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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7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7:1

利未记 17:1 耶和华对摩西说: 祭物只可在会幕中献上,不可献给鬼魔,见利未记 17:1-6、17:7;违者处死,见利未记 17:8-9。也不可吃血,违者同样处死;因为生命在血中,且血被赐下作赎罪之用,见利未记 17:10-14;也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牲畜,见利未记 17:15。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2

利未记 17:2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3

利未记 17: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绵羊羔或山羊,无论在营内或营外, “宰”不是指为日常使用或食用而宰杀,因为这类牲畜可由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宰杀;这里乃是指为献祭而宰杀。这从利未记 17:4 的明文可见,也可从这律法的理由看出,那理由是专属于献祭的,见利未记 17:5,并申命记 12:5、15、21。“在营内或营外”这话,在迦南地中,城邑相当于营,因此这是禁止人在城中或乡间如此行。

Leviticus 17:4

利未记 17:4 若不把祭牲牵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 设立这条例,一部分是为反对外邦人那种在各处献祭的做法;一部分是为杜绝拜偶像的机会;一部分是为防止百姓僭越祭司的职分;还有一部分是为表明,神所悦纳的祭,惟有借着基督,并且在教会中,且照着他自己的规定才蒙悦纳。(会幕正是这两者的预表,见希伯来书 9:11。)不过,虽然人必须受这律法约束,神却有权对自己的律法作出豁免;他有时曾向先知这样行,如撒母耳记上 7:9,11:15 等;后来在弥赛亚的日子里,这种豁免就更完全、更普遍了,见玛拉基书 1:11约翰福音 4:21、24。 “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意思是:无论在神面前还是在人面前,他都要被视为并按杀人犯受惩罚。见以赛亚书 66:3。理由在于:他所流的这血,虽不是人的血,却同样宝贵,因为这是分别为圣归给神的,并且在预表上乃是人生命得赎的代价。 “要从民中剪除”是指处死;若人不知道这事或忽略不罚,就由神亲自施行;若事实公开明显,就由人执行。

Leviticus 17:5

利未记 17:5 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来,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 “他们所献的”可以有两种理解:

1. 指埃及人和其他拜偶像的民族,他们常在田野或别处向偶像或鬼魔献祭。这里没有明说他们的名字,可能只是用“他们”这个词轻蔑地指代他们,好像他们不配被提名一样;这词在路加福音 14:24,19:27,约翰福音 7:11,8:10 也有类似用法。

2. 更可能是指这里刚提到的以色列人,下文的“他们”也明显是指他们;因为在会幕建成以前,他们在这事上也像外邦人一样随意行事,如今则被禁止了。 他提到“平安祭”,并不是把别的祭排除在外;这从律法的理由以及利未记 17:8-9 可以看出。他特别提平安祭,是因为人受试探去私献这类祭更常见,一则因其献得较频繁,二则因其中一部分归献祭的人,三则因借口似乎更站得住脚,因为这类祭的圣洁等级比其他祭稍低,只称为“圣”,并有一部分可归百姓;而别的祭则称为“至圣”,并完全归给神或祭司。

Leviticus 17:6

利未记 17:6 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作为献给耶和华馨香的火祭。 本节说明前面那条律法的理由,因为血和脂油都属神;藉此神也得满足,百姓也得和好。这里只提这两部分,是因为它们最显著,也最特殊;虽然其他部分也同样是为神保留的。

Leviticus 17:7

利未记 17:7 他们不可再把祭物献给鬼魔,就是他们随从行邪淫的对象;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献给鬼魔”并不是说他们直接或有意地这样做,而是按推论和结果来说,因为魔鬼是偶像崇拜的作者,并且在其中特别得着服事、喜悦和尊荣。埃及人的偶像崇拜极其显著,这不仅见于圣经,也见于古代一切著述者的见证;以色列人也染上了他们的酵,见约书亚记 24:14以西结书 20:7,23:2-3。圣经通常把“鬼魔”这个名称用于偶像,甚至包括那些看似最无害的偶像,例如耶罗波安所造的牛犊,见历代志下 11:15;他和百姓原是想并且宣称借此敬拜真神,这从事情本身的性质和许多经文都很明显;然而拜偶像的人仍被视为、也被称为拜鬼魔的人。见申命记 32:17诗篇 106:37哥林多前书 10:20启示录 9:20

希伯来文这里译作“鬼魔”的词有“公山羊”之意,或因埃及人特别敬拜山羊,希罗多德、斯特拉波等人都有记载,且外邦人许多偶像也是这种或类似形状;或因魔鬼常以这种形状向外邦人显现,这也是他们自己的作者所记述的。“他们随从行邪淫的对象”是指偶像崇拜;偶像崇拜,尤其是在神的子民中,常被称为“淫行”,如以西结书 16:16、26,23:8、19、21 等。这称呼是公正的,因为这是违背那使他们特别许配、仿佛嫁给神的圣约。见何西阿书 2:18-20

Leviticus 17:8

利未记 17:8 你要对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别的祭,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9

利未记 17:9 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10

利未记 17: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意思是:我要作他的仇敌,立刻向他施行报应;因为这种人很可能私下这样做,以致官长无法知道,也无法惩治。类似说法见利未记 20:3,26:17,耶利米书 3:12以西结书 14:8

Leviticus 17:11

利未记 17:11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活物的”意思是:活着的受造物。 “是在血中”意思是:生命依赖血液,藉血得保存和滋养;血一流尽,生命也就止息。这律法赐给犹太人,就是那些常被说成心里刚硬的人,为要藉着禁止他们吃走兽的血,使他们更深恶夺去人命的事。 “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是从预表意义上说的,并且是就它所预表的基督之血而言;真正的赎罪乃是借着基督的血成就的,见希伯来书 9:12。因此这里有双重理由:

1. 因为这等于吞吃他们自己生命的赎价或赎金,按推论说,就是毁灭自己。

2. 因为这也是对基督那圣血的不感恩和不敬;他们本当一直以敬畏之心尊崇这血。

Leviticus 17:12

利未记 17:12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13

利未记 17:13 凡以色列人,或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捕获可吃的走兽或飞鸟,就要把血放出来,用土掩盖。 “走兽”特别举这一类,一则因为常从事打猎的人通常更放纵,且在匆忙之间容易越界;二则因为有人可能以为前面的禁令只适用于那些献给神作祭物之牲畜的血。“用土掩盖”一则是要使人对兽血尚且存敬重之心,对人血就更当如此;二则免得野兽来舔那血,尝了其甘甜,变得更凶猛残暴,去吞吃毁坏别的活物;三则这是神在此条件下所赐的许可,使他们有权宰杀并吃这类活物,而无须担心流血的罪归到自己身上。因为不掩盖血预示流人血之罪所招致的刑罚,见约伯记 16:18以西结书 24:7-8;照样,把血掩盖则表明免于刑罚。

Leviticus 17:14

利未记 17:14 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凡吃血的,必被剪除。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Leviticus 17:15

利未记 17:15 凡吃了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而死的,无论本地人还是寄居的外人,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洁净到晚上,然后才洁净了。 “凡吃了”是指因无知或无意而吃了,这从刑罚较轻可以看出;因为若是明知故犯,就是公然违背这里以及申命记 14:21 所明说的律法,因此要受更严厉的惩罚。“或寄居的外人”是指归信的人;或指城门的寄居者,他们有责任遵守挪亚的诫命,而这就是其中之一;或指公义的归信者,即归入犹太教的人。至于其他外邦人,则准许他们吃这类东西,见申命记 14:21

Leviticus 17:16

利未记 17: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意思是:他要承担这罪的刑罚,因此必须为此献祭。见利未记 5:1-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