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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6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6:1

利未记 6: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关于欺骗、强暴和起假誓之罪的赎愆祭;必须作出赔还,并献上一只公绵羊,见利未记 6:1-7。 进一步说明燔祭的条例;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见利未记 6:8-13。 关于作为献给主之记念的素祭,以及凡摸这些祭物的都成为圣,见利未记 6:14-18。 关于亚伦和他儿子承接圣职时所献的素祭,见利未记 6:19-23。 关于赎罪祭,见利未记 6:24-30。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2

利未记 6:2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对邻舍行诡诈,无论是在交付他保管之物上,或在合伙交易上,或在抢夺来的物上,或是欺压了邻舍; 这罪虽然直接只是犯在人身上,但这里特别强调是行在主面前、也是干犯主;这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因为凡得罪人的罪,也都是得罪主,因为这样就伤害了人里面神的形像,也违背了神那吩咐我们要爱人、忠诚待人、公义待人的律法;而且还有一种更特别的意义,因为这是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神正是人类社会的设立者、管理者和保护者;见民数记 5:6。又因为这是一种隐秘的罪,只有神是其见证者和审判者;见使徒行传 5:4。并且在这事上,人借着起假誓滥用了神的名;见利未记 6:3。 “交付他保管的”,就是指托付给他保管的。 “或在合伙交易上”,希伯来文作“或在交手之事上”。这可以理解为:

1. 与前面所说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种表达,这在圣经中很常见;意思就是,一个人把某物交在另一个人手里替他保管,而当物主索取时,那人就应当归还。

2. 也可能是另一类情形;这一种似乎更可能。这样它就是指商业往来或贸易合伙之事,这种事很常见:一个人把某物交在另一个人手里,不是要他保管,像前一句那样,而是要他使用并经营,以求双方共同得益。在这种合伙关系中,一方很容易欺骗另一方,所以这里对此作出防范。这被称为“交手之事”,因为这类协议和联合,通常是借着彼此握手或联手来确认的;见耶利米书 1:15加拉太书 2:9。参较出埃及记 23:1。 “抢夺来的物”,就是暗中抢来的;因为他这里似乎说的是那些不能由见证人证实的罪。 “或是欺压了邻舍”,就是借着毁谤、诡诈或欺骗,从邻舍那里获取了什么;因为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

Leviticus 6:3

利未记 6:3 或是捡了失物,却对此说谎,并起假誓;人在这一切事上若这样行,就是犯罪了: “起假誓”,是指在别人要求他起誓的情况下,因为除此之外已没有别的查明方法了。

Leviticus 6:4

利未记 6:4 他既犯了罪,有了罪责,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他用诡诈所得的,或别人交付他保管的,或他所捡着的失物; “他既犯了罪,有了罪责”,是指他的罪责已显明出来,或是在所举的一些情形中,他被要求起誓时拒绝起誓;或是因良心责备而自愿认罪。藉此他得着一个益处,就是他只需归还原物,再加上五分之一;但若他的罪被查实定案,他就必须加倍赔偿,见出埃及记 22:9

Leviticus 6:5

利未记 6:5 或是在任何他所起假誓的事上,他都要照原数归还,并另加五分之一,在献赎愆祭的那一天交还给物主。 这事不可拖延;向神悔改的时候,必须同时向人作出赔还。参较马太福音 5:23

Leviticus 6:6

利未记 6:6 他要把赎愆祭带到耶和华面前,就是从羊群中取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照你所估定的价值,作赎愆祭,交给祭司。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7

利未记 6:7 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他无论行了什么使自己有了罪责的事,都必蒙赦免。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8

利未记 6:8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9

利未记 6:9 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儿子说: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燔祭要整夜在坛上焚烧,直到早晨,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 到这里为止,神所规定的是各样祭物本身;现在则讲到献祭的方式。 “燔祭的条例”,就是指每日常献的燔祭,正如下文所表明的,见出埃及记 29:38民数记 28:3。 “整夜在坛上焚烧,直到早晨”,意思是,晚上的燔祭要这样安排,一块一块地摆上,使坛火可以借此不断维持。也应当明白,早晨的燔祭也要从早到晚整天焚烧;但这里没有提这点,因为白天祭物数量极多、接连不断,因此那时并不需要另立关于添火和保火的条例。真正的危险只在夜间,因为那时除了晚上的燔祭之外,并没有别的祭;若它像早晨的燔祭一样很快烧尽,就有可能使那火熄灭。而他们受命要在地上殷勤而持续地保守并维持这火,见利未记 6:13

Leviticus 6:10

利未记 6:10 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把坛上燔祭被火烧成的灰收起来,放在坛的旁边。 “细麻布衣服”,就是指他的细麻布内袍;见出埃及记 28:39、40。 经文说灰被火“烧尽”,这是一种不严格的说法,正如木头被烧成灰,也可说成被烧尽;又如面粉被称为“磨过”,见以赛亚书 47:2,其实是谷物被磨成面粉;又如赤身的人被说成“被剥去衣服”,见约伯记 22:6,其实是因被剥去衣服而成为赤身。

Leviticus 6:11

利未记 6:11 随后要脱去这衣服,穿上别的衣服,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 “穿上别的衣服”,因为这不是圣职性的工作,而是普通的工作。 “到洁净之处”,就是没有粪土和污秽之物堆放的地方。见利未记 4:12,并参较利未记 14:40、41。

Leviticus 6:12

利未记 6:12 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在其上摆好燔祭,又要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 那从天降下来的火,见利未记 9:24,必须永远保存,不可让它熄灭;一方面,是为了免得他们有机会或受引诱去献凡火,或把自己的发明掺杂在神的定规里;另一方面,也是要教导他们知道,他们一切祭物蒙悦纳是从哪里来的,就是从神的怜悯和恩典而来。这是由那从天降下的火所表明的;而这种火通常就是神悦纳的记号。参见普尔对创世记 4:4、4:5 的注释。 “每日早晨”,当然也包括晚上,这从利未记 6:9 和事情本身的性质都可以看出来;不过这里只提早晨,因为那时坛被清理,灰被除去,也重新生起火来。 “又要在其上烧”,就是在燔祭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这样燔祭就能更快烧尽,好为其他许多祭物腾出地方。

Leviticus 6:13

利未记 6:13 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不可熄灭。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14

利未记 6:14 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亚伦的子孙要把这祭献在耶和华面前、坛前。 “素祭的条例”,就是指那种单独献上的、并且是百姓中任何人所献的素祭,不是祭司所献的;因为若是祭司献的,就必须全部焚烧。这条例先前已在利未记 2 章颁布,这里重复记述,是因为在先前条例的基础上又加添了一些内容。立法者在追加条例时,重述与这些追加内容有关的原有法规,这是常见的做法。

Leviticus 6:15

利未记 6:15 祭司要从素祭的细面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取些油,并取素祭上的全部乳香,烧在坛上,作为馨香之气,就是这素祭的记念,献给耶和华。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16

利未记 6:16 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儿子要吃;要在圣处吃无酵的,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只有男性可以吃这些,因为这些是至圣之物;而亚伦的女儿却可以吃别的圣物,见民数记 18:11。 “吃无酵的”;更准确地说,应译作“无酵的”,因为希伯来文里并没有“与”这个字,而且加上“与”反而扰乱了意思;因为素祭本身既是细面,见利未记 2:1,就不大可能还要配着无酵饼一起吃。 “在会幕的院子里”,就是在为此特别指定的某个房间里。见利未记 8:31撒母耳记上 3:3以西结书 42:13,46:19、24。至于为什么这祭只能由圣洁的人在圣洁的地方吃,其理由在利未记 6:17 已说明,就是“因为这是至圣的”,所以必须以更大的敬畏来对待。

Leviticus 6:17

利未记 6:17 不可烤成有酵的。我已把这祭赐给他们,作我火祭中的分;这是至圣的,像赎罪祭和赎愆祭一样。 “不可烤成有酵的”,是指留给祭司的那部分;因为这里献给神的那部分似乎根本没有烤过。

Leviticus 6:18

利未记 6:18 亚伦子孙中一切男丁都可以吃这祭。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论到耶和华的火祭;凡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 这可以有两种理解:

1. 指人,就是说,除了被分别为圣的人,也就是祭司之外,谁都不可摸它们或吃它们。或者这也可以看作另一条附加的警告:吃这些祭物的人不仅必须是祭司,或他们的男性子孙,而且还必须是“圣洁的”,也就是身上没有任何不洁净;因为若有不洁净,即便祭司自己也不可摸这些祭物。

2. 更可能是指物,这可以从对照利未记 6:27、28 看出来。凡摸着这些祭物的物件,例如盛装它们的器皿、刀子、勺子等凡用于处理这些祭物的东西,都要算为圣,不可再用于平常用途。见出埃及记 29:37

Leviticus 6:19

利未记 6:1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20

利未记 6:20 亚伦和他子孙受膏的日子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乃是这样: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为常献的素祭;早晨献一半,晚上献一半。 “受膏的日子”,是指他们中任何一个被膏立为大祭司的时候;因为在后来的世代中,众祭司中只有大祭司受膏。关于他承接圣职的这条例,先前已在出埃及记 29:2、24、25 颁布,这里重复记述,是因为又有一些增补。“常献的素祭”,就是指每逢他们中有人这样受膏时所要献的。 “晚上”,或作“傍晚”;其中一半附属于晨祭,另一半附属于晚祭,此外还不包括那每日都要加在每日早晚常献祭上的素祭,见出埃及记 29:40

Leviticus 6:21

利未记 6:21 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烤好了以后,你要把它带来;并要把这素祭的烤块献上,作为献给耶和华的馨香之气。 “烤好了”,或作“煎好了”,使它鼓起并冒泡。 “你要把它带来”,就是你这位如此受膏、被分别为圣的人,见利未记 6:22

Leviticus 6:22

利未记 6:22 他的子孙中接续他受膏为祭司的,要献这祭;这是归给耶和华永远的定例;这祭都要全然焚烧。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23

利未记 6:23 凡祭司所献的素祭都要全然焚烧,不可吃。 祭司一点也不可吃这祭,不像为百姓献祭时那样。其区别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他为百姓献祭时,应当因自己的劳苦得着一些报酬;但为自己献祭时,就不能这样指望。另一方面,是要表明利未人的祭司职分并不完全,因为他们不能担当自己的罪孽;祭司吃百姓祭物中的一部分,乃是预表性地担当百姓的罪孽,这从利未记 10:17 可以看出。再一方面,也是要教导祭司和神的仆人,应当一心一意地服事神,即使眼前没有所得的益处,也当以神的尊荣为满足。

Leviticus 6:24

利未记 6:24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25

利未记 6:25 你要告诉亚伦和他儿子说: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宰燔祭牲的地方,也要在耶和华面前宰赎罪祭牲;这是至圣的。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26

利未记 6:26 为赎罪而献这祭的祭司要吃这祭;要在圣处,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为赎罪”,是指为官长、百姓,或他们中任何人的罪而献的祭;却不是为祭司的罪,因为那时祭牲的血要被带进会幕,所以那祭就不可吃。

Leviticus 6:27

利未记 6:27 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若这祭牲的血溅在什么衣服上,所溅上的那件要在圣处洗净。 “凡摸这祭肉的”,关于这点,见普尔对利未记 6:18 的注释。 “溅在什么衣服上”,是指祭司的衣服;因为只有他负责洒血,而在洒血时很容易溅到自己的衣服上。 “所溅上的那件要在圣处洗净”,一方面是出于对祭牲之血的尊重,使它不致受到凡俗或普通的接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这些衣服保持整洁,适合圣职的服事。

Leviticus 6:28

利未记 6:28 若是在瓦器里煮的,那瓦器要打碎;若是在铜器里煮的,就要擦磨,再用水涮净。 “那瓦器要打碎”,因为瓦器满有孔隙,煮祭物的汤汁很容易渗入其中,因此它就在礼仪上成为圣的;所以要打碎,免得后来被滥用于凡俗或普通的用途。 “就要擦磨”,而不是打碎,因为铜器价值较高,神不要人无故浪费。而且它的质地比瓦器更坚实,不那么容易吸收汁液。

Leviticus 6:29

利未记 6:29 祭司中的一切男丁都可以吃这祭;这是至圣的。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6:30

利未记 6:30 凡赎罪祭,若有血被带进会幕,在圣所里用以赎罪,那祭就不可吃,必须用火焚烧。 这类祭,就是为大祭司,或为全会众所献的祭,无论是分别献上的,见利未记 4:7、18;或是在每年的赎罪礼中为二者一同献上的,见利未记 16: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