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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4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4:1

利未记 4: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论到误犯的罪及其所当献的祭,见利未记 4:1-2:若是祭司犯罪,以致百姓一同担罪,他必须献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牛犊,并要把血在圣所幔子前弹七次,又抹在香坛的角上,见利未记 4:3-12。若是全会众犯罪,当他们知道所犯的罪以后,会众的长老要按手在祭牲头上,并照着为祭司献祭的方式献上,见利未记 4:13-21。若是官长犯罪,他在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以后,必须献一只公山羊,见利未记 4:22-26。若是平民犯罪,就必须献一只母山羊,见利未记 4:27-35;这样,他的罪就蒙赦免。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2

利未记 4: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误犯耶和华诫命中不可行的什么事,去行了其中之一: 这必然是指比通常的罪和日常的软弱更重的罪;因为若每一样这样的罪都需要献祭,多数罪人既无法承担这样的代价,祭坛也无法容纳如此多的祭物,祭司更不能办理这样无穷无尽的工作。至于一般的罪,则借着每日所献的祭,以及在赎罪大日所献的祭,在礼仪上得了遮盖,见利未记 16:30。 “误犯”,或作“错误”;或者是不知道自己所行的是罪,这可由对照利未记 4:13-14看出;或者是没有留意,只因一时情欲或试探的力量,轻率不慎地陷入罪中,这正是该希伯来字的意思,见诗篇 119:67。参约伯记 19:4诗篇 19:13。 “违背耶和华一切不可行的命令之一”:这话也可译作“在耶和华一切不可行的命令中的任何一条上有了过犯”;或者指那些关乎“不可行之事”的命令,也就是一切否定性的诫命。为这些罪比为别的罪更需要献祭,是很有理由的,因为肯定性的诫命不像否定性的诫命那样严格并持续地约束人;若有人因无知忽略了前者,他仍可补救自己的错误,并去履行它们。 “去行了其中之一”:那他就要按自己的身份献祭,这一点当从以下各节中领会。

Leviticus 4:3

利未记 4:3 “受膏的祭司若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受膏的祭司”,就是大祭司;在起初以后,惟有他是受膏的。见出埃及记 29:7,30:30,40:15,利未记 10:7民数记 3:3。这里提到他的“受膏”,因为他未受膏以前,还不算完全就任的大祭司。 “若犯罪”,无论是在教义上或行为上,这里都假定他可能如此。这是律法祭司职分上的一个污点和不完全的标记,借此引导以色列人去盼望另一位更美的大祭司,就是那位“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见希伯来书 7:26。 “使百姓陷在罪里”:就是像百姓中任何人所犯的那样犯罪,这表明神对他的谨慎和小心比对百姓要求更多。但这话也可译作“使百姓担当罪责”,这可作为此律例设立的理由,也显出他罪的加重,因为他常常借此把罪、罪责和刑罚带到百姓身上;百姓会因他的榜样而受感染,或被绊倒。 “一只公牛犊”:这是为全体百姓所献的同样祭物,以表明因他的身份,他的罪被加重了。 “为赎罪祭”:希伯来文作“罪”;这词常取此义,如出埃及记 29:14

Leviticus 4:4

利未记 4:4 “他要把公牛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在耶和华面前宰这公牛。 “按手在牛头上”,是要表明他既承认自己的罪,也信靠神所应许借着基督赦除其罪;而这祭牲正是基督的预表。 “宰这公牛”,即由他所吩咐的一位祭司来宰,因为这位祭司与“受膏的祭司”有所区别,见利未记 4:5

Leviticus 4:5

利未记 4: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里。 “带到会幕里”:这在别的祭中既不是所要求的,也是不被允许的;这或许是为表明大祭司的罪之重大,以致需要他付出非常的殷勤,并需要神格外的恩待,才能为之赎罪。

Leviticus 4:6

利未记 4:6 “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 “七次”:这是圣经中常用的数字,象征完全;这里如此规定,或是要表明他的罪需要非常的洁净,也需要他更频繁、更明显地操练信心和悔改,而这两样恩典都是他在行这礼仪时应当与之相结合的。 “对着幔子”:就是指那分隔至圣所的第二层幔子;这幔子通常就用这里这个名称来称呼,如出埃及记 26:31,35:12,40:3、21,民数记 4:5

Leviticus 4:7

利未记 4:7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会幕内的香坛”:燔祭坛是在会幕外面。 “所有的血”:以下利未记 4:18、30、34也是如此,即指其余所有的血,如利未记 5:9所明说的,因为有一部分血已经另作他用。

Leviticus 4:8

利未记 4:8 “又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和盖脏的脂油,并脏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9

利未记 4:9 “两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并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10

利未记 4:10 “正如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燔祭坛上。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11

利未记 4: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并头、腿、脏腑、粪,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12

利未记 4: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在柴上用火焚烧;就在倒灰之处把它烧了。 所以这祭牲没有一部分可给祭司吃,像别的赎罪祭那样,见利未记 6:26。理由很明显,因为献祭的人不可吃自己所献的赎罪祭,而在这里祭司就是献祭的人;下文为全会众所献的赎罪祭也是如此,见利未记 4:21,祭司自己也是会众中的一员。 “要搬到”:不是他自己亲自搬去,因为那会使他不洁;而是由他所指派的人去做这事,这可由利未记 16:27-28推知。 “营外”:这或者是表示,1. 罪可怕而可憎的性质,尤其是在尊贵圣洁的人身上,或当它蔓延全体百姓时。2. 这罪的罪责和刑罚从百姓中被除去,并提醒他们今后有责任把这类邪恶隔绝在营外。3. 基督也要在营外或城门外受苦,正如他所行的。见希伯来书 13:11-12。“倒灰之所”:因为这些灰起初虽被倒在坛旁,见利未记 1:16;但后来灰和祭物的污秽之物都被搬到营外某一处地方,见利未记 6:10-11

Leviticus 4:13

利未记 4:13 “以色列全会众若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他们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便有了罪, “全会众”:就是全体百姓,或其中大多数人,并且他们的官长也与他们一同行了。

Leviticus 4:14

利未记 4:14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会众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 “犯了这罪”:就是犯了前述诫命中的任何一条。 “一只公牛犊”:但若会众的罪只是遗漏了某项礼仪上的责任,就该献一只公山羊羔,见民数记 15:24

Leviticus 4:15

利未记 4:15 “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 “会中的长老”:就是百姓的首领,见出埃及记 3:16,24:1;他们在这里是代表全体百姓行事,因为百姓不可能人人亲自来行这事。

Leviticus 4:16

利未记 4:16 “受膏的祭司要取公牛的血带到会幕去。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17

利未记 4:17 “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18

利未记 4:18 “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角上,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在耶和华面前”:就是在至圣所前,在那里主以一种更特别的方式同在;这里指的就是香坛,如前面利未记 4:7所说。

Leviticus 4:19

利未记 4:19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20

利未记 4:20 “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公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 “那赎罪祭的公牛”:即为祭司所献的赎罪祭,就是所谓头一只公牛,见利未记 4:21

Leviticus 4:21

利未记 4:21 “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焚烧,像烧头一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22

利未记 4:22 “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以致有了罪, “官长”:就是百姓的首领,或民事官长。 “误犯”:或者是不知道这是罪,或者是事先没有注意、没有思想,直到做了才知道。关于这一点,见前面对利未记 4:22的说明。

Leviticus 4:23

利未记 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这里的连词“或”是作连接词“和”用的,如哥林多前书 12:13,13:8,15:11;因为很明显,他这里所说的是同一个人、同一件罪。

Leviticus 4:24

利未记 4:24 “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 “燔祭”这样称呼,是以其卓越性而言,即每日常献的燔祭,见出埃及记 29:38;关于那处经文,参看利未记 1:11。这是赎罪祭,因此要宰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如利未记 6:25,7:2所明说的;借此它与平安祭有别,因为平安祭是在别处宰的,见利未记 3:2

Leviticus 4:25

利未记 4:25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26

利未记 4: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这赦免无论在礼仪上,还是在司法上,就一切教会惩戒或民事刑罚而言,都是如此;并且在真实意义上,也是以他们悔改并信靠将要来的弥赛亚为条件而得的。

Leviticus 4:27

利未记 4:27 “民中若有人误犯了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以致有了罪, “民中”: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与他们联合、归信入教的外人;因为两者都在同一部律法之下,见出埃及记 12:49民数记 15:16

Leviticus 4:28

利未记 4: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母的”在这里已经足够,因为这类人的罪比官长的罪更轻;而官长则要求献公的,见利未记 4:21

Leviticus 4:29

利未记 4:29 “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赎罪祭牲。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30

利未记 4:30 “祭司要用指头蘸这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坛脚那里。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31

利未记 4:31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从平安祭牲上取下脂油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坛上,作为献给耶和华馨香的火祭。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32

利未记 4:32 “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33

利未记 4:33 “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把它宰作赎罪祭。 “他”:就是献祭的人。“宰”,不是他自己亲手宰,而是借着祭司的手来宰。

Leviticus 4:34

利未记 4:34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坛脚那里。 普尔对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4:35

利未记 4: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照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把这些烧在坛上。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把这些烧了”:就是烧脂油;但这里用复数,因为脂油有好几种,正如我们在利未记 4:8-9所见的。 “照献火祭的条例”:希伯来文是“在诸火祭之上”,即与它们同烧,或在它们之后烧,因为燔祭必须居首位。 参普尔对利未记 3:5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