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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7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7:1

利未记 7:1 “赎愆祭的条例乃是如此:这祭是至圣的。” 赎愆祭的条例,以及其中归祭司的部分,还有其他一些祭物的条例,见利未记 7:1-10。 平安祭的条例,关于感谢祭,见利未记 7:11-15;关于许愿祭和甘心祭,以及不洁净的人若吃这祭物就必死,见利未记 7:16-21。脂油不可吃;哪些脂油可以作别用;吃祭物之脂油的人必死;血也不可吃,见利未记 7:22-27。又一条关于平安祭的警告,见利未记 7:28-34。前述诸条例的结论,在此重申,见利未记 7:35-38。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

利未记 7:2 “人在那里宰燔祭牲,也要在那里宰赎愆祭牲;其血,祭司要洒在坛的周围。”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3

利未记 7:3 “又要将肥尾巴和盖脏的脂油都献上,”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4

利未记 7:4 “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又要把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靠腰两旁的”:或者作“以及那在……上的”。这样看来,这里说的是另一块脂油;从所提到的几个部位,即“腰子”和“腰两旁”,这一点似乎是可信的。因为,在已经对那脂油所在的极其具体的位置,即腰子,作了清楚准确的描述之后,再从“腰两旁”加上一个更模糊、更可疑的说明,似乎是不合次序的。希伯来作者在这些事上有通行做法,因此最适合作这方面的解释者;他们也把这些看作不同种类或部位的脂油。所以,这里只是省略了连词“和”;诗篇 133:3 以及许多别处也都是如此,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过了。

Leviticus 7:5

利未记 7:5 “祭司要把这些烧在坛上,作为献给主的火祭;这是赎愆祭。”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6

利未记 7:6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祭物;要在圣处吃;这是至圣的。”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是以他身上没有任何不洁净为前提,见利未记 7:20,或没有别的拦阻。

Leviticus 7:7

利未记 7:7 “赎罪祭怎样,赎愆祭也是怎样;两个祭是一个条例:为人赎罪的祭司要得这祭物。” “赎愆祭也是怎样”,即在下文所说这件事上是如此,因为在别的事上它们仍有不同。 “要得这祭物”,即用提喻法说,是指神准许归给祭司的那一部分。见利未记 6:26

Leviticus 7:8

利未记 7:8 “献燔祭的祭司,无论为谁奉献,要亲自得他所献那燔祭牲的皮。”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9

利未记 7:9 “凡在炉中烤的素祭,和煎盘中做的,并锅里做的,都要归那献祭的祭司。” “凡素祭”,是指除去神所保留的那一部分,见利未记 2:2、9。“都要归那献祭的祭司”,因为这些祭物已经预备妥当并且是热的,不宜立刻吃完;也因为献这祭的祭司按理应当比那些没有在这事上劳力的弟兄多得一点,而他也只有在这一类祭上才如此,别的祭则是平均分配的。

Leviticus 7:10

利未记 7:10 “凡素祭,无论是调油的,是干的,都要归亚伦的子孙,大家均分。” “干的”,就是没有油或奠祭的,如利未记 5:11民数记 5:15 所说的那些。 “大家均分”:意思可能有两种。

1. 每个祭司在轮到他供职的时候,对此都有同等的权利。但若如此,就没有理由这样大幅改变措辞,也没有理由区分不同种类的素祭;因为如果二者都应归“那献祭的祭司”,正如利未记 7:9 明说、这里据他们所说也是这个意思,那么就不该这样写。

2. 更可能是,这些祭物要在众祭司中平均分配。这样区分显然是有理由的,因为这些祭物数量比前一种更多;又因为它们还是生的,更容易也更方便分开,并留给各个祭司按各人所喜好的方式烹调。

Leviticus 7:11

利未记 7:11 “人献与主平安祭的条例乃是这样:”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12

利未记 7:12 “他若为感谢献上,就要用调油的无酵饼、抹油的无酵薄饼,并用油调匀细面做成的饼,与感谢祭一同献上。” “为感谢”,就是为所领受的怜悯。见利未记 22:29历代志下 29:31,33:16。

Leviticus 7:13

利未记 7:13 “要用有酵饼和为感谢献的平安祭,与供物一同献上。” “有酵饼”:一方面,因为这是一种不同于那些禁止用酵之祭的祭;这祭是为感谢神的赐福,而有酵饼正是这些福分之一。另一方面,也是为表明:别的祭中禁止用酵,并不是因为酵本身就是恶的,而是要教导我们在神一切所设立的安排上,完全安息于祂的旨意中,不要过分苛求探究每一项具体理由。 反对说:利未记 2:11 不是普遍禁止酵吗? 回答:

1. 那禁令只涉及献在坛上焚烧的物,这里的饼并不是如此;它只是归作祭司的食物。

2. 那是另一类祭,所以礼仪有所不同并不奇怪。

3. 酵并非一概禁止,这从利未记 23:17 就可看出。 “与为感谢献的平安祭一同献上”,或者说,“与那为自己的平安或兴盛而献的感谢祭一同献上”。

Leviticus 7:14

利未记 7:14 “从各样供物中,他要取一个献给主为举祭;这要归那洒平安祭之血的祭司。” “从各样供物中”,即或者是指利未记 7:13 所提的有酵饼中的一个;或者是指整个供物中各部分各取一个,正如下文所说。后一种理解更可能,也更符合前后所定的规则和条例,因为祭司似乎应当不仅在有酵饼上有分,也应在无酵饼和薄饼上有分。 关于举祭,见出埃及记 29:24、28。

Leviticus 7:15

利未记 7:15 “为感谢献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献的当天吃,一点不可留到早晨。” 这肉是由祭司和献祭的人一同吃的,见利未记 22:30

Leviticus 7:16

利未记 7:16 “若所献的是为还愿,或是甘心献的,必在献祭的当天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为还愿”,就是为履行所许的愿而献;那人向神求某种特别的恩惠,并许愿说,若神赐下,他就向神献这祭。 “甘心祭”,就是人出于对神的信心和爱,自愿献给神的,并非因神特别吩咐,也不是为求自己得某种特别益处。见利未记 22:23以西结书 46:12。 “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这在感谢祭中是不允许的;这区别的理由只能归于神美善的旨意和喜悦。即使我们不能明白祂这些安排的缘由,祂仍要求我们顺服。

Leviticus 7:17

利未记 7:17 “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烧。” 这是为免得祭肉腐败,因而被人轻慢;也免得把它存留下来,或作迷信的滥用,或供祭司家中自用,那样就带有贪婪和不信靠神将来护理的意味。

Leviticus 7:18

利未记 7:18 “第三天若再吃平安祭的肉,这祭必不蒙悦纳,也不算为献祭人的;这就是可憎恶的,吃这祭肉的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也不算为献祭人的”,就是不算为他向神所献的蒙悦纳的事奉。

Leviticus 7:19

利未记 7:19 “挨了什么不洁净之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烧。至于其余的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 “那肉”,就是这里所论的圣祭之肉;所以这一般性的用词应当这样受限制。至于别的肉,在这种情况下人仍可以吃,见申命记 12:15、22。 “挨了什么不洁净之物”,是指在献上之后;这很容易发生,因为祭肉要从坛那里运到食用之处。它显然不是在圣处吃的,因为祭司和献祭的人一同吃,而后者不能进入那里。 “至于其余的肉”,就是其余没有被任何不洁净接触所玷污的肉。 “凡洁净的人”,无论是祭司、献祭的人,还是赴筵席的宾客,都可以吃。见撒母耳记上 9:12,20:26。肉和吃的人都必须洁净。

Leviticus 7:20

利未记 7:20 “只是那人若身上有污秽,吃了属主平安祭的肉,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那吃的人”,是指明知故犯地吃;因为若是无意中犯的,便可为这事献祭,见利未记 5:2。 “身上有污秽”,就是没有照所规定的礼仪,从自己的污秽中得洁净,见利未记 11:24 等处。本节所说的是由内在原因引起的不洁净,如漏症等;由外在原因引起的不洁净,则在下一节论到。

Leviticus 7:21

利未记 7:21 “有人摸了什么不洁净之物,无论是人的污秽,或不洁净的牲畜,或可憎的不洁之物,又吃了属主平安祭的肉,这人必从民中剪除。” “人的污秽”,或者说“妇人的污秽”,因为这个词二者都可指;至于男女身上确有某些流出物,其接触会使人和物都成为不洁,这可从利未记 15 以及别处看出。另有人把“人的污秽”看作一种换置修辞,意即“不洁之人”或“污秽的人”。但在这里似乎没有这个必要。

Leviticus 7:22

利未记 7:22 “主对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3

利未记 7:23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牛的脂油、绵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们都不可吃。” 这里是在解释并限定利未记 3:17 关于不可吃脂油的一般禁令,使之只适用于那些献给神为祭的牲畜种类。

Leviticus 7:24

利未记 7:24 “自死的和被野兽撕裂的,那脂油可以作别的使用,只是你们万不可吃。” 他这里仍然说的是同一类牲畜,并说明这禁令不仅涉及那些献给神之牲畜的脂油,也涉及那些死了的,或在家中宰杀的同类牲畜的脂油。若有人觉得,对脂油另加这一禁令似乎多余,因为这类牲畜的瘦肉和脂油一样都已被禁止,见利未记 22:8;就当注意,那条禁令只适用于祭司,见利未记 7:4

Leviticus 7:25

利未记 7:25 “无论何人吃了那可献给主为火祭之牲畜的脂油,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6

利未记 7:26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无论是雀鸟的血,是走兽的血,你们都不可吃。”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7

利未记 7:27 “无论是谁吃什么血,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8

利未记 7:28 “主对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29

利未记 7:29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献平安祭给主的,要从平安祭中把自己的供物带来献给主。” 不是借别人,而是要亲自带来;这在利未记 7:30 已有说明。“自己的供物”,就是平安祭中那些特别献给神的部分,即脂油、胸和腿,如下文所说。“献给主”,就是带到会幕那里,因为主在那里以特别的方式同在。这里表明,虽然这类祭中有一部分可以在任何洁净的地方吃,见利未记 10:14,但必须先宰杀,并先把其中一部分在神所指定的地方献给主。

Leviticus 7:30

利未记 7:30 “他亲手把献与主的火祭带来,就是把脂油和胸带来,好把胸在主面前作摇祭,摇一摇。” 牲畜宰了、各部分分开以后,祭司要把这里所说的那些部分放在献祭者手中。见出埃及记 29:22-24。 “火祭”:这名称并不是严格按照燔祭那样说的,因为平安祭有些部分留给祭司,见利未记 7:31;但也可更广义地这样称呼,因为平安祭虽然不是全然焚烧,却也有一部分是烧掉的。 “好把胸……摇一摇”,就是由献祭者的手前后摇动,而祭司的手托住并引导他的手。

Leviticus 7:31

利未记 7:31 “祭司要把脂油烧在坛上;但胸要归亚伦和他的子孙。” 即归历任大祭司和他的家族作为应得之分;参看出埃及记 29:26

Leviticus 7:32

利未记 7:32 “你们要从平安祭中把右腿作举祭,给祭司。”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33

利未记 7:33 “亚伦子孙中,献平安祭牲之血和脂油的,要得这右腿为分。”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34

利未记 7:34 “因为我从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这摇的胸和举的腿,给祭司亚伦和他的子孙,作他们从以色列人中所当得的分,直到永远。” “胸”或心,是智慧的所在;“肩”则是行动之力量的所在。这两样可以表明我们大祭司基督里面的智慧和德能,或权能,见哥林多前书 1:24;而这些也应当存在于每一位祭司身上。

Leviticus 7:35

利未记 7:35 “这是从献给主的火祭中,作亚伦受膏的分和他子孙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们前来供祭司职分的日子,所定给他们的。” “受膏的分”,就是祭司职分;这是用记号代替所表明之事。照样,“受膏”一词也可用来指祭司因受膏而有权得的祭物分额,这从下文“从祭物中……”这些话可以清楚看出。 “正在叫他们前来的日子”:就是神在那日为他们指定了这分,所以后世也当给他们。或者可译作“从那日开始”,并从此以后;因为希伯来介词 beth 常常代替 min。

Leviticus 7:36

利未记 7:36 “就是在膏他们的日子,主吩咐以色列人给他们的;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7:37

利未记 7:37 “这就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承接圣职之礼,和平安祭的条例。” “承接圣职之礼”,就是祭司承接圣职时所献的祭。

Leviticus 7:38

利未记 7:38 “都是主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祂在西奈旷野吩咐以色列人向主献供物的那日所吩咐的。”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