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27:3 我们的父亲死在旷野;他不在那与可拉一党一同聚集攻击主的人中,却死在自己的罪中,也没有儿子。
他不在可拉一党中,
也不在百姓任何别的悖逆之中;这必须这样理解,因为这些都与
他自己的罪
相对,且经文只说他死在这罪中。她们提这事,可能只是因为:
1. 他或许可能被人指控犯了这罪。
2. 或因为他是个显要人物,人们可能更容易认为他犯了那罪,而不是别的罪,因为那次悖逆中,大而有名望的人比别人更深地牵涉其中。
3. 或为要博取摩西的 favor;那次悖逆特别是针对摩西,且比别的悖逆都更猛烈地进行。
4. 或因为他也许死于那个时候,因此可能被推定犯了那罪。
5. 更可能是因为,那罪,并且似乎是在旷野所犯诸罪中惟独那一罪,性质极其恶劣,所以神认为应当把刑罚不仅加在那些悖逆者本人身上,也加在他们的儿女和家属身上,见民数记 16:27、32;这在类似情形中原是常见的,如申命记 13:15,约书亚记 7:24。因此,可拉的子孙
没有死亡
(民数记 26:11),就被看作是赐给他们的一项特别恩惠;而他们同党的儿女却与他们一同死了。这就使她们这里的论证更恰当、更有力:她们的父亲并不是死在那种使后裔被剪除、失去性命或产业的罪中,所以她们的请求更为公正。
死在自己的罪中;
或者,
1. 是指民数记 14 所提到的那罪。她们称之为
他自己的罪,不是与其余百姓相对,因为那是共同的罪,而是与他的儿女相对;意思是,那是只该由他本人受罚、而不该连累后裔的罪,正如神所定的(民数记 14:33)。
2. 更可能是指他个人自己的罪;因为:
1. 这些更恰当地可称为
他自己的罪。
2. 犹太人所信也确是真理:死亡是对人自己罪的刑罚。
3. 那共同之罪的刑罚,并非直接和严格意义上的死亡,而是不准进入迦南地;死亡只是由此而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