐藏不露,她自己被玷污,并且没有见证人指证她,也没有被当场捉住;” 她完全否认这事,正如箴言 30:20 所说;也没有人能够并且愿意揭发它。因为若有见证,她就该因此被处死,参看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2

Numbers 5:14

民数记 5:14 “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了;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却没有被玷污;” “疑恨的心”,就是一种强烈的意见、暗示或内在激动,无论是出于善灵还是恶灵。圣经也这样说到“智慧的灵”(以赛亚书 11:2)、“乖谬的灵”(以赛亚书 19:14)、“淫乱的灵”(何西阿书 4:12)、“胆怯的灵”(提摩太后书 1:7)、“沉睡的灵”(罗马书 11:8)。

Numbers 5:15

民数记 5:15 “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供物,就是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使人记念罪孽的记念祭。” “这时”,就是在她仍坚持否认、而丈夫要求她接受这种试验方式的时候。 “她的供物”一方面是因为人不可空手朝见神,参看出埃及记 23:15;另一方面是作为向神庄严申诉的方式,借此求神在她和丈夫之间施行判断;再一方面也是作为赎罪,为要平息神,因为神因她的罪激动她丈夫来攻击她,又使恶灵进入他们中间。参看撒母耳记上 26:19。 “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一则因为这是一种赎罪祭,而这类祭中不加这些,参看利未记 5:11;二则是要表明她对神手的击打和丈夫的不悦,心中忧伤;并且因为她来到这里,是作为一个有罪的人,或至少是被疑为有罪的人,带着恶名而来,在神和人面前都不蒙喜悦;她缺少油所象征的恩典、可爱和喜乐,也缺少乳香所表明的蒙神悦纳,参看诗篇 141:2。 “使人记念罪孽”,一方面是在神面前,因为她作为罪人站在祂面前;另一方面也是在她自己的良心面前,若她有罪,就提醒她;即便她在这事上无罪,这供物仍会提醒她别的罪,因为这试炼可能正是对那些罪的惩罚。

Numbers 5:16

民数记 5:16 “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这里是指那妇人;不过在民数记 5:18 才明确提到她。也可能是指供物,就是前面刚提到的那个;这样,阴性代替阳性或中性,在圣经中也有先例。 “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站在有约柜的圣所前面。

Numbers 5:17

民数记 5:17 “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地上的尘土取一点,放在水中。” “圣水”,或者是圣洗濯盆里的水,参看出埃及记 30:18;或者更可能是为这类用途所指定的洁净之水,参看民数记 19:9。用这水,是要叫她若有罪,就惧怕在她别的罪上再加上亵渎和玷污圣物的罪。 “盛在瓦器里”,或者是表示她所被控告的脆弱与卑贱,或表达她忧伤羞辱的处境;又或者因为用过之后,这器皿就要打碎,好尽可能抹去对此事的记忆。参看利未记 6:28;11:33;15:12。 “又从……尘土”,尘土是卑贱和苦难的象征,这从约伯记 2:12诗篇 22:15耶利米哀歌 3:29 可见;它也是蛇的食物,见创世记 3:14;对于那被蛇引诱而陷入愚妄的妇人来说,这就格外合适。 “帐幕地上的”,这使那尘土成为圣洁的尘土;若她有罪,就更使她心生恐惧。把尘土放入水中,是要使水更难喝、更苦涩,这与她那忧伤的处境是相称的。

Numbers 5:18

民数记 5:18 “祭司要叫那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散开妇人的头发,把记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站在帐幕前,面向约柜。 “散开妇人的头发”,一方面是要使她知道,她和她一切所行的在神面前都是显明的;若她有罪,也使她在会众面前更显露,羞耻更大。另一方面,这是她为自己的罪,或至少为自己给人造成怀疑的缘故而忧伤的记号。又一方面,这也是表明她某种意义上被剥夺了丈夫的帮助和保护,因为妇人蒙头原是这个意思,参看哥林多前书 11:5-7、10;并且这也表明她既不是处女,也不是贞洁忠诚的妻子,因为这两类妇人的头通常都是蒙着的。 “放在她手中”,是要她亲自献上,因此也是亲自呼求神为她的清白作见证。 “苦水”,或因尘土使水带有苦味,或因这水若她有罪,会给她带来苦果。参看出埃及记 32:20。 “致咒诅的”,并不是因这水本身有什么自然能力,而是因神为惩罚她、并为恐吓警戒别人,而设立并施行了超自然的效力。

Numbers 5:19

民数记 5:19 “祭司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同寝,若你没有背着丈夫与别人行污秽,就免受这致咒诅的苦水。” “叫她起誓”,就是叫她如实回答祭司的问题,或用起誓声明自己有罪或无罪;在这样的誓之后,祭司就要说下面这些话。 “若没有人”,就是除你丈夫以外的人,这从上下文显然可见;或作“若没有别的男人”,这里“别的”一词是省略了,正如人认为创世记 14:1,36:6,出埃及记 22:20 里也有类似省略。 “与别人”,或作“与他”,就是与刚才提到的那个人;这是容易从上下文补足的省略。

Numbers 5:20

民数记 5:20 “但你若背着丈夫与别人行事,自己被玷污,又有别人与您同寝,”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21

民数记 5:21 “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对她说: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成为咒诅,成为誓语;” “誓”,就是一种咒诅的形式,或咒诅性的誓言;意思是说,当人咒诅别人时,愿那人像你这次所遭遇的那样受咒诅、受苦。参看以赛亚书 65:15耶利米书 29:22,并比较创世记 48:20路得记 4:11-12。 “你的大腿”,是对生殖器官含蓄的说法,圣经和其他作者都这样用,如创世记 46:26出埃及记 1:5;这样,罪就可从刑罚中显明出来。 “消瘦”,希伯来文是“坠落”,即死去或衰败,正如这个词在历代志上 21:14撒母耳记下 24:15 对照时所显示的那样。 “肚腹发胀”,就是突然且剧烈地胀大,直到破裂;犹太人指出,这在此类案件中常有发生,如出埃及记 32:20 所示。这也是他们宗教真实无伪的明显证据。

Numbers 5:22

民数记 5:22 “并且这致咒诅的水要进入你的肠腹,使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说:“阿们,阿们。” 意思是:若我有罪,愿这事如此成就在我身上。她把这话重复两次,是表明自己清白,并热切愿望神照她所该受的待她。

Numbers 5:23

民数记 5:23 “祭司要把这咒诅的话写在册上,又要用苦水把这咒诅的话抹在水里。” “这咒诅的话”,就是她用来咒诅自己的话,或许她的名字也加在其中。 “写在册上”,就是写在羊皮卷上;希伯来人通常把这种卷称为“书”,如申命记 24:1撒母耳记下 11:11以赛亚书 39:1。 “用苦水把这咒诅的话抹在水里”,或作把它们刮下、擦下,然后投在苦水里。其意义是:若她无辜,这些咒诅就被抹去,归于无有;若她有罪,她喝下这水之后,就必在自己身上经历这咒诅之话被刮下并投入水中以后所带来的效果。

Numbers 5:24

民数记 5:24 “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致咒诅的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 “叫她喝”,就是在献过疑恨的素祭之后,正如民数记 5:26 所明说的。

Numbers 5:25

民数记 5:25 “祭司要从妇人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26

民数记 5:26 “祭司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记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 “作为这事的记念”,其意义可参看利未记 2:2

Numbers 5:27

民数记 5:27 叫她喝了这水以后,若她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就要进入她里面变苦;她的肚腹要发胀,大腿要消瘦;那妇人要在她民中成为咒诅。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28

民数记 5:28 “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并且要怀孕。” “就要免受这灾”,就是免受这些苦毒的咒诅和灾祸。 “并且要怀孕”,就是要生养儿女;照犹太人的说法,若她是无辜的,就必定生育,甚至先前不孕也会如此;或至少她将和其他妇人一样有生育能力。

Numbers 5:29

民数记 5:29 “这就是疑恨的条例:妻子背着丈夫与别人行事,以致被玷污;”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30

民数记 5:30 “或是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执行这一切的条例。”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Numbers 5:31

民数记 5:31 “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为无罪”,意思是:如果他曾掩饰这极大的恶事,或纵容她,不设法使她悔改或受罚,他就不能算无罪;参看马太福音 1:19。又或者,若他只是把怀疑藏在心里,因此开始恨她或休她,他也不能算无罪。但现在,无论结果如何,这丈夫都不该因把这样的咒诅和祸患带到她身上,或因若她后来显为无辜而曾使她蒙羞,就受到责备或谴责。“她的罪孽”,即她罪孽所当受的刑罚;不论她是真对丈夫不忠,还是因自己轻浮愚妄的举止给了丈夫怀疑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