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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1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1:1

利未记 21:1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的子孙众祭司,对他们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 祭司不可因哀悼死人而玷污自己;但也有例外,见利未记 21:1-6

也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妇人,或被休的妇人,见利未记 21:7、8。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就要用火焚烧,见利未记 21:9

大祭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因死人玷污自己,见利未记 21:10-12;他必须娶本民中的处女,见利未记 21:13-15

身体有残疾的人可以吃圣物,却不可在会幕中供职,也不可向神献祭,见利未记 21:16-24

这里所说的玷污自己,是指摸死尸,或住在有死尸的屋里,或协助办理丧事,或吃丧筵。设立这律法的缘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样的污秽会使他们不能与人交往,而按他们的职分,本应在各样场合服事众人;也会使他们不能办理圣物,见民数记 6:6,19:11、14、16,申命记 26:14何西阿书 9:4

神也借此教导他们,并借着他们教导历代一切办理圣事的人:他们应当全然献身于服事神,以致凡妨碍他们履行圣职的天然情感表现和属世事务,都当舍弃。见利未记 10:3、7,申命记 33:9马太福音 8:22

神也藉此使百姓对祭司职分生出更大的敬畏,并使祭司比别人更当严谨纯洁。

Leviticus 21:2

利未记 21:2 若是他至近的亲属,就是母亲、父亲、儿子、女儿、弟兄, 至近的亲属:

在这个总称之下,似乎也包括他的妻子,虽然下文列举的例子中没有明说;因为既然提到了较远的亲属,自然可知这样亲近的关系并未被排除。因此,以西结是祭司,却被禁止为妻子哀哭,这就被视为一个特殊而非常的例外,见以西结书 24:16等。

神在这里作这些例外规定,是体恤人的软弱,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要抑制情感是很难的。但这许可只关系到普通祭司,不包括大祭司,如下文所见。

弟兄。

异议:

以利亚撒和以他玛曾被禁止为他们的弟兄拿答和亚比户哀哭。

回答:

1. 那个情形是特殊的,因为那样的哀悼似乎会显得是在评断神对他们施行严厉审判;并且当时他们正实际执行圣职,又正处于承接圣职之初。除了亚伦以外,只有他们能办理那工作,所以当时他们留在岗位上的需要,比后来的时期和其他情形都更迫切。

2. 后来的律法,可以照立法者的意思限制或扩展先前的律法。这条律法似乎就是为着免得利未记10章中的那项禁令,被人当作普遍规则。

Leviticus 21:3

利未记 21:3 又可为那亲近自己、未曾出嫁、仍是处女的姐妹玷污自己。 为他的姐妹,

无论是同父还是同母的。

亲近自己,

意思不是亲属关系上的亲近,因为那样的补充似乎是多余的;这里乃是指居住上的亲近,就是尚未离开本家的人,如下文所示。

未曾出嫁;

因为若她已经出嫁,就属别家的人了,在这类事务上应由她丈夫特别照顾。

Leviticus 21:4

利未记 21:4 他既是民中的首领,就不可玷污自己,以致亵渎自己。 或者说,因为他是

首领,

等等;或作

官长,

等等,因为不仅大祭司如此,普通祭司中也有人是这样。所以,虽然他可以为前面所提到的那些人玷污自己,但他比别人更当谨慎,不可因此照下述方式亵渎自己。

或者,“为首领”等语中的介词,因前一节已多次使用,所以在这里很容易补出;希伯来文中这种省略并不罕见。这样,意思就是:

他不可为自己近亲以外的任何人玷污自己,

即便是

民中的王子或首领,

他似乎也可能要求祭司与众人一同对这公共损失表示哀悼,但祭司仍不可为他玷污自己;何况其他人就更不可了。

最后一句“以致亵渎自己”也可以作为理由,说明他为何不可为王子或任何近亲以外的人玷污自己;因为因死人而有的这种玷污,会使他成为俗人和不洁净的人,因此不适合办理圣职。这既妨碍对神的服事,也给百姓带来公共上的不便,因为他是替百姓办理他们与神之间之事的人。让这样重大而重要的事务,让位给一个外人的丧礼仪式,是不适宜的。

Leviticus 21:5

利未记 21:5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这是指在丧事中,像外邦人所行的那样。意思是:虽然我准他们为某些死人玷污自己,但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使用这些迷信和外邦式的礼俗;百姓自己也同样被禁止这样行,见利未记 19:27申命记 14:1。祭司尤其更当如此,因为他们要用言语和榜样教导百姓,不可像那些没有盼望的人一样为死人忧伤。

Leviticus 21:6

利未记 21:6 他们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他们神的食物,是他们所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归神为圣;

就是献身于神的服事,并且常常预备妥当,适合作这服事;因此他们要尽可能保守自己远离一切污秽,因为污秽使他们不适合给主人使用。

不可亵渎他们神的名,

因为他们特别是带着这名的人;他们不可让神的服事因这些轻微的缘故而让位,从而贬低了神的服事。

他们神的食物,

就是陈设饼;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除燔祭以外的其他一切祭物。这些被称为食物,或者因为“食物”常常泛指一切可吃的东西,如下文利未记 21:17、21;或者因为神因这些祭物得满足、得舒畅,如同人因食物得满足一样;更可能是因为这些祭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祭司的食物,所以这里称为

他们神的食物,

或者从对象上说,因为它们是献给神的;或者从来源上说,因为它们是神赐给祭司的。

这些祭物被称为食物,也是相对于燔祭而言,因为燔祭全然烧尽,不能给祭司作食物。

或者,这里的

火祭

是用提喻法代表其余一切祭物,以最显著的一类代指全部。这些祭物在这里被称为食物,因为它们被火吞灭,是为尊荣神;因为希伯来文里并没有“和”这个连词,所以可以省去。

Leviticus 21:7

利未记 21:7 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妇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休弃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的。 或作“被玷污的”,

也可译作

污秽了的,

失了贞洁的,

即便那事是暗中发生的,或出于意外,或出于强暴,也是如此;因为祭司必须留意,使他家中所有成员不但脱离明显的恶,也脱离一切恶的嫌疑,以及一切招致羞辱或轻看的缘由,因为这会连累他自己,也会连累他的神和宗教。

这个词也可以指被任何人玷污了贞洁的人,即便是被她丈夫所致;或者指寡妇,因为不仅大祭司必须娶处女,见利未记 21:13,普通祭司也是如此,这从以西结书 44:22可见。这层意思若不是由这个词表达,这里便没有别的词可以表达了。

诚然,在利未记 21:14里,

寡妇

被玷污的人

是有区别的;但同一个词在同一章中常常也可以有不同的意义,有时较广,有时较窄。并且在那里更明确地区分写出“寡妇,或另外被玷污或失了贞洁的人”,也是有理由的,因为对大祭司更需要谨慎,所以特别提到

寡妇;

而在这里前一种情形中,寡妇大概已足可包含在那个总称之下。

被丈夫休弃的妇人,

即便不是因奸淫,只是因轻微缘故,并且错在丈夫一方,也不可娶;因为即使那妇人完全无辜清白,这事仍会在她身上留下某种瑕疵。

Leviticus 21:8

利未记 21:8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他对你要是圣的,因为我耶和华,就是使你们成圣的,是圣的。 你,摩西,以及将来凡接替你职分、负责监督这些和我其他律法得以遵行的人,都要留意使祭司成为圣洁,不可容他因这些被禁止的婚配而玷污自己,即使他自己想这样做也不可以。

他对你要是圣的;

意思可能是:

1. 在你的看法中,他应当是圣的;因此,他不应当因自己与不正当的人结合而玷污、降低自己,以致使你轻看他,不尊重他。

2. 或者说,他应当为你的用途和服事而成为圣洁;因为他是奉你的名在神面前行事,所以他应当保守自己处于圣洁、蒙神悦纳的状态。

因为我主是圣的,

所以我的仆役也必须如此。

Leviticus 21:9

利未记 21:9 祭司的女儿若玷污自己,行了淫,就是羞辱了她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按同样的原则,这也适用于祭司的儿子和妻子,因为这里所附加的律法理由适用于所有这些人。以一种来代表其余同类的情形,是极常见的,利未记18章中也是如此。

她羞辱了她父亲,

就是使她父亲本人和他的职分,也就是他所事奉、并且是其中主要执事之一的宗教,暴露在轻蔑之下。

必用火将她焚烧;

这是犹太人各种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神藉此表明:那些与神关系比别人更近的人,他们的罪有多么重大;也表明神绝不容许最亲近他的人犯罪。

Leviticus 21:10

利未记 21: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上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头上倒了膏油,见利未记 8:12;而普通祭司只是被洒上膏油,并且掺着血,见利未记 8:30

圣衣,

就是那些他所特有的圣衣,以及他与其他祭司共有的那些衣服。

不可蓬头散发;

因为那在当时是哀悼之人的样式,见利未记 10:6。虽然以后风俗改变了,哀悼的人反而蒙着头,见撒母耳记下 15:30以斯帖记 6:12

或者,若那时也有这种蒙头的习俗,那么这里的意思就是:他不可脱去祭司的头巾或冠冕,因为如果他戴上哀悼者的蒙头布,就必须先脱下祭司的圣冠,否则那圣冠就被玷污了;他反而应当继续执行自己的职任,而这就借着继续穿着祭司的圣衣表现出来。

Leviticus 21:11

利未记 21:11 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玷污自己。 不可挨近,

就是不可进到停放死者的房间或屋子里。这里所规定的这一条以及其他多种礼仪,后来都被外邦人借用到他们自己的宗教中,他们的祭司也被置于同样的约束之下。

不可为父亲玷污自己;

因为在他父亲死的时候,他已经实际作了大祭司,因为他是在父亲生前就已经被分别承接此职了。

Leviticus 21:12

利未记 21:12 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出圣所,

就是指为参加任何人的丧礼而出去;至于其他场合,他本来是可以、而且通常也会出去的。

不可亵渎圣所;

意思或者是不可让圣所中的服事,为满足他的情感发泄或履行人情而让位;或者是不可在为洁净所定的七天还未满以前,就进入圣所,见民数记 19:11

膏油的冠冕,

就是膏油;对他来说,这膏油代替了冠冕,借此他不仅被高举过于其余弟兄,甚至高过众民,因为在属神的事上他是百姓的首领,虽然在民政官长之下并向其负责;借此他也成为基督的显著预表,因为基督将是君王又是祭司。

或者,“冠冕”是指那金牌,称为

圣冠,

出埃及记 29:6;而“他神的膏油在他身上”。这样只是省略了连词“和”,这种省略是常见的,如诗篇 144:9以赛亚书 63:11哈巴谷书 3:11等。

这两样东西既然最为显著,就用来代表其余一切;记号代替所指明之物,意思就是:因为他是神的大祭司。

或者,“冠冕”也可作

分别为圣,

因为 nezer 有此意;“膏油的分别为圣”借着换置修辞,可理解为“使他分别为圣的膏油”,就是使他承接圣职的膏油在他身上。意思是:虽然那受膏的动作已经过去,但其效力仍然留在他身上;他是处于最高程度上的圣洁人物,因此不可在任何事上玷污自己。

Leviticus 21:13

利未记 21:13 他要娶处女为妻。 或者说,要娶一位处女:一方面是为了这预表本身的合宜,因为他既是基督的预表,他的妻子也预表教会,而教会被比作处女,见哥林多后书 11:2启示录 14:4;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谨慎、更有把握,确保他的妻子不是被玷污或失了贞洁的人。

这一条以及下一条,并不是对所有祭司说的;否则就成了明显的重复,因为这些事或其中大部分,在利未记 21:7已经明确禁止他们了。这些规定只是对大祭司说的,为要表明他也必须,而且尤其必须,遵守同样的谨慎。

Leviticus 21:14

利未记 21:14 寡妇、被休的妇人、被玷污的妇人、妓女,这些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寡妇;

除非她是他前任的遗孀,这是有些人根据以西结书 44:22所推断出来的。但那处经文说的是普通祭司,不是大祭司。

本民中的,

就是或者:

1. 本支派中的人。这可被圣经中圣洁之人的例子推翻;见历代志下 22:11

2. 或者是以色列的后裔,正如以西结书 44:22所解释的。

Leviticus 21:15

利未记 21:15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因为我是使他成圣的耶和华。 不可辱没他的后裔,

就是不可与被禁止的类别混杂通婚,免得他的儿女因此被贬低,不能适合祭司的职分。

使他成圣,

就是我已经把他从各类人中分别出来,归我特别并直接使用,因此我不容这族类被败坏。

Leviticus 21:16

利未记 21:16 耶和华对摩西说: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21:17

利未记 21:17 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中,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你后裔中无论是谁,

无论是大祭司,还是普通祭司,都是如此。

世世代代;

就是在你们祭司制度和政体存续的一切后续时代中。

有残疾,

就是身体上有任何缺损或多余的部分,任何显著的畸形,或身体上的不完全。

这里的理由,一部分是预表性的,为使他更充分地代表基督这位大祭司;因为祭司和祭牲都预表基督,所以二者都必须没有残疾。

一部分是道德性的,为教导所有基督徒,尤其是办理圣事的仆人,应当追求何等心灵和生活的纯洁与完全;也教导人,心思或行为上显著的瑕疵,会使人不适合福音的职分。

另一部分是审慎性的,因为这些残疾容易使人轻看此人,进而轻看他的职分和他所办理的圣事。

因此,有人认为,凡有显著缺陷或畸形、足以使人轻看的,通常也不适合担任圣职;这在一般原则上或许是真的,除非那人有格外显著的恩赐和恩典,足以使他不因身体外貌而被人轻看。

至于这里所提到的各种具体残疾,我不多加展开,因为其中有些希伯来词有不同解释;也因为这些条例既已废止,了解得太细并不是十分必要。

食物;

或者是陈设饼,以其中一个显著部分代表全部;或者就是

食物,

即一切供物。

参见普尔对利未记 21:6的注释。

Leviticus 21:18

利未记 21:18 因为凡有残疾的人都不可近前来: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或有肢体多余的, 他不可近前到神那里,

就是不可在神的圣所中事奉他。

塌鼻子的:

大多数人把这词限制在鼻子上,并指与鼻子有关的某种严重畸形,或者是全无鼻子,或者缺了一部分,或者鼻子短、扁、歪。

但照另一些人的看法,这词更广泛地指缺少某个肢体或几个肢体的人,因为下一个与之相对的词,是指比应有的肢体更多的人。

Leviticus 21:19

利未记 21:19 折脚折手的人,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21:20

利未记 21:20 驼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伤睾丸的,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21:21

利未记 21:21 亚伦祭司后裔中,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耶和华的火祭;他既有残疾,就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凡有残疾的人;

就是任何显著的、使他形貌受损的残疾,即使这里没有一一列明,也是如此。

Leviticus 21:22

利未记 21:22 神的食物,无论是至圣的,或是圣的,他都可以吃。 若祭司身上有任何不洁净,就不可如此行。神藉此表明:人从神那里所受的天然软弱,与人自己招来的道德污秽,两者有极大的分别。

什么是

圣的,

什么是

至圣的,

前面已经说明了。见利未记 2:3,6:17,7:1,14:13,22:10。

Leviticus 21:23

利未记 21:23 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因为我是使它们成圣的耶和华。 进到幔子前,

就是到第二层幔子那里,就是圣所和至圣所之间的幔子,见出埃及记 26:13、36;在那里烧香,整理陈设饼,修理灯盏,这些都靠近那幔子,虽然是在幔子外面。

也不可就近坛前,

就是燔祭坛,那坛在圣所外面。意思是:他不可执行祭司职分,因为那职分是在这两个地方办理的。

我的圣所,

希伯来文作

我的众圣所,

用的是复数,正如利未记 26:31耶利米书 51:51以西结书 28:18也是如此。因为圣所虽然只有一个,却有不同的部分,就是院子、圣所和至圣所;这些每一部分在广义上都可称为圣所,或分别出来归神敬拜之用的圣地。

我是使它们成圣的主,

意思是我把它们分别出来作崇高圣洁的用途,为要在那里彰显我的同在和恩典,并在那里接受人对我的敬拜和事奉。因此,我不容这些地方因容许污秽或有残疾的祭司在其中供职,而被玷污或受轻视。

Leviticus 21:24

利未记 21:24 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儿子,并以色列众人。 普尔在这一节没有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