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18:1 耶和华对摩西说: 以色列人不可照埃及人或迦南人的风俗生活,乃要照着神所设立的制度。
利未记 18:1-5
要禁戒乱伦婚姻,
利未记 18:6-18;以及与行经的妇人交合,
利未记 18:19;以及奸淫,
利未记 18:20;以及把儿女献给摩洛,
利未记 18:21;以及人与男人或兽一切违反天性的交合,
利未记 18:22,23。这些事列国都行,地因此被玷污,神也被激怒;行这些事的人都必死亡;但神是他们的主,
利未记 18:24-30。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利未记 18:1 耶和华对摩西说: 以色列人不可照埃及人或迦南人的风俗生活,乃要照着神所设立的制度。
利未记 18:1-5
要禁戒乱伦婚姻,
利未记 18:6-18;以及与行经的妇人交合,
利未记 18:19;以及奸淫,
利未记 18:20;以及把儿女献给摩洛,
利未记 18:21;以及人与男人或兽一切违反天性的交合,
利未记 18:22,23。这些事列国都行,地因此被玷污,神也被激怒;行这些事的人都必死亡;但神是他们的主,
利未记 18:24-30。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2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你们的统治者和立法者。这句话在此一再重复,因为这里所禁止的事,是外邦人所行且所容许的;神在这里以神圣权威反对他们的风俗,并强调以色列人有义务遵行祂的命令。
利未记 18: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也不可效法,也不可遵行他们的律例。 埃及和迦南:
他提这两国,是因为他们曾住在其中,与他们来往,这就使他们在以下这些事上的恶榜样更加危险。但在这两国之下,也包括其他各国,正如他在别处所明说的。
他们的律例,或法度;或者因为他们的法律确实容许这些事,或者因为通行的风俗具有法律的效力。
利未记 18: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我的典章和我的律例;普遍都是我的,
申命记 27:26 加拉太书 3:10;因为虽然这些词语本身不限定范围,但事情本身却必然如此;并且单单是我的,
申命记 6:13,对照
马太福音 4:10,所以接下来这些条例你们也当遵行,尽管你们看不出其中某些条例的特别理由,尽管它们与列国的法律和习俗相反。
利未记 18: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他必因此活着;
不但今生得以幸福,也在来世得永生,正如
马太福音 19:17 罗马书 10:5
所解释的。这句话被加上,是一个有力的论据,说明他们为何应当遵从神的命令,而不是效法人所作的榜样,因为他们的生命与幸福系于前者,而不系于后者。
虽然严格说来,按着律法或行为之约,若非顺服是全面的、完全的、恒常的、持续到底的,人就不能因行律法而要求得生命;因此,自堕落以来,没有人能因律法称义,使徒也曾断言并证明这一点,
罗马书 4章;加拉太书 3章;然而按着恩典之约,这生命却应许给一切真诚遵行神命令的人,虽然他们并不完全,
提摩太前书 4:8。
利未记 18: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一个也不可,
希伯来文是“任何人都不可”。虽然妇女也受这律法约束,但这里只提男人,一方面因为他们在选择配偶的事上更主动,因此更可能触犯这些律法;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对妇女有权柄,能借着权势、劝说或榜样,对妇女施加更大的影响,使她们遵守或违背这些律法。
亲近:
这里这词是指夫妻交合之事,正如在
创世记 20:4 以赛亚书 8:3
中一样;但因为这词本身含义不够明确,所以在本节结尾处又加以限制并解释。
骨肉之亲:
这是总原则,接下来各例就是对它的具体解释和应用。这些律法本是如此公正合理,以至虽然野蛮民族容许这类乱伦婚姻,较有智慧、较文明的异教徒,单凭自然之光也定它们为恶;这一点可见于苏埃托尼乌斯、塔西佗、卡图卢斯等人的著作。
他们的下体,
就是他们隐秘的部位;这样称呼,是要叫我们想起始祖的堕落,他们最初对自己赤身露体的感觉与羞耻,正是由此而起。这说法与“同房”是同一回事,
创世记 4:1;也与“揭开人的衣襟”同义,
申命记 22:30;27:20。
利未记 18:7 不可露你父亲的下体,也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你父亲的,或你母亲的,
希伯来文是“和你母亲的”,这里是作“就是”或“即”的意思,这种用法很常见。这里表明父亲的下体和母亲的下体是一回事,因为二人成为一体,所以她的下体也就是他的;这一点也可由下文只提母亲看出,因为那里包含了这条律法的理由。
她是你的母亲;
所以即便自然本性也教导你厌恶这样的乱伦。然而波斯人却娶自己的母亲为妻;在这一点上,他们比骆驼还恶劣,因为即使用强力,也不能使骆驼与母兽行这样的事。
利未记 18: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是你父亲的下体。 就是你的继母。这样的例子见于
创世记 35:22 49:4 哥林多前书 5:1。
这是你父亲的下体,
按着权利和关系来说,那是唯有他可以露的。
利未记 18:9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外头生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你的姐妹,
就是同父同母的姐妹。
你父亲的女儿,
或你母亲的女儿;
就是你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
无论是家里生的,
就是你父亲由另一位娶进家中的妻子所生的。或是外头生的;或者是你母亲在另一家、另一族中由别人所生的女儿,无论是前夫还是后夫;或者是你父亲与外面的女人所生的女儿,因为在这些情形中都可能有人存疑。
利未记 18:10 不可露你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 因此,也包括你一切儿女和子孙,以及一切往下的后代;因为他们是你自己的一部分,是从你的腰中所出的,也是从你妻子而出的,而你妻子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
利未记 18: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从你父亲生的”,
或者可译作“与你父亲有亲属关系的”。他似乎是指你伯父之妻所生的女儿;这里所说的父亲,因是死者的兄弟,便按着那条律法娶了寡嫂,
申命记 25:5;借着这婚姻,两家之间便形成了近亲关系,以致这一家的儿子不可娶那一家的女儿。因此,这条律法就不同于
利未记 18:9。并且在这样一张简短的律法表中,同一件事在那处和这里都被禁止,这种解释似乎不如前者可能。
反对意见:
这里和
利未记 18:9
用的是同一个词,所以必须按相同的意思来理解,因此这里也必须像那里一样译作“所生的”。
回答:
那里和这里一样,也可以译作“有亲属关系的”;有些人将那里的话理解为“家内的”或“另一家的、外来的亲属”。若这个词真是以分词用法表示“所生的”,那么很可能会在希伯来文“abicha”前面加上介词“mem”或“lamed”,因为在这类情形中通常是这样。
利未记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就是你父亲这边的姑母,下一节则说到你母亲那边的姨母。若有人提出暗兰的例子为反对,
参见普尔对出埃及记 6:20的注释。
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希伯来文是“你父亲的肉身”,即与父亲同出一体的肢体和产物。
利未记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14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露她的下体;她是你的伯母或婶母。 你父亲弟兄的下体,
就是指他的妻子,正如下文所解释的。人既不可娶自己的姑母,女人也同样不可嫁给自己的伯叔,因为亲属关系的远近完全相同,这律法的理由也完全一样。至于亚伯拉罕、暗兰、俄陀聂等相反的例子,那都是在这律法颁布以前;神乐意借此约束从前所容许的自由,因为那时圣洁的后裔范围较窄、人数较少,情形就不同了。照此看来,曾有一段时期神容许兄妹结婚,就是世上还没有别人时,这正是亚当直接子女的情形。由此我们也学习到:血缘上的亲属关系所禁止的等次,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中也同样禁止。
她是你的伯母或婶母:
有人由此推论,同宗堂表兄妹,即兄弟姐妹的儿女彼此结婚,也是非法的。但理由并不相同,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也不相同,因为我的伯叔或姑姨比他们的儿女与我更近。然而,因为这事对许多人似乎仍有疑问,并且将来可能使人,尤其是柔弱而谨慎的良心,陷入严重的困惑,所以基督徒的审慎会引导我们选择更稳妥的道路,毕竟毫无疑问可以结婚的人选还有很大的范围。
利未记 18: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16 不可露你兄弟之妻的下体;这是你兄弟的下体。 无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还是在他死后,都不可如此;因此,女人不可嫁给自己丈夫的兄弟,男人也不可娶自己妻子的姐妹,无论是在妻子生前还是死后,因为这一切禁令都当这样理解;这也能帮助明白
利未记 18:18。但神无疑可以特准豁免祂自己的律法,后来确曾为这条规则设立一个例外,见
申命记 25:5。
利未记 18:17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因为她们是至近的亲属;这是大恶。 妇人和她的女儿,
就是你的继女,因此也包括你继子的女儿等。
这是大恶;
因为她们按血缘与妻子极近,是直接从她而出的;所以按婚姻关系,她们与你也同样接近,因为婚姻关系的约束并不亚于血缘关系。妻子虽然只是因婚姻关系与你相连,却比任何单纯按血缘与男人相连的人都更近,因为二人成为一体;因此,在这两类关系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亲属距离。
利未记 18: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这里“姐妹”一词,可以理解为:
1. 按本义理解,有些人这样看;于是另一些人据此推论,妻子死后娶她的姐妹是合法的。或者,
2. 按引申义,指任何别的女人,因为不仅人,同类的事物也常被称为“姐妹”和“弟兄”;明显的例子见于
出埃及记 26:3;32:27,29;以西结书 1:9;3:13;16:45,48,49。这样,这话的意思就是:
“不可再娶一个女人加在另一个女人之上。”
这种理解似乎更为可能。
1. 因为否则这里就成了同义反复。男人娶妻子的姐妹,在
利未记 18:16
禁止娶弟兄之妻之处,其实已充分被禁止;同样在
利未记 18:9,11
禁止娶自己的姐妹之处,也就必然禁止娶妻子的姐妹,因为在这类事上,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与血缘关系具有同样的考虑和约束力,这是明显且公认的。这里也不可能是作补充说明,因为那样注释反而会比正文更晦暗,甚至破坏正文;因为先前那无条件、绝对、普遍所禁止的事,在这里反倒变成有疑义、有限制的禁止,至少会让人觉得在妻子死后似乎可以容许;而持前一种解释的人自己也否认这一点。
2. 因为这禁令的理由,是恐怕他因此使她受苦;这个理由用来反对娶任何别的女人,比用来反对娶妻子的亲姐妹更合适、更有力。因为这样亲近而可爱的关系,通常更可能促使她们彼此相爱、取悦、服侍,而不是彼此为难。所以为了使她受苦而娶她的亲姐妹,似乎并不符合他的目的或设计。
3. 还有人补充一个理由:基督所定罪的一夫多妻,
马太福音 19:5
若不是在这里被禁止,就在律法中别无禁止之处。但这一点仍大有可争论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基督驳斥一夫多妻和休妻,并不是根据摩西的任何律法来驳斥的;若那些律法适用于此,他大概不会略去不用;他乃是根据婚姻最初的设立,
创世记 2:23。玛拉基似乎也是从那里取论据,
利未记 2:14,15。而
申命记 21:15,16
那条律法,似乎表明神当时鉴于犹太民族的硬心,曾对那起初原始的律法有所特许,尤其若我们考虑到犹太人中若干圣洁之人的做法,不但有律法以前的亚伯拉罕和雅各,也有律法以后的以利加拿和大卫;他们绝不会明知故犯地活在违背律法之中,若有,也必受责备。但反过来,神却提到祂赐给大卫的恩惠之一,就是把他主人的妻妾赐在他怀里,
撒母耳记下 12:8;又说:
“大卫一生除了赫人乌利亚那件事以外,没有偏离我一切所吩咐他的。”
列王纪上 15:5。所以,或许值得考虑一位学者部分提出的意见:这段经文未必是简单地禁止在一个妻子之外再娶另一个妻子,而是禁止以这样一种方式、或为了这样一个目的而行,就是借此使前一个妻子受苦、受罚或遭报复。这很可能是那硬心百姓实行一夫多妻的常见动机,因此这里加以禁止,或许就是对他们中间一夫多妻做法的一个强力遏制。
“她还活着的时候”:
这短语是加上来表明,神容许人在一位妻子死后再娶另一位妻子,并由此暗示“姐妹”一词当如何理解。
利未记 18: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亲近她,露她的下体。 即便是你自己的妻子,也不可。参见
出埃及记 12:2;15:24,25。这不仅是礼仪上的污秽,也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因此被列在大罪之中,
以西结书 18:6。这行为本身也带有天然的污秽。因此在福音之下,现在也是不合法的。
利未记 18: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21 不可使你的后裔经火归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经火
这事有两种做法:
1. 把他们烧在火中,见
列王纪下 3:27 历代志下 28:3 诗篇 106:37,38 以赛亚书 57:5。
或者,2. 使他们从两堆大火中间经过,这是一种将他们献给那神的洁净或奉献仪式;这里似乎指的是后一种。
参见普尔对
申命记 18:10
的注释,那里把这里省略而默认的“火”字明确说了出来。
归摩洛,
或作“摩洛克”;又称“米勒公”;这是主要属于亚扪人的偶像,可见于
列王纪上 11:7 列王纪下 23:13 耶利米书 49:1,3。这似乎就是外邦人的土星神,人特别把儿女和成人献给它为祭。这里特别提到这偶像,是因为以色列邻近各族最受这种偶像崇拜的感染,所以特别警戒他们远离它;不过借着这一例,显然也包含并禁止了一切别的偶像和一切偶像崇拜的行为或种类。
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
无论是把祂与这种卑贱、血腥的偶像并列,还是为这偶像离弃祂,都会极其严重地玷污神的名、神的尊荣和对神的敬拜,并使之暴露在外邦人的讥笑中,好像祂不过是与他们那些杂凑的神明同类的一位。
利未记 18:22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是混乱。 这是对神所区分之性情的一种可怕混乱,也是对神所设立之秩序的破坏,并且推翻了宗教、诚实、节制和端庄的一切界限。
利未记 18: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赶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都玷污了自己。 在这一切的事上,
就是指上面所提到的那些罪。由此显然可见,这里所禁止的各种乱伦,不仅违背神特别赐给犹太人的成文律法,也违背普遍的律法和自然之光。因此,有关这些事的律法,也是挪亚七条诫命之一。谨慎的异教徒也谴责这类乱伦婚姻。罗马历史家记载,革老丢皇帝娶了自己的侄女为妻,这正是此处所提乱伦中较轻的一种;元老院为了讨好他,也把这事定为合法,然而后来效法他的也只有一个人,而且还是个卑微无名之辈。
利未记 18: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她的居民。 我追讨;
我现在正在追讨,或将要追讨,就是惩罚。参见
以赛亚书 26:21。
那地也吐出她的居民,
因为他们对于这地的负担,不亚于败坏的食物对于胃的负担。参见
耶利米书 9:19 弥迦书 2:10。
利未记 18: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也不可是外人,
无论在国籍上还是宗教上,不论属哪一类都不可。因为虽然他们不能强迫外人接受自己的宗教,却可以禁止他们公然藐视犹太人的律法,并禁止他们违背自然律;因为这些事除了得罪神和违背自然之外,也会对以色列人本身造成恶劣的榜样和后果。
利未记 18: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也把你们吐出去,像吐出在你们以前的国民一样。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利未记 18: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这样行的人,必从民中剪除。 就是要处死,由官长执行;这一点在把人献给摩洛或敬拜其他假神的事上尤其明显。若官长失职不行,神就亲自施行。因此,“剪除”这一说法应当像许多别的话一样,按不同情况作不同理解;或者指教会性的惩罚,或者指民事上、身体上的刑罚,要照它所针对之罪行的不同性质而定。
利未记 18: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在你们以先的人所行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