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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1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1:1

利未记 11:1 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 他现在从关于祭司的律例转到属于全体百姓的律例。

洁净与不洁净的走兽,见利未记 11:1-8。 水族,见利未记 11:9-12。 飞鸟和爬物,见利未记 11:13-23。 摸死尸的条例,见利未记 11:24-28。 别样不洁净的活物,见利未记 11:29-43。 又因神的本性,以及他施恩拣选他们作自己子民的美意,劝他们保持纯洁与圣洁,见利未记 11:44-45。 最后重述全章,见利未记 11:46-47

主对摩西和亚伦二人说话,因为以下这些事的裁断属于他们二人;若遇到疑问或难处,祭司要指导百姓哪些是禁戒的,哪些是许可的;官长则要确保这里所给的指示得以遵行。

Leviticus 11:2

利未记 11:2 “你们晓谕以色列人说,在地上一切走兽中,这些是你们可以吃的。” 虽然神所造的各样受造之物本身都好、都洁净,这从创世记 1:31马太福音 15:11罗马书 14:14 可以看出;然而神乐意分别洁净与不洁净,并限制它们的食用。这种分别在洪水以前已经笼统地、部分地实行了,见创世记 7:2;但在这里则更充分、更具体地说明,理由很多,如下:

1. 为要表明他对人以及对一切受造之物的主权;人若没有神的许可,就不可使用它们,并借此训练那硬着颈项的百姓学会顺服。

2. 为要维持犹太人与外邦各族之间隔断的墙;这在许多重大而智慧的目的上都极其有益且必要。

3. 为要借着约束他们在本来合法、且其中一些极可口可喜爱的食物上的食欲,使他们更能预备自己,并更有能力在那些本质上明显有罪的事上舍己。

4. 为要保全他们的健康;有些被禁的活物虽然邻近各国食用,却是不健康的食物,特别对犹太人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很容易患麻风,而这些食物中有些正容易引发并加重这种病。

5. 为着道德上的象征意义,教导他们憎恶污秽,以及这些活物所代表的一切恶劣品性。

Leviticus 11:3

利未记 11:3 “凡蹄分两瓣、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蹄分两瓣”,就是说,只分成两部分,如岩獾、猪等;而马、骆驼等的蹄则是完整未分的。这句话只是为了解释并限定前一句,这从利未记 11:26 可以看出;因为狗、猫等的脚或爪也算分开,却是分成许多部分。 “倒嚼”,希伯来文作“使嚼过的食物再上来”,就是把先前吞入胃中的食物再带回口中,重新咀嚼一次,以便更好地消化。 这一条件必须与前一个条件连在一起理解,因为蒙准许食用的走兽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特征。至于其原因,只能归于立法者的旨意;不过解经家猜测,神借着前者表示他们当尽的本分,就是正确分解神的话,分辨善恶,分辨神的设立与人的发明;借着后者则表示那使人将神的话重新带回心中,并郑重默想的本分。

Leviticus 11:4

利未记 11:4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你们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骆驼在阿拉伯是常见的食物,但如加伦所说,它所提供的营养并不好。 “不分蹄”,意思是说,它的脚并不是裂成两半;这一点在利未记 11:3 已经说明,这里应当照此理解。否则,骆驼的蹄也算分开,只是那分裂很小、很不完全;亚里士多德和普林尼都这样说,观察本身也证明如此。

Leviticus 11:5

利未记 11:5 “沙番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有些人把希伯来词 shaphan 理解为“山鼠”,这种动物比普通老鼠大得多,阿拉伯人也用它作食物。不过,关于以下这些活物的名称,连犹太人自己也拿不准,意见纷纭;所以我认为,不宜拿这些争论去烦扰无学问的读者。至于有学问的人,可以参看我的《拉丁文汇编》。因此,我在这里仍按我们译本所用的名称来理解。

Leviticus 11:6

利未记 11:6 “兔子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7

利未记 11:7 “猪因为蹄分两瓣,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 犹太人甚至连“猪”这个名称也不愿提起,而称它为“别样之物”或“异物”,免得一提这名字,就诱使他们去吃这种肉;因为这肉在别人中间极其常见,也极受看重。

Leviticus 11:8

利未记 11:8 “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尸你们不可摸,都与你们不洁净。” “不可摸”,就是不可为着吃而摸;这一点可由把这里与创世记 3:3歌罗西书 2:21 对照看出。因为被禁之物中,有些脂油和皮可供医药及其他正当用途,而且善人也曾使用,见马太福音 3:4;所以神不大可能要他们把这些都丢弃。 正如神在出埃及记 20 章禁止造像,并不是绝对地、普遍地禁止,而是禁止人为敬拜它们而造,这是基督教解经家都承认的。 或者,这里所禁止的是不必要地去摸;若有人因某种必要用途而摸了,以致沾染不洁,那也不过是轻微而暂时的不洁,到晚上就结束了,正如利未记 11:24、25 等处所表明的。

Leviticus 11:9

利未记 11:9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在水里、海里、河里,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凡有翅有鳞的”,就是二者都要具备;这样的鱼比别的更洁净,也更适于作食物。经文没有逐一列出它们的名称,一则因为大多数鱼类原无专名,鱼不像别的活物那样被带到亚当面前由他命名;二则因为迦南地河流不多,鱼产也不丰富。

Leviticus 11:10

利未记 11:10 “凡在海里、河里,并一切水里游动的活物,凡无翅无鳞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意思是说,无论是较小的鱼类,还是较大的,都包括在内;这里把其中一些称作“活物”或“兽”,正如别的作者也把某些称为海中的兽。

Leviticus 11:11

利未记 11:11 “这些无翅无鳞、以为可憎;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死尸也当以为可憎。” “你们当以为可憎”,就是说,就食物而言是可憎的。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它们并非按本性可憎,也不是对别国人作食物而言可憎;因此,当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那隔断的墙被除去后,这些饮食上的分别也就该止息。参见使徒行传 10 章。

Leviticus 11:12

利未记 11:12 “凡水里无翅无鳞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13

利未记 11:13 “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鹗。” 这些以及下面那些希伯来词的确切意义如今已经失传了,连今日的犹太人自己也承认这一点。这种情况并非没有神特别的护理,也许正暗示这条律法已经止息或废除了,因为自基督来到以后,要精确遵守这律法已经不可能了。 总的来说,可以注意到:饮食中被禁止的鸟类,要么是猛恶残暴的,要么喜爱黑夜和幽暗,要么以污秽之物为食。因此这些禁令的含义和理由是显明的,为要教导人憎恶一切残忍和压迫,以及一切黑暗和污秽的行为。 “狗头雕”和“鹗”是鹰类中特别的两种,与那作为此类之首、因而以全类之名被称呼的“雕”有所分别;这也是常见的命名方式。

Leviticus 11:14

利未记 11:14 “鸢和小鹰与其类。”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15

利未记 11:15 “乌鸦与其类。” 意思是,凡属于这一总称之下的各类鸟都包括在内;除了严格意义上的乌鸦之外,也包括寒鸦、渡鸦、喜鹊等。

Leviticus 11:16

利未记 11:16 “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 “鸵鸟”,希伯来文作“鸵鸟的女儿”,这里提到的是这一类中就性别和年龄而言最上等的,因此比年老的或雄性的更适合作食物。由此也暗示,就连其他各类中最幼小、最好的个体也都被禁止,何况其余的呢。

Leviticus 11:17

利未记 11:17 “鸮鸟、鸬鹚、大猫头鹰。”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18

利未记 11:18 “白鹭、鹈鹕、秃雕。”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19

利未记 11:19 “鹳、苍鹭与其类、戴鵀与蝙蝠。”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20

利未记 11:20 “凡有翅膀而用四足爬行的,都当以为可憎。” “凡有翅膀的”,就是那些在地上爬行或匍匐,从而偏离其本来应当飞翔的性质、成了杂种一类的;这也许暗示,在神眼中以及在人交往中,信仰上的背道者和混杂者都是可憎的。 “用四足行走”,就是用四条腿,或多于四条腿,如蜂、蝇等;就当前的意思来说,这都一样,因为这里所说有多条腿的,是与那些只有两条腿的相对。

Leviticus 11:21

利未记 11:21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在脚以上、可以在地上跳的,你们还可以吃。” “有足在脚以上”,这一译法的正确性似乎很明显,一方面从下文“可以跳”这句话可以看出,尤其从下一节更加明显,因为那一类中的一种就是“蝗虫”;显然,蝗虫除了行走用的四足之外,还有两条用来跳跃的腿。 这里的副词 lo 用作代词 lo,这在历代志上 11:20撒母耳记下 23:18 对照时也可见到。 另有人照字面并用否定来读,作“脚上没有足的”;这样意思就可能是:当蝗虫、蚂蚱等还很幼小的时候,可以吃它们,因为那时它们更适合作食物;因为它们生下来时没有腿,正如普林尼《自然史》11.29 所说,或者起初腿很小,几乎难以辨认,实际上等于没有。犹太人在这事上的规条是:“那些还没有翅膀和腿的,虽然以后会长出来,也可以吃。”

Leviticus 11:22

利未记 11:22 “其中你们还可以吃的乃是:蝗虫与其类,蚱蜢与其类,蟋蟀与其类,蚂蚱与其类。” 蝗虫虽然不是我们通常食用的东西,却是埃塞俄比亚人、利比亚人、帕提亚人,以及靠近犹太人的其他东方民族常吃的食物;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亚里士多德、普林尼、耶柔米等人都明确说过这一点,马太福音 3:4 也证明如此。 并且可以确定,东方的蝗虫比我们的蝗虫大得多,因此很可能性质不同,所提供的营养也更好;而长期食用,也使它们更适合那些人的身体。因为甚至毒物本身,因常常使用,也曾对某些人变得不仅无害,反而有营养。

Leviticus 11:23

利未记 11:23 “但是其余有翅膀而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意思是,除刚才提到的那些以外,其余都包括在内;“其余”一词是从前一节补出来的,不然这一节与前一节似乎会有矛盾。 不过,这些话也可以像武加大译本那样译作:“但一切只有四足的有翅膀爬物”;这里“只有”一词应从利未记 11:20、21 引申出来。也就是说,这些活物没有利未记 11:21 所说那种长在脚以上、并且在脚之外的腿。这样,这几节经文就彼此完全一致了。

Leviticus 11:24

利未记 11:24 “这些都能使你们不洁净;凡摸它们死尸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这样的人既不得进入神殿的院中,也不得与别人自由来往。 “到晚上”,这也许表示,即便最小的不洁,也不能得洁净,除非借着基督的死;而基督将要在世界的黄昏、末期、衰微之时来到献上自己,正如众先知所指明、使徒在希伯来书 9:26 所明说的。

Leviticus 11:25

利未记 11:25 “凡拿起这些死尸的,必洗衣服,不洁净到晚上。” “拿起”,或作“挪去”,就是把它从它偶然所在之处移开,免得别人因此受到冒犯,或沾染不洁。

Leviticus 11:26

利未记 11:26 “凡分蹄却不裂成两瓣,也不倒嚼的走兽,它们的死尸都与你们不洁净;凡摸它们的,必不洁净。” “死尸”一词很容易从利未记 11:24、25 理解出来,因为那里已经明说了。

Leviticus 11:27

利未记 11:27 “凡四足走兽中用掌行走的,都与你们不洁净;凡摸它们死尸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用掌”,希伯来文作“用手”,意思是它的脚分成好几部分,像手指一样,如狗、猫、猿、熊等。

Leviticus 11:28

利未记 11:28 “拿起它们死尸的,必洗衣服,不洁净到晚上;这些都与你们不洁净。”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29

利未记 11:29 “地上爬物中,以下这些都与你们不洁净:鼬鼠、老鼠、蜥蜴与其类。”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0

利未记 11:30 “壁虎、龙子、守宫、蜗牛、鼹鼠。”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1

利未记 11:31 “这些都是你们中间一切爬物里不洁净的;它们死了以后,凡摸着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2

利未记 11:32 “其中死了的,掉在什么东西上,这东西就不洁净;无论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么工用的器皿,都必须放在水中,必不洁净到晚上,然后才洁净。”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3

利未记 11:33 “若有一个掉在瓦器里的,凡器里所有的就都不洁净,你们要把这瓦器打破。”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4

利未记 11:34 “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若沾了这样的水,就不洁净;那样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洁净。” “沾了这样的水”,意思是,在这被污秽的器皿中用水煮熟的肉、菜或其他食物,就成为不洁净;但若是干吃的食物,如饼、水果等,则不然。其区别的理由似乎是:水更容易先受污染,并把污染传给那样烹煮的食物。

Leviticus 11:35

利未记 11:35 “其中已死的,若有一点掉在什么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洁净;不拘是炉子,是锅台,就要拆毁,因为这是不洁净的,也必算为你们不洁净。”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36

利未记 11:36 “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洁净;惟挨了那死尸的,就不洁净。” “聚了许多水”,对此在那些不洁之物仍在其中时,实在很难提出确切理由,只能归于立法者的旨意,以及他对人需要所施的怜悯体恤,因为那些地方缺水。也正因如此,神愿意那命人向神献祭的礼仪律,让位于向人施怜悯的道德律。

Leviticus 11:37

利未记 11:37 “若有一点死尸掉在要撒种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洁净。” 一方面是因为这对子人是必需的供应;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种子在被用作人的食物之前,还要在地里经历许多变化,因此那种污染就被除去了。见约翰福音 12:24哥林多前书 15:36

Leviticus 11:38

利未记 11:38 “若水已经浇在种子上,那死尸有一点掉在上头,这种子就与你们不洁净。” 其区别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湿的种子更容易受污染,也更长久保留污染;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种子并不适合立刻去播种。因此,那种为干种子辩护的需要性理由,即它会很快被播下,在这里就不能成立了。

Leviticus 11:39

利未记 11:39 “你们可吃的走兽,若是死了,摸它死尸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若有走兽死了”,就是自然死的,或被野兽咬死的;在这些情况下,血没有被倒出来,不像被人宰杀作食物或献祭时那样。

Leviticus 11:40

利未记 11:40 “有人吃那死了的走兽,必洗衣服,不洁净到晚上;拿起它死尸的,也必洗衣服,不洁净到晚上。” “吃了”,就是无意中吃了;若是明知故犯,那就是公然违背明文律法的擅敢之罪,见申命记 14:21,因此要受剪除的刑罚,见民数记 15:30

Leviticus 11:41

利未记 11:41 “凡地上的爬物都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先前在利未记 11:21-22 明文列为例外的除外。

Leviticus 11:42

利未记 11:42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凡用四足行走的,或地上一切爬物中脚多的,你们都不可吃,因为都是可憎的。” “用肚子行走的”,如虫和蛇。 “用四足行走的”,如蟾蜍和各种爬蛇之类。 “脚多的”,就是多于四足的,如毛虫等。

Leviticus 11:43

利未记 11:43 “你们不可因什么爬物使自己成为可憎的,也不可因这些使自己不洁净,以致因此玷污了自己。”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44

利未记 11:44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使自己成圣,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地上一切爬行的物,你们都不可因它们玷污自己。” “你们要成为圣洁”,借此神使他们明白,关于吃这些活物或摸这些活物的一切谨慎和禁令,并不是因为这些活物本身真有什么不洁净,因为它们都是神所造的美好受造物;乃是要他们借着殷勤遵守这些条例,学会更加谨慎地躲避一切道德上的污秽,保守自己远离一切肉体和灵里的污秽,尤其远离与那些声名狼藉的罪人亲密来往。

Leviticus 11:45

利未记 11:45 “我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上来的耶和华,要作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46

利未记 11:46 “这是走兽、飞鸟,和水中游动的各样活物,并地上一切爬物的条例。”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

Leviticus 11:47

利未记 11:47 “要把洁净的和不洁净的,可吃的与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别出来。” 普尔在本节无注释。